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监测
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能帮助用户在海量的互联网数据中搜索巡查哪些内容盗用了用户的作品,并快速定位侵权主体。将用户从海量的互联网信息搜索和繁琐的资料整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监测准确度和维权效率,有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7*24小时全网监测,让侵权无处遁形
微版权通过指纹特征提取与比对技术,结合网络爬虫、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进行全网7*24小时侵权监测,对海量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存储及管理,按一定算法自动识别和判断哪些内容涉及抄袭,爬取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②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最新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着作权、网络着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性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范了民事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上开店正式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
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其他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③ 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升级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遭遇的专利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企业间的竞争已从传统的经营、销售、市场手段延伸到专利诉讼。
传统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一般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环境不完善;
知识产权风险把控专业能力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不健全。
六大步骤,全面控制消除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1、系统分解产品
对产品结构和所采用的技术层层分解至最小单位,形成产品分解树。
2、充分检索专利
针对产品的销售区域,对产品所采用的技术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
企业专利检索由于缺乏战略性、持续性,检索人员素质不高等局限性的存在,会导致了企业专利风险的发生。
3、评估专利风险
对检索所得出专利文献进行详细分析,挑选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并评估其风险。
4、设计规避方案
针对具备侵权可能性的专利进行相应的规避方案指导设计,全力化解潜在威胁。
5、部署防控预案
针对无法规避的专利从商务、法律、市场、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环节,部署系统性的防控预案,将专利风险降至最低。
6、生成专利风险地图
将分析所得专利标记于产品分解树上,全面把控产品面临的专利风险。
我们已经为多家企业提供了创新产品的专利风险分析和预警服务,为这些企业显着减少了产品侵权的可能性,促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④ 如何保护大学生知识产权
1.强化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应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了解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也只有在学习、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提,才能增强这种意识,才能具备依法保护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有利于我们在毕业后的工作中能正确地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了解各种维权途径,能在权益受到危害之后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社会舆论的导向和良好风气的形成,媒体的正确引导和推广
可以在广播或电视宣传片中普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发些相关
的宣传小册子、海报,或者出版系统化介绍知识产权的书籍,然后建立有关知
识产权的网站。
3.法律制度的健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实用性不强,所以导致不少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不太了解的现状,可以通过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更加有效的来支持维权。
4.各大高校的教育与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的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广教育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规模、层次及结构;设立知识产权必修课,普及相关知识;增加科技、实践、学术类的比赛和活动,树立浓厚的学术气氛,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帮助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专利等。
⑤ 科研机构如何有效管理知识产权
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有统计表明,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70%源于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通常体现为论文和专利。但是在我国一些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并不高,“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转化”,最终,付出多年心血才获得的创新成果被他人免费使用,自己得不到任何回报。而很多科研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常常不重视,导致重复研究,造成巨大浪费。
目前,我国大部分科研机构主要靠国家的科研经费开展科研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都比较紧张,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为帮助科研机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笔者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的专职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可以包括制定科研机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划;组织和跟踪专利申请、保护和转化的全过程;进行与专利相关的流程管理工作,向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督促和协助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维护专利信息数据库、对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利用和转化等。
另外,由于科研机构常包括多学科多方向的课题组或者研发中心,还可以为每个课题组或研发中心指定兼职或专职的专利专员,来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挖掘、评价和申请。
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要建立专利申请制度,确保专利申请先于论文发表,防止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资产流失;建立在开题前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制度,防止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建立专利评价和经费保障制度,采用专利与职称评比、学术水平评价、项目申请等挂钩的机制,来鼓励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经费来源,最好由科研机构统一提供,或者在科研经费中预先留出专利申请的费用。现阶段,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制定了许多优惠和资助政策,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减少本单位的专利申请费用支出。
要建立专利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对发明人的奖励。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以及争取获权的积极性,要对专利申请过程中科技人员付出的劳动给予适当奖励,包括申请时的奖励以及授权后的奖励。另外,对于专利成功转化的发明人,除了专利法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以适度进行其他奖励。例如,科研机构通过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得的相应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奖励制度重在落实,不要让其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效果。
要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培养科研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加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可以定期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律师与科研人员座谈,由科研人员向专利律师介绍科研项目,由专利律师向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挖掘可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
多措并举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科研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生产和生活。作为我国科研创新主体的科研机构,要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持可持续发展。例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专利转化:
向企业主动推荐科技成果。例如,建立本单位的专利信息中心,对专利进行分类和整理,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定期公布或者通报专利的主要方案、应用前景以及可能的经济价值。或者参加各种展览会和举办专利拍卖会,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企业主动推荐,通过拍卖、许可、质押或转让等方式转移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
其次,考虑到有些国内企业规模不大,资金实力不足,承担风险能力不强,对专利转化存在顾虑的问题,建议以资本化的方式进行专利转化,即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股份入资企业,科研机构根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约定的份额获取收益。对于技术水平有限、无法消化专利技术来实施成果转化的一些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入驻企业,来指导专利实施,并为企业培训相关技术人员。
当然,对于比较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也可以鼓励部分科研人员自主创业。科研机构可以大股东的方式给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创建隶属本机构的子公司来实施专利,取得效益后,反过来又可以将一部分收益作为科研经费,从而真正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也可以通过质押融资的方式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来获得启动资金。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经常涉及到许多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比如专利申请的流程、费用和时限管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专利成果的转化和交易等,鉴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紧张的现状,可以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外部的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分工的优势,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⑥ 如何防范新媒体平台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打铁还需自身硬”,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严重滞后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自2011年启动修改以来至今未正式修缮完成,而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13年修改实施以来已满3年,但尚未有任何启动新一轮修改的迹象。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相对滞后,低于应有水平,造成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目前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首先得加强运营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而言,首先,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规避运营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甄别不够仔细造成的,在心理因素上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的影响。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新媒体运营者在甄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时会更加细致,避免因错误或遗漏造成侵权。其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在司法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为权利人树立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这是因为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权利人会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耐并积极采取维权行为,进而增加侵权人侵权的成本,并由此构建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
(二)熟悉运营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后,最快的维权行为会使权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运营平台的干预最直接、快捷。熟悉所在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帮助被侵权人高效的向平台投诉,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微信为例,目前微信已经设立了侵权投诉系统和相关规则,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条件,熟悉这些规则对于更高效地维护权利人权益有着积极作用。
(三) 授权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代为维权
向平台投诉虽然快捷、简便,但其缺陷在于:一是只限于运营者主动发现侵权行为时方能适用,对于互联网上尚未被发现的侵权行为则“鞭长莫及”;二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方无法满足权利人在经济赔偿上的诉求。而由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权利人自行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目前,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维权骑士”等代为维权的平台。这类平台有着先进的全网检测技术、专业的法务人员,能够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的同时保证高效、专业的维权。授权此类维权平台能够降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的同时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⑦ 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从最初浅的鱼目混珠、滥用专利到建立专利池形成贸易壁垒,跨国企业都是在博弈中玩儿伎俩。想对付“专利大棒”,中国企业也要有一些自己的技巧,既需要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也需要有一些“无赖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又要了解对手的情报;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具有诉讼技巧。一句话,不管是采用商业的手段也好,信息化的手段也罢,甚至是法律手段也好,只要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就能在博弈中获得先机
目前,企业在品牌和技术方面的竞争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合作研发、引进技术、贴牌加工、配套生产等方式来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知识产权活动已成为其中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经济行为,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已被视为企业利益冲突的焦点,成为企业纠纷的导火线。有效识别和控制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市场竞争制胜的保证。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密不可分的,贯穿企业的全过程。根据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三个阶段经营活动的不同特点,将知识产权风险结合经营业务的阶段进行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研发活动期风险
研发活动是企业推出新产品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环节,在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路线的确定、研究成果的保护等不同阶段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风险。
一是在研发立项论证时未进行专利信息的详细检索,导致辛辛苦苦投入大量经费,自主开发获得的研发成果却不能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这种例子发生在出口外贸企业较多,国内某大型汽车零部件厂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开发了一种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国外市场需求强烈,但采购方要求其出具一份知识产权证明,这时企业才发觉由于当初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辛辛苦苦搞出的产品国外已经有专利保护了,这就意味着国外的市场已经被他人占领,上百万元的研发投入都白白浪费。
二是研发完成时,开发出的新技术或产品不进行有效保护,导致被限制使用的风险。很多企业开发了新产品,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往往等到他人先下手圈地后才慌了阵脚,后悔当初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江苏某上市企业,开发出一种新型的羰基化生产醋酸的改进方法和装置,可促使原有规模装置的生产能力提升2倍以上,但企业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未对外公开。而其国内市场的竞争对手保护意识较强,2003年抢先一步将此技术先申请专利保护,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有一定的滞后性,一般专利申请18个月后才能公开,所以直到2005年1月竞争对手申请的专利公开后这家企业才意识到面临的威胁。2004年底该企业以该项专利为核心技术的二期工程已通过立项审批,即将开工建设,二期工程的顺利投产将绝对固定这家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龙头地位。但谁知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使得这家企业处于极端被动的处境,竞争对手专利的授权就意味着这家企业总投资8个多亿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产,否则就是专利侵权,唯一退路就是寻求对手的和解,争取专利许可,这可谓一招失算,招招皆输。
三是国外专利权人对国内企业部署的专利陷阱,更成为国内成功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地。国外专利权人通常采取放水养鱼的战术,往往不是一开始就告你侵权而是等国内企业的产品市场成熟了,再开始制约你,小至打火机、拉链等日用品,大至移动通信、半导体等高新技术,国外企业在国内外都布好了专利地雷,日本YKK公司占据中国拉链专利申请总量的74%,移动通信等十大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专利申请占据总量的80~90%,国内企业任一创新都可能遭遇知识产权风险。国内眼镜配件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在历经了十余年国外市场冲刷逐渐成长后,2007年就遭到了德国企业的侵权指控。
四是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未能得到明确规范,导致自树竞争对手的风险。产学研合作是目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的产品开发经常是多方努力的结果,因此各方在这个产品中可能都拥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由于研发合同中未对知识产权权属和风险进行明确,往往导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宿和使用范围等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如果研究机构只是将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普通许可给企业使用,此时就存在研究机构将知识产权成果重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风险,或者产学研合作的成果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权利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演变成恶性竞争。
2.生产活动期风险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商业秘密,如专有技术、加工工艺、生产设备改进方案、生产信息、采购与加工合同、生产控制软件、产品造型、特有商品装潢等。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往往不重视对供应商及所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价与确定,很少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特别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对外协作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在采购组装的过程中未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明确代工过程的知识产权权责,往往埋下了侵权的炸弹。例如委托加工的产品包含专利技术,但定作人或委托人不是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则承揽人或加工人很容易掉进侵权的法律陷阱,陷入侵权诉讼而遭受损失。2007年全球最大的电热水壶温控器制造商英国的施特里克斯公司状告国内好妈咪电器厂及其供应商等多家小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由于贴牌生产就是通过购买各种原材料,然后组装起来,完成未贴品牌的“白机”产品的制造过程。在整个“白机”产业链上,很多企业根本不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规范,权利和责任都是一笔糊涂帐,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就相互推诿,最终却都难辞其咎。
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是企业独家定制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由于处于试制或小规模生产,企业一般都未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在配套加工中,根据主机厂商的要求自主开发出来的新样品试制时由于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更是难以对主机厂商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江苏丹阳有600多家汽车零部件企业,新灯具的开发往往是根据整车厂提的要求,各配套厂自行设计开发,但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整车厂也享有配套厂开发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且可以许可使用,这就意味着整车厂可以再找另外的企业生产这种产品。所以整车厂更换配套企业的例子不断发生,往往是一家企业开发出新品,一批企业跟风模仿,带来的后果是最早投入开发的企业吃亏最大。
3.贸易活动期风险
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商业秘密,如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市场宣传和推介方案、特有商品装潢等。
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进行事前保护,导致为他人作广告宣传,开辟市场。企业在产品销售前要根据市场进行产品的外形或外观包装设计,独具匠心的商品装潢能成为产品的特有标识,为产品市场开拓打开渠道,往往很多企业在推出产品初期未对特有商品装潢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等。当产品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出现仿冒者时才想起保护,由于事前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缺乏没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往往导致企业辛辛苦苦开辟的市场被仿冒者轻松分得一杯羹。
产品售前的广告说明、销售策略和市场推介方式都是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这些都是企业推出新产品的杀手锏,如CDMA手机进入市场的销售方式的改变,它绕开了许多中间商而直接由零售商进行产品的销售,具体的销售策略都是每个商家的机密, 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才能打好出奇制胜占领市场的一仗。
产品营销决策前缺乏必要的审慎调查,未对广告主题词做必要检索,往往导致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的困境。2005年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民企蓝野公司对簿公堂。百事可乐不惜耗资上亿元、投放高达20亿元礼品展开“蓝色风暴”营销行动。正在蓝色风暴如火如荼之际,浙江一家小企业蓝野公司却起诉上海百事可乐侵犯自己在可乐饮料上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权。2007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要求百事可乐赔偿300万元。百事可乐并非在明知有侵权风险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营销计划,而是在事先没有发现营销行动的主题词已经被注册成商标的情况下为营销行动砸下巨资,最终陷入欲罢不能的尴尬。
二、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
知识产权风险源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降低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风险防范,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
1.进行知识产权评审
知识产权评审包括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完成后对成果的保护形式进行评审,确定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等不同保护方式;生产阶段工艺路线的评判,利用专利文献选择较好的工艺路线;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价;产品销售阶段对营销方案、广告用语的知识产权调查,对欲注册商标的商标查询等。
中兴通讯公司在这方面具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评审流程,目的是控制知识产权风险,有效利用专利文献提高研发起点。公司建有知识产权分析管理办法,利用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平台,将分析嵌入研发流程的各个环节,主要进行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分析、目标国家知识产权环境分析、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分析、上下游厂商知识产权分析。通过分析,公司可以有效地进行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
2.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发情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起诉或应诉。
3.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对合作方和员工的合同约束。
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合作方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合作方。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对企业员工的约束主要由于企业雇员的不当行为往往带来丧失知识产权的风险。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其技术开发人员对于同样的技术问题,往往会不自觉地重复利用以往做过的设计或技术解决方案。如果该技术人员一直任职于该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尚不足以造成泄密或侵权的风险。但当其跳槽到同类行业的另一家企业时则会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麻烦。特别是己经与前雇主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雇员,若违反该协议披露了有关商业秘密,将会引起新雇主与前雇主之间的法律纠纷。为了防止员工使用来自于前雇主的保密信息,包括客户身份、经营方法、潜在客户清单、产品销售计划与服务等,避免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随着人员的变动而流失,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就应该与雇员订立非竞争或非披露协议,来规范员工的职务行为,防范丧失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知识
⑧ 你认为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请联系材料和实践加以概括
摘要 1.加强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对企业研发成果通过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制定知识产权运用、风险管控等程序,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⑨ 如何降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及对几个问题的探析
1、 机构建设
企业要有效防范各类知识产权风险,首先要建立符合企业管理需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使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处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规制之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风险防范部门、法律及专利律师部门等关联执行机构,明确各部门职权,完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备,形成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系统。
2、 制度建设
企业除要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构外,应当有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活动都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制下运行,使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更加规范化,并且使企业员工都谨慎行使知识产权活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企业损失。
3、 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知识产权风险大多数时候是由于企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因此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是降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方法。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商标申请、管理、运营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活动都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保护,避免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和及时有效的对他人的侵犯做出回应。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竞争对手的监控,及时对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做出正确的预警。
4、 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登记,对知识产权进行纵向管理。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应根据不用的知识产权活动的特点进行归纳整理,保证各个过程的资料文件完备齐全,可用作产权纠纷中的重要法律证据,可有效的应对侵权诉讼,以更好的防范和应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5、 加强维权力度及重视知识产权人员的吸收及培养
企业只有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权力度,才能有效的防止别人的侵害,不能对他人的侵权视而不见或是得过且过,企业应当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者,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威慑,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侵权活动,并且对企业今后的发展也大有益处。其次企业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人员的吸收及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应由专门的学习或从事知识产权的人员进行管理,而不是由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管理,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职,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等。
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纠纷也在日益增多,企业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内部建立健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制,外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力量,才能有效的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及防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使企业在今后稳步发展。
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范围不断在扩大,经历了贷款类资产、应收款类资产、收费类资产等。在这些演变触及知识产权领域前,交易的概念或原理有较大相似性,因为所涉及的资产大都是经济活动中自然产生的财产或权利,比较容易被观察和掌握。然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这些人们习以为常的财产或权利。知识产权是国家主权透过法律手段平衡各种冲突目的而制造出来的一种无形权利,其特性与普通资产相比殊有不同。当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应用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权利时,将引起一些特殊的风险。
将来债权的实现存在待履行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参与者主要是知识产权的授权方、被授权方、特设载体和投资人共四方。授权方通常是证券化的发起人,他把将来某一时段中可向被授权方收取的权利金(将来债权)一次性地转让给特设载体,然后由特设载体透过证券化操作,向投资人发行证券。特设载体将来在陆续收到权利金时,便根据约定扣除相关行政开支,余额以证券本息的形式向投资人按证券所记载的条件支付。追本溯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通常就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然而,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executoryc ontract)却成为风险的来源。也就是说,授权方(证券化的发起人)往往必须承担若干合同项下的实质义务,而如果他没有按合同履行,被授权方可以拒绝支付部分授权金,如此一来,特设载体便无法取得原先预期的现金流,也就无法依照约定向证券投资人发放本息。对照来看,以企业贷款或住房按揭为基础的将来债权,其债权的实现通常只是时间因素,并无实质的合同义务等待发起人履行。两者相较之下,突显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独特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这种风险,因而对于产生现金流的基础交易内容必然需要有高于其它资产证券化的揭露要求。以住房按揭证券化为例作比较,其中涉及的基础交易是银行与业主间的贷款协议。在证券化进行时,银行方已经发放贷款,因此即使不揭露贷款协议的内容,投资人也够理解银行所享有请求权的本质。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如果不充分揭露发起人(授权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履行的能力,投资人将无法真实评断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基于此原因,发起人应该被要求对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做出说明,包括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履行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行的资源配置等。此外,发起人应对其履行的状况进行持续披露,而具体的披露程度可以按比例原则,视发起人所被期待的履行程度大小而定。
基础资产的可重复利用性
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是异于其它被证券化资产的重要特性。知识产权在每次授权中,都可以产生新的合同债权。这种可无限重复利用的性质,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潜力所在;但另一方面,却也产生了其它资产证券化所没有的风险。假如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后对新的被授权方进行授权,虽然发起人可因此得到新的收益,但却可能因被授权人总数的增加而使原被授权方面临竞争,甚至收益下降。由于授权金的计算一般都与被授权方的收益挂钩,因此原被授权方的收益下降,将导致流人特设载体收取的现金流减少,最终影响对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注意到这种可重复授权性,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为证券化的参与者带来利益。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作比较,如果信用贷款的某一个债务人发生违约,则这笔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回收,因而将使证券化的现金流减少。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如果出现类似的违约事件,由于无形资产不存在被消耗或用尽的情况,所以知识产权可为新的被授权方利用,从而能产生新收益来补充现金流。例如,在美国知名运动服装品牌Athlete'sFoot的商标权证券化案例中,发起人以商标授权合同和加盟合同产生的权利金进行证券化。证券发行后,一家主要的加盟商(被授权方)意外破产,但这个意外却未影响到投资人利益。其原因,就是该破产加盟商所经营的门市店,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新经营者接手,而根据证券化交易各方的约定,新经营者很快就得到加盟授权,因而有新的现金流产生,弥补了因该主要加盟商破产所造成的收入短少。
此外,知识产权在不同权利人间具有可分割性。这种性质与前述的重复利用性有所相似,都是源于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本质。但也有所不同,因为分割的结果可以使一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而同时各主体间的地位彼此独立,权利互不干涉。例如,着作权的发行权、复制权或表演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人,或者分属于国内外的两方。这种对权利范围的划分,可以简单地由授权合同决定,合同如何描述,就可能产生出什么样的权利来。在证券化交易案例中,常见到这种切割操作。例如,在知名的Chrysalis音乐着作证券化案例中,发行人只取得着作权中的发行权,但其可以将这项权利将来产生的收益进行证券化。另外,在DreamWorks电影着作权证券化的案例中,发行人将其国内戏院与电视频道的收益权保留,而将其它的着作财产权切割出去进行证券化。这种可分割性固然为证券化交易带来弹性,却同时也带来风险。正是因为这种权利的分割可以由合同简单地达成,因此不容易被非合同方所察觉。如此一来,一旦分割出来的权利彼此重叠、矛盾或混乱,甚至导致必须由诉讼解决,那么尽管证券化中的投资人最终取得胜利,证券价格的波动已足以使投资人的权益受损,并且危害了经济稳定。这种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授权合同的存在不为合同外的第三方察觉,这可能是因为非合同方不够谨慎,受到故意欺瞒,也可能是未进行合理的调查而造成的。考虑这些原因在权利主张上的有效性,其实就是进入了权利登记公示制度的运作范围。如果有一套清晰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范围来决定权利冲突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这种对抗的过程对经济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便能够得到控制。
解决这些风险最直接的措施,就是必须使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化相对容易地为人所知,而这就牵涉到登记公示制度的设计。美国在知识产证券化的实践中,发现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因而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一元化登记制度。也就是利用信息技术,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担保、授权的各种交易登记公示信息整合起来,成为供大众网上查询的登记系统。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构建这种高效率的登记查询系统变得切实可行。从前为了取得一项信息,必须跋山涉水,到达信息材料的保存处,在实体的文件中搜寻,登记或搜寻需要很大的经济成本,因而使得这种解决路径缺乏可行性。而现在信息科技的进步已能实现在弹指之间穿越空间,去读取大量的数据信息,因而成本的问题得到合理控制。固然,这种登记有可能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产生某种程度的不便,但这种登记揭露要求可以选择性适用,例如仅对拟进行证券化或已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实施。
产权范围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的本质是基于国家权力的作用,赋予个体在某种知识产品上的独占权利。换言之,知识产权的存在是法律运作下的人为行政结果,而不是在经济活动中自然出现的。知识产权原始权利的取得以及权利范围的界定,势必有人为行政的参与。然而,人为的行政不可避免地受到知识、经验与资源的限制,可能出现疏失。所以,不论是审查程序还是审查程序外的司法程序,随时都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变化或消灭。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由其产生的现金流便受到影响,甚至可能消失,证券投资人便无法获得预期的本息偿付。
在其它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这类的权利瑕疵风险,一般是透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尽职调查来掌握。然而,这种做法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所局限。就知识产权而言,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常有模糊地带,因此在技术上很难通过一般法律的尽职调查和有效辨明。即使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有时也未必能绝对确定权利的范围。
如在专利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claims)的字句通常是申请人与审查人斟酌、协商的结果。基于人类智慧的限制,这种协商不可能穷尽古往今来,因而即使专利权证书已经颁发,权利人也无法排除其被授予的权利与其它专利有所重叠,以及因此而受到挑战的可能。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说明了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属于知识产权制度下的不可能,必须借助司法制度来完成。
在诉讼还没有真正来到前,没有人能够保证知识产权是否完整无暇。然而,不论这种风险大小如何,只要证券化的当事人能将风险情境进行归类,就有可能透过协议来进行风险分担。例如,交易当事人可以规定在权利出现瑕疵时,各方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权、降低价金、解除合同、请求继续履行、请求违约金、中止支付价款,或是以各种形态对于责任或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等。而这种协议约定,必须以清晰的民商法框架为基础,如此交易各方才能确知对于风险分配的约定,具有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其实这种风险的本质是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风险,它伴随着制度而存在,因而难以透过制度内的调整或合同安排完全消除。然而,以消除的风险却可以转嫁给合同外的第三方。这就如同搭乘交通工具,人们总想得到出行的便利,但交通意外却不可能根本地消除,因此人们购买保险,将意外发生时的经济风险转嫁给肇事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循着这种思路,欧美在实践中已经逐步探索出知识产权保险这种险种。
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的价值,受到消费者、市场条件和替代品等因素的影响极大,因此市场的价值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变化。例如,当大众口味发生改变,受人欢迎的着作可能逐渐变得乏人问津;某一项技术在较佳的替代性技术出现后,可能会很快地从市场上消失。这种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其实是以上几种特质在经济活动中透过市场机制而表现出来的外在现象。例如,知识产权的权利产生是基于政府行政的结果,所以其存在和范围有不确定性,而一旦出现挑战,则价格就会滑落。又如,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来自于不同主体间透过授权或权利切割进行分工而形成的产业链条,在此链条中,一旦某个主体发生变化,供需的变化将会影响链条上各类产品的价值。这种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自然局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人们也摸索出了针对个别知识产权所适用的回应措施。例如,在电影着作权证券化中,银行家从过去的经验观察到,电影上映第一周的票房收入,与电影最终所能产生的总创收具有高度相关性,因而可以借此相对准确地预测将其证券化的估值。可以说,这种解决方案是个案式的,并没有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方案。然而对个别的标的而言,只要合理的方案被找到,则证券化成功的机会便大大地增加。
价值难以确定的原因除了市场因素,还可能来自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就是证券化中的发起人)本身。被授权人向发起人取得授权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本身外,通常还因为考虑到发起人本身的市场规模、经营团队组成以及其所能掌控的相关资源。纵然某一项知识产权可以从授权中产生庞大的现金流,但该知识产权与发起人隔离拍卖时,其将脱离发起人所掌握的资源,因而能够变现的价值可能相当有限。根据国外学者的统计,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知识产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价值将急速下降,每月降幅可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远远高于土地或其它实体资产。面对这种风险,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在程序中的价值减损,这有赖于破产法框架的合理构建,也包括了考虑透过特别法的方式,来规范破产程序中适用于知识产权处置的例外规则。至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发现,则有赖于专业团队与畅旺的交易市集来达成。以美国为例,由于上述知识产权在拍卖时快速贬值的特性,实务界体认到速度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关键,致力于打造一套以各种专业人员紧密合作为基础的作业流程,借以缩短知识产权变现的时间。检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在交易市集的构建已经初具成效。然而,现有的产权交易市集仍侧重技术交易,对着作权和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仍处在探索阶段。相较于交易市集的建设,我国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方面则较为缺乏。特别是市场上还较少有跨领域、跨学科的人才与团队来提供财务、技术与法律的整合性服务,这是有待努力的方向。
知识产权的公共财产性质
具有高度应用性的知识产权,可能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能够产生巨大产值。从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言,某些知识产权消的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核心的工业技术、维持民生健康的药品专利,或是源远流长的民族品牌等。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这种公共财产的特性,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必须要考虑到交易的外部性。
此外,从融资的效果来看,其它资产证券化影响到相对少数的市场参与者;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却能影响不特定的社会多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比喻为一种制度机器,因为杠杆效果的存在,制度使用者的影响力得到扩大。不同于其它证券化中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可以不断被重复使用,这种特质或可比喻为智能之火,只要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资金作为燃料,就可以不断地燃烧扩大。正面可以推动生产、造福人群,反面却也能毁灭财产、造成损失。如果发起人将这种融资方式用于有害社会安定、秩序或是存有争议的知识产品,则知识产权证券化便成为一种扩大道德风险的制度。前述的杠杆效果,将使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利害冲突的平衡点被改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审查、权利授予或权利行使的合法界限固然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一项受到法律承认的知识产品,经过证券化制度的放大效果后,造成的社会成本却可能变得不可忽视。以网络游戏为例,日本已经将证券化应用在游戏软件的开发上。一款游戏的制作成本往往需要上亿元资金,制作过程中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的效应也极其明显。当网络游戏完成后,内涵的故事情节、人物造型以及程序编写受到着作权法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保护毋庸置疑。当这款游戏席卷上千万网民的注意,甚至使众多的在学青年过渡沉迷时,这便成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对此有人主张,在学青年过分沉迷于计算机游戏是一种社会问题,应该控制;相对地有人主张开发此类游戏能够提升信息产业技术水准,应该予以鼓励。无论如何,这正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个具有争议的应用。从发起人乃至参与证券化交易各方来看,作为一个“经济人”,并不需要去考虑为此类应用所可能付出的社会成本,而事实上这种成本也很难纳人财务的测算中。这种风险由于具有外部性,因此必须有公权力的介人来调节。相应的监管机构应该在证券化交易前,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本要有一定程度的揭露,如此则便能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发挥调节风险的作用。当然,这种自律团体监管在理论上存有正反两种观点的争议,不过在实务上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则是一种务实而折中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