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族政策常识有哪些
一、民族平等政策
1.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各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2.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
(1)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指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总体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制定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不论大小,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2)民族平等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解决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的一个总原则。
3.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
(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②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③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平等权利给予更多保护;④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
我国的民族平等具有权利的广泛性、权利的真实性、权利的彻底性、权利的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等特征。
5.民族平等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团结政策
1.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和谐相处。它是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另一个总原则。
2.党和国家的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各民族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团结的意义)
(1)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础。(2)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3)各民族的团结合作,不仅推动了本民族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4.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三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
②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③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也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最终目的。
5、 应当怎样维护民族团结;
政府方面:
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地制宜、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②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维护民族团结。
④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开放的心态,客观、平等的态度尊重、珍惜、保护各民族优秀文化。
公民(青少年)方面:
①要热爱祖国的民族大家庭,自觉拥护我国的民族政策;
②要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③在学校生活中,各民族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实际行动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光荣义务:④积极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1.地位: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我国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
(3)从我国各民族分布的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人口的多少和分布范围的大小,设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最大限度地保证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充分行使自治权,以实现民族平等。
3.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推行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推行经历了实践、确立和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实践阶段。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成立了一些自治政权,进行了具体的实践。1947年5月1日,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2)确立阶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义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布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3、发展完善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44个少数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总人口1.6亿人。
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第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第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和行使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行使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
6.关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7.核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四、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1.大力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类专门人才,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
(1)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普遍且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3.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
(1)振兴民族地区经济的需要;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需要;
(3)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的需要;
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1.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
(1)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2)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方针;
(3)坚持因地制宜与优先照顾的政策;
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意义
(1)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消除各民族间发展上的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根本途径;
(3)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4)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建设边疆、巩固国防的基本保证。
3.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政策与措施
(1)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重点培训、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
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
③在民族院校增设紧缺专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培训、提高现有的少数民族科技人员;
④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⑤建立和健全农村牧区的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实用科技的普及、培训和示范推广;
⑥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地区建功立业;
⑦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支援。
(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②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③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④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⑤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
⑥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
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
⑧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育工作。
(3)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②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③做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④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⑤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⑦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4)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②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③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④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⑤搞好对口支援工作,把帮助培养当地的卫生技术人员摆在首位;⑥为民族卫生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六、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1.民族语言既是民族文化的构成工具之一,又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创造活动的成果。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具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达80种以上,分别属于汉藏、阿尔泰、南亚、南岛、印欧等五个语系。
3.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坚持实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4.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设立专门的机构;
(3)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
5.国家在少数民族中推广普通话
七、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1.民族风俗习惯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1)群众性;
(2)民族性;
(3)区域性
3.党和国家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3. 与民族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民族相关的法律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刑法》总则部分对民族地区刑法执行的的变通规定
4.各级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对法律作出的变通规定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你好运!
4. 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有哪些
法律的基本知识内容如下: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5. 法制手抄报内容
法制手抄报内容大全
法制手抄报内容大全有哪些呢?法制手抄报内容大全让我们懂得哪些法律知识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法制手抄报内容大全,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法制手抄报内容1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制手抄报内容2
1、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4、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6、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7、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8、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9、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0、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1、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3、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4、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15、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法制手抄报内容3
1、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2、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6、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D?D洛克(英)《政府论》
7、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8、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9、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0、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2、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3、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5、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18、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19、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D?D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0、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21、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22、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2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5、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26、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2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28、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2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1、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D?D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3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4、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5、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6、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D?D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37、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38、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4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41、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42、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4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4、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D?D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45、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46、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47、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8、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D?D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49、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50、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D?D傅玄(晋)《傅子法刑》
51、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5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53、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4、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55、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56、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57、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58、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59、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60、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61、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2、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63、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6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65、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D?D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66、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D?D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67、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68、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D?D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69、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D?D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70、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7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7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D?D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7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7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7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D?D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76、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7、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78、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79、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80、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81、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着名的法律学者
82、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83、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D?D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8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D?D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86、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87、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8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89、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90、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着名大法官卡多左
9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92、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9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D?D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94、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95、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96、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着名法学家郭道晖
6. 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6)民族法律知识大全扩展阅读: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7. 10条简单宪法小知识有哪些
10条简单宪法小知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着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8. 法律小常识10条简短小学生有哪些
法律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5、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6、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