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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小知识

发布时间: 2022-03-30 19:35:51

① 税法知识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 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 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 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 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 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国家理发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发布施行,这种法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加征、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② 税法知识3

1、按照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不再有具体金额的限制,而只需要考虑该资产是否符合定义的两个特征要求。
2、这在实务处理上,其实给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有更大的操作选择。如果你希望尽快摊销,减少所得税,可以将这些在概念边缘化的资产定义为易耗品,一次扣除;如果处于报表好看目的,也可将其列为固定资产,逐年计提折旧。只要你企业能举出相应的理由,说明其确实是符合或不符合定义要求即可。这些在概念边缘的资产毕竟是少数,税务部门也不会太注意的。
3、至于增值税,《实施细则》是规定了两种可以确定为固定资产的情况;而在《023号通知》中是对准予扣除的外购低值易耗品做了明确界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相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
因此,你在考虑增值税问题时,不需要去考虑该资产是否是符合会计和税法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而应该去判定它是否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低值易耗品。而事实上,税法意义上的低值易耗品与目前新准则约定的固定资产定义是可以对接的,即都是以使用寿命为划分界限,以与生产经营相关为界定范围。
象你上面提到的打印机、电子天平、小仪器、管制刀具,从所得税层面,你可以以是否与经营相关为借口,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之间操作;但在增值税上,判定的标准是这些资产是否符合低值易耗品的要求,而这些资产要证明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可能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认为不太可能作为进项抵扣。

③ 关于税法知识。

税法方面一般是会计和税务师来做的,律师其实不太做这方面业务,目前全国也只有200多位律师做税法业务。非常遗憾的是,我目前不是其中一位,只是有一些简单的了解。所以建议你转移问题分类到财务或税务板块,让这方面专家解答。抱歉。

④ 如何学习税法方面的知识

在税法教程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一些学习要求和方法,这样有助于你快速、牢靠、全面地掌握课程知识。

第一,全面系统地通读教材。尽管我们前面讨论了《税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安排,但历次考题的考察范围是比较广的,除6个重点章节外,其他各章节的知识点占考试总分的近20%,所以,小题的分数丢多了,最后的成绩也不会好。所以,考生在学习时首先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

第二,抓住重点,强化记忆。教材中的重点和各章节中的重点在大纲中都给予了说明,讲课过程中也给出了具体说明。学习中一定要抓住重点,三个层次重点章节的知识点占考题分值的50%左右。

第三,充分利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和记忆各税种的法律制度内容,这样做得好处是便于记忆,可以有效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提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有帮助。同时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能力以及案例分析能力。如何运用对比的方法增强学习和记忆能力呢?《税法》各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按照相同的结构安排:纳税人——课税客体——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规定。这方便学生对比各税种之间的同异,有利于学生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记忆。

第四,活学活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学习本课程的最终目的,所以,考题中分值最重的项目就是最后的案例分析题。在学习过程中,考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注重知识点之间的相互结合,如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收征收管理等彼此之间的综合运用。

三、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考试应对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法改革。这一轮改革涉及的税种多,并且所改的内容或正在讨论改革的内容都意义深远,所以,考生对此不能无视。一般来说,成人考试的考题不会考尚没有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故学生应当重点关注主要税种的业已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教材后有关自学方法指导也明确提到:注意教材出版之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税收法律和修改有关税收法律的决定。

⑤ 税法的基本知识

不好说,基本知识就是税法基础,

⑥ 关于税法的一些知识点求解!

(1)运杂费中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可以作为进项(200*7%=14),装卸费和保险费不可以
借:原材料 102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
贷:银行存款 11950
(2) 借:管理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3)借:固定资产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4)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财务费用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5)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40
(6) 借:在建工程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7) 借:应收账款 236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库存现金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代垫的运费算作价外费用,也要缴纳增值税

⑦ 关于税法知识

税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原理》课程的设计旨在通过有限的教学空间与时间,使学生在掌握有关税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和掌握与现实联系的税法基本制度。因此,本课程的教育目标是:了解税法基本理论;重点掌握税收实体、征管法律制度基本知识,使学生初步掌握税收的分析能力与计算能力。

一、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新税制的确立,我国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显着成绩,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我国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税收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全社会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党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策,也是历史性的贡献。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国家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法治经济。税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重要体现。今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偷漏骗税行为的违法性质认识不足。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主动纳税,同时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税纠纷和争议,主动抵制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征管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制观念。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税收征管人员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保证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自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税收运行的各个环节,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努力促进依法治税,做到税收法律法规统一,税收制度健全完善;应税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税收执法人员正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地依法征税;依法惩处触犯税法、偷逃骗税的不法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为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⑧ 关于税法的小知识,自己说的,急急急急急急,一天内回答!!!!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
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也就是说,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