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一幼儿园老师被指殴打学生,涉事老师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上海一幼儿园老师被指殴打学生,涉事老师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一般来说打人的老师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受到伤害会被警告停职,如果有伤害肯定会有法律的制裁了。为人师表,不靠教育和爱心来教育孩子,而是打骂,枉为师表,可能孩子不懂事会有点皮,但是打孩子能解决问题吗?只有教会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为什么不能做,下次才不会犯错,如果只是形成惧怕的条件反射从根上还是不明白自己错在哪里,最终还是会在类似问题上做错,甚至变成一种心态:就是我反正怎么做你都打我,我干脆不遵守任何纪律,就是跟你对着搞!这对于孩子性格形成已经集体生活乃至以后社会生活是非常有害的。
B. 一号检察建议是针对什么问题发出
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一份建议。
收到“一号检察建议”后,教育部高度重视,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文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预防校园性侵
预防校园性侵的发生,关键还是要从源头入手,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学校、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见特点。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就显得十分重要。
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面广,要保障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实现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C. 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3)检察官对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知识扩展阅读
案例:
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数十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2017年11月22日接到家长报案,北京警方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涉事老师和保育员暂时停职,配合警方调查。
2017年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涉嫌伤害儿童事件调查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女,22岁,河北省人)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现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批准逮捕。
D. 幼儿身上现针眼案,3涉案教师被捕,他们将会面临什么刑法
故意伤害儿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的家长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校园故意伤害儿童的罪犯处罚:
在校园中故意伤害儿童造成轻伤的如果是大人就会构成犯罪,并且要从重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
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 论述题:作为幼儿园中小学老师,请你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有效预防侵害学生违法犯罪
特别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
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规范管理,从严管理女生宿舍。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对性侵害案件或线索都有报警、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性侵害,学校、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相告,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检察官对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知识扩展阅读:
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3、要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实施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F. 要《老师保护法》全
"教师保护法"
前一段时间的海淀艺校侮辱老师的视频事件刚结束,最近惊闻湖北湖北安陆学生杀老师<该年轻教师只是教育他的学生不能在课堂上看小说>。老师体罚甚至打骂学生不对,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那反过来要是学生打老师了呢?不管责任究竟在谁,全社会所同情的都是学生,理解的都是家长。无论学生对错,指责的都是老师。好像学生都是受害者,特别值得同情,而老师都是违法者或者肇事者,都值得谴责和批判。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教育?如此继续下去,将会培养出怎样的学生?也正因有社会的娇惯与默许,才使得有些学生更加肆无忌惮地敢于打老师,使老师身心俱受伤害而无处伸冤,而这种怂恿与放纵更加不利于对学生的转化教育。是学生的错,就应该让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起应负的责任来,这才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应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教师是指战斗在教育一线岗位的人民教师。
第三条 教师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成年教师工作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年教师应当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城乡,依法平等地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保护教师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教师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五条 保护教师,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教师。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教师有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保护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行政方针,实施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注重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关心、爱护教师,对教学能力有欠缺的教师,应当采取培训、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下岗等简单粗暴对待。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身职业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更年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教师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教学负担。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学生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教师实施打骂、或者其他侮辱教师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教师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关心教师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教师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教师等接受义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教师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教师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当地旅游景点对教师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教师,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教师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上纯属虚构,请勿当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