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你知多少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保在我国已深入人心,我们每个人在找工作时,都会先问单位是否给缴纳社保,是否五大险全缴。而且,从企业的角度来讲,社保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提升企业的凝聚力。那么,我们对社会保险基本知识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险让您从容应对未知风险社会保险基本知识构成有哪些比较好的中老年防癌险,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险公司排名前10的热销保险:10大保险公司热销老人防癌保险盘点
一般来说,社保总共包括五大险,那么,对社会保险基本知识的学习也就从这五大险入手。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最近好多人在说一个话题,那就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了,这也造成我国养老的压力越来越重。而基本养老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当我们退休后可以从社保局领到一份养老金,用以维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是社会保险基本知识构成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我们退休之前,政府会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投养老保险,采用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保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生老病死是人这一生都要经历的事情,那么我们生病了医药费谁负担呢?如果你投医疗保险了,那就有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是社会保险基本知识构成中第二重要的部分。因为它管着我们生病了医药费谁报销的问题。
第三,失业保险。这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我们必须要了解的一款,因为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时候我们或主动或被动就失业了。国家为了保障国人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其再就业,如果你投保了失业保险,那么会给予你待业期间一定的物质补助。
第四,工伤保险。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将给予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员工或其遗属一定的工伤补助,特别是如井下作业、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更需要工伤保险来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五,生育保险。从保险名上我们不能看出,这款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而设立。
这五大险中,其三种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保费,而后两种则是用人单位承担保费,个人无需承担。
社保讲的是对基本生活和医疗的保障,这五大险从五大方面阐述了社保的基本作用,五大险的基本内容则共同构成社会保险基本结构,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社保,希望我们都能更多的了解社会保险基本知识,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丽人优诺,为女性量身定做的医疗保障计划Ⅱ 关于保险的知识
保险是一种规避风险的工具。和股票 银行一样都属于金融的范畴。
保险原理举个例子:十人每人交1元给公司,公司总共获得10元,过了一段时间,十人中的A出事了,花掉了9元,剩下的1元就是公司的利润了。对于A来说,仅花了1元就解决了9元的事。当然,现实中比这复杂多了,但,基本原理都是相通的,理赔的钱不可能无中生有,只是积沙成塔,把钱给最需要的人。对,保险玩的就是概率游戏。也是保险公司经常宣传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拓展资料: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1,两者共同点:基本原理相同,都是未出险人给出险人买单。都具有给予参保人保障。
2,两者的区别:社保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普遍适用性(全民均可参保),保费相对较低。社保是最基础的。商业保险除了给被保人承诺保障外,还有盈利的目的。产品险种丰富,真对性强,可以满足各种保障需求。有的产品有前置条件。商业保险比社保涵盖的范围较全面,商业保险是对社保的补充。
二,如何正确购买保险(简述)
1,先购买社保,再购买商保。社会保险是最基本,最普惠的。打个最形象的比喻:社保是人穿的内衣内裤,商保就是外衣外裤。办理地点:社区居委会,在社保中优先办理医疗保险,随着收入的增长,依次办理养老等,办理通常需要的证件有身份证 户口本 居住证 银行卡等。
2,依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购买合适商业保险产品。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保人身和保财产两大类人身险是市场中占比最大的,财产保险顾名思义是对财产的保障。现在主要说一说人身险,它又分为许多小分支,比如:寿险 意外伤害险 意外医疗险 重疾险 住院险等等,这都是我们经常听说的。
3.购买商保次序,先意外险,再疾病险。意外险是最便宜的了,也就是说同等保障额度,意外险的保费最低,0~70岁老人均可投保,投保限制条件少几乎等待期。
4.购买渠道:互联网 线下保险销售员 电话。在互联网买真的很方便,像平安 人寿 太平洋 新华等都有自己的网上商店另外还有“中民保险网”、“慧择网”等这样的经纪网站,摆放者十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供消费者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5.保险的验真: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号码,报“保单号”就可以知道到真伪。商业险并不贵。.网上有很多消费型的一年期的险,单纯保意外的,便宜的也就几十元一年,保因意外致使的伤残和身故10万和意外医疗1万。按我这个80后来说,一年期的住院医疗也就五百元左右。若出险能帮上我们很多。只是像这种一年期的短险,销售员并不愿意推,销售员更愿意兜售的是几千上万的长期寿险。
Ⅲ 保险的基础知识
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保险基本知识,比如如何为客户投保,以及手续等。
其次还有风险知识,《保险法》,理财知识等等。
对于销售相关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的业绩情况以及团队发展决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就是因为不好做所以市场空间就大。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
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在这里,我知道在保险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Ⅳ 关于买保险的基本知识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来临时的财务补偿机制,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机制,本身已存在300多年,保险本身并不会骗人,骗人的可能是销售误导,或购买了错误的产品.
保险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买保险的基本知识:
1、如实告知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投保人必需做到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刻意隐瞒病情,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非有意隐瞒,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退还保费。
这里存在两个时效问题,一是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超过2年后,即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无权再解除合同;而是保险公司查清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后,在30天内未行使解除保险的权利,也无权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付责任。
2、犹豫期和宽限期
犹豫期和宽限期都是专门为投保人着想而设立的条款。
犹豫期一般为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天,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退保,而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宽限期一般为60天,如果投保人在缴费期没有按时缴费,即可有60天的宽限时间。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缴费,保单就会步入失效状态,这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补缴了保费及相应利息还能使保险合同复效,否则保单将永远失效。
3、理赔时效
当被保险人出险后,需及时通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5年之内,如果受益人没有在这个时限之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则视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不再为本次报案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即使冗长枯燥,了解保险合同的几个重要条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都涉及到我们自身的保障。在购买保险的时候,细细阅读合约条款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Ⅳ 保险的有关知识
1、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①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③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④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③公平互利原则
④ 协商一致原则
⑤自愿订立原则
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8、你能分清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吗?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0、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11、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①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②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③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④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⑤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⑥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⑧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①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④减灾防损的义务。
14、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5、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6、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③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7、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8、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19、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20、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21、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2、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样?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④《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⑤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⑧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24、什么是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险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①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③查勘检验
④提供索赔单证
⑤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⑥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27、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2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
29、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30、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是什么?
①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A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2、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重复保险的责任承担,保险人将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
33、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34、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Ⅵ 总结保险基础知识的要点
《保险基础知识》(修订版) (郭颂平、赵春梅编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一、风险概述(第一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内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理论水平。【考试内容】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3、风险管理的概念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2、风险管理的程序3、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了解:1、各种风险的内涵2、风险单位及其划分二、保险概述(第二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2、保险的要素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4、保险的功能熟悉:1、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2、保险的分类了解:1、有关保险的基本概念2、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三、保险合同(第三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 掌握: 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2、保险合同的要素熟悉 :1、保险合同的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3、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了解: 1、保险合同的解释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利益的含义和确立条件2、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3、最大诚信原则含义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6、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7、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熟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4、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5、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3、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及保险赔偿计算方式4、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五、保险主要产品概况(第五章--第十一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主要产品的保险标的、险别、保险责任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与承保/理赔相关的基本业务知识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企财险/家财险的概念 2、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3、工程保险的概念4、责任保险的概念5、货运保险的概念6、意外健康保险概念熟悉:1、船舶保险的概念 2、再保险概念了解:1、农业保险概念 2、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概念六、承保理赔基本原理(第十三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实务流程、承保/理赔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承保/理赔基本操作技能、各保险产品的承保/理赔要点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从事并胜任助理级/中级核保/核赔师工作的业务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承保概念与基本要求 2、理赔含义及原则熟悉:1、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 2、理赔工作的一般流程了解:1、保险实务的主要环节2、续保七、保险经营(第十二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效益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经营的原则、特征以及保险营销的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等技能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管理知识分析和处理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经营的原则2、保险经营效益的概念熟悉:1、保险经营的特征2、保险营销的主要策略3、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4、保险费率、保险费概念了解:1、非寿险精算的主要内容2、保险资金的来源与构成八、保险监管(第十四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监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经营范围监管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守法合规地处理保险业务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监管的方式2、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熟悉:1、偿付能力监管内容2、经营范围监管内容了解:1、保险监管的概念2、保险行业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