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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6-26 10:45:58

㈠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官兵战后的心理疏导工作

当前,基层消防部队官兵年龄普遍较轻、心理相对不成熟,是心理问题的“多发区”,心理健康问题凸显。且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日益繁重,消防官兵所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我区由于塑胶行企业、生产加工型厂房较多,木屋毗邻区多,灭火救援任务也相对繁重、艰难,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快,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现象。因此,消防官兵在执行各种危险的抢险救援及灭火任务后,容易使神经活动紧张,表现出恐惧、厌烦、急噪甚至泄气等消极情绪,尤其是当在事故现场看到人员伤亡的恐怖景象时,神经活动就更紧张,恐惧则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在以后的“战斗”中畏缩不前。因此,在高度紧张的战后,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就容易引起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 一、战后不良心理的表现形式 1、恐惧。具体表现为再次上“战场”时惊慌不安、畏缩不前、情绪不稳、注意力分散,难以控制自己的思维和情绪,想尽快脱离战场。 2、紧张。具体表现为在平常训练时会出现精神恍惚、思想分散、注意力难以集中,难以一次性完成规定的工作事项。 3、急躁。具体表现为日常工作时心理急躁、急于求成而又难以按“意想”中的完成任务,造成信心缺失、动不动就放弃的消极情绪。 4、逆反。表现在工作生活中就是“你让我这样做,我偏要那样做”,爱顶牛,走极端,不服管,甚至厌烦工作。 5、孤独。具体表现为战后出现不愿意合群,不爱与人交流,对火热的警营工作生活产生厌烦的情绪,不想与他人相处,常常是一人独处一隅。 二、做好官兵战后心理疏导工作的方法 (一)立足实际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 1、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与政治思想教育同步实施的课程,落实专人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掌握官兵的心理动态。在结束一些危险性大、较恐怖的灭火救援行动战评后及时进行适当的心理调适和辅导,对心理脆弱的个别同志进行跟踪,一对一地帮扶,消除官兵战后的不良心理。 2、积极引导官兵参加各类心理辅导讲座。心理工作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补充和创新发展,也是当前部队战斗力提升的前提条件。因此,要结合消防部队特点、官兵服役过程中常见的心理冲突,消防部队官兵心理素质低的方面,比如自控失衡、逆反心理、投机心理、自私心理、怠惰心理、急功近利心理、特权心理等进行经常性教育、随机性教育、针对性教育、情绪性教育、案例性教育、个性化教育。同时针对官兵在工作、训练中遇到的难以处理和把握的问题通过个别谈心进行疏导减压。另外,引导官兵广泛阅读心理书籍材料,利用网上咨询等手段充实有关心理知识,从而了解掌握战后不良心理的调节方法及手段,不断增强心理健康意识。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地方的心理专家“请进来”和官兵“走出去”相结合,针对消防部队特点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传授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测试,充分发挥心理辅导的重要杠杆作用,为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心理保障,以提高部队官兵出现战后不良心理的应对能力。 (二)重视外因,营造轻松舒适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夯实官兵心理健康基础。 1、创建栓心留人的警营环境。优美怡人的环境容易使官兵产生充实感,引发积极向上的情感。因而,要下大力改善官兵的生活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营区的生活环境,使身居其中的官兵安心、宽心、舒心,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2、加强心理承受能力训练的科目。在日常的训练活动中,应有意识的加入心理承受能力训练,可以通过组织课间文艺活动、文体活动、游戏等一系列活动,并在活动中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是演员、轮流当主角”的氛围,从而磨练官兵意志,锻炼官兵冷静面对挫折和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3、在官兵中营造相互信任、理解的环境氛围。信任的人际关系是战后心理疏导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础。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上双方的情感与心理方面才能得以充分交流,才能达到心理转化的效果。因此,要有意识地在有困于心理问题的官兵中建立起关心、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关系,减轻或消除官兵的各种不良猜忌心理,并依据问题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营造相互信任、轻松、愉悦的人际关系氛围,促进官兵心理的健全发展。 (三)针对个别产生战后心理问题的官兵,从内因入手,引导官兵学会自我缓解心理压力方法 1、讲究心理卫生。充分利用图书阅览室、网络室等平台,引导官兵自学心理知识,养成自己作心理分析的习惯,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情绪,增强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 2、深呼吸、利用想象。深呼吸对调节心理十分有效,每一名官兵都可以通过简单的学习获得深呼吸的基本方法。当官兵出现战后紧张、恐惧等不良心理时,可以通过深呼吸促进自身与外界的氧气交换,使其心跳减缓、血压降低,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与水平。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能够通过深呼吸来保持舒缓心理时,原来的不良心理也就被打破了。在深呼吸的过程中,如果充分利用想象就更加理想了,通过想象,训练思维“游逛”,如“蓝天白云,平坦绿茵的草地”,“战友相处舒心的一刻”,“听着优美的轻音乐”等,就会在短时间内放松、休息,恢复精力,让自己得到精神小憩,就会觉得安详、宁静与平和,不良心理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3、情绪转移。引导官兵通过看书、看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生日晚会等方法转移恐惧、紧张的情绪和注意力,缓解不良心理。 4、爱好冲消。就是引导官兵合理安排课余时间,从事个人爱好的活动。如运动、写作、绘画、研究问题等,这样可以使官兵变得积极、开朗,乐观向上。 5、让官兵结对子、定期谈心。要引导官兵主动把心理状态讲给信任的人听,不要闷在心中,通过结对子、定期谈心等方式,使官兵既得到情绪的缓和又可以得到对方的忠告,从而更快地找到解决不良心理的方法。 6、逐个击破。引导官兵通过写日记等形式,把不良的心理状态个个罗列出来,一、二、三、四……,写出来后只要“个个击破”,这些所谓的压力,便可以逐渐化解。 7、培养官兵宽广豁达的胸怀、与人为善。培养官兵为人处事上心胸宽广、大度,处理事情上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适当“糊涂”,促进官兵乐观开朗的性格特点,克服斤斤计较、争锋相对的处事习惯。 总之,心理健康是时代的课题,是现代社会进步与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开展战后心理疏导工作,优化心理素质,保持心理健康,不仅是当代消防军人在服役期间正常学习、训练和生活的基本保证,也是促进消防军人人格完善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调查发现,只有及时掌握官兵战后的心理反应、心理特征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把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消除各类安全事故苗头,保障部队持续稳定和战斗力的有效提升。

㈡ 如何保证普法工作在基层的有效开展

一是教材采购。采购普法教材是普法教育所必需,把普法教材发放到广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中去,使教材成为广大公民参与普法的重要工具,否则,普法无从谈起。组织好普法教材的采购是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战果,扩展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的重要条件;
二是坚持举办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知识讲座。实践证明,高质量的法制讲座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这种教育方法,具有形式上的正规性,内容上的专一性,实施上的保证性,接受上的直观性等特点;
三是在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举办专题节目。这类节目传播迅速,形象直观,且覆盖面广,实效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载体;
四是开办普法网站。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上网群众越来越多,各种新媒体的盛行,其作用和影响力也将越来越大。群众可以通过上网解决生产生活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并可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
五是开展“法律六进”并拓展到更多的法律服务领域。利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等阵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活动来为各类对象进行法律服务,这样普及宣传面更广;
六是组织法治文艺演出。采用群众比较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这样更贴近生活、更让广大群众容易理解,真正把法律知识和法规政策送给群众,繁荣居民文化生活;
七是开展学法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对不同人群采取学法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的形式,检验其学法成果。总之,应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选择恰当的宣传方式,从而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取得更大成效

㈢ 高分求一农村法制知识讲座讲稿,时限30分钟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个国家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们国家这么激烈,现实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与违法成本显着提高,特别是用人自主权,工资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受到严重限制。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合同法》并非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时至今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占据劳资关系天平中倾斜的有利地位。当然这是在用人单位改变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们主要讲《劳动合同法》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先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发有关规定执行。劳部法[1995]309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的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但在实践当中,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宜采取书面的方式予以告知,并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已经保障了其知情权。(3)签订书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未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会发生二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未予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首先是如何确定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如何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规定或者集体规定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二)、劳动合同履行1、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元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长度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时间,加班人员的限制)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第四条规章制度的规定解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2、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1、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元元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权(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过错性解除权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因劳动者的过错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无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无过失性辞退权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过错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无过失性辞退权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限制,同时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一是劳动合同法废除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2)、预告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形使特别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合法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劳动合同法 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①《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㈣ 知识讲座包括哪些内容

学校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需要学校动员各方力量,积极拓展教育资源,使学校的安全角成多方合力,既丰富了安全教育的渠道和内容,又因为把教育放在具体的社会情景中,从而增强了教育的有效性,那么如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呢?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教师都应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在带孩子外出时,给孩子换上舒适合脚的鞋子,不要让孩子在堆放砖头或满是石头瓦砾的场地玩耍,不要让孩子独自在水池或河边玩耍等等,下面一起来看看小学安全知识讲座内容有哪些吧?

一、交通安全

当我们目睹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骤然消失,当一个个健康的身体惨遭伤害,我们由衷的感叹,车祸是如此无情,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看看只能坐在皮球上移动的小女孩,看看遇难者家属悲伤的表情。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殷红的鲜血昭示着人们,珍爱生命,拒绝违章,重视交通安全,幸福将与您相伴。

同学们,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特效药是遵守交通法规。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掌握行人交通安全特点,防止交通事故。

1、横过马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首先,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行人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行人横过马路,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等候。行人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从人行横道内通过。行人信号灯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再进入人行横道;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加快步伐安全通过。随意闯越“红灯”,遇停止信号超越停止线或乱穿马路,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各行其道

道路上的隔离设施好比是一座座墙,一条条“分界线”,车辆与行人是不能随便逾越的。任意钻越和跨越隔离设施,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作为一个守秩序、讲文明的人,应该按照“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走横道线”和“骑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的规定,严格“分道通行”,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3、集体外出

上学、放学、春游、秋游和其他集体外出活动时,队伍应该怎样排列?走路应该怎样走?横过车行道应注意些什么?

集体外出,要有教师带领。在没教师带领的情况下,要推选一位“路队长”来管理队伍;外出时要整好队,横列不宜超过二人;行进时,应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不能走入车行道。队员应遵守纪律,不能随便离队,不能相互追逐戏闹,不三五成群地并肩行走或交通拥挤的地方聚集、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队伍横过车行道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有信号灯的地方,要在绿灯亮时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车行道,要在暂没有来车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来往车辆较多,应在人行道上或路边耐心等候,不要随便乱穿,更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急穿。

4、乘车

㈤ 工会法知识讲座

工会法知识讲座

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到89134262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㈥ 基层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怎么写啊

基层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今年以来,县镇社区基层党校工作在上级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与党员培训、主题教育活动等相配套,形成了形式多样、功能良好的基层党员教育模式,使社区党员的教育工作落到了实处,对于提高广大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了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把社区基层党员教育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强化阵地意识,夯实办学基础 搞好党员教育,必须有固定的教育阵地作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员头脑中的想法也不同以往,党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坚定对党的信念,才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基层党校建设中,社区做到了“三个有”,即“投入有保障,管理有秩序,指导有力度”。 1、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原来“一桌一椅办党校”越来越不能吸引党员,要使党校适应新形势,提高教育档次,吸引党员积极接受教育,首先必须改善办学条件,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势在必行。去年,对社区党员活动室进行装修,先后添置了桌椅、彩电、dvd、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等教育硬件,完善了藏书近3000套的“农家书屋”,大大增添了基层党校对学员的吸引力。为社区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2、规范管理,完善基层党校制度。办好基层党校要有一套规范的教学管理体制。我们从制订计划、健全制度入手,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做到职责分明,分工落实,教学计划、课程提纲、学习总结规范完整。建立健全学习考勤和年终考核制度;3、精配强将,保证教学质量。要真正提高社区党员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在校务人员的配备上,我们成立了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其中支部书记担任社区党校校长负总责,支部副书记抓落实。聘请县委党校教师、镇领导干部担任党校兼职教师,使党员比较系统的学习到了理论业务知识,基层党校自身也不断得到完善。 二、强化创新意识,拓宽办学思路 社区不断拓宽基层党校办学思路,更新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使之成为党员心目中的“长青树”,从而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的目的。 1、教育内容上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学习中的疑点。以“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为目的,我们在社区开展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坚定了党员对党的信念;结合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重点篇目的学习,我们组织党员开展了“学党章,谈体会”、“学党章,见行动”等专题讨论,同时紧跟社会动态,让党员群众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解除党员思想上的疑惑。二是生活中的热点。除党的基本知识、方针政策等知识的讲解外,我们还注意针对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一些讲座,讨论。以现实问题为中心,我们组织了“如何搞好基层社区服务”“土地的合理利用”等知识讲座,使党员增强了时代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广大党员群众对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正确认识。 2 、教育形式上注重“三个结合”。 一是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除定期的培训、专题讲座、讨论外,我们还组织举办一些参与性较强的活动,如开展观看录像、专题调研、外出参观等,创造了生动活泼、宽松愉悦的学习环境。 二是典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镇基层党校专门组织党员观看了《李连成先进事迹报告会》和《河南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典型村——刘庄》,并开展了“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大讨论,比照先进典型,找出了自己不足,增强了党员的先进性意识。 三是办班培训与支部生活相结合:支部通过每月一次的支部学习生活,巩固学到的内容,加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三种教育形式,创造出了党校生动活泼、宽松愉悦的学习环境,党员群众学习积极性很高,80多岁的老党员,在眼花、耳背、身体不便的情况下,坚持参加培训学习,并以自己对新旧社会变迁的切身感受,教育自己的家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社区还以党建博客等形式开展网络教育,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公开学习开展情况,收集党员意见建议。社区党支部主要通过支部生活、党建活动、例会学习、电化教育、每月一谈等方式,要求全体党员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并在社区中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文明现象劝一劝,不卫生地方扫一扫,邻里间纠纷劝一劝,有困难邻居帮一帮,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建设。同时通过积极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增强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共建意识。根据上述方式,有效保证了党员教育的覆盖面和教育质量。去年,社区共举办了党员培训班12期,参加学习培训受教育人数达300余人次,参训面达95%以上。 三、注重实效,基层党校办学出成果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大胆创新中的社区党校,培养出了一批批创新意识、奉献意识、先锋模范意识极强的学员。1、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明显提高。通过培训,社区党员的党性观念得到转变,思想境界不断升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日益突出。涌现出了一批像支部副书等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和等一批党员致富示范户,实现组组有标兵,人人学标兵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社区党员素质不断提高。 2、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明显增强。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社区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高。社区党支部被评为县级“五个好”党支部。 3、服务群众的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党支部把服务群众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广大党员心系基层、心系群众,为群众办了很多实事好事,构筑了群众满意工程。以来共帮扶困难群众15户,发放慰问、低保、救助款物30余万元。新修民巷400余米。农村医疗合作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100%。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及时了解并切实解决基层党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和扶持基层党校的各项建设。同时继续在办学思路上拓宽和改进,精心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培训,使社区基层党校真正成为“理论武装的课堂,党性锻炼的熔炉,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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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心理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心理学。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相对于她的重要程度,我们国人包括我们象牙塔的学子对她知之甚少,甚至在某些问题上仍旧存在偏见,因而我们的宣传工作便显得非常迫切!因此我们借心理普查这个时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面向广大师生,在进行讲座的同时进一步宣传心理知识,纠正对心理知识的不恰当的认识。

二、活动目的:

以讲座的形式宣传心理知识,以知识升华我们心灵,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规划自我、超越自我;引导大学生了解心理知识,疏通心理瘀积,提高心理素质;指导大学生科学规划生涯,明确奋斗目标;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建设和谐校园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展现我校学生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营造积极健康的大学氛围。以及在活动的组织和进行过程中锻炼大学生的能力和责任心。培养团队意识和积极的社会观。

三、活动主题:(学校中秋节策划书)

邀请廖友国老师(电话:156XXXXXXXX)进行以“我心飞翔”的讲座(已与廖老师预约十一月的讲座)

四、参加人员:

大一大二学生

五、活动时间

11月11日(星期五)晚

六、活动地点:

爱恩教学楼1C101

七、活动流程:

1、心理辅导站干事负责提前半小时布置场地。

2、梁丹琳同学负责茶水的准备,以及主讲老师的入场引导。

3、心理辅导站全体干事负责组织志愿参加此次活动人员入场(人员的签到。)和维持现场秩序。

4、主持人林浩同学介绍当晚活动的具体流程。

5、廖老师主讲关于“心理学健康知识”的讲座。

6、杨颖雯同学负责拍照记录现场。

7、讲座结束,全体干事负责现场清理。

八、前期准备:

1、邀请廖友国老师,由廖友国老师确定演讲主题。

健康知识教育讲座策划方案篇2
一.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女生自我保健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使我院女生更能认识自我,关爱自我,我们女生部打算开展这次以女生生理及心理健康为主题的讲座。

二.讲座主题

“魅力女生,美丽人生——女生健康知识讲座”

三.讲座流程

1.讲座时间:十一月十二日晚六点(调查其他活动是否有冲突)

2.讲座地点:一教北区(提前调查有课否)

3.讲座开始前三十分钟播放背景音乐

4.主持人宣布讲座开始,介绍来宾、主讲人等

5.校医院副院长郑老师上台开始讲解女生卫生保健知识(一小时左右,使用幻灯片)

6.主持人在演讲完毕要给同学自由提问时间(礼仪人员准备纸笔,提问同学写在纸上,郑老师现场解答。)

7.收取问题准备提问时间穿插舞蹈(苏旋与,五分钟左右)

8.请老师讲话

9.主持人结束语

四.准备工作

1.人员安排:主持人一名

主讲人:校医院郑然老师

服务人员:礼仪迎宾四人

2.设备:确认电脑,话筒性能良好

3.会场布置以及过程中的照相工作、黑板的布置(办公室)

女生部

XX年11月9号

健康知识教育讲座策划方案篇3
一.活动组织简介

(二)在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有着这样一群朝气蓬勃的青年人,他们以服务社会,奉献他人为行动指南,他们就是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员。肩负着时代的责任与历史的使命,他们不求回报,但求无悔青春。他们一直致力于奉献社会,关爱他人,和谐社会,共同进步的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三)贵州贵阳市云岩区是隶属于贵阳市卫生局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常年来一直关心下辖个社区的疾病防控工作。

二.活动背景

(一)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的充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可是随之而来的一些让人们措手不及的疾病也接踵而至。除了一些常见的疾病外,还有一些变异的新的疾病让人们防不胜防。20XX年的SASS的阴影还没有散去,20XX年的H7N9却突袭而来。我们不禁思考怎么才能够改变这些现状,面对悄然而来的疾病我们怎么去应对.

(二)高校学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大都是在第一监护人视线之外生活,不论对于家长,老师,还是自己来说,健康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一大焦点。然而,近年来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表明,我国大学生的身高、体重等形态发育指标水平呈增长趋势,反应速度、力量的素质指标有所提高,营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学生耐力素质、肺活量指标长期持续下降,肥胖学生的比例明显增多,近视眼发病率居高不下,大学生的视力不良检出率高达75%以上,此外多数大学生生活制度无规律,自觉身体不适、疲惫、对社会适应能力差,还有一些大学生心理素质不高、抗挫折能力差,这些都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的突出问题。这如何让家长放心,让社会和谐,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成为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

1、旨在帮助和鼓励同学们树立增进健康的意识,促使同学们自愿地采取有益于健康的饮食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2、大学生了解健康的基本知识和自身的营养需要,科学地安排饮食,自我调节营养素的摄入,对于保证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提高学习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3、针对高校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薄弱环节及学生思想与心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需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新学生思想与心理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径,富有成效地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文章。

4、切实推动我院对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发展,对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身体健康水平,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体质的增强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5、让高校学生势力正确的生活观念,培养正确的生活方式促进大学生的健康发展。

四.活动主题

健康同行,快乐人生

五.活动地点和时间

地点:院校大礼堂

时间:5月

六.活动流程

(一)活动前期

1.活动开始前各部成员收集相关大学生健康问题的资料。

2.宣传海报专栏的制作,以及资料传单的印制。

3.活动当天由宣传部负责拍照。

4.制作活动当天签到表以及工作证借还表。

5.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需穿着青协服装,带工作牌。

6.活动前发除邀请函邀请院领导及各个协会负责人参加。

7.外联部邀请卫生相关部门找到相关人员配合宣传讲座。

8.联系广播站制作宣传的音频材料。

9.对相关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10.制作宣传册若干(或者由相关部门提供)

11.联系好场地和设备。

(二)(活动中期)

1.安排好嘉宾座位和人员就做次序

2.安排志愿者进行礼仪接待。

3.拍照的志愿者在场进行拍照。

4.一定要做好答疑解问的准备工作

5.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突发情况(5名左右)

6.安排志愿者负责宣传材料的发放及调查表的发放和收集(15名志愿者)。

(三)(活动后期)

1.活动结束后各部安排人员有秩序的离开场地。

2.邀请嘉宾和宣讲人员领导,志愿者合影

3.送主讲人员和嘉宾及领导离场

4.把相关东西归还办公室。

5.办公室负责物资清点及工作总结。

七.所需物资及经费

1、横幅一张:(1M/7元10M)用于大学生健康践行宣言签字

2、矿泉水20瓶:(1瓶/2元;20瓶)给嘉宾及宣讲员

3、调查表200份:(1份/0.2元;200份)

4、马克笔10支:(1支/3元;10支)用于签名

5、海报:(1张/3元;5张)

6、宣传册,宣传单,(赞助)共计:155元

八.活动注意事项

1、人员按时到场,讲座按时开始;

2、就位后不得大声喧哗,走动

3、手机调为静音或震动

4、制定突发事预案

5、保证到场人员安全

6、物资材料最后统一上交

7、活动的总结及申报材料及时上交

九.附件一(PPT)

十.附件二(倡议书)

2、由陈雄彬同学联系能满足讲座要求的教室(可以选择爱恩1C101教室)

3、准备好讲座需要的所有物品。

4、干事要准备好茶水,包括当时到场人员的签到。

5、站长和洪家灿同学在活动举行的前一个星期

(1)通知主讲老师(代表海峡学院心理辅导站发出邀请),并分别统计大一大二到场的人数(数目以各班班长上报的人数为准)。

(2)活动前讨论会议的通知,强调该会的重要性。

(3)签到单的准备。

(4)提前通知大一大二各班班长要安排多少人,并将名单汇报给心理辅导站同事

6、心理辅导站干事负责做好前期的活动的宣传(即海报),活动期间的场地的布置(包括教室的里面的装饰、位置的安排和外面关于本次活动的一个宣传板块。须提早一天完成,以便于预演的进行)。

九、经费预算:

茶水10元

邀请函10元

十、负责人

总负责人林丽丽

负责人陈雄彬洪家灿

十一、应急方案

为确保发生意外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稳定秩序

特作出以下应急预案。负责人;陈雄彬当发生意外时,要确保走廊、楼道的畅通,照明设备正常。当在学校等待医疗救护等其他应急救援机构时,要做好现场急救措施并且防止受伤同学受到进一步伤害,维持现场持续。即使将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上报到学生管理办公室。发生紧急情况时维持现场持续,防止踩踏事件。

备注:廖友国老师:校心理辅导站站长,心理讲师

讲座时间和主题以主讲老师商讨为最终结果

海报工作可与勤工中心综合部协调

邀请主讲老师方式是以发送正式邀请函的形式

海峡学院心理辅导站

二○XX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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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前沿技术讲座的意义

讲座是由本校教师或校外学者通过报告会向学生讲授与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以扩展他们知识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讲座特别是前沿讲座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学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聘请国内外专家与研究生进行近距离的学术交流和探讨,是“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学科前沿,并在学术交流和学术碰撞中拓展视野,产生灵感,碰撞出智慧火花”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