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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6-21 19:41:36

1.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视频、优酷薯仔与网络、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

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

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薯仔与网络、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

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着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

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着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

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

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

近年来,网络着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

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

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

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

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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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

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5]

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

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

3.1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

3.2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

3.3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

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Q大战”

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网络文库案件中,网络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许子薇.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

[2]崔立红.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王迁.论着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1):25-27.

[4]蔺巍.由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3):69-72.

[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

[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7]郭素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4):234-235.

[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

[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

2. 深圳大学法学院开了哪些知识产权课

要说在深圳当地,那肯定不错的,我经常看深圳电视台请的法律嘉宾是深圳大学的。 但放到全国范围来说,其实力还是一般吧。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前身法律系始建于1983年,与深圳大学同步发展,是国内较早设立的法学类院系之一,曾由中国人民大学骨干教师帮助组建。1997年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着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李泽沛教授、董立坤教授等都曾先后担任法学院(系)领导工作。
依靠和发挥地处深圳特区、毗邻港澳的独特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学院已经成为以法学为主包含社会学(社会工作)教学和研究,并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教学科研单位。已为深圳和国家输送了五千余名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目前作为深圳唯一的全日制大学法学院,在校本科生2057人、各类研究生507人。
法学院现有教职工82人,其中专任教师67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8人、副教授32人、讲师17人。近半数教师曾分别在世界知名大学留学、进修和交流。另外,学院还常年聘请有外籍法律专业教师任教。学院教师现有19人(次)任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的理事以上职务,12人任广东省各类法学研究会的会长或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人,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人。
我校法学专业先后获得广东省名牌专业和特色专业。我校国际法学科是广东省重点学科。目前学院除军事法学外,在其它二级法律学科都形成了良好的教学和研究梯队。现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和全部的法律专业硕士点。具体包括:199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国际法学科获得了硕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招收培养了13届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三个硕士点于2006年经批准设立和招生;2007年学院开始招收在职法律硕士(JM)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2010年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审批同意,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涵盖了全部法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目前拥有院内硕士生导师49位,校外兼职导师53人。已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656人,累计获得硕士学位者149人。
2009年7月,全国重点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成立,这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专门研究基本法的学术机构。2011年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设立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同时法学院还拥有七个校级研究机构(包括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研究所、弱势群体保护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仲裁法研究所、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我院教师近五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各类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00多篇;出版学术专着20多部。2005-2009年承担100多项(仅统计排名第一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累计签约总额折合人民币539.4万元,其中国家社科和自然基金项目(含重点)8项、教育部和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31项、国际合作项目4项、深圳市等地方政府和其他项目24项、校级项目37项。目前已有我院教师主持的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近五年还获得司法部、广东省、中国法学会等颁发的各类科研奖励30多项。
依托省级名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和优秀的师资队伍,我院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报考率和就业率均获得社会广泛赞誉。我院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如下:
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资源优良。选修课多、实践性课程多。校级精品课程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学基础课程。双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受到广泛重视。聘有外籍教师常年开设多门全外语讲授的专业课。努力实现培养“素质好、基础好、上手快、转型快的事业骨干和创业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目标。
注重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创新。旁听法院庭审、假期社会调研、双休日社会实践、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等已常态化。学生均须完成为期3个月的专业实习。建立稳定实习联系单位28家,其中10家已签订了长期实习基地协议。聘请知名学者开设系列“学术讲座”。聘请实务界人士主讲的“法律实务精英论坛”已经课程化。教师辅导与学生读书报告相结合的“小经典精读”活动颇具特色。担任兼职律师的教师集体开设的“法律实务实训课程”深受欢迎。组建由校友、家长、法律实务界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创了本科教学监督管理的新举措。
就业、司考、出国深造及各类大赛成绩喜人。统计数据表明,2005届-2009届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到98.9% 。学生每年在国际专业大赛中均有获奖,其中在第八届JESSP国际法模拟法庭赛(中国)大赛中,我院学生代表队获得全国冠军。本科生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稳步提升,2009年达到22 % ,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中曾获得省级二等奖、三等奖多项,校级特等奖两项,一、二、三等奖多项。每年还有众多的毕业生到港澳及国外知名大学继续攻读研究生,其中2009年人数达到约60余名。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硬件设施完善。学校拥有独立的法律图书专馆,学院拥有可容纳30人的电子信息阅览室。截止2010年5月统计,学校馆藏中外文法律类图书20.4151万册、中文期刊90(种)、外文期刊12(种)、电子数据库56(种)、中文电子期刊88(种)、外文电子期刊638(种)。学院建有300多平方米的法庭科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总值417万元(截止2010年5月统计);学院还有设备齐全并可容纳350人的模拟法庭等教学设施。
经过长期不懈的建设与发展,院领导班子带领全院教职工在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质量和专业特色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批优秀毕业生成为特区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的骨干中坚。法学院已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法学院现任领导]
院长:黄亚英
党委书记:杨献军
副院长:邹平学
副院长:曾月英
党委副书记:阮彬

3. 北京科技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北科最最受欢迎的老师当然是文法学院的李怡老师啦。优雅美丽有气质,超级有学生缘啊啊啊啊!李怡老师是科大连续好几年的“我爱我师——我心目中的优秀教师“获得者””

李怡老师是北京科技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中心的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文化史以及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研究。任职以来发表40多篇学术论文,获得了很多省级奖项。是北科很多学生心目中最平易近人,博古通今的老师。

如果要蹭一节北京科技大学的课,首选一定是有人格魅力、平易近人的李怡老师

4. 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06/0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40601

【实施日期】 19940601

前 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
,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
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
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
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
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
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
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
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
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
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
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
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
,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
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
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
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
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
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
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
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
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
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
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
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
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着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
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
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
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
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
。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
》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
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
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
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
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
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
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
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
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
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
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
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
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
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
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
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
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
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
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
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
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
,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
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
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
。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
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
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
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
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
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
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
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
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
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
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
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
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
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
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
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
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
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
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
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
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
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
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
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着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
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
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
施办法,作为着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
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着作权人
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
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
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
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
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
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
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
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
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
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
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
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
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着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
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
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
品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
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
,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
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
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
政处罚。对于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着作权人及其他
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
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
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
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
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
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
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
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
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
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
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
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
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
的,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
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
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
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
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
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
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
、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
,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
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
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
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
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着作权
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
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
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
属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
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
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
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
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
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
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
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
,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
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
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
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
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
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
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
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
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
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
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
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
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
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
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
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
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
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
局和地方着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
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
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
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
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
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
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
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着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着作权行政管
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
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
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
。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
,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
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
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
”、“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
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
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
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
火机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
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
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
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
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
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
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
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
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
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
“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
的”。

(人民日报网络版资料 2000年1月1日)

5. 高分求郑成思 第二版知识产权法 读书笔记

最近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先生着。
已故郑成思先生语:这是一步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
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前沿性战略问题研究》的研讨会上,有幸聆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者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国专利法100条)
转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者物质合成受到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说采取的是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原则,判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该项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而非两件或者更多的现有技术。(待续)

6. 知识产权法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着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7. 讲商经之理论卷(含知识产权法)怎么样,厚大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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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专利法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实务讲座》我在编辑百度百科的时候,这名字怎么通过不了,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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