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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的等待是什么歌词 2025-03-13 01:40:41

知识产权构成大全

发布时间: 2022-09-12 12:04:43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

01
有人是这么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

说白了就是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特定化为基础资产担保,由特别机构发行流通的权利凭证。

02

用来干嘛的呢

就是中小微创新企业起步或者研发过程中缺钱,用来融资的。没错,形式上看与其他证券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这个事物很新鲜,又有点难以捉摸。

03

其特征在于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必须可特定化及可转移,需要能带来可预期持续的现金流。在确权、评估、增信、担保及运营方面均存在着困难和风险

我们生活中有这个东西吗?

当然有!比如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交所发行的“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知识产权证券,需要了解关注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简单过程。第一步,发行人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然后是要将资产剥离形成资产池分离风险;然后是将其交给特别目的机构SPV运作;再进行评估和信用增级;然后就是证券发行和销售,接着就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了。

那么,投资者在投资买卖知识产权证券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证券运行规律,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少。

01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

如专利权的技术市场认可度、技术发展程度和走势;商标权背后的生产经营者信誉、产品市场占有程度、消费者认可程度;着作权作品许可使用的规模,受众范围等。

02

知识产权法律的风险

如知识产权权利是否稳定无瑕疵,权利范围和归属有无争议,有无担保负担,权利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另外,权利人是否有破产风险、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程度等都需要关注。

03

知识产权证券的评估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其价值评估总让人觉得很不确定。投资者需要关注知识产权证券价值评估和信用评估时是否有虚高的情况。

04

知识产权证券的担保和增信

也就是投资的知识产权证券又何特别目的机构担保发行,其自身的信用如何,外部担保增信如何等。另外,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或者权利人的其他资产剥离情况,基础资产的委托转移方式也需要关注。

05

知识产权证券的运行情况

比如,是否按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关注所披露的信息如何。

⑵ 怎么申请PCT国际专利PCT专利申请知识点大全!

怎么申请PCT国际专利?PCT专利申请知识点大全!在知产圈,总有那么几个词语:国际商标注册、巴黎公约、PCT专利申请等有透着点外戚的味道,让圈外人摸不着头脑。今天八戒知识产权,本着给大家发福利的心,送上一篇实实在在的干货文章,来为大家全方位解读一下PCT国际专利申请。怎么申请国际专利?PCT专利申请知识点大全!首先,PCT专利申请不是世界专利!所谓的PCT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即《专利合作条约》,我们经常用PCT来指代国际专利申请。需要注意的是,PCT并不是指世界专利,其所代表的是一种接近于世界专利申请的程序,可以最终获得一个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有效的专利。之所以不能说是世界专利是因为,专利是被各个国家授予的,而不是任何国际机构,只有在一定国家专利权才是有效。第二,PCT专利申请可以向谁提交?PCT专利申请是允许提交一份单一的专利申请被视为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那么PCT专利申请应该向谁提交?谁有资格受理?一般情况下,PCT申请应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PCT专利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就要指定该申请将在哪些成员国有效,这些被指定的国家称为指定国。就中国国民来说,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专利申请,因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PCT指定受理局之一。需要注意,向国知局直接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另外,八戒知识产权提醒,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并且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第三,PCT专利申请的流程也很简单。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国际阶段作为审批流程的第一阶段,是从申请人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之后就开始的。在该阶段,受理局主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不对申请技术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国际检索是指,受理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当然,申请人如果认为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申请,受理国会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第一阶段完成流转之后,自然进入了国家阶段。这里的国家并不一定指中国,而是指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在国家阶段的主要程序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两个阶段走完,申请人以一份申请成功在多个国际获得专利权,就意味着平PCT专利申请完成。如果您忙于技术研发抑或是专心于开发市场,无瑕亲力亲为地去完成PCT专利申请,您大可将相关事务委托给八戒知识产权。关于怎么申请国际专利?PCT专利申请知识点大全!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PCT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⑶ 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着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着作权法进行保护;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三、什么是着作权
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关于软件着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着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着作权登记,均享有着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着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着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着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
五、软件着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着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
六、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
七、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2) 共享软件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⑶ 仅限试用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⑷ 禁止牟利分发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3) 免费软件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⑴ 饮水思源准则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⑵ 禁止牟利分发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4) 公有领域软件A、公有领域软件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B、特别规定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着作人身权。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八、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九、软件着作权人
软件着作权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一般情况下,软件着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着作权;(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软件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单位。
十、软件着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着作权的转移或者着作权人的变更。2、使用许可的种类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十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使用软件的设备、环境(1)单机使用许可通常,在市场上购买一套软件所获得的只是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计算机上的使用许可,这种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就是单机使用许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除外。(2)场地使用许可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均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者允许对特定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许可费用可能根据网络的节点数或者文件服务器的数量对价格进行调整。当单位拥有许多计算机时,如果采用单机许可则需要购买很多软件,而获得场地许可要经济的多。但获得场地许可必须直接与软件着作权人联系。 (3)打印设备一些打印软件如字体或者字库等,既可以安装在计算机上,也可以集成在打印机的芯片中,所以,这类软件许可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二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目前汉字打印机中都安装有中文字库软件。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是指所有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都需要获得使用授权许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是指一个使用授权许可允许软件安装在所有使用这台打印机的计算机中。2、关于被许可人(1)单人许可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人使用。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个单位(法人)可以申请单人(位)许可,有点类似于场地许可,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使用单人(位)许可更合适。通常,获得单位许可后,单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但是其使用条件一般需要每年续签。(2)多用户分为网络许可、并行许可、开放式许可。网络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并行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最多可能同时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开放式许可是指软件着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使用许可数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例如提供一套资料,发放十个使用许可。 3、关于被保护对象(1)捆绑式捆绑式销售就是软件着作权人将一些程序组合成程序组打包销售,这类软件不允许分开安装和分开使用。常用的办公软件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处理软件,不同的组合就有个人用户版、企业版等。有时两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也会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这种情况要看事先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产品促销,不属于捆绑式销售。(2)共享软件共享软件是一种软件着作权人通过展销会、公告板等方式免费向使用者或者公众分发的软件,这种软件往往具有该软件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该软件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共享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在共享软件的介绍文件或菜单中通常会注明该软件是共享软件、付款说明。(3)自由软件自由软件是一种不需要支付许可费用的免费发行软件。与共享软件的发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终用户却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自由软件的源代码通常是公开的,着名的如LINUX。自由软件不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发放,并且任何基于自由软件的二次应用开发必须作为自由软件。(4)版本升级通常一种软件的功能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现即为版本的不断升级。一般而言,版本号越高,软件的功能越强。用户为了获得更新版本的软件可以直接购买一套完全的、可独立运行的更新版本的软件(完整版),也可以购买旧版本的升级版。完整版: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旧两套。升级版:您只有一套软件授权,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旧的。一般情况下,购买软件不包含免费的版本升级;有时,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着作权人会承诺给予一定时间或一定次数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还有些软件,如杀毒软件,着作权人会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十二、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2、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按规定支付报酬。
十三、软件使用者有何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
十四、计算机软件为何要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都享有着作权,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 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2) 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3) 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
十五、软件盗版
任何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盗版是侵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着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十六、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1) 最终用户盗版当企业或机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而复制软件时,便是最终用户软件盗版行为,并构成侵权。最终用户软件盗版有以下形式:* 未经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运行他人软件;* 拷贝磁盘不是为了存档的目的,而是进行再次安装和分发;* 不具有可进行升级的合法版本,但却利用升级机会;*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软件,其许可协议规定不能向单位出售或由单位使用;* 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软件磁盘。请注意,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在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该软件,这取决于软件许可协议授予他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正版软件的一个使用许可,是只可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2) 购买硬件预装软件计算机硬件经销商为了使其所售的计算机硬件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计算机上预先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硬件预装。硬盘预装的行为,一般出现在硬件销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计算机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中也存在硬盘预装的情况。如果计算机销售商为吸引顾客购买其计算机产品,在未经正版软件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软件版权拥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用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硬件时也购买了合法的软件。所以,如果计算机销售所销售计算机中已经预装了软件,那么用户应该向计算机销售商索要软件许可协议、原始光盘、用户手册等相关文件和收据。(3) 客户机-服务器连接导致的软件滥用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服务器软件的使用许可一般对服务器用户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户取得单独调用的许可。由于客户机的终端用户在形式上并不是直接复制软件,而是一种超越许可范围的使用,这种侵权形式更需要引起单位用户的警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4) 盗版软件光盘仿制是通过模仿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对于套装软件,常常可以发现装有该软件程序的仿冒版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的包装、手册、特许协议、标贴、登记卡和防盗密码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注意以下几点来防止误购仿冒产品:* 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的真伪;* 到诚实守信的经销商处购买;* 在购买时确认软件包括有全部用户材料和特许协议。授权采购软件的部门应该知道有以下有关情况的常常是仿冒软件:* 软件价格大打折扣,低得让人难以置信;* 软件以光盘大全的形式经销,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材料和包装;* 软件无生产厂家的标准防伪标识;* 软件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原始使用许可协议或其它材料(如用户登记卡或手册);* 软件的包装或所附的材料为复印件或印刷质量很差;* 光盘呈黄金色(由可复制光盘刻录而成),而正版软件光盘的特点是呈现银白色(系只读光盘);* 光盘包含不只一个生产商的软件,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软件由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正当担保的经销商通过邮购或在线方式经销等。(5)互联网在线软件盗版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在线软件剽窃变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经常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刊登广告,出售仿冒软件。另外,他们还经常将未经授权的软件上载到网络上,供网络用户从网上下载。用户下载并使用这类软件也属于违法。一些共享软件允许下载试用,但在使用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应该付费。
十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如果有侵权行为,将依情节轻重承担下列责任: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总定价的5倍的罚款等;3、刑事责任:复制或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十八、如何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⑷ 怎么判断专利的类型

该怎么确定专利申请类型?我国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高校科研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士在取得发明创造之后,往往对申请哪种专利类型更适合感到犹豫不定,甚至延误了申请专利的时机.选择专利类型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保护范围、保护时间、发明的高度、保护的特征申请专利所需的手续和费用等.
该怎么确定专利申请范围:
1根据保护范围旋转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有一个保护范围,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发明专利来说,它是利用了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发明创造,而不仅仅是揭露自然界中原来存在但人们尚未认识的东西,它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则必须是产品,但中国专利局27号公告规定下述范围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具有固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它保护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而下列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固定物;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等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不能用视觉或肉眼判断的物品,如集成电路等.除上述四项内容外的产品的外形、色彩和图案等都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它可以是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它不涉及内部结构的任何细节,例如一种花瓶式室内电视天线,外观设计保护的只是这种天线的外形设计而不是它的结构特征.
专利类型有三种,怎么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2对于需要保护的时间选择
对于一些既可申请发明专利,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设计来说,则可预测该产品的市场寿命.如果产品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且投资大、开发试验周期长、市场寿命较长,需要保护的时间较长,如10年以上时,可申请发明专利,争取较长的保护期,如药品类等.如果产品易仿制、更新换代周期不长、市场寿命短,保护期限短于10年,这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较好,如日用品类.而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简单、授权快,能很快取得保护.
3根据发明高度选择
对于一件既可申请发明专利、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从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去分析选择.按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看出实用新型基本符合条件就可以.因此对发明水平较高、有显着进步的发明创造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对发明水平一般,基本上符合专利性条件的、且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可能性不大的发明创造,则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一些技术改革、设备改进等.
专利类型有三种,怎么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4根据申请的手续费和费用选择
为取得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要向专利局进行申请,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对于可申请两种类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手续的繁简来选择专利类型.如对于既能申请发明专利也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果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难以支付较多的专利费用,则可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假若要取得发明专利权,至少要交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实质审查请求费、年费、复审费等费用,它的数额远高于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费用,而且发明专利审批周期长,手续也复杂得多,若想早日取得专利权和节约费用,就不宜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又如,对于单就产品外形而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要简单得多,只要几张照片和图片,必要时附简要说明即可,而且费用低、授权快.当然,对于一些非常重大的、划时代的或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应因手续简单和费用低去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而应去申请发明专利.
5根据要求保护的特征作出选择
一件专利有时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时要看权利要求侧重哪方面的特征,假若需对一种产品的形状进行保护,那么就要看一下形状的改变是产生了美感效果还是产生了技术效果.例如"十二生肖开罐刀",对其技术效果的刀口形状的改进无疑是实用新型,如果改进之点不是刀口形状,而是刀把的十二生肖形状,产生的也仅仅是美感效果,那么这种设计属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如果刀把形状的改进不仅产生了美感效果,同时也为了使用方便、省力,这种改进也产生了技术效果,所以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或者还可以同时申请两种专利
申请专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鼓励人们进行创新.专利类型是值得申请人考虑的问题.以上简要地总结了选择专利类型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实际上还有其他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在此不能全部列举.在实际申请中,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保护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做到既能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又不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费用等.

⑸ 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这是我在网上帮你查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着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着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着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着作权法进行保护;
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着作权
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着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着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着作权登记,均享有着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着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着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着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着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着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着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八、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九、软件着作权人
软件着作权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着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着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单位。十、软件着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着作权的转移或者着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十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使用软件的设备、环境
(1)单机使用许可
通常,在市场上购买一套软件所获得的只是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计算机上的使用许可,这种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就是单机使用许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除外。
(2)场地使用许可
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均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者允许对特定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许可费用可能根据网络的节点数或者文件服务器的数量对价格进行调整。当单位拥有许多计算机时,如果采用单机许可则需要购买很多软件,而获得场地许可要经济的多。但获得场地许可必须直接与软件着作权人联系。
(3)打印设备
一些打印软件如字体或者字库等,既可以安装在计算机上,也可以集成在打印机的芯片中,所以,这类软件许可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二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目前汉字打印机中都安装有中文字库软件。
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是指所有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都需要获得使用授权许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是指一个使用授权许可允许软件安装在所有使用这台打印机的计算机中。
2、关于被许可人
(1)单人许可
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人使用。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单位(法人)可以申请单人(位)许可,有点类似于场地许可,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使用单人(位)许可更合适。
通常,获得单位许可后,单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但是其使用条件一般需要每年续签。
(2)多用户
分为网络许可、并行许可、开放式许可。
网络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并行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最多可能同时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开放式许可是指软件着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使用许可数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例如提供一套资料,发放十个使用许可。
3、关于被保护对象
(1)捆绑式
捆绑式销售就是软件着作权人将一些程序组合成程序组打包销售,这类软件不允许分开安装和分开使用。常用的办公软件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处理软件,不同的组合就有个人用户版、企业版等。有时两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也会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这种情况要看事先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产品促销,不属于捆绑式销售。
(2)共享软件
共享软件是一种软件着作权人通过展销会、公告板等方式免费向使用者或者公众分发的软件,这种软件往往具有该软件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该软件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共享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在共享软件的介绍文件或菜单中通常会注明该软件是共享软件、付款说明。
(3)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是一种不需要支付许可费用的免费发行软件。与共享软件的发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终用户却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自由软件的源代码通常是公开的,着名的如LINUX。自由软件不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发放,并且任何基于自由软件的二次应用开发必须作为自由软件。
(4)版本升级
通常一种软件的功能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现即为版本的不断升级。一般而言,版本号越高,软件的功能越强。用户为了获得更新版本的软件可以直接购买一套完全的、可独立运行的更新版本的软件(完整版),也可以购买旧版本的升级版。
完整版: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旧两套。
升级版:您只有一套软件授权,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旧的。
一般情况下,购买软件不包含免费的版本升级;有时,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着作权人会承诺给予一定时间或一定次数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还有些软件,如杀毒软件,着作权人会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十二、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2、法定许可
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按规定支付报酬。十三、软件使用者有何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十四、计算机软件为何要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都享有着作权,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 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
2) 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3) 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十三、软件盗版
任何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盗版是侵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着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十三、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终用户盗版
当企业或机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而复制软件时,便是最终用户软件盗版行为,并构成侵权。
最终用户软件盗版有以下形式:
* 未经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运行他人软件;
* 拷贝磁盘不是为了存档的目的,而是进行再次安装和分发;
* 不具有可进行升级的合法版本,但却利用升级机会;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软件,其许可协议规定不能向单位出售或由单位使用;
* 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软件磁盘。
请注意,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在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该软件,这取决于软件许可协议授予他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正版软件的一个使用许可,是只可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
(2) 购买硬件预装软件
计算机硬件经销商为了使其所售的计算机硬件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计算机上预先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硬件预装"。"硬盘预装"的行为,一般出现在硬件销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计算机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中也存在"硬盘预装"的情况。
如果计算机销售商为吸引顾客购买其计算机产品,在未经正版软件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软件版权拥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用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硬件时也购买了合法的软件。所以,如果计算机销售所销售计算机中已经预装了软件,那么用户应该向计算机销售商索要软件许可协议、原始光盘、用户手册等相关文件和收据。
(3) 客户机-服务器连接导致的软件"滥用"
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服务器软件的使用许可一般对服务器用户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户取得单独调用的许可。由于客户机的终端用户在形式上并不是直接复制软件,而是一种超越许可范围的使用,这种侵权形式更需要引起单位用户的警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盗版软件光盘
仿制是通过模仿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对于套装软件,常常可以发现装有该软件程序的仿冒版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的包装、手册、特许协议、标贴、登记卡和防盗密码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注意以下几点来防止误购仿冒产品:
* 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的真伪;
* 到诚实守信的经销商处购买;
* 在购买时确认软件包括有全部用户材料和特许协议。
授权采购软件的部门应该知道有以下有关情况的常常是仿冒软件:
* 软件价格大打折扣,低得让人难以置信;
* 软件以光盘大全的形式经销,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材料和包装;
* 软件无生产厂家的标准防伪标识;
* 软件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原始使用许可协议或其它材料(如用户登记卡或手册);
* 软件的包装或所附的材料为复印件或印刷质量很差;
* 光盘呈黄金色(由可复制光盘刻录而成),而正版软件光盘的特点是呈现银白色(系只读光盘);
* 光盘包含不只一个生产商的软件,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软件由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正当担保的经销商通过邮购或在线方式经销等。
(5)互联网在线软件盗版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在线软件剽窃变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经常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刊登广告,出售仿冒软件。另外,他们还经常将未经授权的软件上载到网络上,供网络用户从网上下载。用户下载并使用这类软件也属于违法。
一些共享软件允许下载试用,但在使用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应该付费。十四、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如果有侵权行为,将依情节轻重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总定价的5倍的罚款等;
3、刑事责任:复制或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
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
.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
.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
.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
.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
.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
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
.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
.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
.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十五、软件着作权纠纷的处理
1、调解:
(1)侵权和被侵权人之间相互协商;
(2)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十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软件与其它有价资产一样,为了达到其潜在的效益,必须在整个寿命期内加以管理。通过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系统、有效的步骤和措施,将软件纳入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从而确保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使软件的使用符合软件许可协议条款的规定;合理控制与软件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对软件资产的利用以及单位的整体效益。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在于:
1.确保守法
2.费用控制
2.1.控制软件获取费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件费用
2.3.控制软件支持费用
2.4.避免应诉、处罚和罚金
3.改进绩效
3.1.保证软件质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资源的兼容性
3.3.预测并利用变革
3.4.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

⑹ 怎么查店名是否被注册商标,自己店名被人注册商标怎么办

提起怎么查店名是否被注册商标,大家都知道,有人问营业执照,怎么查询店名不知道有没有被人注册过,另外,还有人想问如何查询商标或店名是否被注册,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知道怎么在网上查某个店名是否被注册了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自己店名被人注册商标怎么办,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怎么查店名是否被注册商标

知道怎么在网上查某个店名是否被注册了呢?

都是中国人现在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像这种才被人钻了空子,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可能抢注的那家也是看到的生意做起来了,自己把商标注册了好搭个顺风车,还可以以此邀价,随着品牌意识的兴起,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好多信息公司都靠抢注商标为主营业务。

其实店名和商标是一个很模糊的界限,或许只是店名在用,但是可能已经涉及到商标的宣传和突出使用了,别人把这商标注册了,以后随着的生意越做越大,还可能告侵权,以此赔偿金。但是还要提醒你,商标分45个类别,涉及食品的行业好几个,赶快看一下自己的类别被注册没有。

现在这种情况,一般只有1::和商标持有人协商转让,但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不便宜;2,看商标注册时间,是否已经超过十年有效时间,是否进行了续展;如果商标已无效,抓紧注册3:商标法里面有一种情况可以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即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在注册后,任意连续三年时间中(即使这三年已经过了)该商标没被使用,那么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4.放弃该文字商标,用logo图形或者拼音注册,以后在经营中,尽量避免单独出现使用文字商标;5,打擦边球,比如商标名字叫”紫燕“,而你是做食品的,比如卤食,可以叫”紫燕百味鸡“,商标审核系人工审核,也就是人来决定你这名字是否能注册,所以会存在主观因素和差异,就有可能通过审核注册。过目不忘的烧烤店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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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店名是否被注册商标:营业执照,怎么查询店名不知道有没有被人注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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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老板想我反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今天呢企盈我就来给大家说说商标还没注册就使用会有哪些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什么是“未注册商标”最吉利旺财的公司名字。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

二、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吗小卖部简单大气的名字。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一看就不忘的便利店名字。

目前我国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大气聚财的公司名字。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个风险

1、不受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ins风高级感店名。

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相关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带有旺气的小吃店名字。

举个例子:A企业生产的”大地”牌拖拉机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A企业没有注册”大地”商标,其他厂家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拖拉机上打上了”大地”字样,从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三字顺口名字公司。

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独一无二的甜品店名。

3、容易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旺生意的名字。

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过目不忘的生鲜店名字。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现在明白了吗?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商标不注册这些风险你永远不可能躲过。

四、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前先做好商标查询

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概率,从而缩短商标的注册时间。

2、组合商标最好分开注册吸引人的店铺名字大全。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茶饮店名过目不忘。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的方式进行,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均要保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

如果未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一旦某个要素存在近似,则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最新最潮的便利店名。

以上就是与自己店名被人注册商标怎么办相关内容,是关于营业执照,怎么查询店名不知道有没有被人注册过的分享。看完怎么查店名是否被注册商标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⑺ 中国法律大全

更多详情参考http://ds.eywe.com/law/index.htm

  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教事务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3. 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5.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土地复垦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建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⑻ 新编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的内容简介

《新编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最新版本)》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囊括了民事权益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财产继承法律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房屋买卖、租赁与拆迁法律知识、交通事故法律知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法律知识,公民与治安管理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律知识,刑事法律知识等。另外,还有怎样打民事官司、怎样打行政官司、怎样打刑事官司等法律知识。 《新编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最新版本)》的特点是:全书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