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农村,有专家对农民进行免费的农业知识专题讲座,教室只能容纳100人,可来了200人,你怎么处理
1、首先,因为向农民传授一些农业知识对农村发展相当重要,而且农民也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来听讲座,所以我们不能生硬的只让先进教室的100个农民听讲座。
2、然后,对于这个问题,有几种解决的办法,第一就是同一个家庭的我们可以请他们派家庭代表来听,第二是增设讲座,如果专家行程不合适,还可以有第三种做法,进行现场录像,免费拷贝给农民,或者不定期在课室进行回放。
3、最后,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事前准备不充分,日后应该制定一个准备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事前对参加人数的估计,以及收集群众的讲座建议,保证所有对农业知识有兴趣的农民都能找到一种途径接收到知识。
❷ 农村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如何开展呢流程是什么样的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活动宗旨
宣传金融知识,积极引导农村牧区青年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科学理财,掌握信贷和投资技能,增加财产性收入,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团组织在提高国民金融素质、促进金融生态建设、服务青年生活、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作用。
二、活动主题
宣传金融知识,服务青年生活,建设新农村新牧区。
三、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至XX月
四、活动内容
xx团委协调有关金融部门,组织金融专家和金融机构青年志愿者,充分利用共青团组织和农村牧区青年中心的宣传平台,采取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农村牧区广泛宣传有关金融知识,把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理财知识,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以及反假币、预防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等常识,传送给农村牧区青年。
(一)举办金融知识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通过设置宣传板、播放宣传片、开展金融知识讲座、有奖竞答、广场文艺表演等宣传形式,为农村牧区青年提供金融知识咨询服务。xx团委将协调xx法学会金融证券法研究会、金融办、xx公司等有关金融部门在全区巡回宣讲各种金融知识。
(二)建立金融知识服务站。
xx公司与各旗县(市、区)团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金融知识服务站。通过xx公司网点向公众发放《送金融知识下乡系列丛书》,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提供便民金融服务。
(三)组织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xx公司组织本系统团员青年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并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牧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支持。
五、活动推进
(一)筹备启动阶段
xx团委会同有关金融机构成立“青春建功新农村新牧区——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行动方案。各级团组织相应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青年金融服务需求,制定行动方案并逐级上报。
(二)全面实施阶段
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行动方案,全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三)总结阶段
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金融机构对本地区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评选“青春建功新农村新牧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精品行动、优秀单位和个人,树立先进典型,总结经验。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吸收有关金融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加强沟通合作,构建宣传平台,努力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注重实效的工作格局。
(二)构建长效机制。要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青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准确把握农村牧区青年的金融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项目。要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努力打造品牌活动,构建长效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团刊、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上报有关活动的动态信息,交流活动经验,深化活动效果。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参与与合作,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❸ 高分求一农村法制知识讲座讲稿,时限30分钟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个国家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们国家这么激烈,现实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与违法成本显着提高,特别是用人自主权,工资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受到严重限制。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合同法》并非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时至今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占据劳资关系天平中倾斜的有利地位。当然这是在用人单位改变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们主要讲《劳动合同法》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先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发有关规定执行。劳部法[1995]309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的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但在实践当中,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宜采取书面的方式予以告知,并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已经保障了其知情权。(3)签订书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未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会发生二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未予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首先是如何确定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如何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规定或者集体规定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二)、劳动合同履行1、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元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长度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时间,加班人员的限制)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第四条规章制度的规定解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2、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1、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元元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权(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过错性解除权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因劳动者的过错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无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无过失性辞退权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过错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无过失性辞退权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限制,同时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一是劳动合同法废除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2)、预告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形使特别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合法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劳动合同法 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①《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❹ 农村讲座
与当地农业局联系,一般的不收费。
❺ 要到农村给一二年级的小学生们讲座,讲什么内容好呢
首先让他们知道自己现在的处境,父母的艰辛,然后多讲讲他们不知道的有趣的事情!
❻ 关于乡村安全的内容
农村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一
1、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要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
2、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用电要合理选用熔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开关要控制火线。家庭用电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3、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堆柴草、栽树,不在电线和其他设备附近集会、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4、船只通过跨河线,应及早放下桅杆,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6、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他线路搭连时,要立即停电找电工处理。
7、教育儿童不要接触(碰撞)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8、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修理。
9、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地爬线、拉腰线。
10、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11、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
12、用户发现高、低压电气设备发生断线、跳火、冒烟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电力部门。
农村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二
1、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3、用电器具出现异常,要先断开电源开关,再做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炸的情况,不要赤手去断电源,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4、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情况。
5、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6、不准在电力线上挂晒衣服。晒衣线(绳)与电力线要保持1.25米以上的水平距离。
7、不准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发现电力线与其它线搭接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8、使用手电钻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电源线和外壳接地线应用橡套软线,外壳可靠接地。
2)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站在绝缘垫上或干燥的木板、木凳上。操作人员禁止带线手套。
9、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离开导线的落地点8米以外,并看守现场,立即找电工处理。
10、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可以试送电一次,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故障点并处理后才能送电。
农村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三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工伤预防等相关活动要求,保障经费和人员,统筹推进。一要有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企业日常工作,与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完善台账,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得到落实。二要有培训。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培训工作内容,确保“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同时,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班前会、月度例会、生产经营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固定议题共同安排部署;定期开展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三要有文化。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文化辐射全社会的责任。四要有警示。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专栏,悬挂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安全生产系列挂图。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安全宣传片和安全警示提示。高危行业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定期组织安全反思活动。五要有标识。设置岗位安全描述、风险公告、警示提示、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危害提醒等标识。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校园”
中学、小学、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结合“平安校园”建设,通过加强校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面向广大师生普及安全常识、教授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从早抓起、从小抓起。一要有授课。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寓教于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学、小学、幼儿园每月开设专题安全教育课不少于1课时。二要有氛围。在校园宣传栏、校园报刊杂志、黑板报、网站和“两微一端”等设立安全专栏;利用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播放安全知识和安全提示;在走廊、通道、教室、食堂、学生公寓、实习实训场地等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知识,定期更新安全警提示标语。三要有资料。向学校师生发放安全知识资料,在图书馆、活动室和校园网设立安全角,提供安全知识读物和电子资料下载服务。四要有人员。要有专业人员从事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具有专业特长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投身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要有演练。注重师生共同参与,强调教师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学生的逃生能力、自救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组织两次地震、火灾和防踩踏疏散等应急演练。六要有考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考核,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测试。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机关(单位)”
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内容,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提升全体人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一要有培训。将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干部职工宣传教育和日常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专题讲座和应急逃生演练。二要有氛围。在机关办公区、宣传栏、橱窗、食堂等场所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系列挂图和宣传画,利用电子屏播放安全宣传片和安全提示,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三要有专栏。在机关主管主办的政府网站和“两微一端”中开设安全生产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领域工作举措、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等,鼓励职工开展安全微电影、书画创作。四要有示范。机关单位要带头营造良好的机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氛围,特别是窗口和服务性单位应充分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氛围的营造。五要有保障。机关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