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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6-26 03:39:00

⑴ 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⑵ 法律讲座的心得体会600字

篇一: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四月十六日,学校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导员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校师生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内容,知道执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去规范教育学生。教师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非凡性,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广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万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同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但教师究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摒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的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非凡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重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把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篇二: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

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处于种种思想兹生的时期,一些个别的执法干部由于对法制的理解过得轻浮,无法在其思想中产生震摄,使一些违法犯罪心理上产生了的侥幸,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用法制理念武装我们执法干部的头脑是十分重要的。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干部,法制基础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应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今后各项活动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制教育学习中,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关于法的知识,使我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不断与我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我在学法的同时也在用法不断我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篇三:

4月25日下午三点,我们学校邀请了苏州市政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谈海圣给我们作了“安全在我心中”的法律知识讲座。谈律师通过一些生动的事例并结合我们教师工作的实际给我们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使我更加了解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谈律师讲到在处理一些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应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弄清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学校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应如何做呢?第一,在第一时间送学生到医院,同时联系家长。第二,查清事实真相。第三,做人性化处理,不要过早的去分清是谁的责任,可能在学校出了一些事故,孩子受到伤害,家长心里也不好受,所以应该先缓一缓,冷却一下。第四,如果学校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这一部分损失由学校承担。听到这里我深有感触,由于在前一阶段我们班正好出了类似的事情。有一个学生上厕所回班级的路上由于自己不慎摔了一跤,为了这件事折腾了好些天。

听了谈律师的讲座,给我们以后在教育教学中处理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指明了道路。希望以后多听听类似的讲座,更好的为以后的工作服务。


篇四: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当我们渐渐长大,才发现,年轻的心是那么脆弱,那么容易冲动。那所谓的成熟不是成熟,是自以为的成熟。我们渴望生活在一个充满和谐而又充满爱的社会,然而,总有一些不如意,总有些伤心的事发生。也许,在我们审视别人的时候,更多的是需要问问自己的心:在生活中,你学会宽容了吗?在生活中,你学会尊重了吗?

也许,是年轻的心太过单纯了,缺乏细腻的情感,也许,是不曾经历过生离死别的痛苦,才忽视了生命的宝贵。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因为你不仅仅是为自己活着,更是为你所有爱你的人活着。“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那么,这世界更多了一份和谐,多了一份安宁。

偶尔去图书馆,翻看几本战争年代的故事书,那些为了和平而牺牲的人们感动着我们,那些为光荣的事业而献身的事迹触动着我我们,我想:那是净化心灵的一种方式,是提高自身觉悟的一种方式,年轻的我们有必要去试试。

年轻的心,要学会坚强,风雨过后,眼前会是鸥翔鱼游的天水一色。走出荆棘,前面就是铺满鲜花的康庄大道,登上山顶,脚下便是积翠如云的空蒙山色。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你有心,就一定可以找到想要的风景!

年轻的心,应该是充满爱的,像一轮太阳,能给人无限的温暖;像一泓清泉,给人丝丝甘甜;像一阵春风,给人带来无限的美好。

当法制意识占据了我们年轻的心时,我希望每个人都用心对待,这世界一定更加美好!

别说自己不幸福,知识你还没感悟到,出生是一种幸福,品位人生五味是一种幸福。用年轻的心去感悟幸福吧,你会发现幸福真的不是远在云端的小鸟,她句跳跃在你身旁,你甚至可以一数身上的翎毛——只要用心,用心去感悟。


篇五: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不去触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都要严格遵守。

虽然我们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也时常受到侵害。现在尽管有老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为了避免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该严于律己,不能自己去惹事生非,挑起事端,导致别人对你的不满,轻则吵架,重则就会出现结伙斗殴,事故也会随之而发生。到时,不仅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你受到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灵的折磨,后悔也来不及了。相反,如果同学们都尊重别人,互相谦让,真诚待人,你也[]会因尊重别人而受到别人的尊重,这样,同学之间不仅会建立起真挚的友谊,我们的校园也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文明景象。所以我们要处处以法为中心,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提高自己的法律觉悟,因为只有人人讲法,学法,守法,我们的社会大家庭才会和谐。

容易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冲动心理、盲从心理、攀比心理、哥们义气心理和好奇心理。讲座教育了我们应该不崇尚暴力、不盲目冲动,面对问题三思而后行。在遇到他人犯罪时应极力劝阻,不行则尽量保护自己。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喜欢的东西,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地遵纪守法。这是我们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最基本的方法。还要增强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正确对待所遇到的各种纠纷,学会控制自己。犯罪是一条不归路,一旦踏上了第一步,就再也没有回头的机会,在一时冲动后铸成了大错,留下的只是后悔莫及。犯罪不仅危害到自己,还危害到了身边的父母、亲人。一失足成千百恨,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俗话说的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正确认识法律,树立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犯罪。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⑶ 参加司法局和监狱的讲座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摘要 月15日,在总行纪委的安排下,组织党员干部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参观了____监狱,通过身临其境的教育使我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和囚禁的哀怜;通过三名服役人员的以身说法,使我对如何做人、如何做事进行了认真思考,深深感觉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守住底线,远离犯罪。

⑷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措施
今天,我所要论述的是一个当今社会的焦点话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着.是一个可谈性很强的话题,下面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当今我国的犯罪比例在不断的逐年上升.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也比前几年要严重的多!,当然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我认为下面几个因素是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一社会因素;二学校方面的因素;三家庭的因素;四个人所造成的因素.我觉得这几个因素是互相影响的,下面就分析一下这几个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首先是社会因素,当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多元素的社会,而未成年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得到社会的各种关怀,本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虽着近几年社会更加开放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随之刮来了,一些不良文化更是日益猖獗的污染的未成年人的心灵.色情;暴力的书籍与DVD,网吧;迪厅腐蚀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然而这些泛滥的垃圾文化却被一些未成年人视为一种新鲜的事物,他们不但不排斥,反而很乐意的去主动接受.这就造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行为堕落,他们的心理开始扭曲,从而整天与这些垃圾文化"泡"在一起,久而久之,便容易造成以下的几种现象.1某中学生因为长期看色情书刊或光盘,与某日下午持刀将一名女工强奸.2某中学生在网吧玩游戏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当即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将对方刺成重伤,因流血过多而死.3一个中学生团伙去迪厅蹦迪,因喝醉酒再迪厅闹事打架,其中两人被打成重伤。这些都是血的教训,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了一件当务之急的事情,所以要大力度的开展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用事实来警示他们,从而能够达到良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使他们能够去主动的分辨是非,有法制观念,同时
以上的几个例子说明了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它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因为下一代是祖国的希望.切实抓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努力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制观和是非善恶观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然呈上升的趋势,犯罪主体却日趋低龄化。尤为中学生为多,他们也从小偷小摸到抢劫,杀人.这些都是有不良社会因素所造成的.关注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减少那些垃圾文化的不良刺激源也是至关重要的!
家庭因素: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孩子的思想道德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作也用可以说是对孩子的心理起着直接的作用,他们会判断自己父母的行为而作为衡量他们自己的一把尺子.父母博学多才,孩子也应该不差.所以说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避风港同时也是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个家庭的家长都要重在教子做人,同时要做好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教育,避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家长应随时去注意孩子的坏习惯,一但发现要及时制止.但不可用一些极端的地方法,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孩子可能非但不去听,反而回会越陷越深。因为此时的孩子都在处于一种逆反心理的状态中,只是有轻有重。他们往往愿意更多的事来自己做主,而不是在家长的约束下去做,因为那样做有一种自由感。有些青少年犯罪与家境不好或父母离异有直接关系。这种家庭的孩子我觉得他们多少有些可怜,毕竟他们只是孩子,他们也羡慕别的孩子的生活机而自己却不能过上。再加上他们长期处于的环境多少会使他们产生一些虚荣心,但他们的家庭条件不允许他们去想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于是一些邪恶的念头便在他们的脑中产生,很有可能使他们误入歧途。而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社会上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是他们思进取,图上进。而不是去歧视他们甚至是嘲笑他们,使他们感到社会的冷漠,残酷。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去给他们送区温暖,从物质上帮助他们。家庭中的法制教育能够让孩子更好的认识到法的重要性,从而使更好的从家庭做起就开始给孩子灌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一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努力。
学校因素:在校学生的犯罪率虽然很低或几乎没有,但从学校产生出的“问题少年”却不少,他们在学校里不务正业,打架斗殴等种种表现都让其老师与家长头疼不已,而一些老师本着难管,管不了等思想最终放弃了这类学生,这样做非但不能唤醒他们,反而回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从而使他们更加的为所欲为。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家长与老师们应该冷静的面对。对于这这种“问题少年”,只用说服教育是徒劳的,必要时必须采用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以约束他们他们,否则他们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后很容易犯罪。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也没有人去主动的教他们,法的意识在他们脑海中甚至是全无的,这就更容易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一所学校它本身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在教书的的时候更应该教学生怎样做人,这也是学校应尽的责任。未成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心志也不成熟,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即便在学校中有他们老师的制约,但一旦走出校门他们就可以我行我素,去找那些所谓的朋友,而学校即使知道但也没有办法只得任其为之。久而久之这些学生便会产生厌学的想法,有了这个动机他们就会逃学,从而彻底的脱离学校的管制,去和那些社会青年混在一起,然而他们自己并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很容易把自己处于一种犯罪的边缘,因为据我身边的例子:这类学生一旦遇上什麽事情通常喜欢用暴力的方法解决,以显示自己所谓的实力。因为他们清楚学校知道后不过是用行政处分来处罚他们,最多是开除学籍。所以他们并不在乎。但这种行为最终会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学校应该与家长建立一条方便的联系网定期的想家长汇报各个学生的在校的各种情况,也能让家长及时的了解孩子的情况,以便及时的对孩子进行教育。在学校与家长的紧密配合下让孩子身心能够健康的成长。避免孩子误入歧途。同时学校也应该对学生大力度的开展法制教育,使孩子认识到未城年人犯罪的严重性。
上述我所谈到的三个因素全部是外界的因素。下面要谈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个人因素,因为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在许多未成年犯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自己未把握好自己而误入歧途的。所以自己把握好自己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人的习惯与行为,一个人只有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立足于这个社会.未成年人更是如此他们的心志尚未成熟,阅历浅.对于社会的认识度很浅薄。同时常常会有一些自以为是。对于家长的一些忠告置若罔闻,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事。这样其实本也没什麽,但做事情都要有分寸,这些青少年往往把握不住。他们认为是对的就一定会去做,置后果于不顾。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它埋藏着很大的隐患。因为他们一旦对一些事情产生了意见,很有可能去采取极端的方法来应对,从而造成难以收拾的局面。由此可见青少年把握好自己是很重要的。首先自己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要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对与有害的东西要坚决的抵制。同时应该主动的给自己增强法制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理智的对待周围的一切人和物,让自己能够设身处地的认识这个社会,避免误入歧途。自身因素是一种自己主宰自己的因素,它对于一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是很重要的,而他的心理健康与否则关系到他的生活与学习以及各个方面,同时也是预防其犯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也可以算得上是主要因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多少都是有些畸形的,他们在心理上受到了某种刺激,从而导致了他们犯罪。可见青少年心理的健康与否也干系到了他们的未来。所以青少年必须把握好自己才能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四个因素谈完了,下面主要谈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预防措施,毕竟犯罪是以预防为主的。
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最基本做起,从心理起到预防的作用。这才是最主要的。现在许多学校开始逐步的开始给学生开一些基本的法律讲座,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因为就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他们的脑子里毫无法的意识,总认为法律是用来制约成年人的,认为法律和他们没有关系,这是导致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种意识在现在的不少青少年的脑海中仍然根深蒂固的存在着,这是不仅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同时它也反应出了一个社会现象---那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力度,应该加大力度的对他们进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用文字;图片;放映影片等方法使他们认识到犯罪后果的其严重性,甚至可以组织学生去参观少管所,亲身去感受一下那里的气氛,让学生与未成年犯面对面的交流想法,以次用来警示他们。学校也多开展一些公开法制教育,让学生参与其中,然后谈一谈自己的感想,洞悉学生的心理,了解学生,以次想他们灌输法律的概念。让他们从根本上了解法律,要让他们从中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浅薄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我国是一个法制性的国家,一切都要有法可依并且依法行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是对祖国的未来负责。让我们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尽一份自己的责任;尽一份自己的力量吧!。
以上就是我对与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的浅显认识 。

⑸ 法制讲座听后感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⑹ 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讲座是对未成年人的什么保护

加强法律观念,保护自己。其实作用不大,无非就是告诉你,不要打架,遇到问题要及时找学校老师反映,要远离社会上的一些人,防止近墨者黑。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⑺ 谁能给我一篇法律宣讲的宣讲材料答对了还有加分!

当前,对法律进社区的普遍观点认为,司法行政进社区就是法律进社区,将二者等同起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司法行政进社区与法律进社区的概念,缩小了法律进社区的范围和内容,容易让人产生法律进社区就是司法行政的事,与其他部门、单位不相干误解,不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笔者试对法律进社区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工作原则,理顺各方关系,探索有效的组织运作形式进行一些探讨。一、理清法律进社区的概念1、对法律进社区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概念应当是:凡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实施、作用于社区的管理、服务、援助、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如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社区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社区服务、保障涉及的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困难户和低保对象、失业人群等;社区建设涉及的小区规划、出新、物业管理、消防、排污、绿化、美化等;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阳光权、噪音污染、油烟污染以及违章建筑、装潢等;涉及到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外来人口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社区建设中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可能产生侵权和纠纷,也都需要通过社区建设、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社区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来解决。法律进社区的特点应当为:(1)属于社会公共事务;(2)属于法律事务;(3)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提供并作用于社区的;(4)属于社区(包括居民自治组织、居民群众、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务对法律有需求的。2、司法行政进社区不等于法律进社区。目前,司法行政行机关行文指出所要开展的法律进社区活动,都是从司法行政所承担的职能来要求的,如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社区延伸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社区法律志愿者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从性质上讲,这些只能属于法律服务进社区,应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进社区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进社区。3、从组织运作上讲,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都在依照各自的职能,各自的社会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着法律进社区活动,如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警务室、社区辅警,组织的社区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司法行政机关也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实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较多,群众需要量较大。但司法行政机关只能组织本系统人员,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所属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作为社区资源来协调,动员和鼓励他们参与到法律进社区活动中来。对其他部门在社区实施的管理、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画脚。因此,法律进社区作为一项整体活动,不可能只通过一个部门的操作而达到整体实现。二、认识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性质和目的司法行政组织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职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并组织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团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这项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组织者,也是实施者,同时也是服务的提供者,有别于政府其他部门,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需要所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一是使社区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二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三是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在社区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如人民调解、两劳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都是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服务工作,都属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范畴,都是社区服务的资源。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落实司法行政职能有力的助推器。三、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考虑的几个原则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党和国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这项工程中,应注意一些原则的把握,以保证活动的健康发展。1、加强协调、理顺关系的原则。法律进社区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是为社区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务上的方便和帮助,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律进社区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单独实施,只有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其他方面有机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才能取得综合性效果。当前推动和实施社区建设的主体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门为主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法律进社区必须搞好协调,一是争取区委、区政府对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支持和关注,将法律进社区纳入区委、区政府推动社区建设的整体框架,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二是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融法律进社区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治安与稳定、社会保障、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与街道工委、办事处搞好协调,争取其对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区,司法所实际是处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只有主动加强和街道的沟通与协调,听取街道对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意见,争取他们解决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难,支持司法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各项活动。这是保证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务,不被其他任务取代,不脱离街道整体工作的重要环节。2、整体把握,立足于职能发挥的原则。司法行政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司法行政职能在社区的整体落实,不单单是搞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整体的项目,服务于社区。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职能发挥的角度,整体勾画法律进社区的方案和途径,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进社区与其他社区服务的配套衔接,保证这项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要特别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作用发挥,因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落实的任务,其工作范围和对象也正是社区内的居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说,司法所的全部职能作用发挥,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应首先关注对司法所的指导、督促和服务,协调解决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保证司法所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法律进社区活动奠定坚实的组织和机构保障。3、求真务实,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当前改革大潮下,社会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加上新型小区、高层小区的出现,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随着改革而出现的新型社会矛盾,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多的涉法问题,如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养老、托幼、家政、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客观上对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会化服务有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对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也更为迫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对社会事务的调整作用日益明显,也为法律服务拓展了空间。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适应了改革的需要,适应了人民群众是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待法律进社区活动,转变作风,重心下沉,真正为社区群众办实事,做到难有所帮、贫有所助,形成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机制,赢得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四、拓展法律进社区的途径作为社区建设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其内容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其实现途径也必然要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结合,才能有效实现法律进社区。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结合:一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并明确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当前广泛开展的社区建设,其核心就是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进社区应当结合社区依法治理的推进,在法制宣传内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并为社区居民民主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二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相结合。前文所述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能力。而这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在内容上应相互包容,在组织运作上应与党委宣传部门、街道、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实施,在方法形式上应丰富多彩,在宣传阵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队伍上相互支持。特别是结合社区居民身边发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区学校、夜校、讲座、宣传栏、座谈、讨论、法制文艺、漫画、演讲、征文等阵地和形式将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宣传教育,将更能够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与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劳人员安置帮等职能,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实这些职能,加强群众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安置帮教队伍建设,加大对社区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并结合社区创安工作,与社区内的义务巡逻队、联防队、社区辅警队伍的作用发挥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与祥和。四是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社区法律服务是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是要义,没有法律服务的社区服务将是不完整的服务。而社区服务能否真正为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不损害群众的利益,则需要依法规范。社区服务中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物业、保险、家政、养老、助残、助困等各项服务都都是与法律有关的服务内容,也都是法律服务要涉及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提供这些社区服务的单位、组织、团体及中介机构结合,针对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协助解决社区服务中有关法律问题,促使社区服务更加规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五、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掌握的几个环节一是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法律进社区不单单是司法行政进社区,也不单是由司法行政独自操作能够完成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提供职能服务的同时,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以司法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积极整合社区内的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居民群众中的资源,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者队伍和宣传、服务阵地,通过这些队伍和阵地的作用发挥来具体实施法律进社区的工作。二是加强指导。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这项活动的指导部门,应以对人民群众负责和服务改革的态度,积极推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司法所、志愿者队伍的指导、服务、评比和奖励,鼓励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参与法律进社区的单位、团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试点,并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保证活动取得阶段性效果。三是丰富载体。首先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法律咨询、讲座、座谈会、讨论会、法制文艺、漫画、演讲、征文等活动;其次是建立阵地,如社区议事园、市民学校、读书站、宣传栏、服务站、维权站以及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的法律服务台等;再次是建立机制,将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相结合,使居民群众需要时找得到、靠得住、用得上,并结合各时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法律进社区是一项刚刚开始的社会服务活动,司法行政如何在这项活动中更好地体现职能作用,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仅是一管之见,请同行指教。

⑻ "各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法制讲座"是病句吗

"各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法制讲座"是病句。
分析:属于搭配不当的病句类型。
"各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举办了法制讲座"。

⑼ 请司法机关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属于对未成年人哪方面的保护

是的,可以使未成年人了解法律知识,属于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保护,有利于避免校园欺凌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