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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工会知识讲座PPT

发布时间: 2022-12-23 20:53:53

A. 工会法知识讲座

工会法知识讲座

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到89134262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B. 浅析如何做好煤炭企业工会工作

工会是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工作本质上就是做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工作的崇高宗旨,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干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煤矿企业工会,必须坚决去除行政化倾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端正思想,要坚持群众路线,做好职工群众服务工作,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信心与决心。
一、煤矿企业工会必须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力戒官僚主义作风,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一是思想上始终尊重职工。二是感情上始终贴近职工。三是行动上始终服务职工。真正把职工群众当亲人,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最大限度地畅通职工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竭诚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二)扫除形式主义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要维护好职工群众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水平。选树推广职工先进典型,激发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能。
(三)牢固树立廉政思维,杜绝享乐奢靡之风。牢牢把握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一是从严治会,建章立制,杜绝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二是工会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利益观,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克服贪图享乐思想,筑牢杜绝奢靡防线。三是选树典型,弘扬正气。
二、煤矿企业工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煤矿企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克服这些困难开展好工会工作,必须要加强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切实依靠各基层分会的力量,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工会还要加强与生产、安全、经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服务职工、依靠职工的基础上,服务于企业工作中心,带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形成企业党、政、工合力前进的良好局面。一方面,以开展各类劳动竞赛、主题活动、合理化建议为契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通过推动班组标准化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使工会工作在融入职工、融入企业的过程中激发活力、彰显作为。另一方面,企业各级工会工作人员要切实融入职工工作生活中,关心职工生产生活,了解职工诉求、征求职工意见建议,使工会工作做到“全面服务职工,服务企业”。
三、煤矿企业工会必须着手提升煤矿工会自身能力
工会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工作实际,解放思想,创新理论,改进措施,坚持群众路线,要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不断深化拓展,切实提升自身的能力,开创工作崭新局面。
(一)找准工作定位。在当前新形势下,煤矿工会要摆正自身位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放在首位,真正起到联系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贴近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做到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二)更新服务观念。煤矿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和工作定位上要进行新思考,积极有为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促进工会从活动型向学习型转变,从福利型向维权型转变,从形式型向安全生产型转变。
(三)解放思想观念。煤矿工会工作的发展必须运用创造性思维,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最新的理论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群众性创新增效活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
(四)结合工作实际。煤炭企业各有不同的现实情况,企业工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新思路、新情况、新问题,找准与企业的结合点,坚持党组织的领导,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方式的创新,真正服务好煤矿职工。
四、煤矿企业工会必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工会不仅是为职工服务的,也要为煤矿企业的发展负起责任。煤矿企业工会要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才能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企业工会要为职工技术等级晋升创造条件,稳步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培养和造就更多的技术能手、技术标兵。要教育引导职工在干中学,立足岗位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既要学习书本知识,又要结合实践提高运用能力。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科技攻关,“小发明、小革新”活动。把职工素质的提高与创建学习企业与争当学习型员工结合起来,把职工素质工程纳入现代企业发展战略,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打造一支知识的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总之,在党的群众路线指引下开展新时期煤矿的工会工作,就必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时刻为职工着想,时刻为职工服务,同时结合工会的内在规律,依法行为,注重实效,结合实际,围绕企业工作重点,进一步把煤矿工会组织打造成“党政靠得住、职工信得过”的学习型、服务型、指导型、创新型、务实型的新时期工会组织。

C. 如何举报煤矿的违规违法行为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省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D. 基层工会怎样在煤炭企业中发挥作用

安全工作是煤矿的第一要务,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和中心工作,也是员工群众的福祉,安全工作能不能抓好,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工会作为组织,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坚持融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维护员工的权益,发挥好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工会组织如何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剩余2324字)

E. 矿山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如此的脆弱,需要精心的呵护,无视安全,就是无视生命的存在。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矿山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矿山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范文一:

2012年6月26日,吉林市政府在中钢吉炭集团工人文化宫组织播放电影《生命监管》,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全体监察员共同观看了电影。由于和片中主人公丁安处于同一个工作战线,所以每一个镜头都使自己觉得亲切和熟悉,也更加被主人公的行为所打动。

电影《生命监管》是以“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丁安同志的事迹为原型,艺术加工创作而成的。丁安同志生前是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毕生致力于煤炭工业建设和煤矿安全监察事业。站内在传达国家局的通报文件和学习丁安同志活动中,我就已经了解他的感人事迹,通过观看本片更加使我直接的感受到丁安局长“铁面无私执国法,忘我工作情为民”的高尚情怀。丁安给我留下的一个深刻印象是他的不讲情面、铁面无私。影片中的周矿长是他几十年的兄弟,还曾经救过他的命,但丁安在安全监察中针对煤矿查出的安全隐患,毫不客气地罚款50万,哪怕周矿长谈再多的交情发再大的火也没有用。就因为救过他的命、就因为几十年的老感情,所以才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之以历,因为这是丁安理解的另一种对“老伙计”的爱和负责。联想到在平常工作中经常听领导讲的一句话:宁听骂生,不听哭声。我觉得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任何情面可讲。煤矿安全工作永远是“从零开始,向零进军”,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永远没有功绩,有的只是无尽的责任,但是矿工兄弟们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一个个团圆的家庭,就是佩戴在我们胸前永远的军功章。

影片中丁安他也是一名平凡而普通人,但在煤监战线上他却一言一行向我诠释了什么叫“平凡的伟大”。我也一定要在这条战线上认真的去做每一件平凡而又伟大的工作。————

最近我观看了优秀共产党员《人民的好儿女》系列片,每个人物的事迹都深深感动了我,印象最深刻的重庆市巫溪县田坝镇中鹿小学教师——赵世术,山西省平陆县国营林场护林员——荆保山,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东海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宋德金。

赵世术,1977年师范毕业,到偏僻乡村小学任教。为了减少家长对孩子上学、放学过河的担心,主动承担每天接送学生过河的任务。五年时间,每天三个小时,雷打不动,直到修上吊桥为止。不到三十岁,就患上风湿性关节炎。从最初的拄着拐杖到校上课到后来的妻子背着到校上课。到了手指不听使唤时,只好用绳子将手指与粉笔捆住板书。他用自己毕生的心血铸成了“大山的火把”,照亮了一双双希望的眼睛,温暖了一代代渴求的心房。

守护山林24年的荆保山。在寂寞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坚守职责,他没有在独自守山的寂寞面前退缩,没有在山林大火面前被吓倒,也没有在病痛时放弃责任。在大山深处,他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要求践行了自己作为一名护林员的承诺。

宋德金,被誉为“矿山的保尔”,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东海煤矿安全培训教师。时任通风区区长的他,不顾个人安危,在处理一次瓦斯事故时,将灾难留给自己,双眼失明。身残志不残。针对90%的矿难都是矿工不懂安全知识所致的现实,为了矿工“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主动承担安全知识教育。九年时间,举办安全培训班161期。无论刮风下雨、炎炎烈日,都在爱妻的搀扶下准时到达。矿工们尊称他为“送安全”。功夫不负有心人。近几年来,该矿未发生安全事故,为矿山安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看完影片,我叩问自己,也做了思考,是什么样的情怀使他们造就了如此浩瀚宏阔的心胸?是什么样的精神使他们令九州动容?我想,这感动,来源于他们的尊严、善良、信心和坚强。也许作为一个平凡的人,无力去做一些惊天动地的大事情,但如果都能为别人做些什么,为社会做些什么,为家庭做些什么,那就会成为一个感动中国的人。

矿山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范文二:

无论事情如何,我们都要把握好一切,在工作中,一定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安全是人生重要的一课,安全是职业的低线;在安全和效益面前,重要的是先安全,再考虑效益,我相信事故都可预防;我更坚信所有都可以管理上找到原因。

我参加工作20多年来,让我牢记的就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核心就是责任,需要我们服从他人的管理,也要加强自我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好任务,最终实现事故不再发生。

3月是一个不寻常的月,我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组织了一期矿井顶板灾害安全知识讲座,我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安全培训,在课堂上开展好安全知识讨论活动,让我们最好的心态投入到安全知识学习中去,每一名参训者带好笔和本子,做好了记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所有顶板事故皆可预防,如果能达到安全事故为“O”,那么,我们的企业的未来是非常美好的,安全——软实力的提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尤其是我们煤炭人更需要学习,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自觉提高安全文化的执行力,才能更好的开展好自我管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顺利转变,最终形成“我要安全”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安全要靠“自我管理”,保证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自我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人生就是一出戏。”就需要我们真正时刻演好每一个不同的角色。安全和其他的工作不一样,你忽视它的时候,它就一定想办法让你注意到它,这个糟糕的现象就是“事故”。

安全生产中的自我管理,只能像演戏不能像游戏;在投入到生产中去后,日复一日地工作,要一定确保不出事故,有了事故后面的工作就没法去做,或者是难以去做。常说的那样:人生不是游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做错了就不能重来。自我管理,一开始就按照规则去做,重复去做就会养成好习惯,好习惯是工作的需要,坏习惯就是工作的隐患,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会爆发。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是一个转变,实现矿工自我控制的行为控制、自我保障安全。现在我公司对安全非常重视,公司矿井各都有警示标志、告示牌、标语口号、宣传画口号、警示语、安全文化宣长廊等等。只要矿工能看到的地方到处都有,让员工确实感受到安全管理的氛围,员工很容易进入角色。

谁安全、谁生存;谁安全、谁幸福。要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执行者要“以人为本”,积极调动起员工自主责任安全感,自我管理成为自觉行动,人.活着生活才会美好。培训中心的老师讲矿井顶板事故及防治措施时,内容实在、有根据,增强了我以后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知识面。那就是我们管好了人的因素就会避免了事故,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细心点、认真点、勤快点、大家都有点责任心、事故就不会发生了,那样我们的安全局面就会变的越来越好!

通过培训中心老师多方面讲解培训后,使我感受很深,对安全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感悟。让我认识到了:培训把安全放在首位,以便提升区队、班组成员素质和思想意识为根本,坚持做好煤矿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执行:安全就是矿工第一权益的理念。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立足安全发展、强化现场管理,完善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升人、机物的安全;以“安全文化”为灵魂;坚持“以人为本” 为核心。企业非常重视我们矿工的安全,我们就要更加珍惜安全,这次学习培训,培训中心的老师给了我们引了一条安全之路,至于怎么走,还是要靠我们大家,认真学习培训中心老师的《6S管理》、《安全专题知识系列—煤矿顶板事故》、《顶板管理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坚硬难冒顶板的控制》、《综放工作面顶煤松动爆破弱化处理方法》等内容、我们要真正的去领悟其中的内涵及要点;真正按学以致用,做一个合格的煤矿工人;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学习多方面的安全知识,在工作中找准自己所要工作的目标,确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自己教育好自己;在学习中在工作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知识、技能、技术和防范的安全知识常识。在工作、生活中我会好好珍惜好自己,确保安全伴随我在单位成长、奋斗。

矿山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范文三: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

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或损失。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事故残酷,一旦发生就不可原谅、无可挽回,我们就是要在提高安全保证程度的基础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4、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5、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

F. 统计知识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统计知识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煤炭企业统计工作开始出现新的问题,信息处理的速度越来越快,对统计信息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当下,我国的煤炭市场正处于一个瞬息万变的状态,因此,煤炭企业不仅要加速转换自身的经营机制以实现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的统计工作,推动煤炭企业的管理水平在整体上得到提高,以实现多产出、少投入的目的。

一、加强统计工作是提高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煤炭价格完全放开,煤炭将完全推向市场,统计工作在煤炭企业的科学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提高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就要加强煤炭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一,统计是煤炭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煤炭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对于一些经济信息展开快速准确地了解,从而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在煤炭企业统计工作中,统计基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在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的同时,还要重点抓好各单位的基础工作,使得统计人员能够深入基层准确、及时地掌握第一手权威资料,为大大提升煤炭企业管理效率,提供更快、更好、更有价值的统计信息。

第二,强化煤炭企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煤炭企业经营管理提供的相关依据应真实有效。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没有高质量的统计数据,就没有高质量的分析和决策。一旦数据失真情况严重的话,不仅影响煤炭企业的发展,还会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造成误导,甚至出现严重后果。

第三,煤炭企业统计人员能为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快速提供煤炭企业内外最全面、最准确的统计资料。煤炭企业统计工作在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煤炭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数量、质量、成本、收入、利润及职工工资等,统计部门基本上都掌握,并且将这些资料装订存档,为各级领导掌握企业情况,指导工作,制定煤炭企业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规划,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资料。

二、统计知识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途径

(一)转变观念,解决人员问题

首先,对于企业管理而言,其核心观念是如何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的统计工作,使得企业的领导以及广大员工能够深刻认识到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其次,煤炭企业要想在其经营管理中使得统计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需要提升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得人员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当下,大多数的煤炭企业统计人员均缺少对于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现代的企业制度、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等的理解,加之新时期里新的市场环境对煤炭企业的统计人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只有高素质、高学历的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才能很好地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相适应。所以,转变观念、使得人员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是煤炭企业统计的重中之重。

(二)合理定位统计与煤炭企业其他职能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下,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企业统计部门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为广大企业领导做出相应的决策之上。当然,煤炭企业的统计部门还应当还要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明确划分职权范围,主动配合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凡是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联的业务事项,都要积极参与其中,使统计工作有机地渗透到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中去,将各项专业管理自然有序地贯穿起来,形成以统计管理部门为核心,相互协调的管理系统。

(三)提高统计分析深度,树立为经营管理超前预测意识

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所得的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汇总,对数据资料加大科学预计量,对经济形式展开一系列地预测与分析,自觉地投入到煤炭企业经济管理中去,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中心,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敏锐地发现和预测领导以及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研究以及专题活动,为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四)稳定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煤炭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愈来愈复杂,经营管理的内容愈来愈丰富,对统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就目前看来,煤炭企业统计队伍中具备一定的统计知识的员工所占的比例还是相当小的,且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人员总体素质并不高。煤炭企业可以通过外聘以及内部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培训机制,对每一层次统计岗位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得统计人员结构发生改变,加强统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政治思想素质。

(五)加快煤炭企业统计现代化建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煤炭企业统计工作开始出现新的问题,信息处理的速度越来越快,对统计信息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必须建立煤炭企业内外部统计信息网络,加快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为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者提供最准确、最及时的统计信息。

三、结论

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煤炭企业为了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应结合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形建立煤炭企业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使得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取得统计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统计工作在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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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煤矿企业治亏创效工会要干什么工作

工会积极开展群众性治亏创效工作,围绕群众安全、创新创效、劳动竞赛等重点,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奴隶解决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脱节、工作方法不适应、组织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实现“治亏创效”工作与企业重心同频共振。
(一)围绕群众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六月安全月”活动,举办安全宣誓、安全签名、安全宣讲、知识竞赛、安全咨询、警示图片展、文艺进区队等活动。深入开展“创无争优”群监竞赛、“安康杯”竞赛及“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等活动,推动群众安全工作持续提升。
(二)围绕群众创新创效工作,广泛开展职工绝技绝活征集、“五小”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征集等群众性创新创效活动,为企业治亏创效、转型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围绕建功立业竞赛,坚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以班组建设为抓手,组织引导广大职工广泛开展以“学习一门新技术、创造一项新成果、改革一项新工艺”为内容的建功立业竞赛活动,打造融入“治亏创效”行动的新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