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让企业老板重视知识产权
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老板还很多不重视知识产权,一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对保护措施没有认知,三是暂时还没有吃过亏。
第一、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而言,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就是公司的品牌和商誉,是具有与公司或者服务产品一样巨大价值的,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着作权,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都无比重要。想让老板重视起来的话,要针对公司知识产权实际状况,给领导上法律法规课,让他们对知识产权有清晰的认识,并搜集一些近期发生 的案例分享给公司高层参阅,适当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之前工作过的一家公司有个研发部门,因为经常要做图,使用了某家公司的做图软件,某年某月某日,公司匆忙打电话给我,说是公司被工商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围了,开始堵在门口不让进公司,但工商部门的人员说有人投诉公司生产假冒商标产品,公司人员坚信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就放那些人进厂。结果那些人很狡猾,一进去就问研发部门在哪?不知情的工作人员带路去了研发,执法人员直接让人把该部门所有电脑贴条全部搬走,这下傻眼了。
第二天,执法部门递过来一句话说“你们公司非法使用了别人的软件,让老板来处理”。这下好了,证据全被人家端走了。公司派人与执法部门沟通,确认了投诉的主体,这时执法部门说“你们双方协商处理吧,不然就走正规途径解决了,首先要按实际使用的数量罚款50万”。公司的同事一听都吓懵了。
后来跟软件方沟通,对方坚持要我公司购买13套软件,每套18万元,公司根本用不上这么多啊,虽然有10几台电脑,但实际用来做图的也就3、4台,其他的电脑之所以都安装了该软件是有员工辞职时电脑没有卸载该软件,也没有重新安装系统,或者是有员工嫌弃原来的电脑不好用,让公司换了新电脑但旧电脑没处理系统。亏大发了。
最后与对方磨来磨去的谈到了8套,每套按10万元的价格。NN的,80万啊。
而且这事情还有个插曲,该软件公司委托来执法前曾经给公司发过3次书面的警示函和商洽函,公司的一群饭桶没用上报法务和老板,置之不理;在这事发生的前一周,也有另外一家公司发来法务函说是公司用了它们的某个软件,工厂电话给我怎么处理,我汇报了领导,并让公司资讯部(管理公司电脑、网络))调查过公司全部电脑确定没有使用后,给对方客气的回函,说经调查公司没有发现使用,如以后有需要时会联系购买。后面就一直没事了。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我特意问过还有没有收到过其他类似的函件,回答说没有。无语啊。
就这件事,我后面建议是公司运营、生产需要使用的软件,公司要购买,不要以为别人不知道就偷偷用别人的。
现在好多软件公司专门派人去目标公司应聘,做证据固定,然后走法律途径。
第二、对于商标类知识产权,要建议公司把主商标实际使用起来:商标不像动产所有权一旦拥有即属于自己,商标是一个动态过程,注册成功并不代表它就永久属于你,要连续使用而且必须保存实际使用的证据,如与商标有关的合同、发票、带有商标的产品、外包装箱、广告等,而且还必须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有些老板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成天的叫嚣着:我花钱注册下来的就是我的,它怎么可以申请撤销我的商标、它怎么异议我的商标。这些知识,得给公司高层上上商标知识讲座,让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居然之家”商标案是个很好的教训吧(不了解的可以去查一查)。
这方面我们也遇到过麻烦:公司注册了商标,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致,在遭到撤三时我们提供的答辩材料基本用不上,非常的可惜和遗憾,商标的某项商品范围就被人家撤销了。
总而言之,企业尤其是老板首先要对知识产权的各板块的权利、义务规定有清晰的认知,对如何保护要有确切的规划和措施,另外,作为企业的法务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要时常给领导们宣讲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案例。
㈡ 谁有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的工作总结
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总结
今年4月26日,是第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利用这一契机在我区掀起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新高潮,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在全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庆祝活动,成效显着。今年我区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是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我们在总结去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结合我区实际,于三月中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安排》。为了切实加强对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宁知发[2002]17号文《关于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以及地市积极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为了使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真正有效,我们把此次活动拓展为宣传月,并同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宣传庆祝活动。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是世界知识产权月宣传工作的有效形式
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鼓励创新”定为今年4.26的主题,为使今年的宣传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自三月中旬以来,我局就开展了筹备工作,首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印的《图解知识产权ABC》宣传册,以及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宣传材料,制作了百余块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的展板。这些展板图文并茂,从不同角度运用大众化的语言,通俗易懂的使人们对知识产权以及世贸组织的有关内容有了详尽的了解。同时还制作了30余条宣传条幅,印制了万余份宣传资料。
面向基层,开展宣传工作。我区共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三个市和一个固原地区,今年年初,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都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局,我局带着宣传展板、宣传条幅和宣传资料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分别在三市一地巡回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在宣传庆祝活动中,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资料数万份,数万名群众接受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到市县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为配合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向纵深发展,我局还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团长的讲师团,到自治区的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县、隆德县巡回开展了知识产权讲座,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参加了讲座。讲座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宏观战略、专利法、专利保护策略、企业专利战略、技术创新与专利,以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此次讲座使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大家普遍感到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收获很大,收益匪浅。
开展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在4.26到来之前,结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银川新华百货、购物中心、华联商厦、百货大楼、世纪春天超市、商业大厦等商业企业,开展了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这是我局开展4.26宣传活动的其中一个内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在各大中型商场中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了抽查。
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各项宣传活动。首先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活动,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发放《知识产权报》5000余份,广泛深入地了解社会各层面人士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掌握和运用程度,进一步推动全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二是鼓励青少年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开始选拔一批有创造发明成果的青少年参加全国首届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以促进全区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蓬勃发展和青少年科技素质的全面提高;三是激发全区广大妇女发明创造的热情,展现新时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采,我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选拔推荐了有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的2位女性科技人员参加全国举办的“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
三、联合有关部门,争取各方支持,是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领导,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首先,我局同自治区科协联合向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举办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二是邀请了工商、版权、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4月26日,在科技馆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三是邀请中学生观看了知识产权展板,有关人员向学生讲解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㈢ 科研机构如何有效管理知识产权
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有统计表明,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70%源于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通常体现为论文和专利。但是在我国一些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并不高,“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转化”,最终,付出多年心血才获得的创新成果被他人免费使用,自己得不到任何回报。而很多科研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常常不重视,导致重复研究,造成巨大浪费。
目前,我国大部分科研机构主要靠国家的科研经费开展科研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都比较紧张,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为帮助科研机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笔者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的专职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可以包括制定科研机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划;组织和跟踪专利申请、保护和转化的全过程;进行与专利相关的流程管理工作,向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督促和协助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维护专利信息数据库、对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利用和转化等。
另外,由于科研机构常包括多学科多方向的课题组或者研发中心,还可以为每个课题组或研发中心指定兼职或专职的专利专员,来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挖掘、评价和申请。
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要建立专利申请制度,确保专利申请先于论文发表,防止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资产流失;建立在开题前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制度,防止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建立专利评价和经费保障制度,采用专利与职称评比、学术水平评价、项目申请等挂钩的机制,来鼓励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经费来源,最好由科研机构统一提供,或者在科研经费中预先留出专利申请的费用。现阶段,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制定了许多优惠和资助政策,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减少本单位的专利申请费用支出。
要建立专利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对发明人的奖励。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以及争取获权的积极性,要对专利申请过程中科技人员付出的劳动给予适当奖励,包括申请时的奖励以及授权后的奖励。另外,对于专利成功转化的发明人,除了专利法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以适度进行其他奖励。例如,科研机构通过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得的相应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奖励制度重在落实,不要让其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效果。
要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培养科研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加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可以定期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律师与科研人员座谈,由科研人员向专利律师介绍科研项目,由专利律师向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挖掘可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
多措并举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科研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生产和生活。作为我国科研创新主体的科研机构,要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持可持续发展。例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专利转化:
向企业主动推荐科技成果。例如,建立本单位的专利信息中心,对专利进行分类和整理,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定期公布或者通报专利的主要方案、应用前景以及可能的经济价值。或者参加各种展览会和举办专利拍卖会,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企业主动推荐,通过拍卖、许可、质押或转让等方式转移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
其次,考虑到有些国内企业规模不大,资金实力不足,承担风险能力不强,对专利转化存在顾虑的问题,建议以资本化的方式进行专利转化,即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股份入资企业,科研机构根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约定的份额获取收益。对于技术水平有限、无法消化专利技术来实施成果转化的一些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入驻企业,来指导专利实施,并为企业培训相关技术人员。
当然,对于比较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也可以鼓励部分科研人员自主创业。科研机构可以大股东的方式给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创建隶属本机构的子公司来实施专利,取得效益后,反过来又可以将一部分收益作为科研经费,从而真正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也可以通过质押融资的方式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来获得启动资金。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经常涉及到许多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比如专利申请的流程、费用和时限管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专利成果的转化和交易等,鉴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紧张的现状,可以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外部的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分工的优势,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㈣ 如何保护大学生知识产权
1.强化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应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了解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也只有在学习、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提,才能增强这种意识,才能具备依法保护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有利于我们在毕业后的工作中能正确地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了解各种维权途径,能在权益受到危害之后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社会舆论的导向和良好风气的形成,媒体的正确引导和推广
可以在广播或电视宣传片中普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发些相关
的宣传小册子、海报,或者出版系统化介绍知识产权的书籍,然后建立有关知
识产权的网站。
3.法律制度的健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实用性不强,所以导致不少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不太了解的现状,可以通过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更加有效的来支持维权。
4.各大高校的教育与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的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广教育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规模、层次及结构;设立知识产权必修课,普及相关知识;增加科技、实践、学术类的比赛和活动,树立浓厚的学术气氛,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帮助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专利等。
㈤ 求一个言简意赅的知识产权讲座的开场白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有了知识才有社会的发展,如何能叫我们脱离吃小糠,真正能够奔小康,那就要有知识怎样能教我们得知识不受掠夺,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
㈥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目录
基本简介
产生渊源
法律特征
归责原则
法律制度
现实状况
实现价值
国内立法
展开
编辑本段
基本简介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编辑本段
产生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编辑本段
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着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编辑本段
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着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
现实状况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着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着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是缺位的。例如,着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编辑本段
实现价值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 [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
㈦ 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怎么写
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着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着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㈧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教育
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
随着人类社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在社会的各个
领域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教育广泛深入到青少年中去,如何将培养创造创新能力
与知识产权制度结合起来,为创新型国家储备基石,这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有
关学校的重视,许多学校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有与小发明小创造
结合,有与美术小制作结合,有与科技创新活动结合,也有与研究性课程结合,
更有渗透到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教育中的。通过知识产权教育,部分学校学
生与教职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知晓率已达到90%以上,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升,创新
方案、创造成果、创意作品大量涌现,教师、学生的创新的意识、创新精神和创
造能力得到了充分发挥和展现。这不仅使青少年树立起尊重和保护创造成果的意
识,也培养了青少年创新品质、创新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
----------------------------------------------------------------------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补充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4〕10号),随着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的知识产权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对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专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除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专利授权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外,对专利代理费用予以一定的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申请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0元。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申请的有新颖性、实用性且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提供展示、推介、交易的平台,促进学生专利产品的交流和推广,并对相关经费给予一定支持。
上海市青少年“明日科技之星”评选,列入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重大活动的资助范围,参加评选的专利作品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实审及部分专利代理费用的资助。
对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命名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
二、加强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作。
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为了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及少科站的知识产权工作,要鼓励这些单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申报学校的材料经区县教育局和区县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命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后学校根据试点情况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评选标准,可提出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由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对达到标准的学校联合命名其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十五”期间已命名的10所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40所试点学校,要坚持推进、坚持创新,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实质性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教育局会同区县知识产权局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意见报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并根据“评选标准”实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评选标准的,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的资格。
三、推进本市中小学的知识产权培训交流。
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建立学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市级基地设在上海市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区级基地设在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或青少年科技指导站。培训基地要定期举办短训、系列讲座和巡讲,组织学习考察和区县交流,组织及评选青少年专利奖,开展中小学校长、科技辅导教师和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的专题普及和教育,扶植学校开展知识产权自培工作。
学校组织及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的情况,纳入对区县学校科普工作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考核内容之一。
本市各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指导站的知识产权工作,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4〕10号)执行,各区县教育局、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的精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切实推进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贡献。
㈨ 知识产权讲座宣传海报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㈩ 如何监控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知识:
一、企业的发展规划
1、制定及适时调整企业人员配置,特别是研发中心的人员。未来三年内研发中心计划引进2名高级工程师。同时还将引进企业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中高级人才。为企业科技发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使科技创新朝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解决最近几年来,公司加快发展、生产能力提高,人才供应不足等问题。公司目前还与广东顺德西安交通大学研究院、广东轻工业高级技工学院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作为企业的长期顾问,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2、企业未来三年内计划每年申请10项以上专利,同时对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严格的遵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指定专门人员建立和监管档案管理。
3、推行企业创新文化:通过以人为中心,激励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企业文化,树立危机意识,提倡职工创新突破,鼓励创新精神,使每一个员工对技术创新有高度的认同感,形成创新的文化氛围,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4、在企业目前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水平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人才的培养、对外科技合作和为社会服务提供良好的服务支持和发展环境。
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丰裕公司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全过程,推动丰裕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一)制定“知识产权规划”1、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由企业的总经理和相关人员共同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根据发展形势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2、企业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如下:
(1)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着增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2)能较好地利用专利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发挥专利技术在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中的优化作用;(3)知识产权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不断开发形成更多自主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能力较强;
(4)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经营管理全过程,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在企业全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5)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了企业的自身发展。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运用
1、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专门负责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监督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
2、2011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2541万元。在此基础上,将逐年加大研发经费的投入,使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达75%以上;
3、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项目的知识产权计划。并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公司将按照知识产权奖励制度规定,对有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2011年企业知识产权投入达150万元,并且每年增加经费投入20%以上,主要用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及保护,专利信息的应用、实施及推广,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与培训等。
5、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策略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机构由10人组成,隶属于总经办,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主管知识产权工作。
2、企业的研发人员达89人,并设置基层部门(如技术、经营等)知识产权联络员;
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如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4、知识产权信息工作——对知识产权的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在企业经营各环节的应用;——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应用。
5、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
(1)企业定期对企业的管理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让其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了解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使相关人员能够顺利实施、执行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最终实现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思想。
(2)不定期在企业内部举办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讲座,加强企业全体员工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积极参加政府或相关机构举办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讲座,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掌握最新的知识产权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