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蒙古族知识
蒙古族,现有人口4806849人。主要聚居在内蒙古自治区,其余分布在中国的东北、西北地区。
蒙古族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传奇色彩的民族。千百年来,蒙古族过着“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生活。中国的大部分草原都留下了蒙古族牧民的足迹,因而被誉为“草原骄子”。
蒙古族在科学文化事业上比较发达,特别是明代以来,在历史、文学、语言、医学、天文、地理等方面,对祖国的科学文化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民间文艺方面,“好力宝”是蒙古族中流传很广的一种演唱形式,马头琴是最富特色的民族乐器。
蒙古族始源于古代望建河(今额尔古纳河)东岸一带。“蒙兀”是“蒙古”一词最早的汉文译名,始见唐代。“蒙古”最初只是蒙古诸部落中的一个部落的名称。13世纪初,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部统一了蒙古地区诸部,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蒙古”也就由原来的部落名称变成为民族名称了。蒙古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学。蒙古族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分为内蒙古、卫拉特、马尔虎--布里亚特三种方言。
B.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促进自治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第四条蒙医药在我国民族医药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蒙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扩大蒙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蒙医、中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蒙医、中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盟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蒙医、中医管理机构的建设,旗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蒙医、中医管理人员。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完善蒙医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逐步达到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水平。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要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七条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实际,逐步设置蒙医、中医科(室)和蒙药、中药药房;有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应当备有蒙医药或者中医药。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个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等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和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门诊的建设,支持蒙医药和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鼓励开展蒙医药和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蒙医药、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蒙医、中医和西医的结合。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蒙医药科研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蒙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新制剂。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新制剂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蒙药、中药药材资源,禁止掠夺式开采。促进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建设蒙药、中药药材生产基地,逐步扩大药材资源。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保护和利用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文献,支持蒙医药、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蒙医药、中医药文献资料库。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文献及秘方、验方。
蒙医药、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继续教育机制,不断提高蒙医药和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队伍的素质。
重视培养蒙医药、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鼓励着名蒙医药、中医药专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蒙医、中医人才的培养。举办6个月以上的蒙医、中医各类培训班,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自治区鼓励开展蒙医药和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从事蒙医药、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步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设立蒙医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蒙医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发展蒙医药事业。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医、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C. 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蒙医正骨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蒙医正骨,全称为蒙医正骨疗法,亦称为蒙医整骨疗法或者蒙医整骨术,是指蒙古族世代相传并视为蒙古族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治疗各类骨折与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等一系列病症的疗法。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医学、药学、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有:
(一)蒙医正骨医药医疗知识;
(二)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三)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单方、验方、秘方等;
(四)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器材、蒙药材、制剂、药酒等制作技艺;
(五)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蒙药材及其栽培技术;
(六)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起源、传承、科研、推广途径等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七)蒙医正骨特有的传统习俗;
(八)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第四条蒙医正骨保护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和社会参与原则。第五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蒙医正骨保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蒙医正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设立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批准、公布本级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扶持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五)培养、引进蒙医正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等蒙医正骨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持;
(六)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蒙医正骨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出台、向上申报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器材、药物、制剂、药酒等加工、贮存、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蒙医正骨活动场所、设施;
(九)扶持、发展与蒙医正骨相关的器材、药物、制剂、药酒等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
(十)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蒙医正骨诊疗技术和传统文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蒙医正骨保护中的蒙医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三)宣传、实施蒙医药法规和政策,推广蒙医正骨诊疗技术;
(四)建立蒙医正骨诊疗技术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公示并定期更新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五)组织师承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核或者考试;
(六)开展蒙医正骨诊疗技术人员培训;
(七)组织制定蒙医正骨诊疗技术规范;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设立蒙医正骨行业协会;
(九)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蒙医正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等纳入医疗保险目录;
(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分档次的蒙医正骨医疗收费标准并定期予以修订;
(十一)依法查处利用蒙医正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蒙医正骨保护职责。第七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蒙医正骨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蒙医正骨资料档案,指导、监督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依法查处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工作的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D. 多音字“蒙”怎么读音和组词
蒙有3个读音:
1、mēng:欺骗,昏迷,胡乱猜测;
2、méng:愚昧,遮盖起来,受,形容雨点细小,姓,蒙庄, 同“艨”;古地名-北蒙,古水,沱江支流,即蒙江;
3、měng:蒙古族,蒙古包。
组词:
启蒙、蒙昧、鸿蒙、承蒙、蒙眬、蒙受、蒙药、发蒙、蒙尘、开蒙、童蒙、愚蒙、蒙难、蒙混、蒙童、蒙哄、蒙馆、冥蒙、坑蒙、葱蒙、蒙盖、蒙没、蒙灭、蒙古、内蒙、蒙皮、蒙面、蒙汉、乌蒙、空蒙、蒙括、蒙恩、端蒙、蒙求、溟蒙、蒙羞、蒙冲、微蒙、蒙顿、东蒙
(4)蒙医知识大全扩展阅读
字形演变
字源解说
附一 文言版《说文解字》:冡,覆也。从冃、豕。
白话版《说文解字》:冡,覆盖。字形采用“冃、豕”会义。
组词解释:
1、启蒙
使初学的人得到基本的、入门的知识
2、蒙昧
不懂事理;愚昧
3、鸿蒙
古人认为天地开辟之前是一团混沌的元气,这种自然的元气叫做鸿蒙
4、承蒙
客套话,受到
5、蒙眬
快要睡着或刚醒时,两眼半开半闭,看东西模糊的样子
E.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蒙医药事业,加强蒙医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蒙药生产、经营以及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蒙医药事业,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蒙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自治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管理。民族、财政、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章、人事、物价及其它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医药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具有蒙医药专业技术的人员。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应设置蒙医药管理、监督科(室),负责蒙医药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的蒙医药机构,不得随意撤销。
鼓励蒙医药机构在国内外开办蒙医医疗机构、蒙药经销网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发展农村蒙医药事业,将其纳入农村卫生事业规划。
乡(镇)卫生院加强和完善蒙医科(室)建设。
鼓励蒙医药人员到乡(镇)、村从事医疗工作。第七条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和药店列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药店。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把蒙医药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蒙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和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资助蒙医药事业的发展。
蒙医药事业经费和蒙医药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第九条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蒙医人员,经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从事个体行医。第十条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医疗、科研、生产从业过程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蒙医药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管理。对蒙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考试、考核时,应以蒙医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为内容,试卷可采用蒙古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地组织乡村蒙医资格考试、考核,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蒙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
(三)蒙药生产企业、蒙医等级医院和科研机构评审、评估的推荐;
(四)卫生系统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工作;
(五)审评新蒙药的创制;
(六)蒙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蒙医药高等教育事业。
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地选拔蒙医药人员到专业高等院校深造。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鼓励蒙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的总结和技术传承工作。
支持蒙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制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第十五条自治县蒙医医疗机构加强蒙医医案、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论证档案的管理,开展典籍、秘方、验方的搜集、整理、研究。
加强地区和国际间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自治县蒙医医疗机构、蒙药生产企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民间经临床应用,疗效显着、安全的蒙药秘方、验方,开发新品种,创立主导品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蒙药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蒙药生产企业,对征收的蒙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返还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开发蒙药。第十八条药品监督部门应当按蒙药的特点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县经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蒙药制剂室配制的蒙药,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蒙医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F. 蒙药学的蒙药学本科专业介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蒙医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蒙药生产、检测技能、掌握一定的现代自然科学和蒙药销售推广等方面的知识,接受蒙药炮制、制剂鉴定和现代药检技能的基本训练,掌握正确制剂、正确认用蒙药的基本能力。
通过学习,将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掌握蒙医药基本理论和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
2、掌握蒙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技能;
3、掌握蒙药及其制剂质量的控制和鉴定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4、掌握蒙药药理学和毒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5、具有蒙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基本理论与技能;
6、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7、掌握一门外语;
8、了解蒙药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及时获取信息及应用信息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新药开发实际工作能力。 蒙医学基础、蒙药学、蒙医方剂学、蒙药药用植物学、蒙药化学、蒙药制剂学、蒙药鉴定学、蒙药炮制学、蒙药药剂学、蒙药药理学、蒙药分析、蒙药资源、药事法规、蒙药志、内蒙古植物药志、蒙药材标准等。
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 内蒙古民族大学(10136)、内蒙古医科大学(10132)
G. 蒙医是在什么时候就有了,他的历史
18世纪的松巴·堪布―伊舍巴拉吉尔的《西勒嘎日·莫隆》(《识药晶鉴》)是蒙药的奠基篇,收载蒙药390种。同时代的察哈尔镶白旗的洛布桑·索勒日哈木着有《曼奥·西吉德》(《药物识别》),全书分为四部,共收集药物 678种。19世纪初,内蒙古哲里木盟奈曼旗的占布拉通尔吉用藏文编着了《李斯尔·米格金》(《本草图鉴》),收载蒙药879种,成为今天学习和研究蒙药的主要经典。 蒙药进入现代以后,发展速度大为加快。据统计,我国现有蒙药2230种。除了内蒙古自治区外,我国东北和西北的许多蒙族聚集地也都普遍使用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