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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数学二项分布知识 2024-12-27 01:20:13

小知识打假

发布时间: 2022-08-13 00:46:28

❶ 古人如何造假与打假:这两个朝代假货最猖獗

【壹】卖酒掺水这事宋朝就存在
中国历史上,有两个时期假货最多,一个是北宋末年,一个是明朝万历年间。
北宋末年,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记述,“今市中货物奸伪,无过于汴京。”
文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位酒肆的老板,去山西进了一批杏花村美酒,途中不小心打碎了几坛子,回来一算,好像不赚钱,心中很郁闷。这时候,店小二给他出了个馊点子:往酒里掺水。老板一听,乐坏了,每坛酒里掺水二斤,可赚制钱五十,利润不菲,就这么着吧。于是,假酒产生了。
好在掺的是水,如果是工业酒精,后果很让人担心。
汴京城里卖花的老太太也会造假,她们经常三五成群各自挑着一担花出来卖,远远看上去,花儿十分鲜艳可爱。但购买者连盆买回家,数天后发现花都蔫了,原来这些花都是插上去的,不是盆花,而是插花,所谓“璨然可爱,无一枝真者”。
由此看来,如今的插花工艺,说不定还是宋朝的老太太最先发明的呢。

苏州市井商业图(局部)
【贰】“鹅羊吹气,鱼肉贯水” 奸商欺诈明清时候真不少
明清时期,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经济转向近代商品经济的萌发阶段,商品意识日渐增强,社会风气日趋浮躁,造假欺诈层出不穷,几乎达到了巅峰状态。
明中叶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描述弄虚作假之风:“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
一些奸商,“又其俗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
“鹅羊吹气,鱼肉贯水”,这样不诚信的手段,真是骗人没商量啊。
明末社会骗术千奇百怪,张应俞的世情小说《杜骗新书》里讲述了84则骗术案例,譬如美人计、掉包计、苦肉计、连环计、提罐、扎火囤、放白鸽等。可谓对民间骗术的一个概括。
清朝的欺诈手段较之明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干隆十二年,纪晓岚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买了支蜡烛,居然点不着,原来蜡烛是泥巴做的,仅在外面敷了一层羊脂而已。
纪晓岚在京城还买了16块号称为明代制墨师傅罗小华制的墨,装在一个旧盒子里面,很像那么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将表面染成黑色。
事后纪晓岚自嘲道,受骗的人要么是贪便宜,要么是图方便,受骗有原因。同时代的钱文敏则说,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问题,怎么会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们头上来呢?
【叁】政府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上古时期的周朝已经有假冒伪劣商品了,并且政府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了。
《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严厉,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
隋唐《启颜录》一书有记载:“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
边喝边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肆】“三天内退货” 唐朝就有
唐朝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其他朝代也没有,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
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你知道吗】古代也有“学术打假”
东汉后期,朝廷腐败,宦官专权。由于官吏选拔制度出现了纰漏,部分读书人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得到掌权者的赏识,他们铤而走险,贿赂朝廷大臣,将一些经书上的文字稍加改动便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来,他们自然就成了权威。
一些正直的知识分子义愤填膺,向皇帝建议打假。文学家蔡邕等人还为此提出了两条打假建议:首先,废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选拔方式;其次,从源头上入手,刊定各种典籍,以减少作假的可能性。
汉灵帝采纳了第二条建议,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规范各类经书典籍,并刻于石碑之上,公布于天下。

❷ 打假俱备什么知识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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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网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着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着名网站的调查,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

❸ 教科书里的10个假知识,原来我们被欺骗了这么多年

从小,我们便是走进了学堂,去享受教育,学习知识,懂的礼仪。然而,时代日新月异,洪流涌进,应试教育的教科书就难免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内容小的古板,落后。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更新,很多以前被证实的知识便是出现了偏差,因此,有一些知识难免失去了真实性。所以,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教科书出现偏差的知识,还原事情的真实性。

1、万里长城是外太空唯一可以看到的地球建筑



真相:这个说法相当有吸引力,因为这暗示着我们具有变得更加聪明的巨大潜力,因此很多人便会不假思索选择相信。

然而根据磁共振成像技术显示,一个简单的动作,握手或松开你的手、再或蹦说几个字,都需要多于 10 %
的大脑部分参与活动,更别说一个人进行深度思考的时候了。即使在你觉得自己什么都没做的时候,你的大脑也在不停运作。大脑的重量占了身体的百分之三,但仍随时需要身体能量的五分之一供养它工作。

这些就是小编罗列的关于教科书中出现偏差的知识,其中可能偶有错误,是小编的知识盲区,欢迎大家踊跃发表评论,指出小编的不足,并与大家分享一下你还知道的知识性错误,也可以发表你的看法哦。

❹ 打假的打假方法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门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国内法律还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情况下,一些“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的执法部门,确实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大部分这类公司只能越权使用侦查权,从而引来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们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转入地下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开始封杀这类公司。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加大,这类公司还可能增多,与其让他们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活动转为公开。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实操性打假公司,服务于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动,与政府密切配合,为企业进行打假维权。
针对企业打假服务内容如下
a.深入调查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为你高效解决此问题。
2.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进行各种取证活动,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取证。
4.调查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调查造假企业相关责任人,企业内部规划,主要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状况等。
b、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
1 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协助客户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
2. 进行打击后的跟踪暗访,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对商标权、专利权、正当经营权的保护:
c.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1.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 ,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 括公安、专利局、工商、技术监督和媒 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2.进行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时代理客户参加争议的行政调处和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如何应对假冒侵权行为
一、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没收或查封涉案相关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贴,设备和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销售历史和现查获的物品总价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查封和没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标贴,相关设备,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情节,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实施如下措施: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重点品牌长期服务;
☆建立长期信息情报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项人员与各地市场和
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权人档案库和假货样板,定期对该信息进行研究、整理、统计;
☆对侵权频率高发区域进行长期、持续、有计划的市场监控,掌握该地区的侵权规律;
☆通过联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权行为;
☆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市场侵权情况做分析、建议报告。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项法规制度尚不成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将长期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打假主体的作用,引导、协调、整合社会打假资源,在地区、行业和全国形成有效的协作打假监督机制。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督、协调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商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必要补充力量,并视之为职能部门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罗少华还建议,鉴于目前一些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正成为假劣产品的集散地,要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大力发展连锁店、超市等现代商业业态,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现代物流配送来完成,切断假劣产品通过流通领域进入市场的渠道。

❺ 买到假烟怎么投诉

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12313投诉。

接到举报后,烟草部门会按照举报必查、投诉必究和严格保密的原则,打击相关涉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烟草部门确认举报情况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会给予举报者一定金额的奖励。

步骤如下:

1、保存证据。把买到的假烟我们放好,不要扔了了事,还有假烟的单据,都是一个证据。一定要把单据保留好先,不要乱扔。

2、了解信息。记录下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3、用自己准备好的证据,打电话给12315,把自己遇到购买假烟的问题,描述清楚,提供证据给他们调查,让他们好好查明这个事情,没收小店的假烟,并罚款惩罚。

(5)小知识打假扩展阅读:

拨打12315应符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❻ 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打假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6)小知识打假扩展阅读

1、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该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2、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职业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

3、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

4、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