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础知识 » 小超知识产权价值

小超知识产权价值

发布时间: 2022-11-20 16:53:09

‘壹’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请高手进来解答)

(一)
着作权是指着作权法所确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让与或按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取得,他人均无权行使,否则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二)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三性,分别是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四)
商业秘密的特点: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三、信息性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
五、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五)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利的对象或者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也没有任何具体明确限制物权人权利的制度。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形式的。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法律原本赋予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其他人却可以依据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支持,行使依法原本属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换而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体的物质实体,物质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在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以再现,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性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当知识产权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实体物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在这种物权和着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着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者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着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终究不是无价的,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我们也不能为任何创造性智力成果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菜场,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既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人们对它的任何利用,都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实现。我们正是从二者的关系中,找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价值量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的规定性是通过其载体价值的折射而转化出来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量,则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由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它可以通过大量地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收益。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财产的减少,反而会增加。这和物权也有很大的区别。
(六)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定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法。商‌因此‌,‌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决定了它的受保护范围时:
1、对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较宽‌,‌可以扩大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独创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窄‌,‌可以只集中在与其使用商品相关的类别‌法。
2、对驰名程度高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对驰名程度低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窄于驰名程度高的商标‌法。‌
3、对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对使用在生产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窄于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法。
4、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对他们的保护应根据各部分显着性的强弱、知名度的大小来确定范围‌法。商‌其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法。
5、对于那些自身显着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到其由于使用而产生的显着性‌,‌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字体已经在使用中产生了很强的显着性‌法。商‌因此‌,‌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法。
6、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到所判定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的关系‌法。商‌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从宽掌握‌法。

‘贰’ 谈谈“知识产权”的看法和认识

性质1: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 性质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 性质3: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 意义: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意义1: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意义2: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 意义3: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意义4: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 意义5: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

‘叁’ 知识产权在生活中的重要性究竟有那些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5)推动可续技术和品牌文化向前发展。

(3)小超知识产权价值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

‘肆’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

中评协等国家部委主管机构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制定了《知识产权评估指南》,后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

评估机构可以到中评协的网站上寻找,当然更欢迎应联系我们单位,在知识产权评估方向特设立的事业部做专项研究,相信定能够帮助到您。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着 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指南》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该《指南》中明确了实操中必要流程、内容、方法、目的、范围、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问,另,再附对《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图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够帮到您。


‘伍’ 知识产权能为公司带来什么利益呢

按照知识产权的几个类别说明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的利益:

1.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
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版权保护有许多优点:
1、 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 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 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 保护范围较广,能有效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5、 费用较低,且只需一次性付费,不必缴年费。

如果你想做好企业知识产战略方面的业务,可以找香港联瑞知识产权集团做,我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他们公司做的,我们企业已经成功的通过他们的服务,把手里不需要的专利卖出去变成了资金。

‘陆’ 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或许可贸易的价格;(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值,如以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柒’ 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范围能否具体说说

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专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益来获得知识产权,其实知识产权这种法制概念性的东西很少有人去接触,毕竟很多人不是学习这个专业,也不是从这个方向来发展,实际上知识产权还是有很多需要值得学习的地方。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它是属于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以称之为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之为知识所属权,一般指的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用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利益,如果是侵犯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捌’ 什么是知识产权其法律特征和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知识产权
[编辑本段]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着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着作权)两部分。

【具体解释】
[编辑本段]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着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着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着作权。在我国,着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着作权、着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等,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着作权人对着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着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着作权法第10条)。着作权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着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知识产权特点】
[编辑本段]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着作权是着作人身权(或着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着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着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着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着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编辑本段]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着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着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着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着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知识产权相关小知识】
[编辑本段]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的总部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鼓励创新
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鼓励创造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新
2008年:尊重知识产权和赞美创新
■从创新和拥有知识产权的关系看,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二是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取得知识产权;

三是直接引进知识产权。
着作权:
1: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其中着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着作损害着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着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着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玖’ 知识产权的价值应该怎么算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将无形的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与传统的产权理论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其与普通财产权一样也具有相应的知识财产标的的转让、收益、使用、处分等,只是其权利持有人的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应用与普通财产权有着细微上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明确产权的好处在于交易的双方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个人成本有一定的认知与控制,努力弥合与社会成本的偏离,促进市场活力,扩大公平竞争,推进技术转化和交流,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赢。

明确知识产权,重视产权的能动作用,利用产权界定和制度,使其契合公司的整体发展与愿景设计及价值重组,可以进一步促进资源的使用和整合,从而使市场中的这种制度安排也即某种游戏规则最大限度的服务公司整体发展并实现效益最大化。因为任何交易均存在一定风险,而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这种交易的游戏规则不明确甚或不存在,所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并注重其法律规制与保护,不但可以有效避免侵权纠纷,充分发挥市场效力,更可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机会,扩展知识产权的流通等。

此外,资源的使用与整合特别是知识产权更应该讲究效率,而其受制于一定地区、国家的相应制度选择、安排与维护,而这均需要成本,所以为最切实的利用与保护相应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创益,则明晰知识产权就极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保护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在各种不正当竞争涌现的当下,对于自身的商标、专利、着作权作品、商业秘密、产地标记、厂商名称、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进行有效维护与保护就显得相当重要。必须有一个适应市场变化并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注意收集并保存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使用证据、维权记录等,并在出现侵权纠纷时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此处可参考白家与白象的知识产权纷争中白家的惨痛教训。

1、收集并保存使用证据
可以有效证明相关知识产权的最早使用;便于在侵权纠纷发生时及时、有效、准确地提供具体使用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最佳维权策略的选择等

2、合法、正确使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标的
只有合法的、正确的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标的,才能形成有效的使用证据,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认可,才能最终为自身利益创收。

3、及时将涉及公司发展愿景和多元化整合的相关知识产权标的进行登记、申请等法律操作手段

4、将知识产权标的进行交叉保护,发挥法律保护的最大效应
如将典型的着作权作品的文字、图形等申请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图文并茂的商标申请着作权登记;以及将其与相应产品相结合而创作外观设计并申请为专利;也可将某外观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将着作权中的计算机软件与专利进行交叉申请保护等,利用相互间的保护优势并克服彼此的保护漏洞,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以真正维护权利持有人的相应权益,并合理有效的最大限度为其创造经济效益和企业效益及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