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专利仲裁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
什么是专利仲裁?仲裁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救济途径,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大部分都是通过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来解决。那么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也就受到了大家的关注,由于专利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特的审理需求。而仲裁制度的特点与专利审查需求刚好有着高度的契合性,有其独特的优势。那么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吧。什么是专利仲裁?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第一,专利仲裁的专业性。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专业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更高,并且其专业性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接受行政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并不能节省时间;直接提起诉讼也常常会经历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此外,由于法院严格的程序设置和较多的案件积压,诉讼程序也很难达到高效率。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后9个月内就能结案,简易程序会在3个月内结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避免了一二审之间大量的时间耗损,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第三,自主性与灵活性。相对于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仲裁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性一直作为仲裁制度的价值,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到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事项的确定等,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具有的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济中难以实现的。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广为诟病的,消除这些现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于仲裁的市场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一现象在仲裁中要相对更好,同时,由于当事人能够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第五,国际可执行性。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具有更好的国际可执行性。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如仲裁裁决来自本公约成员国,这时当事人可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与之相对的是,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使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第六,仲裁处理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专利侵权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是贸易伙伴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远比在诉讼中小,仲裁对当事人当中可能存在的长期合作关系的损害程度最轻,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更容易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关于什么是专利仲裁?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2. 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有哪些方法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法律纠纷可以找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京师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大多数在国内外着名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代理了数百起有影响的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非诉讼案件。
3. 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依法受理下列纠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建筑工程、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着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三、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纠纷。 四、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侵权纠纷。 仲裁与诉讼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 一、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权威者出现,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 二、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三、仲裁与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四、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仲裁协议对案件实行管辖;法院对无仲裁协议的案件实行强制管辖; 二、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四、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4. 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特色
强大依托中国五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和四川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业务,而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中拥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专利技术服务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国家建设部、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复审委员会等多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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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强大知识产权的业务伙伴已经覆盖全国并延伸至世界各地。截止2011年底,强大已经与来自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家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以及变更、转让、续展等涉外知识产权服务。
强大知识产权秉承“成就客户”的价值观,作为一家综合知识产权服务商,强大正扎实地迈向新的高度。
5. 如何仲裁知识产权纠纷
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能仲裁的。但必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案件外,可以由当事人协议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6. 知识产权仲裁有一些理论上的障碍是什么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的理论障碍有两点:
第一,依据传统理论,仲裁方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
第二,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授权方式取得。因行政权授予的权利产生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会面临着仲裁如何与行政程序进行对接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层次是,第一个能否做的问题,也就是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第二个是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创新仲裁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6)知识产权仲裁讲座扩展阅读: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多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的繁荣,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正确、及时的解决,必然影响知识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平息有关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7. 求一个言简意赅的知识产权讲座的开场白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有了知识才有社会的发展,如何能叫我们脱离吃小糠,真正能够奔小康,那就要有知识怎样能教我们得知识不受掠夺,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
8. 国有知识产权争议怎么仲裁
知识产权案能仲裁。但需要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案件外,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9. 如何发展知识产权仲裁
仲裁是协议管辖,没有约定,仲裁无管辖权。推广仲裁 应以落实规范的仲裁条款为基础
10.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更易于实现公正。这主要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审理起来远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仲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仲裁程序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其审理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损害的机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更高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版权上,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传播,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当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载至互联网,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因此知识产权争议对处理时效要求很强。与诉讼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而且,仲裁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对案件听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4、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5、从国际角度看,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独立于一国的司法体系外,在裁决的涉外承认与执行上比法院更为便利。因为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参加和承认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因此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其他优点。如:比诉讼方式费用低。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
知识产权纠纷分为合同类纠纷与侵权类纠纷两大类,对于合同类纠纷,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等等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仲裁案例。
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仲裁方式是否能够成为纠纷解决途径,还面临着理论障碍需要加以突破。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理论障碍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的理论障碍有两点,第一,依据传统理论,仲裁方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第二,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授权方式取得。因行政权授予的权利产生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会面临着仲裁如何与行政程序进行对接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层次是,第一个能否做的问题,也就是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第二个是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创新仲裁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有人认为侵权纠纷应该排除在仲裁之外,理由有二:一是侵权纠纷由于行为人侵犯的总是绝对权利,总是与行为人过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关系中空间是哪一方的过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因此侵权关系中一方享有绝对权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于实施侵害行为而有过错,双方地位不平等,不适于仲裁解决。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权,而人身权案件是不在仲裁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侵权案件也不应该在仲裁的适用范围之内了。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
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竞争的利润,补偿发明人在使产品进入市场时所做的投资。
为什么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的关注点落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上:“对于侵犯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经济分析。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行为而选择侵权行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需要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成功,侵权使用就会代替授权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当然,侵权行为本身也有成本,其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于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社会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资源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后者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侵权者投入一定的成本,实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行为,是为了谋取收益。在“产出”多于“投入”情况下,该项行为才被视为有“效益”。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有二:一是平等主体。二是财产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目的是在于使用知识产权,它与知识产权合同行为在同样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区别只不过在于形式的合法性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种行为可能互相转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预先认定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也就是说,人们衡量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与收益,从而选择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当侵权行为的经济效益大于合同行为时,人们选择侵权行为,反之亦然。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侵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具有相同的平等主体,侵权者常常就是潜在的可能的合同主体。
同时,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私权,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可。
基于这两个特征,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可能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适用仲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