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春期知识讲座 听后感
从这次青春知识讲座中,我们学到了也懂的了很多与青春有关的知识,使我受益匪浅
在讲座中,我知道了青春期一般指10~19岁之间的一段时间,青春期身体外形会有很大变化,身高迅速生长, 体重生长,内脏骨骼的增长.在青春期,我们要特别注意营养,要科学饮食,多吃蛋白质含量丰富的食品,新鲜的水果和蔬菜.多做广播体操,合理运动,感冒期间不要运动.
对于我们女生而言,要注意卫生,,不能游泳,坐浴;不能吃生冷食物;保持乐观舒畅的心情,保持充足睡眠;要适当运动,不要进行剧烈运动;要防止着凉,少吃盐.我们还要主义保暖,少吃刺激性食物.
青春期是一生中做宝贵的时期,我们要好好把握这段时期,认真学习.如果我们荒废了这段时期,将会有终生的遗憾,同学们,让我们携手共进,把握青春欢呼青春吧!
Ⅱ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演讲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青少年犯罪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青少年犯罪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2)从犯罪行为来看。一是团伙性明显。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五性”突出。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三是智能性趋向。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
(3)从犯罪类型来看。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二是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主观因素。
一是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满足自尊心的需要、好奇和求知的需要等等,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这是指青少年由于外界原因激情冲动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青少年路过看到,激起了青少年的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
2.客观因素。
(1)身边教育。家庭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四失”家庭逐渐增多。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素质教育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应试教育的影响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此外,社区对青少年的帮助和服务还不到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2)社会大环境影响。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社会转型期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是城市化、人口流动及社会结构变动,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社会生活。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
Ⅲ 怎样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以下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
Ⅳ 少女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讲座内容
从出生那一天起,你就一直在成长中.同婴儿成为儿童一样,从儿童成长为成人是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成长期,这个时期称为青春期,即处在从第二性征开始出现到生长发育停止的年龄阶段.青春期是你生命中的一个重要时期,你的身体从一个孩子变成一个成人,即"长大成人"的过程.
青春期何时开始 不同性别,不同的人,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不同.平均年龄为:女同学:11~12岁到17~18岁;男同学:13~14岁到18~20岁.女同学比男同学提早2年进入.但女同学8~13岁之间,男同学10~18岁之间任何一个时期进入青春期都有可能.由于气候,体质,遗传,营养等因素的影响,青春期开始的年龄不尽相同,稍有出入.
青春期前后持续数年,在这一期间,会发生包括思想,感情(心理)上以及身体(生理)上的种种变化.我们着重讲述的是青春期的生理变化.
青春期分三个阶段:1.早期:生长突增阶段,第二性征开始发育;
2.中期:以第二性征迅速发育为特点,多数已出现月经初潮;
3.晚期:性腺发育基本成熟,第二性征发育完成,骨骺趋向完全愈合,体格发育逐渐停止.
青春期自身发育主要表现:1.生长突增(女孩早期,男孩晚期);
2.第二性征出现;
3.性功能逐渐成熟.
第一性征:指男,女生殖器的差别(外阴部位小便处的差别).
第二性征:是指除生殖器以外的男,女特有的征象.
女性:音调细而高,乳房增大,骨盆更加宽大,胸部,肩部,臀部的皮下脂肪更加丰满,构成女性特有的体表外形(还有腋毛,阴毛等);
男性:长胡须,喉结突出,声调低沉,肌肉发达,体毛较多,腋毛和阴毛(生殖器的四周长出的体毛).
总之,青春期时,我们的体形也发生很大的变化,身体长高,体重增加,乳房开始膨胀,开始在胸前隆起.我们的髋部变宽,体型更为丰满,富于曲线美.外阴部和腋下开始长出小茸毛.皮肤开始生产新的油脂,改变着我们的体味.当我们的体外发生变化时,体内也同样发生着其他的变化.
青春是缓慢,逐渐地发生,持续数年.在这一时期开始前和进行中,肯定有许多的疑问和问题,如:进入青春期的早,晚,乳房的发育,月经初潮和月经生理保健等,我会以保健医生,朋友的身份,给你们讲解青春期生理保健知识,也请同学们随时,大胆的提出各种问题,我会尽我所学的知识给予解答,帮助你们渡过青春期早,中期.
今天,主要讲乳房,外阴部卫生,白带的有关内容.
女性的生殖器官主要是子宫,卵巢,输卵管.
女孩10岁开始卵巢逐渐发育,卵巢分泌的雌激素逐渐增多,至11~12岁,身体开始发育:①乳房开始发育;②子宫内膜在卵巢激素的作用下,周期性脱落而发生子宫出血,即月经.
一. 乳房的发育和保健:
1.乳房发育:每个乳房都有乳头和乳晕.乳头位于乳房的中央部位,隆起的中心.乳头周围一圈圈的肌肤形成乳晕,颜色略深于皮肤色(深褐色).在孩提时期,只长出乳头,乳房的其他部位是平的,光滑的.青春期时,乳房开始发育隆起,突出胸部的地方越来越多.
女孩10岁左右,乳房开始发育,在乳头下面,小小的,平平的,纽扣般大小的乳房蓓蕾开始形成.这里面长有脂肪,乳汁和组织.从乳房蓓蕾中长出乳头,在胸部突起,乳晕也随之增宽,增大.随着青春期进展,乳房逐渐发育增大,要经过4~5年后(15岁左右)基本成型,变得丰满隆起.乳房的大小是由脂肪量决定的,体胖的人乳房大一些,体瘦的人乳房小一些.
2.有关乳房发育的忧虑:
乳房肿块.出现于乳房开始发育的蓓蕾阶段,表现是乳房下的一枚纽扣硬节.有的女孩怀疑自己是否的了肿瘤,其实这是乳房发育中的正常现象,不必担心.
痒,痛感觉.发育初期会有痒,痛感觉,尤其被内衣摩擦或受碰时会感疼痛.这些都不是生病的迹象,完全属于正常发育,所有这些不适感自己都会逐渐消失.
乳房发育的大小或速度不一致.一般乳房增大都是对称性的,少数人也可能一侧先开始,间隔几个月后另一侧才开始发育,这表现出一个人的两个乳房不一般大.这也不用担心,当发育到一定时期,两个乳房一般会一样的.只有极少数人两侧乳房大小不同.
乳头塌陷.指的是一个或两个乳头往里长,陷在乳晕里,而不是突出在外面.这种现象是天生的,但在青春期时才表现得很明显.此种情况,青春期时,有的能长出来,有的则不能.
有塌乳头的妇女,很多人也能哺乳她们的孩子,但有时也需要在简单的手术后才行.
塌乳头很容易感染,因而要特别注意保持清洁.
3.选择胸罩:女孩到15岁左右,乳房发育基本定型后,就要选择合适的乳罩戴.
女孩什么时候开始带胸罩 究竟需不需要带胸罩 这类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需要你自己来决定.
许多女孩可能不好意思开口让父母给买胸罩,这是很正常的事.应①大胆地说出自己的要求,说不定父母正等着你开口呢,②也可写纸条说明.你可以这样说:a)如果我戴胸罩,你觉得行吗 b)你认为我什么时候戴胸罩比较合适 c)你是多大开始戴胸罩的
戴乳罩的好处:①可使乳房得到承托而保持血液循环的畅通;②还可防止活动后震荡的不适;③防止外伤;④防寒保暖作用.
合适的胸罩:①你从后边胸带插入两根手指时,胸罩带都不往上拥,仍保持水平;
②你把手放在头上,看胸罩会不会移动,如往上移,表明不合适;
③如果你的乳房从侧边或上部露出来,可穿罩杯尺寸再大一些的胸罩.如果罩杯没有被撑起来,起皱或打褶,那说明胸罩太大了,应选一个罩杯小一点的或另一款式的.
④胸罩的带子要能调节的,使其与每个乳房都能吻合;
⑤买胸罩最好是本人试穿,才能称心合适.
4.乳房发育过程中不能束胸:
束胸的害处:①妨碍乳房的正常发育,影响将来的哺乳;②影响心肺功能;③内脏发育也会受到影响.
5.乳房卫生:女孩应注意要认真清洁乳头,尤其是乳头凹陷的女孩,更应避免乳头内藏污物,不及时清洗会产生炎症.
外阴部卫生:也称为"下身那"
在乳房发育的同时,阴毛开始出现,起初少,细,色黄,以后渐多,粗,黑色.阴道内的分泌物增多(即白带).女孩每天要清洗外阴部,内裤(短裤)应每天换洗.清洗外阴一定要用干净的水.若不及时清洗,不但容易造成外阴部的炎症,而且还可能引起体内器官(阴道,子宫,卵巢)发炎.
腋毛与体毛:
在青春期的任何时候,腋毛和体毛(胳膊,腿,上唇和脸部等)都可能开始生长,随发育进展,毛色会加深,毛数也会增加.
*乳房的发育往往被认为是女性进入青春期的信号.阴毛在乳房发育后半年~1年之间出现,腋毛出现再晚半年到一年.乳房发育往往与生长突增同步,也可稍前或稍后.
阴道分泌物(白带)
你看不见体内器官的迅猛生长,但你会注意到阴道内有水状分泌物流出,被称之为阴道分泌物,通常在女孩首次行经前一年左右出现.
阴道分泌物可能是无色的,也可能是白色的.它在内裤上凝固之后,可能就会显出浅黄色.这是正常的,是你成熟的另一标志.
阴道分泌物是体内保持阴道清洁和健康的一种方法.阴道壁经常会有表层细胞的脱落,青春期时,阴道脱落细胞的速度加快,体内还会有少量液体来冲洗掉这些细胞.阴道分泌物就是死细胞和冲洗这些细胞的液体组成的混合物.
某一段时间里,你的阴道分泌物可能会增多,颜色和成分也会发生变化.通常阴道分泌物是无色,光滑的,但有时也可能是白色乳状或粘稠浆糊状,这些变化是正常的.
受到细菌感染会引起非正常的阴道分泌物.这些问题在女孩子青春期刚开始是很少有的.但如果你的阴道分泌物表现为绿色或黄色,有难闻的味道,伴随瘙痒或发红的现象,或流量非常多时,最好去看医生.
Ⅳ 未成年人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现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处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者:hithit55 - 助理 二级 4-1 13:5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Ⅵ 关于青春期的知识
青春期是指个体的性机能从还没有成熟到成熟的阶段,在生物学上是指人体由不成熟发育到成熟的转化时期,也就是一个男子由儿童到成年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个性性发育成熟,已经可以生育。由此可以看出,青春期主要是以生理上的性成熟为标准而划分出来的一个阶段,它与从心理或社会方面划分出的人生阶段有重迭。在人体生长发育阶段,青春期占一半或更多一些时间。青春期目前在各国并没有一致的年龄范围,一般指13、14岁-17、18岁这个阶段,在心理学上,它又称为青年初期,相当于教育学上的中学阶段,以身体的急速成长为特征。而青年期除了包括青春期外,还将延续至25-30岁。由于男性的性成熟比女性晚一年左右,所以可以把男性的青春期年龄范围确定为14-18岁。偏早或偏晚1~2年,都属正常现象。人们通常把这个年龄阶段的男性称为少男,而同样年龄阶段的女性称为少女。在青春期不仅身体上有了明显的变化,而且在心理上也常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以性成熟为主要内容的生理成长,对青春期少年的心理及社会方面有着重大的影响,形成这一时期的几个重要特征:
青春期是一个过渡时期
青春期是个体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通常人们把青春期与儿童期加以明显区分,区分的界限是性的成熟。对于男性来说,性成熟的标志是射精,(通常在夜间睡眠时射精,即遗精,但也有手淫射精的);女性是月经初潮,即第一次来月经。以性成熟为核心的生理方面的发展,使少年具有了与儿童明显不同的社会、心理特征。个体在儿童期依赖成人,成人约束并决定儿童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方面;儿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范围和活动内容逐渐复杂化,使少年具有了与儿童不同的特点。他们逐渐有了一定的特定意向和责任感并自己决定某些活动如何进行。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部分犯罪行为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少年也不同于成人。他们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还没有完全独立;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方面还要依赖父母;他们还没有成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并不是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种介于儿童和成人的过渡阶段的地位,使得少年成为社会学上所说的边缘人,他们地位的不确定性和社会向他们提出的要求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产生了许多特殊的心理卫生问题。
青春期是一个发展时期
青春期是人的身体发育完成的时期。研究表明,在人的一生中,身体生长迅速、身体各部分的比例产生显着变化的阶段有两个,一个是在产前期与出生后的最初半年,另一个则是青春期。青春期的快速生长发育,被称之为青春期急速成长现象。事实上,这种现象开始于性成熟之前或与性成熟同时开始,终止于性成熟后的半年到一年。男性的急速成长从10.5-14.5岁开始,在14.5-15.5岁左右达到顶峰期,以后逐渐减慢,到18岁左右时身高便达到充分发育水平,体重、肌肉力量、肩宽、骨盆宽等也都得到增加,与此同时性机能和第二性征也发育成熟。如女性在月经及第二性征这些外部变化的同时生殖器官也逐渐成熟,外阴开始出现了阴毛,阴道内分泌物开始增多,子宫发育变大,卵巢皮质中的卵泡开始有了不同阶段的发育变化。一切都表明已开始向性成熟期过渡。由于身体及性的发育,对少年的心理特征及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心理卫生问题。
青春期是一个变化时期
青春期是少年身心变化最为迅速而明显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男性从儿童的身体、外貌、行为模式、自我意识、交往与情绪特点、人生观等,都脱离了儿童的特征而逐渐成熟起来,更为接近成人。这些迅速的变化,会使少年产生困扰、自卑、不安、焦虑等心理卫生问题,甚至产生不良行为。因此,青春期是一个既可以预测、又不可预测的时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中,人从儿童向成人发展是可预测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情况或问题则不可预测。
青春期是一个反抗时期
在很早一起,着名的德国儿童心理学家夏洛特·彪勒就曾把青春期称之为“消极反抗期”。以后这一名称一直被使用。由于身心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个人在这个时期往往对生活采取消极反抗的态度,否定以前发展起来的一些良好本质。这种反抗倾向,会引起少年对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要求、规范的抗拒态度和行为,从而会引起一些不利于他们的社会适应的心理卫生问题。
青春期是一个负重时期
从青春期男性所负担的各种义务、责任, 从他们所要应付的各种问题来看,青春期也是一个负担很重的时期。青春期是过渡时期,少年要逐渐担负一部分由成人担负的工作,环境可能不断把一些由成人来办理的事项交给他们去办理,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但这些负担是他们成熟所不可缺少的,如果不增加负担,日后不可能成熟。青春期是一个发展的时期,这决定了他们要应付由身高、体重、肌肉力量等的发育成熟,特别是性的发育成熟所引起的各种变化及问题,心理压力相对增大过速。青春期是变化的时期,这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抛弃各种孩子气、幼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同时逐步建立起较为成熟、更加符合社会规范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青春期是个反抗的时期,这决定了在应付自己的反抗倾向的同时,还要极力维持和保护与社会的正常关系。此外,异性兴趣、异性交往、繁重的学习任务等也给他们的身心造成极大负担,有时候还成为主要矛盾。
女性青春期的生理特点
对于女性,青春期是指从月经来潮到生殖器官逐渐发育成熟的时期。一般从13岁到18岁左右。
这个时期的生理特点是身体及生殖器官发育很快,第二性征形成,开始出现月经。①全身发育:随着青春期的到来,全身成长迅速,逐步向成熟过度。②生殖器官的发育:随着卵巢发育与性激素分泌的逐步增加,生殖器各部也有明显的变化,称为第一性征。外生殖器从幼稚型变为成人型,阴阜隆起,大阴唇变肥厚,小阴唇变大且有色素沉着,阴道的长度及宽度增加,阴道粘膜变厚,出现皱襞;子宫增大,尤其子宫体明显增大,使子宫体占子宫全长的2/3;输卵管变粗,弯曲度减少;卵巢增大,皮质内有不同发育阶段的卵泡,使表面稍有不平。③第二性征:是指除生殖器官以外,女性所特有的征象。此时女孩的音调变高,乳房丰满而隆起,出现腋毛及阴毛,骨盆横径的发育大于前后径的发育,胸、肩部的皮下脂肪更多,显现了女性特有的体态。④月经来潮:月经初潮是青春期开始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卵巢功能尚不健全,故初潮后月经周期也无一定规律,须经逐步调整才接近正常。
青春期生理变化很大,思想情绪也常不稳定,家庭和学校应注意其身心健康。
男性青春期的生理特点
从儿童过渡到青年的青春期,是“人生的第二次诞生”,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第二次危机”。如果说人生的第一次危机——“断乳危机”是在温暖的襁褓中度过的,幼儿的反抗充其量也不过是无力的挣扎、无望的哭闹。那么,人生的第二次危机——从精神上脱离父母的心理“断乳”,却来势迅猛,锐不可挡。此时身体将发生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生理变化,这个时期是男子成长发育的最佳时期。无论在形态上,还是生理上,都有较大的改变。除身高、体重猛增外,主要是第二性征发育,如声音变粗,胡须和腋毛开始长出,生殖器官也逐渐向成熟的方面发展,长出阴毛,睾丸和阴茎增大,性腺发育成熟,并开始有遗精现象。性格上也变得成熟、老练、稳重和自信起来,不再像小孩那样幼稚和无知了。
那么,青春期是怎样启动的?近几年的研究表明,是由人体内一种叫做促性腺激素的生理活性物质所调控的,它影响着发育,并使其分泌性激素,以维持第二性征的发育及生殖功能和性功能。男子青春期开始时,促性腺激素PSH水平升高,促使睾丸逐渐发育,曲细精管发育完善,生精细胞发育成熟,产出精子。与此同时,促性腺激素CH水平也升高,促使睾丸内的间质细胞发育,并产生男性激素——睾丸酮,促进男子生殖器官进一步发育和第二性征的发育。
青春期的到来,标志着男子发育至成年时期的开始,将是一个成熟的、具有繁殖后代延续种族生命的个体。这是男性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它与社会、家庭教育、个人的生活成长及精神心理状态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男子到了青春期,由于性育成熟,在雄性激素作用下,会有性要求,对女方产生爱慕之情,这完全是青春发育过程中伴随着生理发育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变化,属正常现象。但处理不好,缺乏应有的性知识,不讲究性道德,就容易犯错误。所以有人又把这一时期称为“青春危险期”。
青春期又是决定一生的体质、心理和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虽然这时身体抵抗力比童年时期增强了,但一些传染病、常见病如结核、肝炎、肾炎、心肌炎等并不少见,而植物神经(管理各种器官的平滑肌、心肌以及腺体活动的神经)功能紊乱,散发性甲状腺肿,甲状腺亢进,神经官能症等明显比童年期增多。所以青春期卫生是不容忽视的,要注意营养、休息,还要努力学习,锻炼身体,为一生的健康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Ⅶ 青春期教育应包括哪些内容
【英盛观察】
青春期是指性发育逐渐成熟期,通常年龄在十一、十二岁~十七、十八岁之间。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性激素分泌增多,性意识萌动。适时开展青春期教育,使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控制自己的行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
青春期教育应包括理想教育、性教育(包括性心理、性知识、性道德)和社会生活知识教育等方面内容。理想教育解决的是人生观、奋斗目标问题,性教育解决的是对自己身体的了解和行为控制问题,社会生活知识教育解决的是如何步入社会并与社会相融合的问题。开展青春期教育应当循序渐进,采取课堂教学、心理咨询、举办展览等方式,形象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校教育要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互相配合,努力解决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遇到的生理、心理问题。学校教育应重点在知识方面的辅导,家庭教育则应加强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神秘感和紧张恐惧心理,帮助他们顺利渡过青春期。
Ⅷ 男孩进入了青春期,怎么才能帮助他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
其实叛逆就是想要成为自己,用自己的方式去探索这个世界,探索自己是谁,自己想要什么,知道这样只会引来孩子的反感!我也是一位单亲妈妈,一起为了孩子和自己努力吧,加油!不能缺失也不能太放开,现在小孩早熟,未成年人犯法的也很多,也有很多人会产生“恋母情结”所以务必要小心不管家庭条件、环境是怎样的,他必须要经历青春期,这和你是不是单亲母亲没有关系!
父母只能起到榜样作用,至于帮忙,只有朋友有作用,建议看看你孩子交的朋友怎么样第1次听说青春期是别人帮着过的,时间过了青春期不就过去了吗?学会去引导孩子什么是是非非才是家长要做的正确事情,最后,送您四个字,换位思考做父母的应该聆听他的想法,然后在通过自己丰富阅历给予一定的支持和疏导。
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00字演讲稿
今天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初步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知识,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个别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很幸运,就读于掘港小学,因为这里从校长到老师个个充满爱心,还能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不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学生的法宝。个个用实际行动来教育我们。真正做到了言传身教。他们是人类灵魂的真正工程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我们学校还专门请心理学教授讲科学家教进万家讲座,使我们的家长同时受教育。总之,孩子,不可能自然而然变得优秀,而是学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老师让我们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才,将来好为国家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