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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律知识大全

发布时间: 2022-11-19 19:21:27

1.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第九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第十三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四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广场、道路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城际轨道、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景区、景点、文化展馆、文化古迹、体育场馆、公园、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由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承担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负责;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八)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他非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 关于法律的知识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的知识点只要有立法权,民事规范,刑事规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 关于法律的知识

法律分析:法律知识有很多内容,如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许多方面。其中,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 日常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按不同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社会法和私法;基本法、法律和法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学的理论分类;法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 法律的基本知识是什么

法律的基本知识内容如下: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6. 法治知识内容简短有哪些

法治知识内容简短有:

1、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2、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创文明和谐家园。

3、学法方懂法,懂法则畏法,畏法而不违法。

4、增强法制观念,建设法治政府。

5、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8、诚信在心,法治在行,平安在望。

9、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0、让法律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依。

7. 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控、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村庄美化绿化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支持、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科学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有关单位及个人落实治理责任。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办理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权利。尊重村民意愿,按照政府确定的治理重点,结合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优先次序,听取村民对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践行健康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村民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法律规范和科学知识、文明习惯等内容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第二章村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区域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村住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当地自然和人文风貌、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农村房屋建筑、产业发展等情况,做好规划设计前期调研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村庄规划。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长期公布,方便村民查询和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村庄规划的评估,提升规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8.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8)肇庆法律知识大全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9.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人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因此不算是医疗事故。
2 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患者无法确知该门诊与医院的关系。因此医院应负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有区别吗?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意外则是指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4 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对病人的救治义务,医院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急救处置。
5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法律小常识二

1.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

法律小常识三

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