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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廉小知识

发布时间: 2022-07-01 10:35:44

❶ 有关于廉政的知识

以廉为宝

春秋时,宋国司城子罕清正廉洁,受人爱戴。有人得到一块宝玉,请人鉴定 后拿去献给子罕,子罕拒不接受,说:“您以宝石为宝,而我以不贪为宝。如果我接受了您 的玉,那我们俩就都失去了自己的宝物。倒不如我们各有其宝呢?

�杨震拒金

东汉时,杨震在赴任途中经过昌邑时,昌邑县令王密山来拜访他,并怀金十斤相赠。杨震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没听明白杨震的责备之意,说: “天黑,无人知晓。”杨震说:“天知,神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王密这才明白过 来,大感惭愧,怏怏而去。

�一钱太守

东汉时,一位叫刘宠的人任会稽太守,他改革弊政,废除苛捐杂税,为官司 十分清廉。后来他被朝廷调任为大匠之职,临走,当地百姓主动凑钱来送给即将离开的刘宠 ,刘宠不受。后来实在盛情难却,就从中拿了一枚铜钱象征性地收下。他因此而被称为“一 钱太守”

�陶母退鱼

晋代名臣陶侃年轻时曾任浔阳县吏。一次,他派人给母亲送了一罐腌制好 的鱼。他母亲湛氏收到后,又原封不动退回给他,并写信给他说:“你身为县吏,用公家的 物品送给我,不但对我没任何好处,反而增添了我的担忧。”这件事陶侃受到很深的教育。

�吴隐之不惧饮贪泉

晋代人吴隐之任广州太守,在广州城外,见一池泉水名“贪泉” 。当地传说饮了贪泉之水,便会贪婪成性。他信这些,照饮不误,饮后还写了一首诗:“古 人云此水,一歃怀千金。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他在任期间,果然廉洁自律,坚持了 自己的操守。

�一贫如此

南宋大臣张浚因与奸相秦桧政见不和,被贬往湖南零陵做地方官。他出发 时,带了几箱书随行,有人诬告他与乱党有关系,结果被高宗检查书信和破旧衣物,高宗叹 息道:“想不到张浚贫守到如此地步!”很可怜他,于是派人骑快马追上张浚,赏赐他黄金 三百两。

�两袖清风的于谦

明朝名臣于谦居官清廉。一次,朝廷派他巡察河南。返京时,人们买 些当地的绢帕、蘑菇、线香等土特产回京分送朝贵,他没有接受。同时还写了一首诗表明心 迹:绢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指百姓)话短长。”

�不私一钱

明朝时,嘉兴知府杨继宗清廉自守,深得民心。一次,一名太监经过这里,向他索要贿赂,他打开府库,说:“钱都在这儿,随你来拿,不过你要给我领取库金的官府印券。”太监怏怏走了,回京后,在明英宗面前中伤他。英宗问道:“你说的莫非是不私一 钱的太守杨继宗吗?”太监听后,再也不敢说杨继宗的坏话了。 �手好不要钱

清干隆进士王杰为人刚直敢言,不附权贵。当时和坤在朝中专权,大臣 都不取得罪他。惟王杰每每与其据理力争。有一次,议政完毕,和坤有意戏弄王杰,拉着他 的手说:“好白嫩的手啊!”王杰正颜厉色地回答道:“王杰手虽好,但不能要钱耳!”和 坤羞愧而去。

❷ 廉洁文明小贴士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❸ 如何在自己岗位做到清正廉洁

请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做到做官清廉?
通过这次“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公务员培训的学习,本人感触很深,充分认识到清正廉洁的重要性,觉得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规范和标准检查对照自己,要带头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从政。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不能因为工作忙而放弃政治理论的学习,而是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时刻提高警惕性,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作为党员干部,个人的收入属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得很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三、要管住小节,守好自己的情操和品质。如果平时在小事小节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很多反腐教育反面教育片和教材来看,许多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小恩小惠”、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从这些人的身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教材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时刻牢记慎独慎微的箴言,把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从业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在自我约束上保持高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领导干部如果连小节都守不住,大节就更难守住了。群众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品行优劣,常常就是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小事上来判断。领导干部千万要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勤举小善,乐去小恶,保持清醒头脑,守住言行,保住名节,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牢牢守住小节,时时把好人生。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讲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把防腐倡廉建设好,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促进用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的建立。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要牢固树立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身的榜样力量,促进廉洁从政。

❹ 廉洁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廉洁纪律的内容包括: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公司清廉小知识扩展阅读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赢得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举措,也是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所在。纪检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正确处理本位和全局的关系。

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管人管权管事结合起来,形成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之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纪检系统内部违纪违法问题。

❺ 关于廉政的资料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后来,廉政中的“政”有了政治层面的内涵。孟子认为:“(不义之财)可以无取,取伤廉。”

阐明了孟子对廉与贪的道德价值 取向。廉政,即廉洁政治,是一种与贪污腐败直接对立的政治现象。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的职能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正向宏观调控转变。特别是价格“双轨制”的取消,为减少和消除“官倒”、“寻租”等腐败现象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或失当,不仅制约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影响着民主政治建设,更成为腐败现象泛滥的制度性原因。对于政府干预职能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进行了非常深刻的剖析。

❻ 有哪些关于廉洁从业的规章制度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❼ 廉洁从业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二章为“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规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条例规定国企领导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借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原2004年发布的国企领导廉洁规定同时废止。

❽ 清廉文化内容

清廉文化是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为人民服务,清白做人的精神。清廉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

清廉文化

清廉文化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一种值得学习的精神,它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清廉文化的建设。

清廉文化的特征有几种,一种是主体的大众性,主要表现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

一种是指向的权力性,主要表现为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廉洁自律,恪守宗旨,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