㈠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的目的是什么
(1)正确认识和纠正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吸毒等。
(2)为居民设计个性化的合理膳食结构。
(3)针对居民个人制定科学有效的有氧运动计划。
(4)消除精神紧张,进行健康心理疏导。
(5)对老、幼、孕、残等特殊人群进行生活方式指导,居家或出行时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教育。
(1)慈利知识讲座扩展阅读
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基本知识和理念(25条),如: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的知识。
(2)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34条),如: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 吸烟等。
(3)基本技能(7条),如: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遇火灾拨打火警电话119;会识别常见的危险标识等。
㈡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内容有哪些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内容如下:
1、增强健康理念,从而理解、支持和倡导健康政策、健康环境。
2、低脂饮食,控制体重,预防动脉硬化、冠心病。
3、改变个体和群体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4、定时定量进食,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酗酒;少吃腌制、熏制、油煎食物,否则易患胃癌;注意劳逸结合,心情乐观开朗,防止溃疡病。
5、培养尊重他人、真诚待人、乐于助人的良好个性。
㈢ 知识讲座包括哪些内容
学校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需要学校动员各方力量,积极拓展教育资源,使学校的安全角成多方合力,既丰富了安全教育的渠道和内容,又因为把教育放在具体的社会情景中,从而增强了教育的有效性,那么如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呢?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教师都应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在带孩子外出时,给孩子换上舒适合脚的鞋子,不要让孩子在堆放砖头或满是石头瓦砾的场地玩耍,不要让孩子独自在水池或河边玩耍等等,下面一起来看看小学安全知识讲座内容有哪些吧?
一、交通安全
当我们目睹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骤然消失,当一个个健康的身体惨遭伤害,我们由衷的感叹,车祸是如此无情,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看看只能坐在皮球上移动的小女孩,看看遇难者家属悲伤的表情。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殷红的鲜血昭示着人们,珍爱生命,拒绝违章,重视交通安全,幸福将与您相伴。
同学们,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特效药是遵守交通法规。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掌握行人交通安全特点,防止交通事故。
1、横过马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首先,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行人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行人横过马路,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等候。行人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从人行横道内通过。行人信号灯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再进入人行横道;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加快步伐安全通过。随意闯越“红灯”,遇停止信号超越停止线或乱穿马路,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各行其道
道路上的隔离设施好比是一座座墙,一条条“分界线”,车辆与行人是不能随便逾越的。任意钻越和跨越隔离设施,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作为一个守秩序、讲文明的人,应该按照“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走横道线”和“骑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的规定,严格“分道通行”,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3、集体外出
上学、放学、春游、秋游和其他集体外出活动时,队伍应该怎样排列?走路应该怎样走?横过车行道应注意些什么?
集体外出,要有教师带领。在没教师带领的情况下,要推选一位“路队长”来管理队伍;外出时要整好队,横列不宜超过二人;行进时,应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不能走入车行道。队员应遵守纪律,不能随便离队,不能相互追逐戏闹,不三五成群地并肩行走或交通拥挤的地方聚集、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队伍横过车行道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有信号灯的地方,要在绿灯亮时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车行道,要在暂没有来车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来往车辆较多,应在人行道上或路边耐心等候,不要随便乱穿,更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急穿。
4、乘车
㈣ 高分求一农村法制知识讲座讲稿,时限30分钟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个国家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们国家这么激烈,现实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与违法成本显着提高,特别是用人自主权,工资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受到严重限制。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合同法》并非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时至今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占据劳资关系天平中倾斜的有利地位。当然这是在用人单位改变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们主要讲《劳动合同法》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先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发有关规定执行。劳部法[1995]309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的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但在实践当中,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宜采取书面的方式予以告知,并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已经保障了其知情权。(3)签订书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未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会发生二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未予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首先是如何确定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如何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规定或者集体规定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二)、劳动合同履行1、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元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长度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时间,加班人员的限制)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第四条规章制度的规定解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2、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1、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元元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权(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过错性解除权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因劳动者的过错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无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无过失性辞退权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过错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无过失性辞退权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限制,同时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一是劳动合同法废除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2)、预告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形使特别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合法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劳动合同法 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①《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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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㈥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内容是什么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2、居民健康教育:合理营养、控制体重、加强锻炼、应付紧张、改善睡眠、戒烟、限盐、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可干预的健康危险因素基本知识健康教育。
3、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等。
重点慢性病和传染病健康教育: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健康问题。
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包括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问题。
煤气中毒如何急救处理:
1、立即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但要注意保暖。
2、病情轻者,可让他喝热的糖茶水。
3、病情较重、已陷入昏迷者,应急送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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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视频是从公安内网下载的公安系统专门聘请[中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协
会、讲师陈海云] 讲解女性生殖健康知识讲座的视频,一个半小时的讲座时间
陈海云讲师:以耳目一新的角度、全新视野的方法、剖析女性生殖器客观现
象存在的问题,很详细的讲解关于女性生殖器的相关知识。很多病者的痛苦
是赖于无知,希望朋友们能够看到这篇很难看到的女性健康讲座,对于已婚
未婚妇女的健康会有很大的帮助,祝所有的女同胞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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