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如果不服.可向其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两种救济渠道: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你可以向设立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或者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你可以先向设立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或者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受诉人民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 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两懂、三会、四记住”的内容是什么
两懂: (1)懂防火灭火知识;(2)懂消防器材使用性能。
三会:(1)会报警、火警电话119;(2)会使用消防器材;(3)会扑灭初期火灾
四记住:(1)报警一定要说清着火单位、地点、路线;(2)泡沫灭火机千万不能灭电火;(3)徽机和贵重设备着火用1211灭火机;(4)使用二氧化碳不灭火机防冻伤。
(2)消防行政诉讼知识讲座扩展阅读:
本书主要阐述了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与作用,消防安全的概念、工作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与组织、制度建设;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场所的防火管理;火灾与报警、安全疏散与自救逃生、初期火灾的扑救、特殊火灾的紧急处置、政府和单位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消防刑事责任,消防行政责任和消防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内容。
第一节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与作用
一、保护公民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减轻战争造成的火灾危害
四、减轻地震次生火灾的危害
五、打击放火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节消防安全的概念、指导思想、路线、方针和原则
一、消防安全的概念
二、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路线
五、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则
第三节中国消防安全管理的历史沿革
3. 消防知识判断题答案是什么
消防基本知识试题(判断题)
三、判断题(共250题)
1、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
2、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 )
3、我国消防现行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 )
4、罚款是行政机关限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 × )
5、广义的消防法规,是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 × )
6、公众聚集场所来往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 )
7、消防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安消防机构,被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闪点是判断可燃气体危险性大小的主要依据。( √ )
9、 干粉灭火器可用于扑救精密仪器的火灾。(×)
10、一般有机化合物有如下的特点:容易燃烧,对热不稳定,熔点低,难溶于水,反应速度比较慢,反应复杂,产物不一。( √ )
11、闪点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高温度。(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消防法律。( √ )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公安部领导。( √ )
14、“江西省消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 )
15、火灾发展大体上经历五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和熄灭火阶段。( √ )
16、严禁烟火”的标志通常出现在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重要的场所;物资集中,发生火灾损失大的地方;职员集中,发生火灾伤亡大的场所。(√)
17、燃烧有许多种类型,主要是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 √ )
18、为了提高钢结构的耐燃性,经常可采用防火隔热材料包覆,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等方法。( √ )
19. 报完火警后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20.火灾发生后,假如逃生之路已被切断,应退回室内、封闭通往燃烧房间的门窗,并向门窗上泼 缓火势发展,同时打开未受烟火威胁的窗户,发出求救信号。(√)
21.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想法扑救。(√)
22. 干粉火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哪些火灾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23.所有灭火器必须锁在固定物体上。(×)
24.为防止易燃气体积聚而发生爆炸和火灾,贮存和使用易燃液体的区域要有良好的空气流通。(√)
25.在防火重点部位我们应留意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防火重点部位;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消防标志的要求,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保卫职员的管职;劝阻违章职员、制止违章行为。维护防火重点部他的消防安全。(√)
26.泡沫灭火器扑救汽油、煤油、柴油和木材等引起的火灾。(√)
27.车间抹过油的废布废棉丝不能随意丢放,应放在废纸箱内。(×)
28.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想法扑救。(√)
2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30.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防烟熏;果断迅速逃离火场;寻找逃生之路;等待他救。(√)
31.电话报火灾时应留意要讲清楚起火单位、具体地址、着火情况、 什么物品着火、有无爆炸危险、是否有人被困及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等。(√)
32.粉尘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但不会发生火灾和爆炸。(×)
33.灭火的三种基本方法是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
34.防火“六不准”的内容是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吸烟;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超量;打更、值宿职员要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准违反规定;教育小孩不准玩火;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35.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有不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带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进公共场所;车辆、物品不紧贴或压占消防设施,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消火栓、防火门、火灾报警器、火灾喷淋等设施;学会识别安全标志,熟悉安全通道;发生火灾时,应服从公共场所治理职员的同一指挥,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36.泡沫灭火器可用于带电灭火。 (×)
37.物质的燃点越低、越不容易引起火灾。 (×)
38. 发生了燃烧就发生了火灾。 (×)
39、凡是设有仓库或生产车间的建筑内,不得设职工集体宿舍。 (√)
40、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 (×)
41、火场上扑救原则是先人后物、先重点后一般、先控制后消灭。 (√)
42、当单位的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时,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4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 √ )
44、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救钾、钠、镁金属火灾 。 ( × )
45、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 ( √ )
46、发现火灾时 , 单位或个人应该先自救 , 如果自救无效 , 火越着越大时 , 再拨打火警电话 119 。 ( ×)
47、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挪用、拆除、埋压、圈占消火栓,临时占用消防通道。 (×)
48、凡是能引起可燃物着火或爆炸的热源统称为点火源。 (√)
49、如果被大火包围在半山腰时,要快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跑,通常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要比人跑的快的多,火头会跑到你的前面。 (√ )
50、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 , 应放在安全地点 , 且定期处理。 ( √ )
51. 在训练过程中身上不得携带打火机、手机、钥匙、手表、笔、刀剪等坚硬物品。(√)
52.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53.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参与配合处置矿山、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55.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6. 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57.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8. 通电的电炉和灯泡虽有发光和放热现象属于燃烧。(×)
59. 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属于直接火源。(√)
60. 闪点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61. 爆炸浓度极限是指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
62. 气体物质不需要经过蒸发,可以直接燃烧。(√)
63. 动力燃烧是指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预先同空气(或氧)混合,遇火源产生带有冲击力的燃烧。(√)
64. 由燃烧生成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物质叫做燃烧产物。(√)
65. 在空气中CO2含量过高会刺激呼吸系统,引起呼吸加快,从而产生窒息作用。(√)
66. 当人体吸入的气体温度超过100℃,气管和支气管内黏膜便会充血起水泡,组织坏死。(×)
67.“C类火灾”为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甲醇、氢气、乙炔、乙醇等。(×)
68.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由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来表示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标签。(√)
69. 泄漏应急处理 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70. 理化特性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C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71. 氢、一氧化碳、乙炔等为易燃气体。(√)
72. 乙炔最小引燃能量为0.019mJ。(√)
73. 有毒气体是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74. 闪点是表示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低。(×)
75. 能自发、不断地发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的物品,称为放射性物质。(√)
76. 在燃烧反应过程中,如果生成的燃烧产物不能再燃烧,则称为不完全燃烧。(× )
77. 物质在燃烧时生成的气体、蒸气和固体物质称为燃烧产物。(√ )
78. 在燃烧反应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燃烧产物不能再燃烧,则称为不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称为不完全燃烧产物。(× )
79. 闪点越高的物质,火灾危险性越小。(√)
80. 闪燃是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燃液体表面产生的蒸气,当与空气混合后一遇着火源就会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
81. 手抬机动消防泵一般由汽油机、单级离心泵、引水装置、手抬框架、进水部件、出水部件等组成。(√)
82. 消防水带是用来输送灭火药剂的供水管路。(√)
83. 水带挂钩是一端装有金属钩,另一端装有金属半环的帆布带。(√)
84. 水带护桥是灭火过程中当水带的铺设要穿过马路、广场等场所时,为防止车辆通过轧坏水带,覆盖在所铺设水带上的保护装置。(√)
85.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中例如丛林火灾、荒野火灾和森林火灾穿着。(×)
86. 消防安全绳是消防员在灭火、抢险救援作业或日常训练中仅用于自救和救人的绳索。(√)
87. 分水器是将消防供水干线的水流分出若干支线水流所必须的连接器具。(√)
88.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燃烧是液体本身在燃烧。(×)
89. 空气呼吸器最高工作压力为60MPa。(×)
90. 空气呼吸器警报器报警压力为15MPa。(×)
91. 消防避火服用于接近火焰和化学事故现场防护。(×)
92. 在狭小空间长时间作业,当无法使用个人携带式空气呼吸器时,应使用移动式供气源。(√)
93. 不燃性建筑材料,是在火灾发生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即使烧红或熔融也不会发生燃烧现象的材料。(√)
94. 材料传导热量的性质称为材料的导热性。 (√)
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性能最低,四级最高。(×)
96. 防火分区的划分主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
97. 消防电梯是高层建筑特有的安全疏散设施。(√)
98. 应急照明灯可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99. 消火栓给水系统以建、构筑物外墙为界进行划分,分为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两大部分。(√)
100、火场自救中,当点火和其他条件不具备时,切忌顺风跑,应选择已经过火或杂灌稀疏、地势平坦的地段,用衣服包住头,快速顺风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即可安全脱险。( × )
101、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0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即可发布实施。(×)
103、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4、由于公共危机管理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处理公共危机时不需要依法行政。(×)
105、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106、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07、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可以不予公布。(×)
108、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制定。(×)
109、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11、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新闻媒体应当有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1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都负有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这里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各级各类机关,但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114、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115、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117、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不能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1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119、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调查评估工有四大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正面、公开透明以及目标合理。(√ )
120、救人最重要,因此在应急管理过程中,不需要注意应急管理的成本和收益问题。(√)
12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122、应急保障的内容技术保障、资金和物资保障 、人员保障。(√)
123、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24、火灾中逃生应注意的事项:注意熟悉环境、遇事沉着冷静、辨明逃生方向、小心烟雾毒气、防止引火烧身、寻求外援帮助。(√)
125、泡沫灭火的原理是隔离、冷却、降低氧浓度。(√)
126、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127、根据突发事件的周期,应急管理可分为预测预警、识别控制、应急处置、善后管理四个过程。(√)
128、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法院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2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130、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131、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死者的尸体可交予其亲属处理。(×)
13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3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应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34、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3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3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
137、心脏按摩与人工呼吸不能同时进行,必须先进行人工呼吸,再进行心脏按摩。 (×)
138、煤气中毒后,人往往会头晕、恶心、呕吐、心慌、皮肤苍白、意识模糊、严重者会神志不清、牙关紧闭、全身抽搐、大小便失禁、面色口唇出现樱红色、呼吸和脉搏增快。(√)
139、地震三要素分别是:发震时刻、震中、震源深度。(×)
140、震级反映地震本身的大小,只跟地震释放的能量多少有关,它是用"级"来表示;而烈度则表示地震后地面受到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它是用"度"来表示。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而烈度则各地不尽相同。(√)
141、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瞬间发生、破坏剧烈、次生灾害严重、监测预报困难、社会影响深远等特点。(√)
142、人防工程是封闭的,一旦出现火灾、高温、烟雾或毒气会迅速充满地下空间。 (√)
143、长期困在黑暗中的人员,在救出重见光明前,应用灯光照射检查其双眼视力,以免失明。 (×)
14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145、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
14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4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
14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49、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150、应急处置与救援,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核心环节,应当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
4. 消防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消防管理的主要内容:
1、防火监督管理
(1)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3)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4)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灭火和抢险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
3、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
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4、火灾统计。
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4)消防行政诉讼知识讲座扩展阅读:
消防的基本任务: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 问63:消防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消防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法定的。原告只能是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承受者或者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消防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法定的。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在消防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必须先复议,然后诉讼。一般消防行政争议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诉讼。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复议的,在行政复议申请权消失的同时丧失行政起诉权。
(4)消防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消防行政诉讼不同于消防行政复议。消防行政复议是以国家行政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应遵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自我监督机制的有效方法及重要制度,其本身也是一种行政活动,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消防行政诉讼则不同,它是一种以国家审判权为基础确立的.以人民法院为指挥者和裁判者的司法活动,任何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都必须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和裁判。
6.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
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
(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案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二)、(三)、(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检查笔录;
(七)询问笔录;
(八)勘验笔录;
(九)鉴定结论;
(十)登记保存单;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通知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总结;
(十五)送达回执;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7. 消防行政复议如何理解
消防行政复议 1、消防行政复议的概念 消防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消防行政复议的特点 (1)复议以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争议,是指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执或异议。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争议就发生在公安消防机构和由其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承受者即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消防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时也会发生在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处理对象。 (2)消防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定的 由于《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当上述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法定的复议机关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 ①当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行为时,署名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②当公安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 ③当公机部消防局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④当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⑤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⑥当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⑦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该人民政府是法定复议机关。 ⑧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 ⑨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3)消防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主要复议方式 消防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消防行政复议与消防行政诉讼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