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要什么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宗教院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并保障规划和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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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预防在寺庙景区被骗
当今骗子的骗术真是花样百出,无所不用其极,他们竟利用人们拜佛的心来行骗,简直可恶至极。下面裕祥安全网
教大家如何预防在寺庙景区被骗,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如何预防在寺庙景区被骗
小编总结如下;
调查显示,目前很多旅游景点尤其是一些名胜古迹,都会有一些寺庙,经常会看到一些香客到寺庙里上香,寺庙的人在你上完香后还经常让你看募捐明细,募捐明细上有些人的募捐金额大的惊人什么8888元啦,10万元了,募捐最少的都在千元说话,这些募捐金额都是假的,主要是让你不好意思捐少。
景区私自设立功德箱的行为是典型的,基于侵害信众或消费者知情权的商业行为。这是彻底的打着宗教的幌子在赤裸裸的欺骗。这种行为不仅限功德箱,类似的很多。
你如果留心的话你就会发现好多名字的笔迹是一样的,这就不排除寺庙里的人在弄虚作假,再者募捐的钱最后都到哪里了,这样就会在你的心里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果是真的他们把这些钱做了善举我们觉得值,如果寺庙的人挥霍了,是不是你觉得被骗了,如果是信徒那就另当别论了。
在寺庙里买香或者寺庙推荐你买什么信物或者平安符的话,建议你还是别买,在山西某着名景区的香有着上千甚者上万,所以建议大家在景区注意这些。如果是有能力的信徒,那你就买吧。
还有一些寺庙里有假僧人,主要就是为了骗人钱财的,总之就是看到讲话阴阳怪气的那种就举报了吧。
出门在外一定要处处提防陷阱,小心被骗。下期旅游意外安全小知识
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讲解外出旅游如何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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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土家族信仰什么宗教呢
土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世居毗连湘、鄂、渝、黔的武陵山地区。通过对各个民族有需要注意哪些风俗习惯
的了解我们知道土家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那么土家族信仰什么宗教呢
下面裕祥安全网
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景区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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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宗教
土家族处于原始宗教崇拜阶段。有祖先崇拜、自然崇拜、英雄崇拜、图腾崇拜等多种形式。
其祖先崇拜为土王、八部大神、向王、向王军,这些都是土家早期的祖先神,认为其灵魂可以庇护本民族的繁荣昌盛。建有庙、祠堂,定期祭祀。土家族认为廪君死后化为白虎,故敬祭白虎,各地都有白虎庙,廪君即是相王天子,本名巴务相,故白虎庙、廪君庙、相王天子庙皆是供奉同一人,家里神宪上所供白虎神位,实则也为供奉廪君。
受汉族影响在宗教方面,主要迷信鬼神,崇拜祖先。这些神不是他们自己的神。过去有巫师驱鬼。有的地方信道教。
梯玛信仰
在毕兹卡的聚集区中,从事祭神驱鬼巫术的人常是土老司,土家语称他叫“梯玛”。土司统治时期,土老司权限较大,他可管村寨的祭祀、驱鬼、许愿、还愿、婚姻与婚礼,求子嗣、求雨、解纠纷、治病、占卜、丧葬等。土老司所用的法器有师刀、斩刀、铜铃、牛角号、五彩柳巾棒等,其装束是头戴凤冠,上穿花褂子、下系八幅罗裙。
红衣老师
孟兹人的民间宗教职业者是“红衣老师”。一孟兹语里红衣老师被称为[pu53 ztsa35] ,此当为汉语“菩萨”一词的地方音。
红衣老师身穿红色法衣,手中拿法器牛角,一般只能在自己堂殿范围内担任掌坛师。堂殿以户为单位,某户人家在新居落成时“安神龛”请哪位红衣老师,以后即为他的堂殿。堂殿在民众和红衣老师两方面都是代代相传。
以上就是裕祥安全网为大家介绍的土家族信仰什么宗教。土家族受汉族影响在宗教方面,主要迷信鬼神,崇拜祖先。这些神不是他们自己的神。过去有巫师驱鬼。有的地方信道教。
④ 反邪教教育宣传内容是什么
反邪教教育宣传内容包括了解邪教是什么及邪教组织、邪教的性质及基本特征、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
反邪教知识教育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有的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府组织。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
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邪教头子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
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其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三、邪教的基本特征。
(1)神化其“教主”,“创造”一人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所有邪教有一位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的头目,通常都自封为先知、教主、使者、首领、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2)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
(3)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教主”们往往借口考验信徒们的虔诚,不择手段地诱惑他们购买其邪教活动用品等,自己却从中盘剥牟利。
(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大凡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
(5)实施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们常常通过所谓的神功异能、精神诱惑、暴力威胁、心理暗示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这正是一切邪教的用心险恶之所在,也是邪教危害酷烈之所在。
四、邪教是怎样骗人的。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3)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玩符谶(读“趁”音,迷信的预言、预兆)等各种把戏吓唬人。
(4)套近乎拉拢人。
(5)小恩小惠收买人。
(6)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五、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邪教: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宗教: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邪教: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
宗教: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邪教: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
宗教: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邪教: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数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邪教: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逆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
宗教: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邪教: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六、为什么要警惕邪教。
邪教使人贫穷。它们用各种名义欺骗群众捐出钱财,让群众不事生产,造成生产荒废。邪教破坏家庭。它们诱使群众离家不归去“传教”,许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庭破败。
邪教残害生命,它们欺骗群众只要信“教”就可以有病不医、有药不吃,上当的人小病被耽误成大病,甚至死亡。邪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数邪教组织都有绑架、勒索甚至杀人的行为。
七、怎样认清邪教。
邪教都谎称自己是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搞活动。邪教自称是“信神”、“信教”、“信耶稣”、“传福音”,实际上是让人信它们自己立的邪教头目,比如什么“女耶稣”、“三赎”等。
一般都有下面这些特点:邪教偷偷摸摸到人家里“传教”,偷偷摸摸搞聚会,甚至不敢说真名,用什么“灵名”或化名。邪教用小恩小惠拉拢人,让人荒田、抛家、弃学去相信“神”。 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
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邪教让人把政府、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受骗群众和政府对着干等等。
八、如何反对和抵制邪教。
同邪教组织斗争是正义与邪恶、文明与愚昧、进步与倒退的较量,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场严肃斗争。我们每个公民要做到“崇尚科学、拒绝邪教”,自觉抵制邪教的各种宣传和捣乱破坏活动。
(1)提高警惕,认清邪教组织反动本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科学,讲文明,树新风,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
(2)态度要坚决,对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要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
(3)敢于斗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4)如发现等邪教分子在非法串联、秘密集会、聚众闹事,印刷、偷运、散发、邮寄大量反动宣传品,书写、喷涂、悬挂、张贴邪教内容的反动标语、搞电视插播等,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拨打110报警。
(5)如有人向您宣传“三退”、“九评”等内容,或向您手中传递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光盘、书籍、印刷品等),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其行为。
(6)当见到邪教的传单、信件、邮件、光盘、传真等反动材料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由公安(保卫)人员进行查证处理。
(7)当收到邪教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要立即将其删除;如接到邪教宣传内容的骚扰电话,要直接挂断。
(8)当发现人民币上印有等邪教内容的字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之后再到银行兑换,避免继续流通,造成恶劣影响。
(9)当发现有喷涂等邪教内容标语、悬挂等邪教内容的横幅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发现家人及亲戚朋友练习等参与邪教活动时,要坚决反对,耐心说服教育和正确引导。
参考资料来源:赫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