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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座名称

发布时间: 2022-06-23 16:49:54

① 谁有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的工作总结

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总结

今年4月26日,是第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利用这一契机在我区掀起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新高潮,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在全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庆祝活动,成效显着。今年我区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是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我们在总结去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结合我区实际,于三月中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安排》。为了切实加强对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宁知发[2002]17号文《关于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以及地市积极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为了使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真正有效,我们把此次活动拓展为宣传月,并同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宣传庆祝活动。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是世界知识产权月宣传工作的有效形式

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鼓励创新”定为今年4.26的主题,为使今年的宣传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自三月中旬以来,我局就开展了筹备工作,首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印的《图解知识产权ABC》宣传册,以及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宣传材料,制作了百余块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的展板。这些展板图文并茂,从不同角度运用大众化的语言,通俗易懂的使人们对知识产权以及世贸组织的有关内容有了详尽的了解。同时还制作了30余条宣传条幅,印制了万余份宣传资料。

面向基层,开展宣传工作。我区共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三个市和一个固原地区,今年年初,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都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局,我局带着宣传展板、宣传条幅和宣传资料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分别在三市一地巡回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在宣传庆祝活动中,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资料数万份,数万名群众接受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到市县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为配合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向纵深发展,我局还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团长的讲师团,到自治区的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县、隆德县巡回开展了知识产权讲座,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参加了讲座。讲座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宏观战略、专利法、专利保护策略、企业专利战略、技术创新与专利,以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此次讲座使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大家普遍感到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收获很大,收益匪浅。

开展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在4.26到来之前,结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银川新华百货、购物中心、华联商厦、百货大楼、世纪春天超市、商业大厦等商业企业,开展了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这是我局开展4.26宣传活动的其中一个内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在各大中型商场中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了抽查。

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各项宣传活动。首先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活动,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发放《知识产权报》5000余份,广泛深入地了解社会各层面人士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掌握和运用程度,进一步推动全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二是鼓励青少年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开始选拔一批有创造发明成果的青少年参加全国首届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以促进全区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蓬勃发展和青少年科技素质的全面提高;三是激发全区广大妇女发明创造的热情,展现新时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采,我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选拔推荐了有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的2位女性科技人员参加全国举办的“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

三、联合有关部门,争取各方支持,是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领导,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首先,我局同自治区科协联合向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举办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二是邀请了工商、版权、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4月26日,在科技馆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三是邀请中学生观看了知识产权展板,有关人员向学生讲解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② 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讲稿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直接确认的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和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因此,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着作权又称版权,是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着作权法是有关着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作者、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因着作权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二)着作权的主体和内容
着作权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着作权主体在理论上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自然人是着作权人中最重要的主体,中国公民、其作品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的任何外国人、或者其作品虽然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但是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了知识产权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民,都可成为我国着作权主体。此外,我国着作权法还规定了特殊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着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着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4项权利: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着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称之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着作财产权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二、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专利一词通常有三种涵义:一是专利权的简称;二是指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即创造发明;三是指专利文献。一般情况下,专利与专利权通用。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就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内容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它包括原始权利人和继受权利人。专利权的主体具体包括:(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3)合法受让人;(4)外国人。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主要包括:(1)专有实施权。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2)转让权。指专利权人有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转让专利的所有权;(3)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权根据许可合同将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允许其实施该专利;(4)放弃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5)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专利人自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起,在专利保护期内依规定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2)依法行使专利权。首先表现为专利权人应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3)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三)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三、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等的标记,是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的特定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注册商标不能享有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务院商标主管机关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2)必须具备显着特征,便于识别;(3)必须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混同;(4)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内容
商标权人即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1)专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排他的、独占的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2)转让权,即商标权人有转让或出售该项商标的权利;(3)继承权,即商标权人的商标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4)使用许可权,即商标权人可以在保留商标所有权的同时,通过许可合同允许合同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5)续展权,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可申请续展商标;(6)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的义务;(2)商标权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不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义务;(3)商标权人应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5)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6)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对于绝大多数产品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但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即这两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其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与禁止恶意抢先注册相结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但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其他的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权、着作权、企业名称等。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已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和自我保护,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家立法主要有: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三)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行为。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在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组还就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相关工作。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行处理有关事务,以及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媒体的舆论监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着特殊作用。
(五)自我保护
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状况,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但我国知识产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③ 深圳大学法学院开了哪些知识产权课

要说在深圳当地,那肯定不错的,我经常看深圳电视台请的法律嘉宾是深圳大学的。 但放到全国范围来说,其实力还是一般吧。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前身法律系始建于1983年,与深圳大学同步发展,是国内较早设立的法学类院系之一,曾由中国人民大学骨干教师帮助组建。1997年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着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李泽沛教授、董立坤教授等都曾先后担任法学院(系)领导工作。
依靠和发挥地处深圳特区、毗邻港澳的独特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学院已经成为以法学为主包含社会学(社会工作)教学和研究,并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教学科研单位。已为深圳和国家输送了五千余名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目前作为深圳唯一的全日制大学法学院,在校本科生2057人、各类研究生507人。
法学院现有教职工82人,其中专任教师67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8人、副教授32人、讲师17人。近半数教师曾分别在世界知名大学留学、进修和交流。另外,学院还常年聘请有外籍法律专业教师任教。学院教师现有19人(次)任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的理事以上职务,12人任广东省各类法学研究会的会长或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人,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人。
我校法学专业先后获得广东省名牌专业和特色专业。我校国际法学科是广东省重点学科。目前学院除军事法学外,在其它二级法律学科都形成了良好的教学和研究梯队。现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和全部的法律专业硕士点。具体包括:199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国际法学科获得了硕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招收培养了13届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三个硕士点于2006年经批准设立和招生;2007年学院开始招收在职法律硕士(JM)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2010年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审批同意,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涵盖了全部法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目前拥有院内硕士生导师49位,校外兼职导师53人。已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656人,累计获得硕士学位者149人。
2009年7月,全国重点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成立,这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专门研究基本法的学术机构。2011年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设立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同时法学院还拥有七个校级研究机构(包括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研究所、弱势群体保护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仲裁法研究所、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我院教师近五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各类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00多篇;出版学术专着20多部。2005-2009年承担100多项(仅统计排名第一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累计签约总额折合人民币539.4万元,其中国家社科和自然基金项目(含重点)8项、教育部和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31项、国际合作项目4项、深圳市等地方政府和其他项目24项、校级项目37项。目前已有我院教师主持的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近五年还获得司法部、广东省、中国法学会等颁发的各类科研奖励30多项。
依托省级名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和优秀的师资队伍,我院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报考率和就业率均获得社会广泛赞誉。我院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如下:
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资源优良。选修课多、实践性课程多。校级精品课程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学基础课程。双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受到广泛重视。聘有外籍教师常年开设多门全外语讲授的专业课。努力实现培养“素质好、基础好、上手快、转型快的事业骨干和创业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目标。
注重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创新。旁听法院庭审、假期社会调研、双休日社会实践、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等已常态化。学生均须完成为期3个月的专业实习。建立稳定实习联系单位28家,其中10家已签订了长期实习基地协议。聘请知名学者开设系列“学术讲座”。聘请实务界人士主讲的“法律实务精英论坛”已经课程化。教师辅导与学生读书报告相结合的“小经典精读”活动颇具特色。担任兼职律师的教师集体开设的“法律实务实训课程”深受欢迎。组建由校友、家长、法律实务界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创了本科教学监督管理的新举措。
就业、司考、出国深造及各类大赛成绩喜人。统计数据表明,2005届-2009届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到98.9% 。学生每年在国际专业大赛中均有获奖,其中在第八届JESSP国际法模拟法庭赛(中国)大赛中,我院学生代表队获得全国冠军。本科生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稳步提升,2009年达到22 % ,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中曾获得省级二等奖、三等奖多项,校级特等奖两项,一、二、三等奖多项。每年还有众多的毕业生到港澳及国外知名大学继续攻读研究生,其中2009年人数达到约60余名。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硬件设施完善。学校拥有独立的法律图书专馆,学院拥有可容纳30人的电子信息阅览室。截止2010年5月统计,学校馆藏中外文法律类图书20.4151万册、中文期刊90(种)、外文期刊12(种)、电子数据库56(种)、中文电子期刊88(种)、外文电子期刊638(种)。学院建有300多平方米的法庭科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总值417万元(截止2010年5月统计);学院还有设备齐全并可容纳350人的模拟法庭等教学设施。
经过长期不懈的建设与发展,院领导班子带领全院教职工在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质量和专业特色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批优秀毕业生成为特区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的骨干中坚。法学院已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法学院现任领导]
院长:黄亚英
党委书记:杨献军
副院长:邹平学
副院长:曾月英
党委副书记:阮彬

④ 知识产权讲座宣传海报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⑤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目录

基本简介
产生渊源
法律特征
归责原则
法律制度
现实状况
实现价值
国内立法
展开
编辑本段
基本简介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编辑本段
产生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编辑本段
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着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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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着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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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状况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着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着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是缺位的。例如,着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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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价值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 [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

⑥ 知识产权的简介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周期:双月刊
国内统一刊号:CN:11-2760/N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0476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主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杂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秉承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完善与发展的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理论导向作用。

⑦ 求一个言简意赅的知识产权讲座的开场白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有了知识才有社会的发展,如何能叫我们脱离吃小糠,真正能够奔小康,那就要有知识怎样能教我们得知识不受掠夺,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