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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6-20 01:21:22

㈠ 公司想开展一系列的讲座,怎么样能吸引员工来听

培训的目的主要基于两个:1.不能胜任现在的岗位需要;2.为将来的工作需要做储备。

不知贵公司有没有做培训需求调查,公司员工是不是需要培训安全、法律知识。如果仅仅是为了让公司形成学习氛围,建设所谓的学习型组织,就完全没有必要搞这些不接地气的培训内容。相反一些大家喜闻乐见的培训内容更能吸引大家的兴趣,这依赖于培训需求分析。可从三个方面展开:组织分析(培训的原因或“压力点”,培训的背景 );人员分析(谁需要培训);任务分析(培训的内容有哪些,要达到的目的是)。

高层已经明确的认识到了培训对于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巨大作用,这对于我们人力工作的开展极为有利,可充分利用。
1.树立典型,树立先进榜样。前期没必要全员培训,找优秀员工进行培训。让培训带有一种福利性质,使大家主动去争取得到培训机会,变被动为主动。
2.充分利用经理威信,请经理在员工大会或者晨会上,多次向大家灌输先进观念,鼓动大家争取培训机会,成为人上人。
3.培训受众面狭小,太多的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来或不能来参加培训。所以可否按照部门或者职务亦或培训内容与受训者的关系等等判别标准实行邀请式培训,所有受邀参与培训者,一律按照加班给以工资,也就是带薪培训,最大限度的营造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组织。
4.让培训更加体系化,专业化。两个小时的培训总是短暂的,所以应该将培训内容体系化,比如精益生产里面包含了许多内容,那么就分成数讲,每一讲都讲深讲透,从“天”要讲到“地”,不能只是理论,要提升“落地生还率”,向专业化迈进。不要这个知识讲一点,那个知识讲一点,没有体系,不够深入,让受训者无处入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培训内容和讲师的筛选和安排工作,让培训更加体系化,专业化。
5.建立追踪机制。不能为了培训而培训,培训不是为了知道得更多,而是为了行为的改变,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受训者的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我们培训的重点好像放在了考核讲师水平的点上了,缺乏对后续培训效果的督察和追踪机制,这样很难让培训真正落到实处。因为衡量培训效果的标尺,不是检查学了多少,而是要看用了多少。因此我认为要想建立真正的完善的培训制度,后续的追踪跟进至关重要,必不可少。
最后,培训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绝不是突发奇想的随便找几个人找几页PPT就去讲。必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与控制,培训效果评估。希望对你有帮助,培训与开发是人力资源的六大模块之一,真正做进去是非常有意思的,加油!!!

㈡ 商业秘密的相关课程讲座

人为泄密防范
四个“力拓人”,让中国损失7000亿!谁在潜伏?谁在窃密?谁又被蒙在鼓里?守住商业秘密,关键是人,既要防住外面的,又得看住家里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间谍;忠诚员工,也许就是内鬼;无心言语,也许就在露底;无意举动,也许就在泄密。《商业秘密(上)-人为泄密防范》,让您懂得如何去管紧企业员工的口风,堵住外来间谍的通道,为企业在用对人,保好密方面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专家简介:蒋哲钧企业竞争情报实战专家, 资深警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近十年侦查员、特警的工作经历,授三级警督衔。具有丰富的情报和反情报工作经验,曾先后在大型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担任情报负责人,擅长运用公安情报搜集手段,在第一时间为企业收集、分析大量的竞争情报,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涉密岗位人员的选用、商业间谍识别、涉密系统管理等方面都有独到见解,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真正让企业在市场中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企业创造巨大潜在的商机。《商业秘密(上)-人为泄密防范》各集标题:第一集 无意识泄密—语言第二集无意识泄密—附属物第三集 商务活动泄密第四集防范外来商业间谍第五集 办公设备泄密第六集谁是可以信赖的人 第七集预防内部商业间谍第八集 建立企业保密系统
技术防护
明枪会躲,暗箭也能防手机=窃听器? U盘=泄密机?废品=情报站? 网聊=通报会?对于企业来说,做得好,防不好,苦劳是你的,功劳是别人的,白忙活!做得好,防得好,做到防患于未然,才算是真正地做好!哪些商业秘密必须要守住?应该采取哪些必要防护措施?《商业秘密(下)—技术防护》,告诉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商业秘密技术防护大法,帮您建一道商业防护墙,让您的企业在商战中高枕无忧!专家简介:康凯杰北京天正合商业秘密保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中国保密网负责人,从事保密技术防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研究。曾在国家保密单位任职,主要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北京市高法知识产权庭法官,审理过数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丰富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经验。为中国电信集团总公司、中石油、大庆石油、西电集团、日本丰田、解放军某学院、国家某保密局、2008奥运通讯保密等多家单位提供保密服务。《商业秘密(下)-技术防护》 各集标题:第一集你在泄密吗第二集 商业窃密手法(上)第三集商业窃密手法(下)第四集 设立保密管理系统第五集商业窃听偷拍防范第六集 谨防通讯设备泄密第七集会议安全保密第八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第九集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第十集 涉密网络安全防护第十一集涉密合同的保密原则第十二集 办公设备的保密级别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讲座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为科技企业举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讲座》。专家简介:主讲人唐青林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着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唐青林是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他关于随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和案例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讲座》主要内容:商业战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商业秘密是商战成败的秘密武器。21世纪中国企业犯的最多的错误就是“泄密”,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和老东家抢生意、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纠纷和侵权案件大量涌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讲座》紧紧围绕企业面临的商业秘密泄露危机和实际问题,从基础知识、保护策略、管理方法、法律救济等方面,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讲解典型国内外重大商业秘密泄密案例,结合案例分析阐述商业秘密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防护手段,以及泄露行业秘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互动交流和现场专家答疑等活动让参会者更加深刻全面地掌握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法。

㈢ 如何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各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张贴安全宣传画、标语,使全体职工能够认识到现在国家、党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普及安全常识。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我们要让职工从了解安全常识入手,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础,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三是结合“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工作重点,开展不同安全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编印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张贴各类安全宣传画、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每条规章制度都要牢记在心、遵从在工作中,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四要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要从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归根到底,就是每个员工不要受到伤害。要告诉全体员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员工身心健康。因为事关自身利益,员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够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㈣ 成都哪里有免费的法律讲座、法律培训

我知道一个,叫做四川刑事律师网的,他们在做一个面向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培训讲座,第一节课是免费的,而且是1对1的专门培训。做培训的律师都是大学教授、博士,效果还可以。
你可以打电话咨询,86181661,找一位姓张的先生。或许就能帮到你。

㈤ 我们律师事务所想做几期公益法律知识讲座咨询,请高手们提供一下有什么好方法可以约到更多的企业来参加

1、联合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合办
2、前期面向企业做法律需求调研,甄选企业感兴趣的主题来讲
3、与媒体合作
重要的是有主题和平台

㈥ 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㈦ 请问现在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这块有哪些好点的培训机构啊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选择培训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本人认为能具备以下条件的一个培训机构才是一个好的培训班:
1. 师资力量要强。无论是怎样的一个培训班,如果其师资力量不强,那么即使他提供再好的条件,或优惠措施也是毫无用处的。因此我认为师资力量是各企业应该做到的首选条件。
2. 上课内容要充实。在课上要有针对性地,把知识提供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且此课程的内容具有实用性。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他们需要理论上的强化,更需要在操作中的实际运用。
3. 上课氛围要好。有些培训机构以大班制教学的形式出现,这种以百把多人的聚集课堂很容易造成课堂秩序的混乱,导致整个课堂都感觉乱糟糟的,结果一堂课下来听不了多少进去。因此设置大班制教学的培训机构应该要做好课堂秩序的管理,做到“人多而不杂”的效果。有些培训机构则以小班制教学的形式出现,在此虽课堂秩序好管理,可是很难做到让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认识到更多的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假如能安排企业间的互动,提供互动的空间,使各企业在商界上多一个“朋友”,多一个“合作伙伴”,为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样的一个培训机构才是值得大家考虑参加的。
4. 收费标准要合理。现在在市面上的价格高低不一,有些单位认为,越昂贵的越好,有些单位则认为反正是一个政策,随便交点钱去一下就了事,于是往往选择了最便宜的。在此本人并没说昂贵的就一定好,便宜的就一定不好。由于生活是现实的,无论是多么宽裕的一家公司,还是能省则省的比较好。他可以根据综合考虑,选择自己适合的培训班。

贵公司如果想参加培训机构,我可以提供,您不防先了解一下。

㈧ 企业应如何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啊

这是一个好的问题。开展法律法规教育,依目的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法律普及目的:可以通过讲座、书刊、公告、组织别的晨会、竞赛等方式进行。
-利用员工休息或者是用餐之余,做一个投票或者是电子信件的方式,进行互动活动。
2.告之目的:职代会、工会,公告栏,告之书等方法进行。

㈨ 公司请了一名律师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怎样写欢迎语

全体员工热忱欢迎XX律师光临
热烈欢迎XX律师莅临本公司开展法律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