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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密码法制宣传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6-27 17:59:14

Ⅰ 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
(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8.什么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
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
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1.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什么是科学技术保密?
答: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
14.什么是军事秘密?
答:军事秘密,是指涉及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及其密级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
15.什么是涉密人员?
答:涉密人员是指工作性质与国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员,包括酝酿、制造、保管、传递、使用、销毁等环节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国家秘密的所有人员。
16.什么是秘密情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情报应当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应该公开的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8.某一事项泄露后造成哪些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答:(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9.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答: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0.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机密;
(7)计算机互联网泄密。
2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答: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2.何谓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答:任何秘密事项都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保守国家秘密,实质上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23.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24.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什么是解密?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是什么?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有利的。
26.什么是自行解密?
答: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或已经被合法公开,称自行解密。
27.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2)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开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28.属于国家秘密的载体丢失或下落不明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29.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答:一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二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三是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30.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1.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答:《保密法》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这是对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定密员审核;
(3)主管领导批准;
(4)做出文字记载;
(5)确定知悉范围。
32.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答: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到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秘密★6个月”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六个月;“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3.什么是国家秘密合法公开?
答:国家秘密被合法公开,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各级机关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公报中正式对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国家授权新闻单位对外发布的新闻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授权依法公开发表得谈话、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干部档案是否都属于国家秘密?
答:一般情况,干部得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也无必要公开。档案的内容能否让他人知悉,应该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个别人员的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定密,如从事过秘密情报工作人员的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不宜公开的部分)则为国家秘密。
35.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6.依法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如何标志和管理?
答: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38.书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图、图纸的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9.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40.打击泄密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答:我内部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42.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43.保密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专项、突出性、预知性、书面形式、技术性。
44.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设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五是技术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论建设工作。
45.哪些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者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二是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三是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密码机)等;四是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46.各机关、单位专兼职保密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督查落实;
(3)依法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进行初审和送审;
(4)具体组织本机关、单位主管业务方面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秘密事项,要主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5)负责对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存档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负责追查本机关、单位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对造成泄密的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并具体承办保密业务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工作;
(8)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机关、单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技术的防范;
(9)承办本机关、单位的保密会议;草拟保密工作计划、总结、请示;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0)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评选有权提出建议;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47.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答: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48.公民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属于国家秘密,有些则不属于国家秘密。如检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违法问题,或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市(地)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或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可确定为国家秘密。以上举报材料一旦泄露,将会严重妨碍对这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者逃亡、行兇、自杀、串供、毁证、匿脏或威胁举报人人身安全等严重后果。
49.专利和保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专利是公开的。申请专利时要在申请书上详细写明技术内容,提供专利审查员审查。当专利被批准后,要在专利公告上发表,详细登出技术内容。所以说专利最大的特点是公开的,这是与保密最根本的区别;
(2)法律保护角度不同。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是对私权的保护,而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是一种公共权利。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还是侵害国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对二者的保护角度不同;
(3)专利项目易于交流、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被批准的专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本人(或本单位)不应用,要采取强制手段,推广应用于生产,实行强行实施。而科技保密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能强制推广,需要推广扩大知悉范围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扩大知悉范围,而不能随便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50.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专利申请?
答: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不得向外国或者境外其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Ⅱ 如何以实际行动为保密安全做贡献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渠道的日益增多,新时期党内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挑战。因此,如何抓好党内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是基层组织部门需要思考和探讨的一个新课题。这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的政治任务,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新时期,安全保密工作已经成为党内信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积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一、教育做到“三要”,筑牢思想“防火墙”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官兵思想麻痹,违反规定私自上互联网和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在书信中涉及党内信息活动的信息等保密观念淡薄,违反保密规定的现象,以人为本,搞好信息安全保密,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基层信息管理员安全保密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信息失泄密的防范工作,从源头上堵住失泄密的渠道。1、要强化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在保密教育中,要加强保密法规的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技术安全保密和网络安全保密知识的学习,使官兵了解失泄密的危害和防范措施。要结合业务工作,对机要、通信等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业务知识保密的培训。抓好“一点一线”。一点,就是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把保密教育纳入党委宣传教育工作内容,通过党委中心组教育、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保密意识,提高他们的保密技能。一线,就是要抓好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警示片巡演等形式,加强理想信念、保密形势、保密法制教育,帮助涉密人员增强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从思想上牢固严守国家秘密防线。2、要坚持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把保密教育纳入政治教育计划,统筹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任务性质、保密设施、涉密程度和人员状况,采取领导上课、专题讨论、安全分析和观看录像等形式进行保密教育。针对自身情况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保密教育学习小组,定期开展讨论。力求使教育课程生动活泼,易学好懂,便于掌握,做到重点突出,兼顾一般,把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定期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面上教育与单个教育相结合,业务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保证每一名官兵都受到教育、受好教育。3、要突出教育效果的实效性。要注重把保密教育渗透结合到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在重大节日、重要军事活动期间要进行专项保密教育;在干部转业、人员调动、战士退伍时专门安排保密教育;对保密员、机要员、网络指挥系统工作人员等接触机密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改变只注重教育上有多少次课、参加了多少人,学过了多少文件等形式主义的做法,把教育的实效定位在广大官兵高技术条件保密知识多与少、保密意识强与弱、泄密事件有与无的标尺上,通过激发和增强官兵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官兵安全保密的责任感。
二、落实四项“制度”,筑牢管理“防火墙”。目前,虽然国家加强了安全保密工作,总队也适时地开展了忠诚教育,强化了安全保密措施,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党内信息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措施,筑牢管理的火墙”,抓好四项制度落实。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党委、首长要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成立由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认真履行好职责,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出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要针对新形势下官兵使用手机、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等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对策,制定行之有效的使用管理措施。2、是坚持办公制度。对涉密人员,要规定活动范围,严防携带秘密载体走出办公区与无关人员谈论秘密;对文件资料的制作、印发、传递、保管及销毁要进行全程控制,凡是各种手续不齐全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办公室;对软盘、移动硬盘、U盘要指定专人保管,进行加密设置;对计算机进行统计、分类、建档,按照“绝密、机密、内部、公开”五个等级统一编号,统一粘贴密级标签,实行分级管理;对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不少于规定位数的开机密码,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能涉及秘密,严禁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回家使用,以及不经允许接入互联网等。3、是落实检查制度。在重大节日,要对重点保密部位和秘密载体进行检查,营区内外的通信线路、网络指挥系统等容易出现失泄密的部位,要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和控制长期涉密人员的活动情况,对可能造成失泄密的人员要及时审查和调离;对计算机开机密码不足位数和不经允许接入互联网的,要限期整改,做到经常检查监督,常抓不懈,边查边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4、是严格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是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而规章制度能否发挥实效取决于责任制度是否完善。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关键在照章办事,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要组织官兵签定“信息安全保密责任状”,对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危及到保密安全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切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制定的信息安全保密的各类规章制度发挥实效。
三、落实三项“措施”,筑牢技术“防火墙”,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在我边防党内信息的广泛应用,以及无纸化办公的大力推广,各种涉密信息处理、存储手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涉密信息传递快捷、复制方便,可控性大大减弱,一个U盘就可以存储上万份文件,一块移动硬盘可以容纳上百万份文件,一旦丢失或被窃,后果不堪设想。信息时代,针对网络窃密与渗透技术的日新月异,如何“保安全、保发展”,这使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高技术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必须采取可行措施,重视保密技术人才的培养,并搞好安全技术防范,落实三项“措施”。1、要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党委要正视保密工作和保密人才队伍的现状,重视保密人才的培养,定期进行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为指导基层开展好保密工作奠定基础。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办业务培训班等办法,搞好信息化专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保密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机要、通信、网络指挥系统等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思想不纯洁、立场不坚定或性格有缺陷的人员掌握秘密信息,既要防止客观因素造成的泄密,还要防止主观人为的失泄密问题。2、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硬件”上下功夫。机要室、保密室、资料室、档案室要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橱),配置保密柜和报警系统。对存在问题的涉密计算机要请专人及时进行检查和修理,做到专人专管,切实保障计算机运行良好。在基础实施这个问题上,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配的设备一定要配,并且配就配好,决不能因为基础设施不到位而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3、要搞好专项设施保障。要抓好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对上网计算机,要坚持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的分离,对计算机安装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技术和防杀病毒技术,以物理分离的形式,以先进技术作保障,坚决杜绝涉密信息的外流,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等出了问题再去想办法。

Ⅲ 如何创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一、区分不同层次,突出普法重点。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二是突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突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二、创新宣传形式,拓展普法阵地。一是加强行业、系统保密业务专项培训。二是办好刊物网站。三是建立普法资料库。及时购买各类保密普法宣传资料,充实完善宣传图书资料库和多媒体音像库。四是拓展远程网络教育。
三、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学以致用。一是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开展保密业务培训。二是结合保密承诺书签订开展保密警示教育。三是结合保密工作大检查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Ⅳ 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基本内容如下:

1、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领导干部知悉和接触国家秘密范围广、事项多、密级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历来是境外情报部门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强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也在领导。

2、经常加强对经管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经管人员是国家秘密的接触者、保管者,又是国家秘密的捍卫者,保密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必须具备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原则性;必须熟悉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国家秘密。

3、重点加强对保密执法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保密执法人员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发挥着组织和骨干带头作用,在保密执法方面发挥着示范和监督检查作用,在保密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发挥着参谋和桥梁沟通作用。

4、抓紧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依托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上岗前开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招收、录用上岗培训的必修课程,从源头上把保密法制基础打牢。二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

5、反复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广大群众是国家秘密的共同维护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对广大群众的保密宣传教育,就是要使其真正理解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含义。

(4)保密和密码法制宣传知识讲座扩展阅读

保密工作的作用:

1、保密工作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2、保密工作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手段;

3、保密工作是维护我国国际地位,保障国家重大外交、外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4、保密工作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5、保密工作是保护我国科技发展优势,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

6、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Ⅳ 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 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 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 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 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 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 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 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Ⅵ 如何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保密

针对现阶段多数企业的保密工作人员达不到专业的技术防护水平,企业存在泄密的隐患,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商务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干预。

要求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要求重点企业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系统培训认证。拥有保密师注册职业认证(相关培训资料可咨询—保密网)。就有资格进行保密体系建设和各项保密防护工作的展开,捍卫企业市场地位,保障企业竞争优势。

2、加强培训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而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培训教育。

(6)保密和密码法制宣传知识讲座扩展阅读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十一、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Ⅶ 怎样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

以人为本,保密教育的主体就是涉密人员

一个是看现在大环境下在哪些方面是重点教育方向
再结合你们单位具体情况,看有哪些不足,比如载体闭环啊、定密管理啊……

Ⅷ 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的内容:

1、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知悉和接触国家秘密范围广、事项多、密级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历来是境外情报部门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强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也在领导。

2、经常加强对经管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经管人员是国家秘密的接触者、保管者,又是国家秘密的捍卫者,保密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必须具备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原则性;必须熟悉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国家秘密。

3、重点加强对保密执法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执法人员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发挥着组织和骨干带头作用,在保密执法方面发挥着示范和监督检查作用,在保密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发挥着参谋和桥梁沟通作用。

4、抓紧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一是依托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上岗前开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招收、录用上岗培训的必修课程,从源头上把保密法制基础打牢。二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