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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6-18 14:47:17

Ⅰ 公司请了一名律师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怎样写欢迎语

全体员工热忱欢迎XX律师光临
热烈欢迎XX律师莅临本公司开展法律讲座

Ⅱ 法制教育讲座材料

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很高兴能参加我们学校的这个法制教育讲座。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有必要,也很及时,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忥,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违法”“犯罪”的概忥与区别。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仅从我区的实际来看,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盗窃案、抢劫、打架斗殴等案件居多,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犯罪”的概忥与区别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什么是违法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去年,在乌桥村发生一起案件,外来民工学校的五名同学相约到田野里玩,遇到天下雨,于是一起到一家厂里躲雨。当他们看见这家厂里闲置的电机时,便回家拿来手钳、改刀、扳手等工具,将电机撬烂,把里面的铜线取出拿去卖掉,后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人刚满十五岁不满十六岁,另外两名同学更是才只有九岁。同学们说,他们的行为够没构成犯罪?很显然,他们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应该被刑事拘留,甚至会被判刑。但是由于他们未满十六周岁,只能由父母监管,但是在他们的人生道路上将会永远的留下一条犯罪记录,如果今后他们想靠大学或是到部队当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他们的父母将会代替他们赔偿别人的损失。同学们: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前段日子在我们镇上刚宣判了一起案件,两名主要嫌疑人一个被判无期徒刑,一个被判了12年。其实他们也就是为了生活中的一点小矛盾几句话和对方过不去,就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去出头。结果一刀下去就将对放的生命结束了,自己的一生也给葬送了。被判无期的那名嫌疑人也就20岁左右,比同学门也大不了多少啊。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1.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社会责任意识差。多数青少年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享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不顾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更别说什么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做什么有益的事,什么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爱心,都与已无关。这种人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2.独立意识强,承受挫折能力差。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始终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想独立,想自己做主做些事情,想自己主宰世界,但他们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世事的艰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不能客观地分析自己原因和客观情况,使挫折的负面影响在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不良刺激的诱惑或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忥头,走上犯罪道路。
3.情感丰富,自我控制能力差。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他们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紧张的学习,他们渴望朋友,渴望交流,渴望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但由于他们辨别是非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敢爱敢恨,敢做敢为,在日常生活中常交上一些“情所意合”、够哥们、讲义气的朋友,在他们的熏陶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他们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他们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
4.模仿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探索未知、学习新鲜事物,模仿他人行为的求知欲,但由于他们年幼,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把坏的当成好的,把腐朽当作神奇。把打架当成勇敢,把酗酒当作豪爽,把一起干坏事当作义气,把挥霍当作潇洒,把吸毒涉黄当作探索。这些人极易被社会上存心不良的人拉下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5.好逸恶劳心理突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精神差。多数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尽可能多地给子女钱,供其挥霍,他们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不知创业的艰难。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同学、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不要怕你报告了他们的不法行为后会遭到报复,你越是胆小害怕,他们就越胆大妄为。同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因为你一旦跟着去,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犯罪,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同学们,今天你们是在校的学生,明天是祖国建设的栋梁,作为一名学生,有这样美丽的学校,有这样高素质的老师,有这么好的教育质量,你们是幸运儿,你们应珍惜光阴、努力拼搏。祖国需要你们,明天是你们的!
谢谢大家

Ⅲ 我要普法宣传的资料

可以参考一下
12月3日,无锡司法局组织文艺团体,在二泉法治广场进行法制文艺表演。歌曲演唱、滑稽戏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让群众在娱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图为无锡市滑稽剧团的演员在表演防诈骗题材小品《婚托》邓煊 陈瑜摄

服务三农 关注民生

开展主题鲜明法治实践活动

“服务三农、关注民生”是江苏各地关注的重点。南京、徐州等地广泛开展“关注三农、服务发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等法治实践活动,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和城区内农民工聚集地,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民主管理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和了解涉及“三农”的热点问题和当前农民工最迫切的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无锡市全力开展法律服务新农村系列活动,组建服务新农村律师志愿团、开设新农村法律服务网站、选聘百名法律村官、组织百场法治文艺汇演进乡村、开展千村法律服务结对和千名公务员送法进村等活动。全市有700多个村与法律服务机构结对,80%的家庭收到法律服务便民卡。宜兴市编印的30万册法律常识读本免费发放到全市农户家里。连云港市组织相关部门重点针对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法宣传。兴化市政法部门和金融单位针对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举办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现场发放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姜堰市的262个村民法制学校成为农村法制宣传的有效平台。

内容广泛 形式新颖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精彩纷呈

“12·4”全省法制宣传日期间,江苏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普法对象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省委宣传部、省级机关工委、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联手组织开展省级机关“万人学法竞赛”活动。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市也分别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

省级机关组织实施了“2008年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泰州市委中心组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讲座;盐城市举办“依法行政,优化环境,向社会承诺,请人民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大型电视访谈活动”。镇江市实施“普法驻村、入厂、进校园工程”行动,“农民普法宣讲团”、“职工普法宣讲团”、“青少年普法宣讲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团”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巡回报告”等活动。盐城市组织开展全市10万农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面实施全市公务员“法律知多少家家到”活动。淮安市全市政法机关驻村“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赴全市1607个村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常州市举办以“法治文化铸和谐”为主题的推进“法律六进”,普及法治文化的宣传活动。南京市相关部门在白下区联合召开了“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观摩会”,交流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做法。南通市开展“百千万”广场宣传咨询。市、县、乡三级联动,组织以“共创和谐、服务民生、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全市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千组咨询人员开展为万人送法。连云港市赣榆县开展了“四个一”活动:开展一次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为主题的全县公务员学法用法演讲比赛;开展一次以农村法律法规政策为内容的法律知识考试;举办一期法治文化座谈会;开展一次深入企业送法活动。扬州市邗江区开展了涉农法律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制书画大赛、法制灯谜、法治文艺进乡村授旗仪式等活动。仪征市在盛成法治文化广场举行了为法制志愿者颁发聘书、为“民主法治村(社区)”授牌仪式,现场开展有奖法律知识问答,场面十分火爆。

广泛发动 条块结合

掀起全社会普法教育新高潮

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江苏各级各地大力协调、积极配合,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省法制新闻协会联合省市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质检机构,举办2008年度江苏“依法质量维权环省行”活动,省、市42家行业协会领导和在宁知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出征仪式。12月4日,在苏州市开展了“依法质量维权环省行”现场活动,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现场接受用户投诉举报,质检机构现场免费检测咨询服务,品牌企业现场免费维修服务,开展诚信宣传。南京市司法局与市广播电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了法治动漫创作作品展播月活动,在地铁、公交的移动媒体上进行集中播放。苏州市和移动公司联合尝试开办了“掌上法律学院”,以动态短信、法制漫画、法律知识讲解、案例释疑等形式,向移动用户宣传法律知识。泰州市在泰州日报社网络平台上开展了法制宣传“网络对话”,与网友面对面交流。并利用移动通信信息平台向广大手机用户群发“12·4”法制宣传标语,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制作宣传短片,在楼宇电视上不间断的播放“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当天,还开通了泰州普法网。

灌南:打造“三位一体”新平台

在灌南县,“要学法,找司法;要懂法,进广场;要用法,走长廊!”成为市民休闲时的口头禅。“12·4”法制宣传日前后,县司法局精心打造广场———街道———社(居)“三位一体”法制宣传活动,形式新颖、好戏连台。

坐落在灌南县中心的英雄广场是居民休闲聚集地,县司法局投入10多万元新建了5万平方米的灌南县法治文化广场。广场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广场环形走道的法制宣传长廊,共制作了26个52面的法治宣传牌;第二个层次为相对固定的标志牌、灯箱,主要内容为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法律名言警句等;第三个层次是开展部门法治文艺会演、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公益活动。

县司法局联合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局,将县城区的广场文化活动排出12场演出序列表,分别由县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12个部门承办,各部门独立举办不少于100分钟的、适合广场表演的法制宣传内容的节目对群众演出。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司法等部门联合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免费送法送资料活动、组织老年演出队开展小型法制文艺演出、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

灌南悦来集美食一条街号称“苏北的美食城”,是来灌南投资客商餐饮休闲的集散地。灌南司法局瞄准这一特殊区域,创新载体,开展法治一条街建设活动。投入30多万元购置法治宣传电子大屏幕,每天播放法治宣传片、标语和法治小品、漫画等,使人们在餐饮休闲氛围中接受法律法规教育。在街道门面制作法制宣传公益栏、设立法治宣传墙,将居民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以问答等形式刊登上墙,一季度更换一次,做到期期有新内容、期期有新看点。县司法局还开通局长热线和QQ视频对话,定期或不定期与群众进行学法用法互动交流活动。同时开展了“文明经营店、守法经营户、无假货摊位、诚实守信点”创建活动。

普法志愿者“送法进社区”、培育法治示范村是灌南县普法又一新平台。县司法局以开展“送法进社区”主题活动为契机,组织300多名法制宣传员和志愿者进村入居把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办进居民家门口,向居民、外来人员发放自编的法律宣传小册子和漫画等资料,现场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竟答,法律咨询等便民服务,深受居民欢迎。 祝家奎

吴江:法制宣传活动精彩纷呈

今年12月4日是第8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江苏省各地、各部门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从11月中旬开始,吴江市在全市范围内以镇、区和各职能部门联动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系列法制宣传活动。

12月4日上午,鲈乡二村社区人潮涌动,悬挂在社区广场上空的“律师进社区,法律伴我行”广告横幅格外瞩目。来自市司法局、市机关有关部门、松陵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法制宣传队伍和南邮吴江学院的20多名法制宣传志愿者参加了此次活动,面向居民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平望镇司法所在新世纪文化广场影剧院举办的“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也热闹非凡,平望镇机关等6个队参加了竞赛。

12月4日下午,“2008年吴江市法制文艺汇演”在繁华的市中心城中广场拉开序幕。10个镇(区)以第五届“十镇联动”文艺巡演为基础,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将工作中遇到的典型事例作为原型集体创作了11个法制文艺作品,由当地群众和外来务工者组成的演员阵容,通过小品、戏曲、歌舞等形式艺术地展现了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学法用法的场景。市法制艺术团自编自导的大型法制歌舞《和谐中国》,以其巧妙的唱词、新颖的舞蹈将法制文艺汇演推向了高潮。

吴江市司法局局长卜兆勇介绍,这次市司法局采取4大举措推进“12·4”法制宣传。一是开展“法制月月讲”。借助市图书馆“垂虹讲坛”平台,邀请专家、学者开堂授课,向市民宣讲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二是举行法制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巩固原有法制教育基地的基础上,从普法宣传经费中拨款7万元筹建新的市级法制教育基地,为全市中小学生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开辟新场所;三是举办残疾人法制讲座。联合市残联,在全市开展了残联干部、残疾人代表及有关人士法制轮训活动,全市共举办了23场,市司法局副局长桂其荣9次赴基层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近两千余名残联干部和残疾人听取了讲座;四是加强“一报两台”法制宣传。《吴江日报》刊出法制宣传专版、专栏;吴江电视台“法治吴江”栏目制作了“12·4”法制宣传特别节目;吴江人民广播电台连续播出法制新闻30多条。“12·4”当天,市司法局还联手吴江电信部门开展了全市法制宣传短信免费发送活动。全市万名电信手机用户都收到了法制宣传短信。吴木圭 蒋晓梅 沈芸

启东:创新形式突出重点对象

启东市以“法律六进”活动为抓手,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创新形式,建立网络,新招叠出。针对领导干部、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机关公务员这3个层面的不同要求,分类实施,“三考并举”,以考促学。对市委管理的干部和人大任免的干部统一进行任职资格法律知识考试,全市159名正科职领导干部均通过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法律知识考试,1628名应考对象有1563人通过考试,65人因未通过考试而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对全市3002名机关公务员每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自学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档案,学习程度和水平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目前,“您不依法、法不依您”成了该市许多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座右铭。

述学评学考学制度推进公职人员学法用法。

一是建立个人述学制。要求所有参学对象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详细汇报个人的学习情况。包括对学习的认识和态度、计划与进度、心得与体会,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参加党(干)校培训和业余自学情况,联系实际指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二是建立单位评学制。在个人述学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定期对个人学习活动展开评点评比,并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个档次;三是建立考学制。由市考学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各单位的学习情况、学习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两先一优”评比和文明单位、党建工作先进、五星机关评选的重要依据。

启东市全面启动普法辅导员培训工程,从上到下构建“三级”普法网络机制。市司法局聘请50名法律工作者,成立了市普法讲师团,深入机关、镇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农民法制学校,开展以宪法为主,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内的56部法律法规的巡回宣讲活动,先后举行了200多场次,受教育者达两万多人次。各镇乡经过层层推荐,将一批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且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普法骨干推荐为农民法制学校的老师。各村又推选出300多户了解法律、威望较高、群众信任的农户为“法制文化户”。实施农村普法“百、千、万”工程,即:50名普法讲师落实百场法制宣讲任务;百名镇(乡)普法辅导员,每人在农民法制学校上好10节课,落实1000节法制课任务;300多户“法制文化户”,每户培养10家“法律明白户”,以每户3口计算使全市拥有近万名“法律明白人”。

市司法局联合劳动局、总工会、安监局等十多个部门,重点选取了39家企业作为法治企业试点单位,通过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学法规范;为企业职工编写维权实用手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法律咨询;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合格)企业”创建,全面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的新型劳资关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等5大举措,不断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平安发展。据统计,今年以来,各涉企部门先后印制6万多本的宣传文本和热点解读,组织500多家企业,共2.3万人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组建了40个职工维权工作站,到企业开办法律咨询60多场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多件。

面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欠缺的现状,启东市依托现有家长学校阵地与师资力量,动员学校老师、社会热心人士、普法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担当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利用假期,组织返乡家长与留守儿童共同参加社区义务劳动,上街宣传交通法规、担当环保小卫士等法治实践活动,关心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据了解,该市已在全市48所中小学开设“临时家长”培训班76期,聘请代理家长3216名,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实践活动209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许瑞华 陆允如 芮海敏

泰州:法制宣传采用网络对话

12月3日,泰州市司法局和泰州日报联合推出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网络对话。参与对话的有泰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纪明,以及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话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泰州、平安泰州建设话题与网民朋友进行交流。

高纪明在回答法治泰州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和缩小泰州与省内的其他城市相比的法治水平时说,建设法治泰州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做到依法执政;坚持公正高效,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司法为民,做到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做到依法经营;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说到底,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泰州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有的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如基层执法评议工作、民主恳谈会、律师参与信访等做法都富有创新,成效明显。泰州市领导班子认识到,今后必须进一步把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泰州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着力促进司法公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建设氛围;更加注重民生问题,让法治建设成果惠及于民,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健全、政治稳定、百姓安宁、社会和谐的法治泰州。

Ⅳ 法制安全信息

县实验小学举行交通安全法制讲座

为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12月6日,绍兴县实验小学邀请县交警队蔡指导员为学生们作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
蔡指导员结合各种图片和事故实例,从孩子们身边血的教训讲起,告诫大家思想上要真实重视交通安全问题,不闯红灯、不乘无证车辆、不乘超载车辆,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上路,孩子们听得非常认真。(县实验小学:金丽芳)

纪念“12.9运动”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纪念“12.9运动”72周年,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安昌镇中心小学于近日开展“爱国主义影片展播周”活动,利用校园闭路电视系统和每天的午间活动时间,组织全体学生观看《闪闪的红星》、《鸡毛信》等优秀爱国主义影片,并举行了影评征文比赛。(安昌镇中心小学:蒋国尧)

弘扬法治精神,落实法制教育
——柯岩中心小学开展“法律知识教育讲座”活动

为贯彻落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快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进程,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日前,柯岩中心小学邀请了柯岩街道交警大队的余警官,为全体学生作了有关法律知识专题教育讲座。余警官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浅显易懂的口吻为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生动形象、记忆深刻的法律法制故事,为在场的全体师生们上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制教育课。
此次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学校全体学生的守法意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明确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柯岩中心小学:陈钢)

稽东镇中心幼儿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近日,稽东镇中心幼儿园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主题教育活动, 通过“晨间谈话”、“国旗下讲话”、“区域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法制教育。在各班会上,孩子们精心准备了各式各样的文艺节目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小小法庭”活动。一时间,横幅、橱窗、黑板报成为法制宣传的主阵地,为全体师幼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稽东镇中心幼儿园)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平江中学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闭塞,500多位学生需乘公交车上下学,但公交车辆班次少、线路散,每逢学校周五放学高峰期,致使很多学生无法及时回家,乘车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教师和家长。
为及时拆解这一难题,平水镇教管办孙学军主任专程赶往教育局汇报情况,李建忠局长助理和普教科周建国副科长专程来校进行调研,并特地前往市公交公司就增开加班车事宜进行协商。经多方努力,市公交公司决定,在周五学生放学时间,增开公交加班车,切实为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在各方面热情关注下,平江中学学生乘车难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引来周边老百姓的一片赞颂之声。(平水镇中)

孙端镇中开展住校生紧急疏散演练

夜里的孙端镇中校园一片沉寂,学生们入睡不久,忽见一片熊熊烈火从寝室楼道口窜出来,在黑暗的天空中特别注目。突闻一长二短三声哨响,只听学生寝室里传出急促的跑步声,一会儿,学生们在管理教师带领下整齐有序地从楼道列队跑下楼,聚集在楼前的空地上。之后又是一阵点名报数声。回望楼中那耀眼的火光渐渐变小了。目睹这惊心动魄的一幕,开始还为学生们捏了一把汗,可见到同学们秩序井然的样子又感到十分的欣慰。
这是孙端镇中学为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搞的一次住校生紧急疏散演习。本次演习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切实落到了实处,都具有较强的应急意识,在学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小组的带领下,师生配合默契,各尽其责,使演习达到了预期效果。(孙端镇中)

平安校园,和谐之需
——王坛镇中心小学“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侧记

为切实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根据县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工作的要求。近日,王坛镇小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
镜头一:校园内张贴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宣传标语;
镜头二:利用国旗下讲话和红领巾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思想熏陶;开辟黑板报、橱窗专栏张贴法制海报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发挥闭路电视系统作用播放影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镜头三:师生重温《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镜头四:各班举行别具一格的特色班会。如六年级开展《走近法律》、《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等;
……
学校通过一系列校园宣传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氛围。(王坛镇中心小学)

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
——马鞍镇中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为迎接全国第七个法制教育宣传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和省、市、县关于开展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近日,马鞍镇中邀请县司法局宣教科董科长为全校1800多师生作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董科长通过生动鲜明的事例从社会、家庭、青少年本人等角度阐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对学生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先兆作了剖析,直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据悉,马鞍镇中学为配合这次活动,12月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十三个一”活动,使法制安全教育真正起到实效。(马鞍镇中)

提高认识 增强意识 认真负责 优质服务
——湖塘街道教育系统召开接送车工作会议

12月6日,湖塘街道教育系统组织召开全街道学生接送车工作会议。教管办、学校等相关领导和接送车驾驶员共 16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湖塘中学魏校长主持。
湖塘街道周云根书记在会上讲话,他指出:一年来,学校对接送车工作重视,成绩突出,安全无事故,家长满意度高。要求各学校与驾驶员提高认识,增强意识,认真负责,优质服务。强调驾驶员必须做到:一是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现象,要主动关心帮助弱小同学,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二是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事故隐患,同时要求车辆定期检修,确保万无一失,努力做好学生接送服务工作,做到安全、规范、顺畅、有序,让社会放心,学生及家长满意。
会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湖塘街道学生接送车制度》,研读了绍兴县学生接送车考核细则。型塘小学校长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及学校接送车运行现状,着重对学生接送车工作运行情况作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湖塘街道)

强化党员意识 创造和谐校园
——记成章中学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

12月6日的班主任谈话课时间,往日平静的校园里却是一片热闹的景象,来往穿梭的都是教师忙碌的身影。原来,成章中学党支部全体党、团员教师正如火如荼开展“义务植树”劳动。
学校为进一步美化、绿化校园环境,联系到了一批香樟树苗。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党、团员教师的先进、模范作用,发起了校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全体党、团员教师积极响应,留下了一幅幅漂亮夺目的校园剪影!凸现出党员“务实”、“奉献”的宗旨,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广泛赞许。(陶堰镇中)

柯桥裕民幼儿园组织幼儿参观消防车活动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精神,柯桥裕民幼儿园于近日组织幼儿消防车参观活动。消防大队将消防车开到幼儿园大门口,让孩子们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和消防员叔叔的仔细讲解,了解消防车的功能,认识消防器材、抢救用品。在参观之后,孩子们还围着消防车听消防员叔叔讲解发生火灾后小朋友逃生的技巧和常识。通过这次与消防车和消防员近距离的接触,师生们增长了消防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和急救能力,更有力地促进了师生的安全意识。(柯桥幼儿园)

法制就在我们身边

12月7日,漓渚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们静静地坐在教室里聆听校外辅导员柯国良民警的《法制就在我们身边》主题讲座。
今年法制宣传日是全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如今法制教育已经成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公益小学实现了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通过讲座宣传,真正做到让法制走进校园、让法制常驻师生的心中。(漓渚镇中心小学)

夏履镇中心小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

12月6日下午,夏履镇中心小学邀请镇司法所所长和老校长(均聘请为中心小学法制安全教育副校长)对学生进行一个下午的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吴所长的讲座可概括为“车、水、电、火”四个字,并结合各种生动具体的案例详细阐述,认真剖析成因,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增强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老校长高老师也语重心长对学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学生深受教育,受益匪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夏履镇中心小学)

杨汛桥镇中举行八年级国歌校歌比赛

为加强学生爱国、爱校教育,活跃全校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12月5日下午,由学校学生处和团委组织的国歌校歌合唱比赛在学校操场举行。
八年级(初二)年级9个班的学生着装整齐,精神振奋,风采飞扬。他们以庄重的神情、清晰的吐字、嘹亮的歌声,充分展示了对祖国的歌颂、学校的赞美,表现了“我们是杨汛的希望,搏击新世纪的风流;我们是杨汛的希望,创造那前程辉煌锦锈”的壮志豪情。(杨汛桥镇中:鲍文贤)

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文明习惯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全体学生的文明素养,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专题教育活动,活动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我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大讨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第二阶段:每个学生反思“我身上的不文明行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阶段:“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宣誓、签名活动;第四阶段:每个学生小结反思,进过努力改正了哪些不文明行为,引导全体学生“想读书,能读书,读好书”,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柯岩中学:张涛)

Ⅳ 法律专业知识讲座视频哪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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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