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银川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全民健身需求,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单位支持、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民身心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理念。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文旅、卫生和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经常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社会体育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作用,引导本组织成员科学、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养。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参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策划和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产业提供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九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体现全面性、多样性、个性化,坚持老少皆宜、全民参与以及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十条每年5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开展以下活动:
(一)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宣传活动;
(二)各类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三)集中组织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四)集中举办促进身心健康的各类赛事;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月内,市属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其他有条件的经营企业、各类社会投资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老年人健身大会等赛事和活动。结合民风、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点创建山地、水上、冰雪等自主品牌赛事。
发掘、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鼓励、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开展。第十二条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农民运动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三条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育组织,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娱乐活动,锻炼幼儿身心,增强身心健康。
鼓励开展校际间各类专项体育联赛,综合性赛事活动,组织学生参与校外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全民健身项目、竞技体育项目、民族传统特色体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组、俱乐部等。积极开展、组织和参加全市校园特色体育项目交流展示活动。
Ⅱ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第十四条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第十五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和老年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学生运动会。市(州)、县(市、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本市(州)、县(市、区)中学生运动会。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
Ⅲ 步步为赢 赢在健康 全民健身大讲堂全集
文字介绍:
全民健身大讲堂 健身知识到身边
11月27日早上9点,在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的政府会议室里挤满了居民,粗数要有100余人,非常热闹。经了解,原来是区体育局特聘北京市科学健身专家讲师团、首都体育学院洪峰老师为小区居民们做了主题为“亚健康与体育健身”的讲座,今天的健身知识大讲堂已是第120讲了,深受居民的热烈欢迎,大家都希望通过讲座更加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保健知识。
期间,洪峰老师用诙谐的语言、具体的事例和丰富的知识就如何促进健康、如何进行科学锻炼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和指导,洪老师运用肢体动作,形象直观地为大家进行科学指导,课堂上的听众不时啧啧称赞,还站起身来和洪老师一起做健身操,“六律操”,“手指操”深入人心,深深的吸引了听众,上下互动,气氛非常活跃,健身讲堂如同一个激情四溢的健身场,几度掀起高潮。
据朝阳区体育局局长田巨清介绍,在奥运会后,我局对全区所有街道、乡进行了调查,全面了解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发现最集中的是两点:一是需要全民健身知识和运动处方,二是学习健身技能。根据这个调查结果,我们积极和市体育局沟通,特邀了一批优秀健身专家,并结合我区各街道、乡的实际要求,以及各类人群的特定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全民健身知识大讲堂活动。
此次全民健身知识大讲堂自3月开始至今,已举办120期,每期讲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不仅有权威专家亲身示范授课,还有体育明星来到百姓身边传授健身技能,例如8月13日上午,羽毛球世锦赛冠军董炯早早就来到了亚运村街道文化站,在社区公园里教起打羽毛球,吸引了不少他的粉丝,他一边挥着球怕,一边和身边的王大姐说:“您这岁数,打羽毛球一定要注意保护膝盖,打球前要先热身。”王阿姨笑的合不拢嘴,“真没想到,我能和明星学打球!”
除此之外,朝阳区的全民健身大讲堂还有三个特点,第一是上门服务;第二是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安排授课内容;第三是通过对不同人群传授的健身方法,开展相应的健身活动,切实做到注重实效,群众受益。例如7月8日下午,在广营武警八支队讲授“因地制宜健身、力量训练和谐性”,随后开展了“双拥杯”篮球赛;6月26日,在南磨房地区办事处,为外来务工人员讲授“科学健身与健康生活方式”,之后开展了朝阳区第二故乡运动会;5月26日,在左家庄街道,为机关公务员讲授“颈椎病、腰椎病健康与运动的关系”区体育局举办了一系列区直机关比赛,包括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通过健身大讲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人人共享体育,体育造福人人。
百余讲的全民健身大讲堂,形成了向全区人民广泛传播体育文化、普及健身知识、推广科学锻炼方法的系列活动,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普及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视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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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服务大众、分类指导、科学文明的原则。坚持全民健身事业公益性,鼓励、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四)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六)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辖区内全民健身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宣传,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第九条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坚持面向大众、服务基层,发挥传统体育健身优势,创建健身活动品牌,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对学校、乡镇、社区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健身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完善和提高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协调发展。第十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和促进青少年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运动会,在传统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组织,提高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能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注重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Ⅳ 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四条全民健身工作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发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健身项目,开发适合本地特点的全民健身项目,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体活动站、文体活动室的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服务。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点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并逐步提高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健身活动的设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有季节特点和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体育总会组织,发挥体育群众团体组织作用,服务于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健身知识。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课时开设体育课,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学校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七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
Ⅵ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四条全民健身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单位支持、共建共享、文明和谐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本单位人员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设立全民健身专门栏目,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全民健身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作用,引导本组织成员科学、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养。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四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开展以下活动:
(一)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询、体质监测等主题活动;
(二)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三)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老年人健身体育大会等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点创建山地户外运动等自主品牌赛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组织成员、本地区村(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老年人体育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鼓励群众性体育组织经常性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强学生的健身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开展专项体育联赛、综合性运动会。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Ⅶ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备和器材。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支持学校和社会力量建立的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发动和引导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农民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体育教学人员、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和学校课表,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每年八月八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竞赛、展示活动。第十三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封建迷信、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十四条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大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城乡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体育等主管部门,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适应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前,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Ⅷ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质为目的,形式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机制,为公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及其相关环境的建设,逐步增加投入;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公民健身活动的基本需求。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下列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运动场所和固定设备:(一)国家投资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二)社会筹资兴建的体育设施;(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四)城市社区和农村的体育设施;(五)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和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检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六)参与有关部门新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编制,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对全民健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对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第七条每年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周的主题,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各种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鼓励发展民族体育,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第九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在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晨、晚练点。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使职工在每周工作时间内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并定期举办职工体育健身运动会。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开设体育课,并开展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增强学生体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特点,开展适宜的体育活动。第十二条鼓励建立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健身服务经营实体。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创编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健身方法。第十三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资金兴建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当地民族特色加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设施的建设。第十五条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运动场所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公园、广场的,应当规划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用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完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Ⅸ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陕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科学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
(四)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国民体质监测;
(五)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新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设立全民健身栏目,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第九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兴办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供捐赠或者赞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自愿、安全的原则,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十二条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展演、展示、咨询、体验等主题活动,并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全民健身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推广健身休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满足公众健身需求。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和提高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秧歌、腰鼓、龙舟等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运动项目。
鼓励利用当地文化资源、自然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在传统节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与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Ⅹ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健身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第十七条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