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着的;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
(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
(四)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第七条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第八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贰’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可能成为疫区的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止血吸虫病的发生。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血防工作。第五条血防所、站(含动物血防站,下同)负责血吸虫病的调查、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未设血防所、站的地方,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含动物防疫机构)承担有关血防工作。第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血防知识的宣传。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讲授血防知识。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学技术、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扩大血防新技术和新成果。第二章病源控制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厕所改造予以扶持,优先安排村民饮用水、厕所改造项目。第九条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修建符合卫生条件的生活供水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修建集中供水工程。第十条疫区的单位和家庭应当兴建具有防止血吸虫虫卵的扩散等功能的无害化厕所或者沼气池;疫区的港口、码头、渡口应当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疫区的领导、渔民使用的生产、生活船只应当设置无害化储粪设施,或者采取措施杀灭粪便中的血吸虫虫卵;在有螺渠道两岸修建厕所、牛栏、猪圈的,应当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应当事先涂擦防护药膏、穿戴防护用具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谨防在该地带感染血吸虫病。
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第十二条血防所、站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对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水体实施药物灭蚴。在实施药物灭蚴前,血防所、站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十三条血防所、站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向接触过疫水的居民、防汛人员和其他人员投服抗血吸虫药,并对已服药人员进行登记;在渔政站、航监站设立的抗血吸虫药投服点,向疫区的渔民、船民投服抗血吸虫药,并对已服药的渔民、船民发给服药证。
渔政站、航监站、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需要服药的公民应当配合血防所、站开展投服药工作。第十四条动物血防站应当对到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进行登记,定期投服抗血吸虫药。牲畜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未服抗血吸虫药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第十五条疫区公民应当接受血防所、站进行的血吸虫病检查。患有血吸虫病的公民应当及时治疗。第三章防灭钉螺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应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优先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经费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能结合防灭钉螺的,应当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第十七条在有钉螺的地方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防钉螺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血防工作管理部门参加:
(一)运河、渠道的护坡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
(二)进水涵闸必须修建阻挡钉螺进入院内的设施;
(三)防洪大堤的护堤平台应当达到不适宜钉螺繁殖的高程,堤外坡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堤外取土坑应当形成规范的隔离沟;
(四)码头、桥梁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第十八条在有钉螺的地方修建游览、娱乐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血防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叁’ 如何预防血吸虫作文高中生3000字
近年来,我市(西昌市) 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生急性血吸虫病发病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据全国血吸虫病疫情报告,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报告急性血吸虫病病人1113例,其中中小学生为568名,占发病总人数的51%.主要原因是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防治血吸虫病基本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暑假期间在有钉螺分布的水域游泳戏水而感染。因此,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中广泛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是预防中小学生感染血吸虫病、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现就切实加强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血防健康教育作为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狠抓落实。
二、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落实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在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每年6-10月)到来之前,将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部署到位。
三、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本省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见附件),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计划、有重点的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预防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要根据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动,例如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等,教育学生在血吸虫病高发季节和暑假期间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同时,要把自己所学到的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扩大社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的覆盖面。
五、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有关血防健康教育的信息资料,协助开展师资培训,承担血防健康教育专题讲座任务等,指导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为解决血吸虫病流行区缺乏适宜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血防健康教育资料的问题,保证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卫生部近期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的科普读物和参考资料等,供各地进行血防健康教育时选用。现阶段,各流行省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科普读物和其他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教育。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师血防健康教育的教学能力。
七、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教育部、卫生部将于今年适当的时候对部分省(市)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况,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血防知识的情况。
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牛、羊、猪等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2)血吸虫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虫病可引起发热、拉肚子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重者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
(3)了解血吸虫生活简史:通过标本或挂图了解血吸虫的一生,认识钉螺。
(4)感染血吸虫的途径:人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虫病。牛、羊、猪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虫病。
(5)预防血吸虫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设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②劝告家长不要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
③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检查和治疗。
这样才能更好地控制血吸虫病的疫情.
预防血吸虫,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消灭血吸虫吧!
‘肆’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和血吸虫病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第三条省和疫区的各级血防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牲畜血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稳定和健全血防所、站等血防专业机构。第四条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疫区内中央、省、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队单位的血防工作,应纳入所在县(市)的血防总体规划,同步进行防治。第二章防治第五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血防意识。
疫区各中小学应将血防基本知识列入教学内容。文化、宣传部门有义务做好血防宣传工作。第六条疫区内的人员、牲畜,都必须按照当地血防机构或农牧部门的要求,接受有关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和管理。
人畜防治必须同步进行。第七条疫区的居民有参加灭螺等血防工作的义务。当地居民应按劳力或田亩每年负担三至六个血防义务工。对疫区灭螺任务重的乡、村,应适当调减外出修水利的任务。
农场、林场、养殖场、芦苇场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灭螺任务,由主管部门、受益单位或承包者承担。第八条疫区有螺地带的灭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实施。不同行政区域毗邻接壤地带的灭螺,由有关单位共同协商,联合防治。灭螺任务大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跨区域的支援协作。第九条疫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新建排灌渠道、涵闸等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
在有螺地带兴建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把灭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同时组织实施。
兴建上述工程设施,其主管部门应与血防行政管理机构共同组织论证。第十条疫情重的区域禁止将旱地改种水作物。有螺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不能改种旱作物的,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灭螺。第十一条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易感染地带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到易感染地带打草、捕鱼捞虾、游泳戏水和放牧。警戒标志由所在村、组负责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
因防汛抢险等必需接触疫水时,防汛指挥部门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血防行政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防护工作。第十二条加强疫区的人畜粪便管理,切实做好对粪便的灭卵处理。禁止在有螺渠道两岸修建厕所、牛栏、猪圈、鸭棚,禁止在有螺的江、湖、洲滩设置畜牧场。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疫区的饮用水管理,并优先解决疫区的水改问题,分期实现饮用水无害化。第十四条在疫区不得擅自扩种芦苇。新建芦苇基地,必须经血防、水利部门论证,有相应的灭螺措施。疫情重的地方禁止扩种芦苇。禁止出卖、引种有螺芦根,防止钉螺随根土扩散。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加强灭螺药品的管理,禁止倒卖灭螺药品。使用药物灭螺时,应对生活用水和水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各级血防专业机构和具备收治血吸虫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发现急性血吸虫病人,应及时治疗;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应积极抢救。第十七条血吸虫病人的检查治疗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收、减、免。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疫情重、危害大,居民生活困难的乡(镇)、村列入扶贫范围。对特困户的血吸虫病人及晚期血吸虫病人,民政部门应在其住院治疗期间酌情予以救济。第十八条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血防应用技术的研究,各级科委和血防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努力提高血防技术水平。
‘伍’ 血防站的日常工作
血防站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查螺、灭螺,报告螺情;
(二)监测、报告疫情;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四)宣传血防知识,进行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查治血吸虫病和对有钉螺地带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5)血防知识大全扩展阅读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方法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流行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讲授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进行有关血吸虫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的教育。
第十条 流行地区的灭螺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春、秋季节统一组织查螺专业队伍,发动群众查螺灭螺。对查明的有螺地带,应当限[1]期完成灭螺任务。
江河、湖泊、水库、河道、排灌道等有螺地带的灭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
村民的自留地、宅基等的灭螺任务,由户主负责。
灭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在江河、湖泊的滩地灭螺,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的灭螺工作,由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协同进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立标志,禁止在该地区放牧,禁止人员进入;对必须进入的人员,应当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流行地区血防和兽医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防治规划,定期对当地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
流行地区的人、畜必须接受捡查和治疗。
流行地区必须做好水源保护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牲畜的管理。对从省内外流行地区来的人员和引进的牲畜,血防、兽医机构有权进行检查。
‘陆’ 血吸虫病的防御知识
一、什么叫血吸虫?
凡是寄生在脊椎动物血管内的吸虫称为血吸虫。脊椎动物指哺乳类如人类及哺乳动物(牛、羊、马、猪、犬、猫及鼠等)。血吸虫种类繁多,在已为人类认识的86种中,有19种与人类致病有关。其中有5种血吸虫,即日本、埃及、湄公、间插、曼氏血吸虫,致使人畜患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的是日本血吸虫病。
二、血吸虫病在哪里流行?
日本血吸虫致病严重,分布很广,包括日本、中国、菲律宾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根据发掘出土的西汉古尸解剖分析证实: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我国就有日本血吸虫病(以下简称血吸虫病)。 在我国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和云南省,但在上述范围内并非普遍流行血吸虫病,各省有一定的县为血吸虫病流行区。
三、血吸虫病对身体有什么危害?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寄生虫病。从西汉古尸发现的血吸虫感染者来算,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解放前,许多人惨遭血吸虫病的危害而丧生,有的村舍也因血吸虫病而被毁灭。患了血吸虫病的病人,早期可以不出现症状,或者可以出现腹痛、腹泻、大便带血和乏力等症状,但是,一般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治疗,天长日久,重复感染,逐渐形成慢性晚期血吸虫病;小孩患了血吸虫病则影响生长发育,长不高,智力低下,看起来就象小老头一样;妇女患了血吸虫病则月经不调,影响生育,并缺乏生活乐趣;如果发展成晚期血吸虫病,则腹腔里就会长腹水,肝脾肿大,表现出肚大如鼓,骨瘦如柴,有的还会大呕血,真是吃得做不得,严重影响劳动生产和生活,靠劳动致富是根本不可能的。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就是影响生命、生产、生活、生长、生育之“五生”。
四、血吸虫生活史
血吸虫的发育和繁殖包括成虫、虫卵、毛蚴、尾蚴和童虫五个阶段。血吸虫成虫寄生于人或哺乳动物的肠系膜静脉中,部分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在水中孵出毛蚴,后钻入螺体,发育成尾蚴。尾蚴遇人或哺乳动物,侵入其皮肤后形成童虫,再移至肠系膜静脉寄生,发育为成虫。
五、什么是疫水?
疫水是指在血吸虫病疫区沟渠、田、塘水中有血吸虫的尾蚴。人畜若接触了疫水会被尾蚴侵入,导致感染血吸虫病。
六、血吸虫病是怎样传播的?
人、畜接触了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尾蚴就会很快钻进人、畜体内,经过37天左右发育成血吸虫成虫,寄生在肠系膜血管里,以吸血维持生命。
雌虫在肠系膜静脉的血管里产卵。卵内含有毛蚴,每条雌虫每天产卵1000个左右,卵很小,要用显微镜才能看见。卵会放出毒素,影响健康;卵随血流到肠壁,能使肠壁破溃而进入肠腔内,随大便排除。
含有血吸虫卵的大便污染了水源,在水温大约25℃情况下,经4小时左右虫卵内毛蚴破壳而出,在水中快速游动,遇到钉螺,很快就会钻入钉螺内,在钉螺体内不断繁殖,形成大量尾蚴。含有尾蚴的钉螺遇水,尾蚴就不断逸入水中,人、畜下水接触到尾蚴而受感染,这样就得了血吸虫病。
血吸虫就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生存,不断地危害着人民生命与健康。
七、人感染血吸虫病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感染途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生产性感染。如在田间从事农活、育秧、栽秧、收割、放水灌田、防洪排涝、捕鱼、捉虾、割草等。二是生活性感染。如在有血吸虫的疫水中洗衣服、洗蔬菜、游泳、洗手、洗脚等。
八、什么是钉螺?
钉螺是血吸虫唯一的中间宿主。它是雌雄异体,水陆两栖的螺蛳。形状呈圆锥形,长度一般不超过1cm,宽度不超过4mm,螺壳表面有纵肋,螺旋一般为6~9个,主要分布在洲滩、沟渠(农毛小沟渠为主)水线上下1m的范围内。稻田中钉螺主要分布在进水口和田埂附近。
九、怎样防治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防治,首先是防,其次是治。防就是想办法预防血吸虫感染,防止人和牲畜得血吸虫病;治,就是治疗已经患血吸虫病的人或畜。
避免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在血吸虫病流行季节,人畜不要到有螺的河,堰,沟渠,池,塘等处洗衣物,中、小学生特别要注意不要到这些地方戏水、洗澡。如非得要到这些有螺环境去劳动生产,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如穿胶靴、戴手套或在身上涂抹防蚴霜等等,避免皮肤与水接触。
积极消灭钉螺。消灭钉螺是预防血吸虫感染最根本的措施,没有钉螺,就不会引起血吸虫病传播。消灭钉螺,一是药物杀灭;二是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新沟,填有螺旧沟。
积极检查治疗血吸虫病。要知道自己是否患血吸虫病,应积极接受血吸虫病检查。中、小学生在学校接受检查,成人在住家所在地接受防疫人员上门检查。目前,检查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粪便沉孵检查、皮内试验、间接凝集试验、环卵试验等。经过检查确诊有血吸虫病后,无论自己有无症状或体征,均要及时进行治疗。目前治疗用的药物叫吡喹酮,此药毒性低,疗效好,服用方便。
十、什么是急性血吸虫病?
急性血吸虫病常发生于对血吸虫感染无免疫力的初次感染者,但少数慢性甚至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在感染大量尾蚴后亦可发生。从理论上讲,任何初次感染者均应表现为急性感染,但在临床仅一部分感染者表现为急性血吸虫病,这可能与感染度和机体对疾病的个体反应性差异有关。
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均有明确的疫水接触史。一般发生于春、夏、夏秋之交,发病多人夏秋季。以6-10月为高峰。感染方式以游泳、嬉水、捕鱼虾。打湖草、抢收夏熟作物、防汛等为主。特别调详细询问病史,在血吸虫病流行区至今仍有极少数偏僻的山区农村尚未查清有无血吸虫病流行。
尾蚴性皮炎:在血吸虫病流行区接触疫水后数小时出现粟粒至黄豆大小的丘疹,痒、无痛,数小时至2~3天内消失,此即尾蚴性皮炎,可由两种尾蚴引起,一是日本血吸虫尾蚴,另一是非人类血吸虫尾蚴。在临床病史记录的尾蚴性皮炎,两者无法区别。
潜伏期:从接触疫水到出现临床症状(主要是发热)的时间,平均约40天。潜伏期长短与感染严重程度有关,潜伏期最短者14天,最长者84天,平均41.5天。大多数病例出现在35天以后,此时血吸虫已交配产卵,虫卵内毛蚴成熟,血液内出现大量虫卵抗原物质。少数病例潜伏期短于25天,此时粪便中尚无虫卵,其急性期症状可能由童虫发育过程中的代谢产物引起。
发热:发热为急性血吸虫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也是判断病情的一个重要依据。发热的高低、持续期限与感染度、机体免疫状态有关,其他全身症状大致与发热平行,典型者午后体温骤升,午夜大汗热退,体温相差可高达4℃发热大致可分为3个类型:①低热型,约占1/4病例,亦称为轻型。一般体温很少超过38 ℃,全身症状轻微。常可自行退热。在慢性血吸虫病重复感染时,常出现此种类型发热。②间歇型与驰张型,在占病人多数,尤以间歇型为多见,亦称为中型。典型者午后体温上升,临晚高热可达40℃,午夜后体温降至正常或38℃以内,常伴畏寒、多汗、头昏、头痛,很少见有寒颤,也少见烦躁不安,热退后自我感觉良好。③ 稽留热型,约占5%,属重型。体温持续在40℃上下,波动幅度较小,可伴有神志迟钝、昏睡、谵妄、相对缓脉等毒血症症状。
急性血吸虫病发热期限从数星期至数月不等,急性血吸虫病发热期间毒血症症状常不明显,不发热期间自我感觉尚好。有部分轻型和中型病人,即使不经特效治疗,亦可自行退热,转入慢性期。重型病人一般不能自行退热,如不予治疗,可迅速出现消瘦、贫血、营养不良性水肿、腹水而导致病死。
胃肠道症状:急性血吸虫病病人食欲可有不同程度减退,少数有恶心、呕吐。腹泻较为常见,大便3~5次/日,严重者可达每日20~30次,常带粘液和血液。重症病例粪便呈果酱状,多伴有腹痛,偶有腹部压痛,肠鸣音亢进,部分病人可有便秘,少数病人可出现腹水,其成因不同于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可能由于肝、肠急性虫卵肉芽肿的广泛形成,导致肝内窦前门脉高压和肠淋巴渗液增多而漏入腹腔所致。
呼吸系统症状:咳嗽为急性血吸虫病又一个重要症状,见于50%左右病例,多表现为干咳、痰少,偶可痰中带血,听诊肺部偶可闻及少许干性罗音或湿性罗音。
肝脾肿大:急性血吸虫病病人绝大多数见肝脏肿大,左叶较右叶显着,可有肝区疼痛。检查见肝质地较软,表面平滑,有明显压痛。肝肿大一般在剑突下50cm内。半数病人有脾肿大,质软,无压病。
其他征象:常见有面色苍白、消瘦、乏力、头昏、肌肉关节酸痛、荨麻疹等。个别病例出现偏瘫、昏迷、癫痫等胸型血吸虫病症状。
血液检查:急性血吸虫病绝大多数病人有白细胞和嗜酸粒细胞增多,白细胞一般在(10~30)×10 9 / L,,亦有超过50×10 9 / L者。嗜酸粒细胞一般在15%~50%间,偶尔可达90%。常有不同程度的贫血和红细胞沉降率加速,部分病人尿检可见少量蛋白质,但管型及红细胞罕见。肝功能试验以丙种球蛋白升高较为常见,部分病人ALT轻度升高。免疫学检查可见血清IgM、IgG与IgE升高,淋巴细胞转化率降低,循环免疫复合物多呈阳性。血清循环抗原检测阳性率达90%~100 %,环卵反应在感染后l个月以上几乎I00%阳性、血清间接血凝试验与酶联免疫试验检测抗体阳性率亦接近I00%。感染5星期后,连续3次粪便沉淀孵化检查虫卵和毛蚴阳性率可接近100%。部分病人血清 异嗜凝集反应和肥达反应可呈阳性,诊断时需加注意。
X线检查: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肺部X线检查,视急性期不同阶段而异,可有絮状、绒毛斑点阴影,粟粒阴影较少见,常对称地分布于两侧,以中下肺野为主,肺门边缘模糊,肺纹理增多,粗糙紊乱,伸展至肺外侧。这种病变持续3~6个月多消失,杀虫治疗可使消失过程加快。
乙状结肠镜检查:乙状结肠镜检可见急性血吸虫病病人直肠与乙状结肠病变以充血、水肿为主,粘膜活俭虫卵检出率为50%,较慢性血吸虫病力低。腺体增生可致息肉。
B超检查: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腹部肝B超检查所见主要为肝、脾肿大,偶有门静脉内径与脾静脉增宽,肝回声增强,增粗,即荧光屏上见光点增加、增粗。
十一、急性血吸虫病如何治疗?
急性血吸虫病确诊后,应立即住院治疗。对体温在39℃以上,中毒症状明显或有严重毒血症、脑膜脑炎症状的病情重的病人,在病原治疗前应予以支持和对症治疗。
支持和对症治疗:
1、加强护理:早期卧床休息,记录24 h出入液量,2~4h测血压1次。有休克者,按医嘱测量血压并稍抬高下肢,对高热者物理降温。
2、支持治疗:补充维生素与液体,口服维生素B、C等,有明显腹泻及消化系症状的病人,可考虑补充水、盐或能量物质。成人输液量每日2 000 ~ 3000 ml,输液的种类应视病情而异。若无明显失水,可用5 %或 I0 %葡萄糖溶液 I000~2000 ml,每I000 ml中加入 I0%氯化钾 I0 ml及维生素 C1~2 g;对高热多汗者,每日加生理盐水 500~I000 ml,葡萄糖与盐溶液量之比为1:1;对有大量水分并伴有离子丢失者,必须注意补钾,每500 ml的5 %或10 %的葡萄糖或复方氯化钠液体中可加入I0%氯化钾10 ml。应尽量动员病人口服,口服不足的部分由静脉补充。病情危重青,时考虑小量输血。
3、退热:急性血吸虫病发热是由于机体受到大量虫卵抗原的强烈刺激所表现出的毒性过敏反应。所以对一般轻型、中型病人,直接使用杀虫药物杀灭虫体,控制抗原物质产生,即可逐渐退热。吡喹酮治疗急性血吸虫病具有很好的特异性退热作用。
非特异性退热药物一般采用皮质激素。对高热或中毒症状严重者可于病原治疗前或同时合并应用,可增进退热效果和改善病情。轻型病人一般不需使用激素治疗;中型病人可短期应用并以口服为主;重型病人宜将激素加在输液中静脉滴注。常用的皮质激素有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及泼尼松等。氢化可的松 100~300mg/d,加入 5%或 I0%葡萄糖溶液 I000ml中,缓慢静脉滴注;泼尼松 30~40mg/d,分 3~4次口服;地塞米松 4.5~6.0 mg/d,分3次口服,或 I0~20mg/d加入5%~I0%葡萄糖溶液中,静脉滴注。对重症高热者,开始用氢化可的松或地塞米松加在输液中静脉滴注,待遇热后改为口服。使用激素时间不宜太长。在体温降低、症状改善后,即可逐渐减量并维持l星期左右。使用皮质激素时,宜同时口服I0%氯化钾,每次 10 ml,每日3次。合并有粪类圆线虫感染的病人,在有效驱虫之前不可使用激素,以免产生免疫缺陷,而造成幼虫播散型超度感染,严重者可致病人死亡。
4、抗休克:对出现休克者,应先补充血容量和电解质。呕吐、腹泻病人,。可采用 I0%葡萄糖溶液 500 ml ,复方氯化钠500 ml,11.2%乳酸钠100 ml,静脉滴注。有酸中毒时,可用5 % 碳酸氢钠100 ml 缓慢静注或滴入。有中毒性休克时.则应用氢化可的松 200~400 ml/d或地塞米松 30~40mg/d,加入I0%葡萄糖溶液500一1000 ml中,静脉滴注。激素一般使用2~3天,待休克控制后即可停用。有微循环衰竭时,需加用胶体溶液,可用血浆100-200 ml或500 ml右旋糖酐40。对有四肢冰冷、面色苍白者,可用美芬丁胺(恢压敏)20~40 mg或多巴胺 20~60 mg或异丙基肾上腺素0.5~1ml,加入 5 %或10 %葡萄糖溶液 500 ml中,静脉滴注。对有四肢温暖、面部潮红者.则应用去甲肾上腺素2 ~5 mg(从低浓度开始)或间羟胺(阿拉明)20~40 mg.加入10 %葡萄糖溶液200 ml中,缓慢静脉滴注。
5、补充能量与抗感染:对不能进食的重症病人,每日从静脉内补充行葡萄糖不宜低于200g。或用能量合剂,如并发感染,应及时使用抗生素。
6、合并疾病的治疗:农村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常合并肠道寄生虫感染,在病原治疗前,宜先行驱虫治疗,可减少病原治疗药物的胃肠道后应;加大合并伤寒、痢疾、钩端螺旋体感染,均应用特效抗生素先予治愈;如合并肺结核.可在抗结核治疗中,适时用吡喹酮予以病原治疗。
7、病原治疗:
对轻型及体温在39℃以下、一般情况较好的中型病人,可尽早进行病原治疗;对病情较重的重型病人,先予支持治疗,治疗合并疾病,改善机体状况,再择机作病原治疗。病原治疗药物当以吡喹酮为首选。治疗急性血吸虫病的吡喹酮用量,成人总量一般采用 120 mg/kg体重(儿童140 mg/kg),6日疗法,每日总剂量分3次服,其中二分之一剂量在第1天及第2天分服完,其余二分之一剂量在第3~6天分服完。吡喹酮见效快。轻型病人在服药1个疗程后2 - 4天内,体温即可降至正常;中型或重型病人需治毕1星期或更长时间体温才降至正常,约50 %的病人于服药后当天可发生伴有寒颤、高热等类赫克斯海默反应,最高体温比治前可升高1℃左右,出现体温“反跳”现象。对服药前体温已降至正常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吡喹酮用量可按慢性血吸虫病疗法进行治疗。对经1个疗程治疗后发热不退者,如无其他病情,可在停药两星期后重复1个疗程。
十二、什么是慢性血吸虫病?
急性血吸虫病经治疗未愈,或未治自行退热,演变为慢性血吸虫病。非疫区人群进入疫区,偶尔接触疫水,轻度感染,未表现急性临床症状,或仅有轻度临床症状,未引起注意,可误诊他病。经半年至l年左右有可出现隐匿型间质性肝炎或慢性血吸虫性结肠炎病变,或B超检查肝脏有回声增强、增粗改变。更为多见的是流行区居民,由于常与疫水接触,经少量、多次感染后获得一定免疫力,居民对血吸虫各期抗原,特别是可溶性虫卵抗原产生耐受性,表现为慢性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病临床可分为以下数型。
1、无症状(隐匿型)
主要为隐匿型间质性肝炎,病人健康与劳动力未受影响,无明显症状,少数有轻度的肝脏或脾脏肿大,肝功能正常。这类病人在流行区颇为多见,尤其是轻流行地区。此外,在城市居民、工人和部队战士中的无症状病人,由于已离开疫区,且接触疫水少,体内虫数少,病理改变轻微,粪便虫卵量少,诊断困难,常需血清免疫反应、直肠粘膜活检或B超协助诊断。无症状型病人终身无显着临床表现,但亦可因重复感染、饮酒、营养失调、感染肝炎病毒 而出现明显症状与体征。
2、有症状
主要为慢性血吸虫性肉芽肿肝炎和结肠炎,最常见症状为慢性腹泻或慢性痢疾。症状是间歇性出现。腹痛、腹泻或粘液血便常于劳累或受凉后较为明显。休息时减轻或消失。轻度者腹泻,每日2~3次,粪内偶带少量血液和粘液;重者可有腹痛,里急后重,痢疾样粪便等。病人一般情况尚好,能从事体力劳动。肝肿大较为常见,表面平滑,质稍硬或充实感,无压痛,已多有脾轻度肿大。有时在下腹部 可摸及质硬且固定的大小不同的包块,此系虫卵沉积在大网膜、肠系膜及腹膜后淋巴结所形成的纤维性肉芽肿,此情况在全国解放初较为常见,主要是反复感染,又未获及时、有效的杀虫治疗,目前已不多见,需与结核、肿瘤进行鉴别。血象可见嗜酸粒细胞增高及轻度贫血。肝功能试验,除血清球蛋白与丙种球蛋白可增高外,丙氨酸转氨酶等均在正常范围。反复粪便检查虫卵或毛蚴可获阳性结果。直肠粘膜活检90 %以上病例可找到虫卵,多为变性虫卵。血清环卵反应、间接血凝试验与酶联免疫试验(ELISA)检测抗体可获 90 %以上阳性结果,而病人的循环抗原可有70%~80%检测到阳性结果。B超可显示肝脾肿大,肝实质回声改变。门脉分支血管壁增厚有助于诊断。
十三、慢性血吸虫病的治疗?
慢性血吸虫病大多无明显症状,治疗目的在于杀灭机体内血吸虫成虫,以消除病原,防止病变发展,保护个体健康,在流行病学上起控制和消灭传染源作用。
吡喹酮是抗血吸虫的首选药物,一般以粪便检查、直肠粘膜活检等病理检查标准确诊的病人为治疗对象。血清免疫反应如 COPT、IHA、ELISA阳性者亦可考虑给予治疗。吡喹酮片剂每片200 mg。常用疗法有两种;①常现的治疗方法为成人总剂量 60 mg/kg体重(儿童体重不足 30 kg者总剂量可加全 70 mg/kg),2日疗法,每日量分 2~3次在餐间服,体重超过 60 kg者不再增加剂量,仍按 60 mg/kg服药。②在疫区大规模治疗中多采用成人总剂量 40 mg/kg体重 1日疗法,总剂量I次顿服或分2次服。服药期间及服药结束后3~5天内,应注意休息,减轻体力劳动,避免高空和水上作业。治疗方法可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服药;在大规模治疗中经询检,如无吡喹酮禁忌证,也可由医务人员送药上门监服,服药后加强随访,及时处理副作用。
十四、疫区住地居民如何预防血吸虫病?
疫区住地居民生产、生活活动接触疫水频繁 ,一定要加强管理,切实搞好预防。一是在居民活动频繁的有螺地带设立血防警示牌和血防宣传岗哨 ,教育、劝阻群众不要接触疫水,不要到疫区地带采粽叶、拔芦蒿、打湖草、放牧、捕鱼虾等 ;二是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到有螺地带从事种植、捕捞活动,应尽量减少涉水次数 ,并在下水前涂擦防护药品 ,穿防护服等 ,做好个人防护;三是教育妇女、儿童不要到有螺疫水中洗衣、洗澡等 ,尽量使用井水或自来水 ;四是每年应主动接受一次血吸虫病的专项检查。
十五、为什么要特别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教育管理 ?
盛夏和早秋季节少年儿童喜欢到湖水和沟渠中游泳、戏水、洗澡、捕鱼捞虾,如果是在疫水地带就有可能染上血吸虫病。儿童得了血吸虫病不仅消瘦虚弱 ,发育不良 ,个头矮小 ,有的甚至成为“侏儒”,而且严重影响读书上学 ,荒废学业。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 ,疫区学校要开设血防常识课,使儿童学习和掌握一些血防知识和防护方法 ,不到疫水中玩耍。学校和孩子家长要加强学校校外活动管理,特别是在暑假期间,一定要禁止学生到疫区放牧和游泳、捕鱼捞虾。并以班级为单位制订学生防护公约 ,组织夏令营、血防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血防意识。
‘柒’ 500字左右小的学生血防知识作文
500字左右小的学生血防知识作文入下:
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寄生在人或牛、羊、猪与哺乳动物体内所引起的一种地方性寄生虫病,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虽然我们地区经济发达,环境整治非常到位,血吸虫离我们已经非常遥远,但是对它的重视还是不能有丝毫放松。因为由于我市处于沿江沿湖地区,芦苇丛生,柳林交错,为钉螺孳生提供了极好的环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血吸虫是人、畜共患寄生虫病,其终宿主除人以外,还有多种家畜和野生动物。在传播途径的各个环节中,含有血吸虫虫卵的粪便污染水源,钉螺的存在以及人群接触疫水是三个重要的环节。
它不论何种性别、年龄和种族,人类对血吸虫皆有易感性。生长钉螺的地方的水(包括草上水珠和湿泥)里就可能有尾蚴。
当人和牲畜接触虫疫水,如游泳、戏水、洗东西、捕鱼虾、打湖草等,尾蚴就会迅速钻进皮肤进入人(畜)体内,最快10秒钟。进入体内后,脱掉尾部变成童虫,童虫经血液流经心脏、肺脏,到达肝脏的血管中,约经过十天到达肠系膜静脉寄生,成为成虫。
然后产卵使人和牲畜得病。每条雌虫一天可产卵1000-3500个。
血吸虫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加重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儿童患病后未及时查治,可妨碍生长发育,个子矮小,成为侏儒。青年可影响生育。
总之,血吸虫病的危害概括起来就是影响生产、生活、生命、生育、生趣。看了影片,我知道了消灭血吸虫病要全面落实“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其综合防治措施主要包括:个体防护、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管理粪便、管理水源五大措施。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重新认识血吸虫病、预防血吸虫病,标本兼治而努力。
‘捌’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必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群众,落实以查灭钉螺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第三条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并列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第二章机构第四条流行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畜的血防工作。水利、环保、化工、轻工、医药、农垦、物资等有关部门,承担与各自有关的血防任务。第五条血防(防疫)站、所,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内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管理工作。
血吸虫病流行较重的沿江和山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恢复或者建立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其他流行地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在卫生防疫站内设血防科,乡(镇、场)卫生院应当配备血防人员,村卫生室要有乡村医生负责血防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设立血防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书。乡(镇、场)卫生院设立血防检查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血防监督员有权对辖区内各单位开展血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血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血防检查员协助血防监督员的工作。第七条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
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查螺、灭螺,报告螺情;
(二)监测、报告疫情;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四)宣传血防知识,进行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查治血吸虫病和对有钉螺地带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防治第八条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使流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了解血吸虫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第九条流行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讲授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进行有关血吸虫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的教育。第十条流行地区的灭螺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春、秋季节统一组织查螺专业队伍,发动群众查螺灭螺。对查明的有螺地带,应当限期完成灭螺任务。
江河、湖泊、水库、河道、排灌道等有螺地带的灭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
村民的自留地、宅基等的灭螺任务,由户主负责。
灭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在江河、湖泊的滩地灭螺,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损害。第十一条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的灭螺工作,由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协同进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立标志,禁止在该地区放牧,禁止人员进入;对必须进入的人员,应当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第十三条流行地区血防和兽医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防治规划,定期对当地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
流行地区的人、畜必须接受检查和治疗。
流行地区必须做好水源保护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第十四条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牲畜的管理。对从省内外流行地区来的人员和引进的牲畜,血防、兽医机构有权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在有螺区兴建、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其主管部门必须与当地血防机构研究,采取灭螺措施。
‘玖’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第三条血吸虫病区(以下简称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称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血防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血防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第二章管理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血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四)参与同血防有关的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其他与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工作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农业生产,负责疫区群众性的灭螺活动。畜牧部门负责疫区家畜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疫情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水利部门应将疫区的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负责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
疫区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村民开展血防工作,并确定一组成人员兼任血防管理员。第六条各级血防主管部门设置血防监督员。血防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血防现场调查;
(三)观测疫情并随时报告;
(四)对违反有关血防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五)提出改进血防工作的建议;
(六)完成血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血防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血防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都有向当地卫生、畜牧部门、血防主管部门或血防监督员报告的义务。第八条疫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防所、站、组和畜牧部门设立的家畜血防站、组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分别承担辖区内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科研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
血防专业机构的设立和撤并除按规定报批外,应事先征得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承担血防工作的义务。
驻疫区的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第三章预防治疗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限期达到控制疫情发展,逐步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第十一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处形式对公民进行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常识课列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第十二条血防专业机构必须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对自己范围内的警示标志负有保护的责任。第十三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第十四条疫区应改进粪便装存设施,加强居民点、作业场所、牧场和水上船只的人、畜粪便管理。
疫区厕所的粪便处理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未经杀卵处理的粪便,不得向有螺区排放。
严重疫区应限期实行生猪圈养和牛的定点安全放牧。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易感地带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在有螺地带植树、种芦苇或者兴建足以孳生、繁殖钉螺的工程,应当将消灭钉螺和个体防护措施纳入规划,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六条查螺灭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操作规程有计划地进行,确保灭螺质量和人、畜安全。
‘拾’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血防计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血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血防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技、农业、水、林业等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推广血防先进技术。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血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政策和计划;
(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
(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
(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
(六)组织开展对人的查病、治病工作;
(七)承担药物灭杀钉螺的任务。第九条农业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制定家畜血防实施细则;
(二)对家畜血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家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治疗;
(四)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等血防工作;
(五)指导血防区农村居民科学兴建沼气池,改善卫生环境;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第十条计划、财政、水、林业、民政等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计划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将血防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经费,研究制定与血防有关的财政政策;
(三)水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负责将灭杀钉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江河湖泊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编制和实施植树造林抑制钉螺孳生的工程计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血防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开展血防工作。第十二条 血防区的农场、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血防计划做好血防工作。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益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林业建设资金等实施的农田、水利、林业建设项目,能结合防灭钉螺的,优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第十五条 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血吸虫病分类防治工作方案分别开展人群血吸虫病和钉螺存在状况、家畜血吸虫病调查。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开展调查时,血防区的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根据钉螺存在状况,确定有钉螺地带和易感染地带的范围,报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易感染地带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堤防管理部门负责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