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务员面试 如何组织一次法律知识宣传讲座
法律知识宣传有助于..........
拟定计划,报领导批准,计划中主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讲解教师,会议材料,网络\报纸\电视媒体邀请等
讲座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讲座的消息,征集参加讲座的人员,联系法院,检察院,高校教师,确定讲座的内容和和范围,联系会场,布置.
活动过程中,注意和各方面做好联系,防止发生意外,如果发生意外事件要及时有效的处理解决
活动后,总结活动经验,问参会人员的感受,向讲师发放薪筹,组织工作人员吃饭.
② 法律法规知识安全讲座观后感
学法律知识 做守法中学生
——《法律知识讲座》听后感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早早飘零!
法律仿佛是一张无形的网,看似虚若无物,无声无影,但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当一个邪恶的念头刚刚闪过,法律无形的双手便悄悄地靠近,当法律有大网在你身后展开,这就说明你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为了帮助我们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听了王警官带来的法制教育讲座。
这次的演讲主题是: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王警官那生动的演讲,引起了我的思考,更让我感到震撼的是…...
现在,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越来越多,现在中国一年就有两万多个。听到这儿,我不禁感叹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呀!如果青少年就不把“法”看在眼里,那中国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少年强则中国强啊!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青少年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初中生较多,这是为什么?因为初中生一般是住读,没有了家长的监督,老师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看着你,所以,自觉性就松懈了,再加上有的坏学生还影响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学生,所以,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了,其次,初中生的压力没有高中生大,有时间玩,有时间上网吧,网络也有些不健康的东西,好奇心使劲促使自己去看,可换来的,却是犯罪之路。更让人心寒的是青少年犯罪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小偷小摸,到拿刀恐吓,最后还杀人放火!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80%与网络游戏有关!是啊,现在的游戏大多是打打杀杀,一不留神,就会沉入“泥潭”之中。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老师要求大家远离“网游”的原因吧。
在我们的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他们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了不轨之路。有的后来竟发展到了结伙抢劫!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又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它决不会因为你后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而不惩罚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必须要接受处罚。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须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中学生吧!
③ 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④ 求一篇关于普法知识的作文。
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 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呢?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也有些虽然没被制裁,但其实已被法律盯上的事件.比如说,群抠,吸毒,抢劫,偷窃,迷恋网吧等. 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看了这些,真叫人寒心,那么小的孩子,竟然…… 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标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交通法》规定,我国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机动车司机和前排座位乘客必须系安全带。 、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边行走。 )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2 1世纪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严重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进行,也许有些人对这些不以为然,以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没有规则没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也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些自由吗?当然不能,作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 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通过网络也得知只要年满16周岁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了的,就是说只要你年满16周岁,犯了刑法就可以判刑的,但是没到18周岁的话不可以判死刑。 法律,是正义之火;法律,是光明战士;法律,是慈祥老人;法律,是严厉智者。所以,我们要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基本要求:小学生不得玩火。一是不得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二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三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坚持先逃生的原则。 2、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3、发生火灾应如何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 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4、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1)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我国《交通法》规定,我国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机动车司机和前排座位乘客必须系安全带。 1、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2、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行,红灯停 ”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3、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4、骑自行车安全知识 我国被称为“自行车王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但是,自行车结构简单、一碰就倒、稳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伤亡事故中,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受伤人数居第一,伤亡人数居第二。在我国,少年儿童年满 12周岁,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车,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慢车道上骑车。 5、乘坐公共汽车应该注意什么?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2010-10-6 11:02
法律作为治国之本,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自古以来,法律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 青少年是社国的未来。培养教育他们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是当前普法教育的重点工作之一。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是引导青少年在社会实践中正确使用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全面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陈地,增强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发挥“五老”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国关工委、司法部和中央综治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二、活动内容 通过组织形式多样、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带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普法教育活动,并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点带面、有计划的推进青少年普法教育。 (一)“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宣讲活动 1、邀请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专家和老模范成立“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发挥“五老”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宣讲团”成员由各市关工委推荐,全省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省活动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宣讲团”成员深入到大中小学校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普法宣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利用现有的校刊、网站、黑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传渠道,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和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宣传计划。 (二)法律常识普及活动 1、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作为本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中小学要通过认真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读书活动、观看普法教育影视片、邀请“宣讲团”或法律专家开展普法教育讲座和报告会,加强对青少年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 组织青少年自愿参加全国活动办公室统一开展的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内容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为知识性题,内容选自《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主观题为创作题,题目类型和形式不限,青少年可根据参加普法教育活动的感受和自己的优势、爱好进行选择。 (三)体验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校在认真开展法律常识宣讲活动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演讲、辨论赛、模拟法庭、摄影比赛、作文比赛和动漫比赛等体验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和方式,可根据各学校或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开展普法教育宣传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普法活动宣传计划,并利用现有的校刊、网站、黑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渠道,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和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等。 三组织观看普法影视教材和报名参加普法教育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观看DVD(专家讲座)光盘和普法教育动画片等普法影视教材。并按照活动内容和要求以学校或区域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项普法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全国“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教育陕西工作站根据学校的活动开展情况,组织“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到学校或单位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普法宣讲和培训活动。 五组织开展法律教育培训 全国“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教育陕西工作站根据我县普法教育活动开展的进度和情况,将有计划的组织中小学班主任、辅导员或团干部参加法律教育培训。 六组织开展体验教育活动 组织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开展演讲比赛、辨论赛、模拟法庭、摄影比赛、作文比赛、动漫比赛和书画比赛等各项体验教育活动。 四、总结表彰 为检阅本次教育活动的成果,全国活动办公室将在活动结束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在活动中工作突出的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学校或单位。活动设立个人奖和集体奖,其中个人奖将根据个人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或单位统一报省活动办公室参加评选,集体奖根据各学校或单位组织活动的具体情况评选。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规范行为的利器。作为广大中学生中的一员,我深知法律的重要性,为了明天更美好的生活,我们有必要在广大中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规范法律行为,这对于建设文明校园,文明社会,文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高二(14) 单泽宇
⑤ 工会法知识讲座
工会法知识讲座
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到89134262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⑥ 关于法律知识的演讲稿 500字
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一听到“保护”这两个字,有一些家长就会认为保护孩子只是让孩子不受到伤害,事事都顺着孩子。有一个案例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孩叫小杰,他之前成绩很好,同学们对他印象也不错,可以说小杰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可是,有一段时间他迷上了网络游戏,就不停找借口向父母要钱去网吧上网。父母为了换来孩子的笑脸,就给了他钱。后来他的父母发现他拿钱去网吧上网,就不给他钱去上网。小杰因此而离家出走,因为小杰不去打工赚钱,他就整天出入KTV等场所,所以小杰的钱很快挥霍完了。后来他在社会上结交了所谓的“大哥”。那些人是无业人员,他们唆使小杰去偷去抢。最后,小杰被警察带走,从那以后,他的父母就痛不欲生。按照这个案例,小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小杰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孩子不能进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要是小时候开始学偷别人的东西,长大之后,慢慢地你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我们从小就学习法律知识,长大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它伴随我们一步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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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
绍兴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
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
上城区关工委关爱工作团发挥“五老”作用搭建“关爱”平台
平湖市关工委开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宣讲教育
【举孝育德】
弘扬慈孝文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渴望亲情】
“阳光工程”与“留守儿童”
萧山区河庄镇关工委整体推进“阳光工程”纪实
积极出谋划策 关爱留守儿童
余姚市牟山镇关工委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
江北区慈城镇关工委三项举措关爱留守儿童
【护苗园地】
江山市将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
【心理教室】
举办专家讲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 通 告 〗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简报·副刊电子版》试刊
【副刊预报】 简报·副刊电子版第3期(总3期)
【参考资料】
洗雪百年国耻的伟大胜利
(纪念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宣讲稿)
【活动信息】
西湖区开展青少年法制故事创作演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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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
绍兴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
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效果显着
[编者按]
日前,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市教育局、文广局、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中级法院及袍江、镜湖、城东三个开发区的领导分别汇报交流了07年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思路。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老同志都可以通过关工委这个平台,把本部门、本单位的老同志组织起来,参与 到青少年的关爱事业,市教育系统的各级关工委组织组建早、机构健、活动很有成效,政法系统和文化系统关工委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开发区关工委也紧密结合经济开发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效果正在显现出来。现将绍兴各部门、单位下阶段的工作打算简述如下,供参考和借鉴。
绍兴市教育局关工委确定1—2个工作重点,创造有效工作载体,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
一是充分发挥老教师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参与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要通过各种办法,发动、组织、吸引更多的老教师,特别是刚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校长、老教师加入到关工委队伍,充分发挥各县(市、区)退休教师协会的作用,总结各地退教协会开展关爱工作的成功经验。
二是继续做实、做优“学校放假、社区开学”这一全市教育系统关工委、社区委的品牌工作,各级关工委组织要主动出击,与教育等部门、学校联手开展寒暑假社区教育的各项活动。
三是进一步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积极参与县(市、区)关工委开展的帮困助学活动。
绍兴市文广局关工委发挥两大优势,强化一个监督,努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文化氛围
一是利用阵地优势,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办好少儿图书馆、民工子弟图书馆和流动图书馆,为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优秀读本;电影院、流动电影队,继续为青少年提供文艺精品;开展少儿文化,推荐好书、网上阅览室。
二是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民间艺术进校园的系列活动,组织创作少儿群文精品,办好各类青少年培训班。
三是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扩大监督员队伍,邀请“五老”参与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组织专项整治活动。
绍兴市委政法委关工委突出重点,开展“五项”活动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广泛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不断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改善校园周边环境,优化学生校外活动条件。
三是认真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四是与社区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开展“五个一”的共建活动。
五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家庭、社会矛盾,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推进和谐家庭建设。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每年创造一、二个亮点,把关工委工作做细、做实
不定期召开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始终保持少年合议庭人员不缺位,基层法院青少年维权岗正常开展。充分利法院共青团组织这个平台,以争创青年文明岗、志愿者活动为载体,发动法院干警,积极参与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要争取建立两级法院关工委工作的网络与机制,使法院关工委工作更富成效,再上台阶。
绍兴市司法局关工委依托“法律六进”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活动
一是与市教育局协作,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和优秀法制辅导员“的评比工作;建立一批市级“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配合教育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警机制。
二是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作用,引导青少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案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三优先”服务。
三是利用“青少年维权岗”平台,把法制教育延伸到基层和学校。
四是利用“绍兴法治网”平台,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专栏”。
五是与市广电中心合作,在5月份的法制宣传月中,组建一支面对青少年的法律援助队伍。
六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市劳教所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
袍江开发区关工委把握三个重点,落实三项措施
一是关爱青少年突出“帮德、帮困、帮教”三个重点,把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构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通道,积极动员企业与贫困学生结对,营造人人参与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失教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对回归青少年进行“三帮”:一帮他们鼓起人生信心之帆,二帮他们树起自食其力之旗,三帮他们筑起自我防范之墙,让他们融入社会,勇敢面对人生。
二是落实三项措施;落实工作调研措施,开展一些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落实密切配合措施,积极主动地与工青妇和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为青少年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落实制度建设。积极建立一套有利于关工委工作运转的保障机制。
绍兴经济开发区关工委做好三篇“继续”文章
一是继续在提高青少思想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素质”上下功夫,通过开展社会实践,社区教育等活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二是继续发挥好“五老”的传承、引导、关爱、服务的作用,建设好“五老”的爱国主义讲师团、法制安全教育讲师团、科普教育讲师团的队伍。
三是继续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利用好社区、居委会这块阵地,开设各类讲座、文体、宣教等多种形式活动。
镜湖新区关工委健全农村关工委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继续开展帮困助学献爱心活动;围绕关注、关心和关爱“孤儿学生”、“留守儿童”、“民工子女”三类特殊群体深入实施“关爱工程”活动。
二是健全农村关工委组织,结合乡镇换届,调整、充实镇、村两级关工委组织。整合两镇“五老”队伍资源,组建有关“讲师团”开展教育活动。
三是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镇、村关工委培训工作,传授工作方式,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基层关工委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有效发挥农村关工委的作用。
(绍兴市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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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关工委关爱工作团发挥“五老”作用搭建“关爱”平台
中央综治委(2005)14号转发《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由关工委牵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组织‘关爱工作团’,深入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通知》下发后,上城区关工委在区委领导的支持下,于2006年2月28日成立了“上城区关爱工作团”。区关爱工作团成员共35人,成员中党政离退休干部8人,公检法司离退休干部16人,退休教师3人,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8人。其中老战士3人,老模范2人,女同志5人,平均年龄70岁。在区关爱工作团成立之后,各街道及区教育局也相继成立了关爱工作团,吸收了2000余名“五老”参与关爱团工作,在全区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区关爱工作团成立一年多来,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工作。对近三年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作了客观分析,并提出“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建设”等六条建议。
二是举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师资培训班。为落实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三年规划》,区关爱工作团在成立之初就组织力量编写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讲材料汇编》,《汇编》收集了“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编写了“两法”宣讲材料和典型案例,印刷了500册。
三是开展青少年暑期校外教育。关爱工作团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在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据统计,2006年暑期关爱团成员为各社区青少年作巡回演讲9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910人。
(上城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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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关工委开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宣讲教育
日前,平湖市关工委组织报告团8名离退休老同志深入全市24所中学(含中专、职技校),为全市近3万名中学生宣讲“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受到学校师生的一致欢迎和好评。
在宣讲中,报告团老同志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以通俗易懂的语句解释了和谐社会的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重点从学校和学生实际出发,结合本地本校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勉励广大中学生从小立志成材,重视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提升自我素质,从小事身边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自身应有作用。
(平湖市关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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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孝育德】
弘扬慈孝文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慈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 是幸福家庭的道德基础。余姚市关工委开展慈孝教育活动一年多来,提高了学生孝亲敬长情感,受到了学生家长的赞许,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增强了我们继续深入开展慈孝教育的信心。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市关工委针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学生进行慈孝教育。孝亲敬长能促进家庭更加和睦,社会更加和谐。现在,极大部分中小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一直来,享受着长辈的慈爱,而对尊敬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理解不深,感受更少,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学生进行慈孝教育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余姚有着公元124年东汉安帝敕封的孝子——董黯的事迹,还有部分学校开展感恩教育的基础,这就为我们在全市学生中深入开展慈孝教育树立了典型。
二、拟订文件,精心组织
2005年,市关工委着手调查有关我市慈孝教育情况,2006年年初,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文明办向全市各级关工委、学校发出了“组织开展‘弘扬慈孝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活动的意见”,要求各级关工委、学校要充分发挥“五老”在慈孝教育中的作用,推动慈孝教育进课堂,慈孝教育进社会,不断挖掘慈孝典型。同时,制订印发了余姚市小孝星评选条件和方法。由此,在全市范围拉开了开展慈孝教育的序幕。
三、齐心协力,共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全市各学校把慈孝教育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把慈孝教育与践行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把慈孝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育中,通过国旗下讲话、校红领巾、共青团广播台、校刊向学生进行教育,组织慈孝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活动,在家、校联系卡中记载孝亲敬长内容。暑期“假日学校”里,社区、村关工委邀请“五老”给学生讲古今子女孝敬长辈的故事,组织学生参观慈孝典故之乡,号召学生开展孝亲敬长实践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全市中小学生孝亲敬长的意识强了,帮长辈干家务活的多了,独立学习、生活的能力强了,外出搀扶长者、公共汽车上主动让座给长者的人多了。
四、表彰先进,把慈孝教育引向深入
各学校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孝亲敬长、知恩、感恩、报恩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孝敬长辈、父母,为家庭分忧解难,从而涌现出了一大批孝亲敬长的好学生。年底,各乡镇街道关工委、学校开展了小孝星评选活动,并经筛选后推荐部分学生参加市小孝星评选,市关工委联合有关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实地了解、考察,最后评选出余姚市第一届小孝星10名,小孝星提名奖10名,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近期,市关工委到世南小学调研,听到校长说,开展慈孝教育活动后,有学生将学校发的餐后水果拿回家给爷爷、奶奶吃,我们听了后心里甜滋滋的,感到慈孝教育很有必要,我们要继续搞下去,并将不断发掘慈孝典型,以此将慈孝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余姚市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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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亲情】
“阳光工程”与“留守儿童”
萧山区河庄镇关工委整体推进“阳光工程”纪实
河庄镇位于萧山围垦地区,因地处偏僻,经济相对不发达,所以不少家庭的劳动力更愿意外出打工,据统计全镇有106名留守孩子,这些孩子大多由祖辈抚养,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中,不少孩子身上出现了系列的“留守综合症”,如厌学、性格孤僻等。
为了给这些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今年初,河庄镇党委办发出了河庄镇关工委2007年“阳光工程”实施意见,镇团委、妇联、中心辅导学校、镇老龄委等关工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了“阳光工程”系列活动。
一、“阳光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镇成立了“阳光工程”关爱“留守孩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关工委牵头。
(二)“阳光工程”的工作目标
1、成立三所“阳光假日学校”教育点。即河庄向公村委、河庄新围中心小学“阳光之家”、退休教师关爱“留守孩子”之家。
2、发挥教师亲和力的作用,对“留守孩子”实施亲情化、个性化教育,建立“老师妈妈”、“老师爸爸”等新型师生关系。
3、寻找、发现“留守孩子”的发展潜能,使这些学生在学业、道德、心理等方面得到更深入、更充分、更全面的教育和引导,潜能和个性得到充分发展。
4、开展“做阳光天使,育阳光少年”活动,旨在把“留守孩子”转化为阳光少年,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有”新人,促进和谐校园,和谐社区建设。
(三)“阳光工程”的工作原则
1、个性化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人施教,在学业上辅助。重视学生的个性,善于发现个性、研究个性、发展健康个性。
2、亲情化原则: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在思想上帮助。尊重学生,和学生交朋友,给学生以父母般的关爱,成为学生良师益友,发现学生的闪光点,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3、渐进性原则:遵循“留守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水平,循序渐进地实施教育。
4、实效性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对贫困留守孩子在资金上资助。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工作实效。
(四)“阳光工程”计划(略)
二、“阳光工程”买践与认识
“阳光工程”实指为“留守孩子”献爱心的系列关爱活动,它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创新课题。半年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实践与认识:
(一)“阳光基金”是实施“阳光工程”的保障。为了更好的帮助河庄镇境内的106名留守孩子,经动员5000名师生、2O个行政村、卫生院、机关纷纷捐款、捐物共计4万余元,目前余款尚有27900元,账户设在中心辅导学校,这是专门为留守孩子设立的“阳光基金”。
(二)“阳光假日学校”、“阳光示范岗”、“阳光之家”是实施“阳光工程”的载体和平台。目前已开办的有河庄向公村教育点、河庄新围中心小学教育点,退休教师之家,这些场所成了全镇106名留守孩子的假期乐园。在老师的帮助下他们的假期作业完成的格外顺畅,他们还参加了各种有趣的兴趣小组活动,留守孩子在“阳光天使”(即阳光示范岗,每一个留守孩子有1—2名老师一对一的帮扶)的帮助关怀下,假日生活更丰富、更温暖、更快乐。
(三)规范操作是实施“阳光工程”的手段。第一规范流程(即工作手册)。其内容是:1、结对一名“留守孩子”;2、设计一套教育方案;3、写好一份家访随感;4、撰写一份工作总结;5、解剖一个案例;6、建立留守孩子成长卡。第二规范制度:1、建立工作持久性制度;2、建立家校联络制度;3、建立“留守孩子”会诊制度;4、建立个案分析制度;5、建立假日活动制度;6、建立爱心接力制度。
(四)社会效果是检验“阳光工程”的标准。自“阳光工程”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肯定和赞扬,省、市、区的多家媒体采访报道了河庄镇的“阳光工程”,累计多达30余篇。阳光示范岗的老师爹妈们在交流发言中有这样四点共识:一是促进了教育观念的极大转变,实现了“重”教书“轻”育人到两者并举的转变。二是促进了德育工作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是一种亲情化、个性化的德育模式。三是师生感情更加融洽,师生间建立了互动、互敬的关系,师生间的感情深厚亲如子女。四是育人氛围增强,家校联系多了,学生家长能主动配合做好工作,使留守孩子深深受益,都有所长进。由于情感的投入,额外辅导,留守学生成绩有了提高,沟通变得轻松和有效。
(萧山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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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出谋划策 关爱留守儿童
1、余姚市牟山镇关工委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许多留守儿童变得孤单和悲观,为了使这些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受到更好的思想教育,近日,牟山镇关工委为此出新招:
一是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全镇30名留守儿童的生活、思想、学习和家庭教育等情况进行模底调查,逐一造册,并登记了他们的父母和监护人的地址、电话等以方便联系;
二是开通家长热线,通过书信、电话、家访等途径与留守儿童的家长互通情况;
三是加强情感教育,联合该镇各中小学,以班主任为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思想道德等方面关心和教育,形成一对一的帮扶结对,主动扮演家长角色,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是倡导代理家长献爱心,开展“代理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使孩子们在心理上感受到亲情般的温暖;
五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求该镇各中小学教师要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障碍,多与他们谈心,沟通思想;
六是班队活动促成长,设计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消除留守儿童孤单、悲观的情绪,使他们在温暖的集体中愉快地生活,安心地学习。
2、江北区慈城镇关工委三项举措关爱留守儿童
一、调查摸底,建立留守儿童管理网络。通过上门查访、走访群众及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沟通等形式,全面掌握全镇19名留守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随时了解变动情况。
二、广泛动员,建立“志愿爱心妈妈”帮扶机制。发出倡议书,号召大家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并开展爱心结对帮扶活动,目前,已有11名“志愿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经常到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家访,与他们谈心,照顾他们的生活,指导他们的学习,疏导心理障碍,促进健康成长。
三、开展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精神生活。通过赠书、文艺演出、外出参观等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社会的联系,丰富他们的知识和精神生活,使其不再感到孤单。
(宁波市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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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园地】
江山市将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
一年一度的暑期将至,为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江山市将于6月下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
此次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以网吧为重点,兼顾音像制品、演出、歌舞娱乐、书报刊等市场。依法严厉查处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从重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传播色情淫秽暴力内容的网吧;严厉查处贩运、销售、传播淫秽色情和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窝点;依法打击设置赌博机种、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的电子游艺经营场所;严厉查处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淫秽、色情表演活动;依法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严厉查处贩运、销售、传播淫秽色情、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集中整治,使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完善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机制,努力使文化市场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行动分三个阶段:6月20日至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印发文件,以网吧为重点召开网吧业主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组织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其他各文化经营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为第二阶段工作打好基础;7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文化市场开展地毯式、错时检查,举报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人接听应答,即报即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查处,并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予以立案查处;9月1日至9月20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江山市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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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教室】
举办专家讲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近日,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社区关工委特邀请镇海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金伟老师,为辖区内青少年及家长举办《青春期健康心理》讲座。讲座以青春期早、中、后三期所呈现的共性特征及青春期带来的生理变化从而引发的性格变化为主要内容,指导大家直面青春期的各种问题,引导家长和孩子共同正确应对这一特殊时期,如怎样把握和异性交往的度,中考前的心理调试等等。讲座使家长和孩子都学到了不少课本外的知识,进一步了解该如何正确掌握青春期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点,收益匪浅。
(镇海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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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省关工委办公室简报于2007年7月1日试行刊出《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简报·副刊电子版》,如在简报目录栏上刊有电子版消息,请在《新星网》上阅读并下载。希望各级关工委办公室积极投稿,内容以丰富多彩的各类教育活动、消息、参考性知识为主,图文并茂更好。
(省关工委办公室)
⑧ 学校关工委培训计划
中学关工委培训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 我校将继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着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着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办实事好事,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育人体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我们在认真总结上学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更新观念
本年度,我校关工委 将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学习讨论第3条《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第5条《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第6条《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的内容。 在学习中 ,关工委工作要真正做到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开放同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从那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观念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需要。在学习中还要紧密联系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总结关工委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方针、组织形式、教育内容、途径方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开展各项活动,使关心下一代工作落到实处
1、结合教育新形势,开展“心向党、讲品德、见行动”主题教育活动。以班级为载体,利用报告、讲座、演讲、比赛,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2、继续深入开展“读书伴我成长”读书活动。多读书,读好书,不仅使学生们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也陶冶了学生们情操,书成了他们的良师益友,
3、继续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学雷锋活动,让全体学生学习雷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高尚品德;积极向上,永不服输的“钉子”精神,并将雷锋精神贯穿于学习和生活中。
4、继续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活动 。让孩子和家长的好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起来,通过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所学校影响一个社会,使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氛围。
5、继续开展“帮教、帮学、帮困”三帮活动,由校关工委组织,以班为单位,班主任牵头组织班干部和学习骨干对班里的留守学生、贫因生、学困生给予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
6.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利用报告、座谈等形式,请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通过对党的光辉历程和优良传统作风的介绍,教育、鼓励学生做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7、.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是导致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学生生理、心理卫生教育,是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本年度我们将通过讲座、报告、讨论、班主任信箱等形式,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积极进行调适和矫正。
三.加强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要积极搞好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为推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三结合作贡献。强化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是社区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主动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因地制宜利用好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教育作用,动员和组织社区内更多老同志投身于家教工作,同时动员更多的家长参与到家长学校建设中来,使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由家庭向社区扩展。
四、坚持普及法制教育
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重点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我们聘请福强派出所的林海警官为学校法制教育副校长,定期到我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交通安全讲座。同时,我们还加强青少年服务管理帮教工作,严禁学生进“三室一厅”,协助有关部门清除校园周边的文化垃圾,杜绝青少年进入网吧,严禁他们玩不健康的游戏。
总之,关心下一代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关工委的工作要求及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努力扎实地推进本校关心下一代工作,使我校的关心下一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附每月工作安排:
二月份:制定2013年度学校关工委工作计划
三月份:开展“绿色宝岛,我的家园”的植树系列活动;
四月份:开展 “读书伴我成长”的读书活动。
五月份:结合各类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活动:1、开展法律知识讲座。2、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学雷锋活动。
六月份: 1庆祝六一活动.
2、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活动
七月份-八月份:做好和参加暑期社区各类活动。
九月份:1、新学期工作全面展开;
2、开展 “帮教、帮学、帮困”三帮活动尊师教育;
3、开展家长学校活动。
十月份:1、爱家乡、爱学校教育活动;
2、重阳节庆祝活动。
十一月:1、继续开展好家长学校活动;
2、开展“新三好少年”评选活动。
十二月:1、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2、做好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