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工作常识
1.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三)什么是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 *** 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系统)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要管到哪里,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业务,要同时对保密问题作出安排和检查考核。
(八)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知识;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研讨;7.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2.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4.保密宣传教育;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9.泄密查处工作。
2.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保密法?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
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 *** 、中央 *** 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8.什么是保密教育?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
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
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11.什么是工作秘密?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
3.如何做好文件保密工作
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文件保密工作:准确 地标明文件密级,控制文件的印制权限,限定文件的阅 读范围、加强文件的印制管理、严格文件的封发管理、严格登记制度。
秘密文件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 各环节都应严格把控,具体要求包括: (1)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递,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 传递。 (2) 专人负责,专室阅读,专送专取。
(3) 要有专门的保险柜保管,机要室门窗要有安全 设施,并定期检查,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4) 定期清退,如发生丢失现象,要及时追查,: (5) 办毕后要按要求立卷归档。
(6) 未经批准,不得借阅给知密范围以外的人员。 (7) 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密级^ (8) 销毁秘密文件要登记造册,并派专人监督销毁 过程。
4.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秘密会议应从以下方面做好会议保密措施: (1) 要在会前认真研究具体的安全保密措施,规定 保密纪律,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2) 会议召开之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扩音、录 音设备的保密状况。 (3) 与会人员入场前要按名单验证身份,并由本人 签到。
(4) 会议文件、资料印发要有专人管理,统一标明 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严格控制范围。 (5) 领导同志的讲话,未经本人审阅同意,会后不 得擅自整理印发。
(6) 秘密会议是否需进行新闻采访报道,或哪些内 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能报道,要事先呈报会议主管 领导审批。 (7) 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工作。
5.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1. 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 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
2. 保密常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 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 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 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 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 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 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 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 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 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 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 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 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 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保密在线网)
从几起案件看互联网泄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QQ、微信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态势,由于其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电子邮件泄密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点检查办公网络使用、存储介质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等。检查中发现,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办公,文件资料传递均通过126电子邮箱收发。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处工作人员断开所有办公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发改委保密办将电子邮箱内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备份。经鉴定,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的5个126电子邮箱存储、传递过7份秘密级文件资料,此外还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据了解,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与辖区各区、县相关部门日常来往大量业务资料、统计数据,同时也传达少量下发文件,因办公专网正在建设过程中,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专网验收合格前暂时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各类文件资料,并给处内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申领了连续编号的126电子邮箱。事后,该市发改委给予交通能源处处长邱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该处,副处长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分管该处的发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着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严重泄密。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经查,10月下旬某日,某单位在内部招待所组织集体学习某会议精神,涉密人员刘某在个人房间中阅读、学习某涉密文件过程中,接到同事邹某发来的聊天微信。在邹某的要求下,刘某用手机将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此后,邹某又将文件照片整理成较为完整的文档,出于资料共享的目的,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王某,王某又传递给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过微信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QQ泄密
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联网上被泄露。经查,刊登该文件的是某县一所中学的门户网站,文件来源于学校所属的县教育系统QQ群。该QQ群是县教育局办公室为方便发布通知、传达文件,组织各中小学办公室主任组成的。10月下旬,该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案例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信息记录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如何防止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密
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政治、经济、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数量明显增多、层次不断提高、范围持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时,并未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外部原因看,极少数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利用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合作交流的迫切愿望,千方百计窃取我国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从内部原因上看,一些与外方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以可乘之机。
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应将保密审查作为立项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国组织、个人承担或参与合作。如果必须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文章节选自:中国保密在线网)
http://news.gzu.e.cn/s/18/t/841/cf/6f/info53103.htm
3. 保密业务常识
1.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三)什么是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 *** 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系统)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要管到哪里,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业务,要同时对保密问题作出安排和检查考核。
(八)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知识;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研讨;7.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2.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4.保密宣传教育;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9.泄密查处工作。
2.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保密法?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
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 *** 、中央 *** 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8.什么是保密教育?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
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
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11.什么是工作秘密?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
3.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秘密会议应从以下方面做好会议保密措施: (1) 要在会前认真研究具体的安全保密措施,规定 保密纪律,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2) 会议召开之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扩音、录 音设备的保密状况。 (3) 与会人员入场前要按名单验证身份,并由本人 签到。
(4) 会议文件、资料印发要有专人管理,统一标明 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严格控制范围。 (5) 领导同志的讲话,未经本人审阅同意,会后不 得擅自整理印发。
(6) 秘密会议是否需进行新闻采访报道,或哪些内 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能报道,要事先呈报会议主管 领导审批。 (7) 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工作。
4.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1. 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 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
5.如何做好文件保密工作
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文件保密工作:准确 地标明文件密级,控制文件的印制权限,限定文件的阅 读范围、加强文件的印制管理、严格文件的封发管理、严格登记制度。
秘密文件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 各环节都应严格把控,具体要求包括: (1)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递,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 传递。 (2) 专人负责,专室阅读,专送专取。
(3) 要有专门的保险柜保管,机要室门窗要有安全 设施,并定期检查,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4) 定期清退,如发生丢失现象,要及时追查,: (5) 办毕后要按要求立卷归档。
(6) 未经批准,不得借阅给知密范围以外的人员。 (7) 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密级^ (8) 销毁秘密文件要登记造册,并派专人监督销毁 过程。
6.如何做好单位的保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保密工作陆晓芳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事关最高利益的重要工作,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在和平建设年代,保密就是保质量,保发展;就国家的某些特殊领域而言,保密工作仍然不失为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宝。
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部门秘密,是国家、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重要战略资源,与国家、企业和部门单位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和企业、部门单位的持久发展和最高利益,是顺利推进国家战略决策和企业、部门和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保障。新形势下的国家、企业、部门和单位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和企业、部门和单位的经济安全,局面稳定,关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前途和未来命运。
在社会经济日益繁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保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更加艰巨的新问题,新挑战,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这使得保密工作的要求更宽,科技含量要求更高,工作要求更严。
但是,与保密现实要求相反的情况却是:保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动向,新的状况。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尽人意的表现:第一,保密意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一直处在不断的调整改革之中,在调整改革中不断得到了发展完善,趋于更加科学和规范,但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一些人保密意识不强,政治敏感度不高,战略眼光短视,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出现了漠视保密工作甚至根本没有保密意识的现象。第二,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人无视国家和企业的保密法规条例,个人私欲膨胀,崇尚“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公然出卖国家和企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实现所谓的个人价值。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国家经济实体、集体经济实体和非公有经济实体、民营经济实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涉密主体增多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从而使得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第四,经济实体的增加,加剧了人员的流动,各经济实体、各单位之间人员的交换流动增多,势必造成经济实体和单位秘密外泄,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存在着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隐患。
泄密事件的不断上升,很可能会给国家经济和安全稳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就要求在新形势下,必须提高保密工作的质量,必须将保密工作放在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企业单位持久发展的战略位置上进行考量。怎样做好国家和涉密单位的保密工作呢?笔者认为,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涉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第一要务。
涉密人员,掌握着影响国家和所在单位、企业稳定安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信息,其个人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的强弱,直接关乎国家的安全稳定和所在单位的发展存亡,因此,涉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泄密的严重后果,强化保密观念和法纪观念,树立真诚敬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的政治职业素质和真诚做人的高尚道德素质,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端正态度,注重细节,剔除受以往社会生活影响形成的随意散漫、信口开河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时刻提高警惕,牢记自身的使命,特别注意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基本的防范手段和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以免因为自身的疏忽,给国家和所从事的事业,造成泄密的严重损失和危害。第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保密制度,是保障保密工作持久发展的核心。
家有家法,国有国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国家涉密单位和相关涉密工作的集体和单位,从保护涉密人员、防止涉密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应该事先建立健相关的法制体系和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流程,制定审查方式和程序,完善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保密责任制度,并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该严格按审核标准确定信息保密级别,制定保密方案。
采用“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方法,责任到人,教育和培训相关涉密人员熟练掌握本部门涉密工作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保密工作人人清楚,责任人人分明,做到管理到人,落在实处。第三,与时俱进,提升保密能力,加大人才、物力投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窃密手段也实现了高科技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加大对窃密事件的防范力度,杜绝保密信息泄露,要求我们加强涉密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其防范能力和反窃密技术,提高人防,做到工作有目标,落实有预期,推进有措施,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系统性。同时。
7.新形势下如何强化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首先,严把思想关。
当前一部分人收到利益驱动,缺乏政治眼光和法制观念,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和出卖国家资源,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所谓的个人价值体现。这种思想观念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国家保密工作的进行,背离了国家的财产和群众利益。
我们在机关队伍中应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给机关工作人元灌输一种责任意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工作流程。领导干部在保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保密工作能够上行下效,持之以恒。
其次,严把技能关。有了保密的观念还少不了保密能力。
针对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不了解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对基本的防范手段不知不会,意识不到违规操作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要加强保密工作的内容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对于保密的工作方法进行普及,加强防范意识,单位内部要定期检查落实,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监督,贯彻落实相关保密法规。
最后,严把审查关。行政机关在公开 *** 信息前,对拟公开的 *** 信息要进行严密审查,保密审查要做好三方面:一是“谁公开谁审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 *** 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展开工作;二是事前审查,要强化保密审查,必须在 *** 信息公开以前进行,层层审批,不得疏忽遗漏;三是依法审查,审查主体要合法,审查程序要合法,审查依据要合法。
确保审查工作遵循法律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