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你为民法典怎样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理提三条建议
为了让民法典更好地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的心里,那么,我们第一要积极的进行民法典的宣传。第二,要积极的进行学习讲座活动。第三,要通过典型引路的方式,通过民法典的相关案例,对民众开展教育!
B. 民法里面什么内容适合讲课大赛
可以讲民法概述。
内容要围绕民法概念,阐释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C. 孟献贵的民法讲得如何
孟献贵简介,自2011年加入众合,授课时间达10年之久。有多年司法考试培训和辅导经验,对于民法学的教学与辅导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体系化、图示化的授课方式深受广大学员欢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他是“萌萌”的民法老师,众合教育独家签约老师,有多年法考(司考)培训和辅导经验,对于民法学的教学与辅导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体系化、图示化的授课方式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D. “民法典进校园”宣讲活动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要从小抓起,从学生开始培养法律思维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民法典进校园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知道民法典对其生活的影响,促使学生运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民法典进校园可以促进民法典的实施,只有理解了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法律。民法典进校园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之一,可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提高法治的地位,使民众尊法守法。
E. 演讲民法典怎样改变我的生活
演讲明发点怎么改变我的生活如果像改变自己的生活这个提高自己的生活只能量多挣钱多交朋友多加强社会交往能力就好了
F. 学习民法典买哪些法律书籍好呢
民法典的深入学习需要准备哪几部书呢?以下是推荐,大家可以合理选择。
《民法典学习问答》。这部书主要对民法典中重要的章节或内容进行主要讲解,特别添加了案例,更能生动形象的描述。更能让读者结合自身与生活准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应知应会100个民法典知识》。应知应会100个民法典知识主要针对于党群领导干部,主要聚焦了100个重要法律制度,将360个常见问题以案释法,方便领导干部快速,及时,准确的进行学习与掌握并应用到日常工作中。
学到这里,小伙伴们都应该清楚了,不同的人可以对应购买学习,当然,网上还有更多的学习资料,包括视频,讲座等。遇到具体的问题或者是更感兴趣的,大家可以深入搜索学习。俗话说的好“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你想要得到什么,就朝着哪个方向去努力,必定会有所收获。
G. 民法解释学
注:本讲座仅是本人记录,未经梁教授审核、同意,可能会有很多错记的。
由于本论坛是法院网的论坛,大多网友都是法官,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办案很有用处,而且,梁教授所讲的对象都是法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即使被梁教授责怪也在所不惜了,呵呵!
特别说明:记录并不完整,也未经作者授权,其中可能记录有误。仅供个人学习之用,非经作者允许,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时间:2002年12月3日星期二 上午8:10-11: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招待所3楼会议室
主讲: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记录:凌云志
我的这节课课表上写的是民法解释学,我主要讲这本书的最后一节,民法解释学的方法,我讲的主要是讲一些例子,可操作性很强,有些内容是书上没有的。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是一个操作性的,20世纪后期,在德国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 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
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司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同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司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同,使用也没有错误。被告自愿补偿,本院准予。这个案件,事实是有的,法律规则没有,结果确有了,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判决。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案件,有事实,没有法律规则,也有调解结果。在庭上,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给双方做工作,如果双方同意,就达成了一个协议。和合同法上所说的和解合议是一样的,在这个调解书中,根据的是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达成了结果。这个逻辑三段论区别于判决。这个公式,用了逻辑公式作出了判决,表达在判决书上,发给双方。法官用这个逻辑公式来说服原告和被告。法官裁判案件,不需要给双方作思想工作。严格说,法官不能接受采访,法官的道理在判决书上,来说服判决。国外的法官都不就某个案件来发表看法的。当事人如果对法院认定事实认为不正确,引用的规则不当,就会上诉,他认为这个判决是错的。他上诉就会认为会得到正确的判决。当事人也是用这个逻辑公式来判断的。在形式逻辑上,大前提、小前提是正确的,推论一定正确。如果不是的,推论就不正确。在裁判上,我们把小前提作为事实认定,大前提是法律适用,推论是判决。运用了一样的逻辑公式,只不过说法不同。这也是我们的法官作为说服上级法院、再审法官的依据。上级法院的法官也是审查这个逻辑公式是否正确,如果逻辑公式都是正确的,就会维持原判。反之,只要有一个不正确,就会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民法解释学主要讲如何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事实认定是民法学的证据规则来讲的。民事程序法上,没有讲怎么样得到这个事实认定。所以,我在书里面增加了:法官怎么样来认定事实这一章。
二、法官怎么样认定事实:
应该说这是法官日常的工作,本不需要我来详细讲。我把他概括起来,加以抽象。我也是从法官的工作中归纳起来的。
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法官在现场,就不能作为法官,只能作为证人。法官判案,法官都不在现场。法官认定事实,不能凭自己的直观,是间接的,是通过证据来认定,来证明事实。法官是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作出一个判决首先要认定事实,是否是每个事实都要加以认定呢?有两种:一类是自认,一类是不争之事实。可以直接作外裁判的事实。除这两类的其他的事实就需要审查,还需要区分,有些不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法官可以通过知识和经验就可以判断,一是显着的事实,一是法律规则是否存在的事实。其他的,都要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这一点,最高院,在行政诉讼规则中做了表述,第68条: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在别的案件中已经认可的,还是怎么?不清楚);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还有我们合同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定的合同,对方默认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定的合同,对方给代理人通知,如果默认,就视为追认。这些都需要举证。68条还有一款说,1、3、5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如早上看到地下有水认为昨天下雨,但对方说是有人泼水,就可以推翻。民事规则,67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一方提出的证据,对方明确表示同意,这就是自认。以上是不需要审查的事实。除此之外,大量的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
法官通过对证据来认定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则54条,对庭审等证据,需要职业道德,通过审查,逻辑规则和经验,证明证据关系,排除其他,公正判断,准确认定。
对证据的判断,法官从何下手来进行判断呢?可否分为若干个步骤呢?
简单案件不需要分那么清楚,证据很简单的,不需要分步骤。
但是,复杂的案件,要分步骤:
1、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才能作为依据。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叫证据能力(程序法上、证据法上称)。至于哪些证据合法,哪些是不合法的证据,要看法律的规定,没有,看最高法院的解释。现在,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证据的规定,55条讲到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我讲的是一样的)。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讲内容,而是形式)2、取得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有违法情形。57条讲的是:四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方面。1、违反法律程序;2、偷录、拍等侵;3、4、超过了举证期限。58条违反禁止性规定。这样,排除后,取得的其他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2、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只有证据真实,才能作为认定证据的根据。不真实的证据很多,收买、假证等,我们在形式上看不出来有违法的,但内容不真实。行政规则56条: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原因;2、客观环境;3、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是否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的其他。不真实的证据加以剔除,真实的证据加以保留。但是,是否以后所有的都可以作为认定的事实呢?有的证据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3、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书证、物证,这些内容是什么,表明了什么意义。第三步的判断非常重要。比前面的两步复杂一些。在证据当中,书面的证据很多,合同案件:合同书,补充条件,是用语言文字写下来的,因此,对这类书面证据判断,首先要弄清楚这些语言文字。这个判断,这个工作,就叫做解释。解释最多的是解释合同书,什么商品、价款等,到要弄清楚,要紧扣文字,这就叫解释合同。需要解释的必要性在于,语言文字有模糊性,有多义性。我们有的时候不注意,司法考试的书有问题,考不上,追究出版社的责任,到底是追究产品还是作者等,即使产品,也会出现很模糊的概念。90年代,案例:欠款6700元,还了一笔钱,写了“还欠款5700元”,起诉要求还款5700元,被告说只欠1000元。这个原告说,白纸黑字写的还欠款,被告说已经还了,汉字的动词和副词都是“还”,在很多情况下,语言文字不清楚,有的是当事人有意、有的是无意的。所以,法官在判断的时候要就语言文字进行判断,进行解释。
下面我来举一些例子:
合同法125条:解释合同的规则,要按照合同的条款…等来解释。
案件:保证责任,保证人出具了一个保证书,木材厂的定金80万元,由本人保证款项的安全。保证的范围仅仅是定金。问题是,这个保证书上明确写的是:汇入我县木材厂。一方说,是木材厂在本行的账户。另一方说还应该包括其他行的账户和指定的账户。这两种解释,都有道理。这个案件最后申诉到最高院。二审:汇入我县木材厂,应该是包括木材厂任何账户和指定的帐户,二审解释保证人应该承担上面的保证责任。本案的事实,汇入了指定的账户。最高法院再审:对同样的解释为:仅指木材厂在保证人本行的账户。汇入其他的账务,保证人无法监督,无法保证。二审解释比较宽,再审比较窄。因此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这是叫文意解释。
125条还讲到了合同的目的,讲到了诚实信用。
主合同上要按照木材厂的指示,汇到木材厂指定的账户,保证合同只限保证人所在的行的账户。这就有冲突。即要考虑文意、也要考虑目的、诚实信用。
所以,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
案例:解释合同书。保证合同,主合同,借款100万,期限3个月。保证书上保证条款,从担保日开始起4个月,超过就不承担责任。担保人究竟是那一天呢?借款是6月4日,到9月4日借款期满。保证责任从9月5日开始算,到第二年的1月5日。债权人9月30日起诉,担保日被解释为担保发生之日,即9月5日。
一审:从担保日之起4个月,担保责任从什么时候开始呢?9月5日。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在担保责任期间,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审:撤销了原判,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认为,担保日不是指保证责任之日,而是指保证人签字之日。5月28到9月27日,9月30日起诉,恰好在担保期间之外。
这就是有截然不同的判决,适用法律上没有问题,都是担保法。出在事实认定上,对担保日的解释不同。说明,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对书面的解释是多么重要。
我个人认为,一审的解释是对的。
刚才两个案件说明了对书面解释的认识。其他的证据,合同书之外的,如物证,酒瓶的标识,商店的牌匾等,也需要解释,在商标权,对一个图案,也需要解释。商品一个玩具,一个造型,也需要。下面举一个例子:
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天龙阁饭店,挂了“天津狗不理包子”,天津就起诉,说其侵犯了名称和商标权。牌匾上两行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代传人”。
一审哈尔滨中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牌匾上有这几个字,并不表示侵权,不是宣传生产天津狗不理包子,而是宣传他的大师傅是第几代传人。宣传的内容不一样。宣传的是某个人的身份。
二审黑龙江高院,撤销原判,原告胜诉。认为:不是宣传大师傅的身份,而是说经营的就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因为二审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考虑到文字的排列和大小,如果要宣传大师傅的身份的话,就应该按照人之常情,把字摆在主要位置,写大一点。人之常情就是人们的生活经验,最高法院行政证据就有,是经验法则。而这个案例中,天津狗不理摆在前面,就是侵犯了天津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就考虑了文字的大小和排列,法官根据经验,进行了判断,作出了判决。
可见,解释在判断证据和内容中是最重要的。
我认为,二审是正确的。
案例:酒瓶,四川在80年代在审理的郎酒案。郎酒和郎君酒,被告振振有词,我是郎君酒,你是郎酒,不承认侵权。
被告生产的酒虽然是三个字,但被告的‘郎’设计成原告的字体,大小一样,而‘君’字设计的很少,法官认为,你这样的做就非常明显,想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如果按照人之常情的话,‘郎君酒’的字体应该一样。按照经验法则,被告是有意仿冒。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了侵权。
法官在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靠证据,自认、不争的事实不需要认定,显着的事实不需要证据,凭法官的知识、经验,按照经验法则来认定。对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按照上面的步骤来进行。
还剩下一个问题:证据相反的时候怎么办呢?
第四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
指诉讼当中证明事实的力量、效力大小强弱。
不同证据的证据力是不同的,书面和口头,应该采用书面证据。这是证据判断中的确定规则。国外,对证人要求出庭,法官要观察,要分析证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证人和案件的联系。还有的国家规定诉讼标的在多大的不能用证人证明。
对同一事实,书证优于口头证据。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就规定了,证据力的大小。63条很详细,说的是证明效力,讲了九种情况。公文书(国家机关制作的)优于其他书面证据。公证书优于其他书面证据。其他的我在这里就不详细讲了。
还有的案件中,以判决书、裁定书作为证据,我把他归结为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证据判断的过程非常重要。
今天上午的课就讲到这里。
H. 人大法学院王轶教授央视讲座:关于民法典,你读懂了多少。200字观后感
这个讲座如果说你看完了,读懂了,那这个观后感是很好写的呀,把他具体的内容弄明白了,你心里是怎么想的?真实的想法写出来就可以了
I. 老师民法讲得好的视频推荐下
姚国庆的民法讲得不错。
J. 民法60讲是什么
首先感谢大家对《民法60讲》的一如既往的信任与爱护。八年来,无数一届届的考生伴随这本书为代表的专题讲座系列,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还有的朋友虽然通过了司考甚至已经开始了律师执业,但也会每年买上一本新版的《民法60讲》,以示支持、留念抑或珍藏。2010年版本虽然换了新的教育机构名义出版,但仍然没有消减大家购书读书的积极性,在此作为作者我先谨致谢意了。
此时此刻,华灯初放,我坐在广州海珠区众合学校在中电数码城的一间办公室里敲键盘,窗外车水马龙纷纷攘攘,但我的心是清静的。中午来穗,袁锦校长给我一本书《如何阅读一本书》。这是一本写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畅销几十年的名着了,两位美国人写的。下午读之,心有有感,正好袁校长也反映众合教育的学员都想了解如何使用《民法60讲》等专题讲座系列如何阅读,能否写上几句话建议大家一下。只能从命,现学现卖加上我自己对这本书的心得体会,写下以下文字,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一、 民法的学科特点以及司考命题的有特点
民法素称博大精深,的确有着非常宏大精深的理论体系,所以对于民法的学习重在理解。这一理解,一定要突出强调体系化的理解与掌握。可以这样说,孤立地掌握民法的某一个知识点,无论掌握的有多好,可能都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迷失了其在民法理论框架下的位置的话。与此相适应,民法的司考命题也是重在考查综合性的知识体系,重视对民法基本概念体系与基础理论体系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的考查。这里只举一例。司考中的民法命题,每年分值在近100分,涵盖的立法文件有25个之多,分别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物业纠纷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侵权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租赁合同解释;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继承法、继承法意见;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知识体系以及立法文件,仅仅掌握各自的部分还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各自的关系,还是主要的一个侧面。
所以,对于民法的复习,一定要处理好理论体系、立法规范与生活(司法、或者真题)实例之间的关系,
同时,民法也显然是商经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之所在。这至少提醒我们在复习的进度上,我们至少要先安排民法的复习其次是商经法的复习,如果复习顺序搞颠倒了,可能效果并不妙。
二、 《民法60讲》做对了什么
一句话来说,《民法60讲》之所以在应试司考辅导领域的成功,就是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法理、法条与实例的完美结合。具体稍微展开言之:
1.就其专题体例而言,并没有拘泥于传统常见的民法教科书的章节结构,而是以知识集群为中心关注点,分为60个左右的专题,打破以上各个民法组成部分以及各个立法文件之间的内容界限,只要在内容上具有共通性或者属于同一类法律现象的,就会出现在同一个专题里面,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得到周详的叙述或者得到总结。举例而言,前者,如’产品责任(加害给付)”一个专题,融合了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所有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这样大开大合、众横捭阖的叙述,在各类民法教材与辅导书中都是不常见的。但确实迎合了司法考试的命题复习应对需要,极大地方便了考生的复习;后者,如“合同终止”一讲里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整合了我国列入司考范围内的民商法、经济法20多个部门法关于各类合同解除的规定,统一列在一起,既让读者一目了然,也极大减轻了读者自己总结的困顿。
2.就其每一专题下的内容而言,以理论体系为框架展开,在叙述上紧紧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的主要法条,但在每一部理论知识与法条内容展开的时候,都会及时附上生活中简单易懂或者过往司考命题中的典型例题,予以辅佐读者理解每一个知识点而唯恐有所偏差。即使每一位读者在理解的某一个知时节点上有偏差,也会予以及时的自我自觉纠正。这样,读者会觉得时时与作者在一起共同思考同步思考而不会有所偏离,利于自学。
三、 阅读《民法60讲》的若干建言
在以上认识背景下,我对大多数读者(具体因人而异,不好适用于每一位读者)阅读本书的应注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利于提高学习效率。
1. 关于阅读时间的选择
建议包括三点:
(1)拿到书就开始阅读,要早越好。由于司考复习量太大,所以尽早复习利用复习的时间越长考试效果越好这是公开的秘密了。在所有学科里面,民法是应该最早启动复习的一个学科之一,至少要早于相关的商经法、民诉法、国际经济法的复习。其次,要在做各类试题之前至少先把本书读透一遍。这样,关于本书的复习起点,对于多数考生尤其大三生来讲,最迟在4月底应该阅读了。
(2)在复习的中段也就六七月份,应该开始第二遍的复习,这一阶段可以配以大量的做题。
(3)在复习的末段也即八九月份,也应该进行至少第三遍的阅读,查漏补缺,重点突出。
2. 阅读次数的设定
不好下定义说究竟读多少遍最合适。但从过去七八年不少考生来函来信发帖子反映的情况看,他们都是至少看了3-5遍或者5-7遍的规模,才最终依赖这本书掌握了民法的体系的,当然也有看了更多遍数的。我的建议是至少3遍。
3. 书阅读越薄
但是,每一遍并不是均等下功夫的。真正会读书的人,都是将书阅读越薄而非相反的。具体而言,第一遍应该全神贯注的、一气呵成的、全面系统的精读一遍,以整体掌握本书的脉络同时也就是司考中的民法的体系结构,以及每一个知识点的细节。第二遍的阅读,应该把已经掌握的或者你认为不重要的细枝末节的东西舍掉,有选择地阅读每一个专题的部分内容甚至只选择阅读某些专题的内容,同时配以练习题来阅读以随时强化一些未掌握的专题的部分内容。第三遍,完全应该查漏补缺的阅读,以补强、纠正个别的内容体系。
以上3遍的安排是虚指。如果你打算阅读5遍,可以把前两遍当做上述第1遍;把第三、四遍当做上述第2遍;以此类推。
4. 交叉阅读
在2010年的版本上,阅读《民法60讲》还要处理好与《配套练习》、《配套核心法条必背》的相应民法部分。我的具体建议是:
(1)关于配套练习,最早在第2遍之后再配合着做。原因是,一则配套练习题的难度并不低,在还没有掌握知识体系之前,过早做有暴殄天物之嫌,如八戒吃仙人果,未尝到滋味又徒增浪费时间与试题本身。另外,在做配套练习题的时候,发现错题的话,一定要回到《民法60讲》的书本中去,查找原因,补强加强。
(2)关于配套核心法条必背,最好的阅读习惯是:在每一讲之前,先熟读两遍本专题所配的核心法条,再来看专题的内容。坚持阅读《民法60讲》的每一遍前都这样做,也可以在阅读完每一讲之后再熟读一遍。坚持,坚持。
这样,配套核心法条必背的编撰目的就达到了,你作为读者也会享受到法条、法理与实例相结合的学习乐趣与效果。而且,你在阅读每一讲的障碍与难度也会大大降低了。
5. 带着兴趣阅读
多年来我一直坚信,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趣味盎然的学科。至于很多读者在大学念书的时候没有感受到民法之乐趣,那多数是因为教书者的无趣或者教科书的乏味所致。但我相信,《民法60讲》可能存在很多很多的缺点,但在趣味上始终是不缺乏的。带着趣味来阅读一本书,是阅读也是学习的高境界,也是学习高效率的内因所在。如果你能在阅读《民法60讲》的过程中(暂时)忘却了是为了一场考试才逼迫自己来阅读这本书的初衷,而沉浸在哪怕暂时沉浸在纯粹学习民法知识的乐趣之中,所谓无意插柳柳成阴,你最终会发现自己获得了最大的收获。
祝阅读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