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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档案知识大全

发布时间: 2022-07-24 15:08:57

1. 档案保管的相关知识

1.什么是档案?

答: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什么是档案工作?

答:
管理档案和档案事业的活动。

3.什么是档案统计?

答:
对反映和说明档案及档案工作现象的数量特征进行搜
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2. 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机关档案的管理:明确有关机关提交相应文件整理、归档责任。收集、整理、归档日期和移交应与立项准备,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性。
1、确定归档范围的原则。
2、确定档案范围的依据。
3、对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相应鉴别工作。
4、对科技文件材料进行科技的分类、排列、编目和装订。
5、将科技文件材料组成案卷,并编目。
6、具备档案的要求。

3. 无锡人的档案放在哪里的

你原来的公司。
如果公司说不在了,估计就是帮你转到市人才中心了,你可以登录无锡市人才中心的主页,输入你的身份证号码查询
如果显示“入库”,就是说明你的档案在人才中心的库里了。
提取么,只要新录用你的公司开具一张档案提取单,敲上章就ok了

4. 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概念理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
人事档案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是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处罚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
二、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
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1)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2)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3)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4)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
三、人事档案管理流程举例

四、其他,可以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更多

5.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社会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历史记录及与之有关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资料收集进档案馆的活动。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征集档案资料所需经费。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的征集工作,查处征集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公务及私人文书,如:公文、信函、布告、契约、家(族)谱、年谱、日记、票据、账簿等;
(二)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资料和实物;
(三)各历史时期单位和个人自行编制、撰写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及地方特色的报纸书刊及文章,如:古籍、史志、文学、艺术作品、风土民俗读物、行(专)业报刊、资料集等;
(四)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文化遗产及各类保护区、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的档案资料;
(五)本籍或曾经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人物的档案资料,包括亲笔手稿和信函、笔记、论着、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音像、实物等;
(六)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名、特、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七)民主党派、宗教组织、社团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
(八)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奖牌等实物;
(九)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十)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六条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寄存;
(四)收购;
(五)复制;
(六)其他方式。第七条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资料,各档案馆之间在征集中遇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第八条征集档案资料,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书,供档案资料所有人核实。
征集人员应当将征集到的档案资料于十日内交档案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整理编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
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接受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由接受捐赠的地方政府颁发捐赠证书。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不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资料向档案馆提出寄存,档案馆在接到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二条集体、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或者征购措施。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档案资料采取代为保管措施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档案馆对该档案资料予以代为保管,被指定的档案馆应当积极履行保管义务。第十四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可要求档案馆收购。档案馆在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过程中,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评估。第十六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有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