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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禁毒知识大全

发布时间: 2022-08-18 04:42:30

‘壹’ 禁毒知识,小学生版

小学生禁毒知识教育
一、什么是毒品?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有哪些危害?

1、毒品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大量或者长期使用毒品,会对人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损害。如神经障碍,很多人吸食毒品以后,可以引发意识不清、焦虑、抑郁,甚至有些类似于精神病躁狂那种性质,甚至出现自杀现象;记忆损伤,滥用毒品以后,大脑的记忆力和注意力都逐渐减退,使人思维迟钝,像呆子似的;有的使人精神错乱、坐立不安、颤抖、易怒、失眠,很多人到了最后可能出现心脏方面的疾患,过度损伤心脏功能,会出现心率不齐、腹部痉挛,甚至抽风,甚至痉挛性死亡。
2、毒品会使人倾家荡产。染上毒品之后会产生依赖性,上瘾之后就不顾一切,倾家荡产去购买。

3、毒品使人走上犯罪道路。贩卖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或使用毒品都是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小学生怎样防毒?

1、小学生不可吸烟、不可饮酒,因为一旦染上了吸烟、饮酒的不良的生活习惯,就容易沾染毒品。

2、不要对毒品产生好奇心。看到别人吸烟,觉得很好玩,也想试试,弄得不好就让坏人钻了空子,引诱你吸上掺有毒品的香烟,那就一发而不可收拾,最后吸毒成瘾。实际上,根据戒毒所的统计,53%的青少年吸毒者是由于好奇心引起沾染毒品的。

3、遇到挫折受到打击的时候,容易消极下来,非常烦闷。这时,坏人就会对你说,抽根烟吧,来解解闷,抽完这根烟,你的忧愁就全忘了。如果你吸了第一支掺有毒品的烟,以后就会吸毒成瘾。

4、现在有些中小学生喜欢赶时髦、炫耀自己、张扬自己、装酷或经常寻求刺激。这种心理往往也容易导致沾染吸毒恶习,容易让坏人钻了空子,给你提供毒品。待你上瘾之后,他就会榨干你的钱财,使你欲罢不能。
5、小学生不要涉足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这里面包括歌厅、舞厅、迪厅、游戏厅、酒吧这些地方。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涉足这些场所,很容易沾染毒品。因为这些场所都是毒品犯罪的多发地,特别是当前的一些新型毒品,如摇头丸,在一些舞厅、迪厅里,青年人常常吃摇头丸。摇头丸形状各异,有的是丸状的,有的是片状的;颜色各异,五颜六色。贩毒者往往就拿这个来吸引去舞厅的青少年,咱们的小学生到那里面去,就容易沾染毒品。吃了这种毒品,兴奋不已,不能控制,对于身体危害很大。

6、慎重交友。这个非常重要,交朋友一定要谨慎。小学生在交友的过程中,特别是交那些自己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朋友的过程中要慎重。常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社会上一些人交友,如果良莠不分的话,往往就容易受骗上当,讲哥儿们义气,这样一来,就容易沾染上毒品。
7、小学生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做到敢于向毒品说不,一是不要滥用药物。所谓滥用药物,就是长期地、超量地使用能成瘾的违禁药品。比如有的小贩,在校门口向学生兜售药片药丸,说这能增智提神等等。实际上有的卖的就是毒品。学生误食以后,结果就有很多不良反应,影响身体健康。二就是要参加各项禁毒活动,如参加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听一些禁毒讲座,看一些禁毒方面的影视片;参加无毒社区的社会实践活动。

8、我们小学生,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为你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你才有一个健康的幸福观。你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能够使你的心理状态、你的行为都能够健康地发展,就能自觉抵御这种毒品的侵蚀。

来源:绿色文库网:林于森

‘贰’ 禁烟禁毒的知识内容

禁烟禁毒手抄报资料篇一:爱生命,不吸毒
国际禁毒日相信大家都已经很熟悉吧!。
“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抵御毒的危害。
毒是人类公害,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颁布更加严厉的反毒法律、建立专门反毒机构、扩大缉毒力量、有计划开展扫毒行动、加强武装缉毒和扫毒国际合作等措施来遏制毒的蔓延。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私毒,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
我通过禁毒日知道了,只要染上了毒,那么毒的瘾就会像恶魔一样缠着你。如果吸一口的话,就会向死亡迈进一步。古代有一大事例,林则徐把收集到的在虎门销毁,就是有名的虎门销烟。因为林则徐不想让毒危害人民的健康,导致失去生命。可不要小看毒,它的危害很大,一旦上瘾,就会很难戒掉,一天要三番五次吸毒打麻痹针,不然的话,身体就会承受不了毒的诱惑。要想戒掉的话,就要付出很大代价和超常的勇气才可以。
我们全世界的人们要团结起来,共同的抵制和彻底的消灭毒。让毒这个恶魔远离人类,让毒永远不要出现在这个世界上,这样世界上就不会有人吸毒了,就不会有人因毒失去健康和生命了。
禁烟禁毒手抄报资料篇二:“禁毒”有感
毒这两个字可能我们已经不再陌生了,从战争到今天,一个又一个人因吸毒而死亡,或因为上瘾了而花光了所有的钱。
毒就像一个可怕的盒子,释放出罪恶的人,却把善良的人封印在里面,有多少家庭因吸毒而破裂,每天因吸毒而死亡的人就有上千人,吸毒人数过的的国家小偷也多,因为因吸毒把钱用光了,可又忍不住,与是就去偷钱吸毒。
吸毒对人体的危害十分的大,因此,大人们应该严厉打击这些贩毒分子,我们青少年们也绝不能凑个热闹去吸毒,面对那些贩毒分子绝不能手软,但也不能太心急,因选择最佳时机通知警察抓捕。
千百年来,毒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类,战争就是关于毒的非常有名的战争,就是指烟,也是一种对人体危害很大的毒。到现在,毒的种类在增多,贩毒的人也在增多,毒对人类的危害也在增多。
马上就是一年一度的6月26日世界禁毒日了,毒对人类的危害实在太大了,我希望毒着个东西快点从世界上消失,我希望字典上永远查不出毒着个字。
禁烟禁毒手抄报资料篇三:向毒宣战
吸毒有害生命这句话都是路人皆知的,可有的人却把它当成耳旁风,甚至有的人还利用它来换取金钱不过他不知道他换取的是人们的生命。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抵御毒的危害,今年新的国际禁毒日又来到我们的身旁!
为了迎接“6.26禁毒日”我们学校专门开了一个报告会,特意邀请了戒毒所的一名教官和学员来为我们献身说法。
那名学员是一位正处在花季的少女,但她已经被毒摧残的体无完肤了,她每天都在与可怕的`毒魔作斗争,而她那双腿也在毒魔的侵袭之下变得千疮百孔。当她每次看见与她同龄的少女们穿着漂亮的裙子,自信的走在大街上的时候,她都感到非常难过,因为她那双被毒魔“亲吻”过的腿已经不可能示人了。而她自己也再也无法像正常的人们一样生活,当她自己走在大街上时,她都觉得自己是异类,而这一切一切的痛苦都是因为她接受了毒魔的邀请。
在她的自述中,我们知道了她是多么悔恨自己当初的无知,她希望可以用她的亲身经历来告诫我们,让我们知道毒的危害,也让我们明白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亲情之外所有其他的东西都要付出代价。
同学们想想,一位花季少女,远离学堂和亲人,第二次进了戒毒所,在四面高墙中独自忍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失去了自由……,那是我们无法去想象的地狱生活,所以我们要远离这个可恶至极的毒魔,珍爱自己的生命。
而在最后,我真心的希望这位女孩可以戒掉毒瘾,能够重新开始,回到那个原本属于她的家庭和生活,我想她一定会迎来自由的那一天的。
让我们共同“抵制毒,参与禁毒,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向毒宣战”吧!

‘叁’ 毒品禁毒方面知识

jin
禁毒
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
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鸦片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贮、制造、转运、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又称禁烟禁毒。
吸毒为世界许多国家严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吸毒造成了超越国界的社会犯罪增加和个人人格沦丧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分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中国历史上深受鸦片烟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东印度公司和鸦片走私商陆续向中国倾销鸦片。道光十九年(1839),输入中国的鸦片达 4万箱。中国每年因吸毒耗费的白银外流约 500万两。鸦片烟毒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国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坏和摧残。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烟,并派湖广总督林则徐到广东查办。次年 3月到达广州的林则徐严厉禁烟,掀起了着名的收缴鸦片、虎门销烟的禁烟运动,但却遭到帝国主义的反对和干涉。鸦片战争以后禁令从未实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经宣布禁烟禁毒,也没有禁绝。一些官吏保护贩毒活动,供给飞机、轮船和武装,为贩毒犯走私运毒提供方便,以致烟毒泛滥成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于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两次发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这一运动在普遍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上,采取禁绝种植、禁绝贩运和制造、禁绝吸食同时并举的方针,实行强制禁绝与自觉禁绝相结合的政策。主要政策有:①禁绝种植。动员群众自觉不种植鸦片,对改种农作物有困难的,给以贷款、免费供应粮种和发放救济粮款等项照顾。对不听规劝的种植者,铲除其烟苗,处罚、制裁违抗禁令和组织种烟的首恶分子。②禁绝贩运、制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设立检查站,堵截贩运,发动群众检举贩运和制造烟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烟馆和据点。号召贩运和制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机关登记,交出毒品、毒具,对悔过自新并检举立功者,从轻或免予处置;罪行严重、拒不悔改者,给以严厉惩处。③禁绝吸食。在进行调查登记,摸清烟民情况后,采用3种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烟民登记后,订出戒烟计划,自己执行,由家属和街道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二是成立群众互助性的小型戒烟小组,把烟民集中施戒,加强对烟民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烟所,主要吸收一些贫困的、烟瘾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烟民。进戒烟所后给他们服用戒烟药,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轻微劳动,进行监督教育,巩固成效,防止反复。到1953年底,全国普遍禁绝了种植鸦片、制毒、贩毒和吸食鸦片烟毒的现象,400万吸毒者陆续戒绝,禁烟禁毒运动胜利结束。中国的禁烟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变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改造工作的发展.
毒品

‘肆’ 禁毒相关知识及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伍’ 禁毒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可以写抵御毒品侵害的方法。

毒品的某些药理特性使人能适应各种社会活动,既有精力娱乐消遣,又能应付工作和学习的压力,很容易被年轻人和高工作强度的人接受,认为使用合成毒品是增强个人表现的一种时髦生活方式,进而继续使用逐渐发展到成瘾,而一旦成瘾生活就被毒品控制。

只要不继续使用毒品就会出现消极抑郁等戒断症状,有的终生处于精神残疾状态。目前对于毒品成瘾尚无有效治疗方法。每一个公民都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免遭毒品侵袭。

了解合成毒品真相,减弱好奇心:吸食合成毒品最终会导致精神分裂症,毒品不能碰。

在娱乐服务场所要提高警惕:在娱乐场所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留意易拉罐等饮料是否有被注射的针眼和开封的迹象,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管饮料和食品,避免因误食毒品而上瘾或遭到性侵犯。怀疑场所内有人吸毒时要稳定自己的情绪,不要因惊慌而加重对方的不正常反应,同时及时抽身报警,避免伤害类事件的发生。

不为他人保管、投递、买卖不明物品:近年来,贩毒集团常常采取诱骗和胁迫的方式,利用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员等人群从事贩毒活动。如果被委托保管、投递、买卖的物品是毒品,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贩毒者的同谋。

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要用毒品来满足某种心理需求:学会有规律的生活、合理安排工作和娱乐时间、正确应对压力、保持良好情绪、建立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平衡营养等。

遵照医嘱,合理用药。不能滥用镇痛、镇静、减肥、安定、止咳类药物。这些药物可能会产生与毒品一样的效果。

‘陆’ 禁毒知识

禁毒 【注音】jìndú 【释义】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或者说,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鸦片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贮、制造、转运、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又称禁烟禁毒。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禁毒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 吸毒为世界许多国家严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吸毒造成了超越国界的社会犯罪增加和个人人格沦丧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分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中国历史上深受鸦片烟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东印度公司和鸦片走私商陆续向中国倾销鸦片。道光十九年(1839),输入中国的鸦片达 4万箱。中国每年因吸毒耗费的白银外流约 500万两。鸦片烟毒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国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坏和摧残。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烟,并派湖广总督林则徐到广东查办。次年 3月到达广州的林则徐严厉禁烟,掀起了着名的收缴鸦片、虎门销烟的禁烟行动,但却遭到帝国主义的反对和干涉。鸦片战争以后禁令从未实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经宣布禁烟禁毒,也没有禁绝。一些官吏保护贩毒活动,供给飞机、轮船和武装,为贩毒犯走私运毒提供方便,以致烟毒泛滥成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于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两次发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这一运动在普遍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上,采取禁绝种植、禁绝贩运和制造、禁绝吸食同时并举的方针,实行强制禁绝与自觉禁绝相结合的政策。主要政策有:①禁绝种植。动员群众自觉不种植鸦片,对改种农作物有困难的,给以贷款、免费供应粮种和发放救济粮款等项照顾。对不听规劝的种植者,铲除其烟苗,处罚、制裁违抗禁令和组织种烟的首恶分子。②禁绝贩运、制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设立检查站,堵截贩运,发动群众检举贩运和制造烟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烟馆和据点。号召贩运和制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机关登记,交出毒品、毒具,对悔过自新并检举立功者,从轻或免予处置;罪行严重、拒不悔改者,给以严厉惩处。③禁绝吸食。在进行调查登记,摸清烟民情况后,采用3种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烟民登记后,订出戒烟计划,自己执行,由家属和街道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二是成立群众互助性的小型戒烟小组,把烟民集中施戒,加强对烟民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烟所,主要吸收一些贫困的、烟瘾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烟民。进戒烟所后给他们服用戒烟药,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轻微劳动,进行监督教育,巩固成效,防止反复。到1953年底,全国普遍禁绝了种植鸦片、制毒、贩毒和吸食鸦片烟毒的现象,400万吸毒者陆续戒绝,禁烟禁毒行动胜利结束。中国的禁烟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变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改造工作的发展。 禁毒诗歌 1、烟枪一只,打的妻离子散,未闻炮声震地; 锡纸半张,烧尽田地房梁,不见火光冲天。 2、鸦片三分,盖世英雄为绝路; 摊皮四粒,富家子弟入穷途。 3、若不撇开真是苦; 人而能反变成人。 4、陋习好改志为鉴; 顽症难治心作医。 ——这是爱国将领张学良的戒毒联 5、《戒毒词》 天生毒种太缠绵,劫数原知定在天。 不到此时终不悟,只差一念恨从前。 屋舍田园日渐空,可怜身世叹飘蓬。 烟将志气消磨尽,自问无颜见祖宗。 6、林公断瘾橘红参,米壳覆花炒枣仁。 名党半夏炮姜炭,茯苓杞子益智仁。 ——林则徐“断瘾丸”配方歌诀 7、寂寞寒窗空守寡, 逍遥通道反迷途。 8、劝我民, 莫吸烟, 五脏六腑都煎熬。 甘之如饴真鸩毒, 想一想, 速死由己不在天。 ——戒烟歌 9、远离毒品更心爽, 常守法规梦魂安。 10、自打自受伤, 多少英雄汉, 弹死在高床。

‘柒’ 关于禁毒知识宣传小标语

社区禁毒宣传标语
1. 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

2. 一次吸毒终生悔,莫拿生命赌明天。

3. 宣传贯彻《禁毒法》坚持依法禁毒。

4. 拒绝毒品,牵手幸福。

5. 大力消除毒品危害,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6. 全民携手,共筑禁毒长城。

7.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敌。

9.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10. 毒品一沾,悔恨终身。

11. 毒莫沾,沾必悔。

12.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3.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14.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

15. 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16. 严厉打击涉毒犯罪,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17. 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18.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19. 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复吸的一律劳动教养。

20. 健全管理机制,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1. 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

22. 全民动员,积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23. 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捌’ 禁毒资料

禁毒教育资料

毒品是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目前,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的毒品潮,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威胁着全球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遏制、减少直至最终消除毒品犯罪,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而我们在戒毒工作中发现,很多吸毒者都是因为对毒品缺乏了解而被诱骗吸毒,有的为了“治病”而滥用毒品,结果成瘾而不能自拔!为了教育广大青少年,以达到识毒、戒毒、禁毒的目的,我们戒毒中心制定了这个《禁毒宣教》手册,旨在加强对禁毒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也希望能对控制吸毒这一恶习的蔓延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它具有以卜的共同特征:(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少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二、易染人群和环境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在一定环境中和条件下均有可能成为吸毒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见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瘾,被认为是易染吸毒人群。而另一些人,尽管各种条件相同,而吸毒的可能性小,被认为是不染吸毒人群。当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对的,还必须在一定的环境和毒品存在的情况下易感性强。常见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几种

(一)从小有人格行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现:不遵守社会习俗,缺乏自尊心、抑郁体验,易受到外部环境的控制,经不起挫折,社会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学习欲望;与家庭关系疏远,精神痛苦,无视规章制度,寻求感觉刺激;早年就有饮酒、吸烟习惯,逃学和撒谎,寻求独立和自由,对成绩和目标缺乏兴趣,对社会持批评态度,有越轨行为,与同伴的关系较父母更为密切。行为问题为伙伴强化。
(二)青少年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较易受骗上当,尤其是那些家庭教育不良、人生观腐朽、虚荣心强、爱讲排场、情绪不稳定、顽固易怒、逞强好胜等而又对吸毒的危害性缺乏认识的青少年更易为诱因所驱使而进入吸毒的行业。
(三)个体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有些个体户富了,他们有的是钱,吃、喝、玩都有了,只缺少些刺激,另外他们虽然有钱,但是也存在很多烦恼和苦闷,为了追求刺激,消除烦恼,他们走向毒渊。有些个体户的亲人长期处在吸毒的环境中,受到不良的感染也会参与吸毒。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贩毒分子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追寻这些“阔老”,使用种种技俩,诱骗这些“钱老板”吸毒,这也是个体户吸毒多的因素之一。
(四)某些职业人员
一般而言,职业人员吸毒所占比例不高,因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毒品支出。但一些较为特殊的职业,如汽车司机、采购员等,经常在外接触的人多,较易获得毒品,并由于离开家庭、单位,缺乏约束,一有机会就会染毒。易染环境如下:
(一)交上坏朋友
(二)家庭富有
(三)处于吸毒流行地区

三、吸毒的危害

吸毒影响社会经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据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公布的最新数字,世界上吸毒人员超过5000万人。每年有几十万瘾君子因吸毒丧命。全球毒品交易额约达8000—10000亿美元,吸毒问题严重的国家,不得不拨出巨款用于防治吸毒及相关问题的开支;同时由于长期吸毒而使得吸毒者的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导致劳动力完全丧失,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创造,也问接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引起社会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抢窃,贪污、卖淫,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贩毒分子疯狂的报复,恐吓,暗杀等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爱滋病的感染和传播。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被称为“超级癌症”。其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了HIV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便会发展为艾滋病。艾滋病患者,通常死于免疫功能严重受损所致的严重感染或恶性肿瘤,且死亡率高。据调查我国目前HIV感染方式主要是滥用毒品(静脉注射)来传播流行。云南艾滋病监测中心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外的吸毒者中,艾滋病静脉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为23%,而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例如1989年在云南德宏地区爆发的HIV局部流行就是典型一例,146例吸毒者使用被污染的针头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吸毒成瘾的特征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毒行为一般分为吸毒行为和成瘾行为两种。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下述三个特征就可认定为吸毒。吸毒成瘾一般有三个主要特征:1.药物耐受性。即指不断地使用同一种药物以后其效果的退化,需要加大剂量才能获得与以前同样的或相似的效果;2.身体上的依赖性。即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服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需要继续服用这种药物来维持身体上的要求。3。心理上的依赖性。即指某人精神上需要某种毒品,一般就是习惯。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凡是吸毒成瘾者,其症状普遍表现为身体虚弱,面色腊黄,精神秃废,萎靡不振,一旦毒瘾发作,有的涕涎交流,顿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乱碰乱撞,啃墙吃土;有的满地打滚,哭天喊地。种种丑态,不一而足。吸毒者虽然吸毒但未形成瘾癖,也不能认定为吸毒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点,对行为人才能按照关于吸毒成瘾的规定予以处置。

五、美沙酮替代递减法戒毒简介

美沙酮是合成麻醉性镇痛药,具有吗啡样药理作用。能控制阿片类的戒断症状。口服后吸收完全,吸收后85%与血浆蛋白结合,主要分布在肺、肾和脾脏。其生物利用度为90%。胃肠道给药于3小时达血浓高峰,血峰浓度能维持2—6小时,其半衰期为15小时。口服后能有效地抑制症状24—32小时。美沙酮的治疗血浓度为O。48—0.86毫克/每升,中毒血浓度2毫克/每升,至死血浓度)4毫克/每升。美沙酮主要由肝脏代谢,从尿和大便中排泄。美沙酮替代递减法适用于各中阿片类药物的戒毒治疗,尤其适用于海洛因依赖者,也可用于吗啡、杜冷丁、二氢埃托啡等的依赖者,其用药原则是:单一用药,逐日减量先快后慢,只减不加,停药应坚决。

六、复吸的原因分析

(一)急性脱瘾治疗不彻底
有些患者经过几天的急性脱瘾治疗就出院了,而且末完全脱瘾;有的是在家庭治疗,方法不正规,缺乏严格控制,致使疗效不住。这样自然容易复吸。
(二)精神依赖
患者整天沉溺于对毒品的思念当中,开始还能克制,若处于有利环境,再加上坚强的毅力,继续克制下去,经过较长时间,心瘾逐渐淡化并最后消失,这才算彻底戒毒了。若处于不利环境中,或者毅力不坚强,克制不住毒品的诱惑,会再次成为瘾君子。
(三)旧朋友的压力及旧环境的影响
患者在急性脱瘾后,又回到原来那些吸毒的旧朋友或贩毒者当中,受到他们的诱惑或压力:看到曾经使用过的吸毒工具,吸毒的地方都会成为暗示物,使其触景生情,刺激患者想到毒品,由毒品想到其给自己带来的快感,这样一来,又迫使他们再次吸毒。

(四)精神刺激
患者脱瘾治疗后,仍然和普通人一样,会受到各种挫折与打击,以及其它精神刺激:家庭问题、工作问题、经济问题等。他们因稳定性差,遇到这些事更容易引起情绪不稳、心烦、悲观、灰心丧气、缺乏自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重复吸毒也是很有可能的。

(五)错误的认识
有的成瘸者脱瘾后这样想:“戒毒这段时间太苦了,再吸一次后与毒品再决心与毒品告别,就这么一次,而且刚脱瘾结束,不会成瘾的,我会完全控制住自己不吸的”。结果是吸了一次下一次决心,再吸一次再下一次决心,周而复始,就这样一次又一次的没有止境的吸下去。

‘玖’ 关于禁毒的资料

1、毒品的定义: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

(1)具有依赖性;

(2)具有非法性;

(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毒品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

(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19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