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有哪些
下面是我整理的十条常用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双方无论分居多久都不会导致自动离婚,离婚只有两个途径:
一、登记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二、如果双方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个问题中有一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能否离婚。
4、《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商家赠送物品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如果你收到的赠品属于残次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按更换。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国家法律知识大全集扩展阅读: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参考资料:网络——法律
㈡ 小学生宪法知识 有哪些
常识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常识二:宪法的约束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㈢ 法制知识有哪些
1.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2.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3.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3.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㈣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4)国家法律知识大全集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四、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㈤ 中国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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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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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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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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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㈥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
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
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
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
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
1、走在右边;
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
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
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