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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法规知识全文

发布时间: 2025-01-10 09:57:17

A.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法律依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帮助。

第二十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和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B. 有关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名称

与幼儿园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未成年人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
《幼儿园工作规程》
6、
《幼儿园管理条例》
7、
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C. 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幼师必读:幼儿园法律法规知识总结大全!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园、学 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 护的身心健康。
“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 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园安排未成年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园应当做好保育、工作,促进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动的室内吸 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进行 安全。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 环境,向宣传保育、教育的知识,共同担负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园的保育和工作应当促进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园应当贯彻保育与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 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 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 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 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 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工作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9号)规定:
所有在幼儿园工 作的园长、老师都必须持证上岗,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各地将逐步开展对各园所规范办园的巡回检查!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 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 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 临时监护人,对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D. 我国学前教育<strong>法律法规</strong>有哪些

我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
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具体如下:
1、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 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