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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教育方法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 2022-03-14 01:50:55

‘壹’ 着名的12种教育方法,都有着哪样的特点和好处

11、教导他解决问题

从学会系鞋带到自己过马路,每一步都是孩子迈向更独立的里程碑。当孩子发现他有能力解决面对的问题,就能带给他们快乐与成就感。当他遇到阻碍时,例如:被玩伴嘲笑或是无法拼好一块拼图时,你可有几个步骤来帮助他:

(1)确认他的问题。

(2)让他描述他的解决方式。

(3)找出解决问题的步骤。

(4)决定让他自己解决这个问题或提供一些帮助。

(5)确定他能获得需要的协助。

12、给他表演的舞台

每个孩子都有特有的天赋,何不给他们机会表现一下?如果他们喜欢说故事,鼓励他多说故事给你听。如果他对数字很擅长,带着他去逛街,让他帮你挑选价格便宜的东西。当你能欣赏孩子的才能,并表现出你的热情时,孩子自然会更有自信心。我们身边的孩子所需要的,不只是衣食无虑的生活环境而已,他们需要大人陪伴他去经历它的成长过程。

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成才,所以教育方式真的很重要,如果你想让自己的孩子更加优秀,那以上12点必须牢记并且做到哦,给孩子一个最完善的教育方式吧,相信你的孩子一定能成为世界上棒的!

‘贰’ 孔子的教育方法有哪些特点

孔子主张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士”、“君子”。“士”是周代统治阶级中的最下层,“君子”是在位者的统称。所谓“学而优则仕”,即是说学好了就能做官。

孔子很注意对学生性格的了解和培养。他针对弟子不同的性格施于相应的教导。

孔子注重诱导式的启发教育,而不是要求学生死读书。他的教育方法,是建立在学生深入思考的基础上的。

孔子对弟子使用的语言,往往是含蓄而形象,耐于咀嚼。他的循循善诱、触类旁通的启发教育在教育史上是有卓越贡献的。

孔子在当时以博学多能着称。他的博学是由于“学无常师”,“不耻下问”得来的。他教育学生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孔子常常以自己的不断求知、积极学习的态度来鼓舞弟子。他所谓的“学”主要是指人伦道德的修养和力行方面。他强调“行”的重要,但他也很重视读书。

‘叁’ 教育研究方法观察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教育研究方法观察法的主要特点有:
1、目的性
教育观察是有目的的感知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目的,只能是一般感知,不能称为观察研究。一个明确的观察目的是研究者的行动指向,制约着研究者观察的前前后后。观察前,研究者确定观察任务,观察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给变量下定义;观察中,研究者尽量排除无关刺激的干扰,收集能够回答观察任务的事实材料。
2、计划性
观察研究之前,研究者应根据需要有意识地制定研究计划,对观察的对象要有确定的范围、明确的指标,以求全面地把握观察对象的各种属性,即对观察的时间、对象、范围、仪器、记录方法、过程、注意事项、变通方法等都有事先的计划、安排,保证观察有计划地进行。周密的观察计划可以使观察的效率大大提高,增强所获得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选择性
作为有目的、有计划的观察研究,由于有明确的观察任务、观察目标,不是一般地、随意地感知作用于我们感官的任何对象,在加上观察时间和精力的局限,在观察活动中,研究者必须根据观察需要去选择典型的观察对象。只有做到对观察对象有所甄别,才能获得符合观察需要的有针对性的观察材料。研究者要从复杂多变的现象中选择典型对象、时间,以获得有代表性的材料,才能解决特定问题。
4、自然性
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对观察对象不加任何干预和控制是观察的最突出特点。与实验法相比较,被观察者的行为比较自然。保证观察的自然性,因而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材料,观察研究中,研究者应努力避免妨碍事件自然发生的一切因素。
5、客观性 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不对观察对象进行干预和控制,因而能够保证所观察资料的客观性。观察的客观性是感性认识上升为正确理性认识的前提。观察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实质上是研究者对教育现象或过程的一种反映和描述,观察的客观真实性将直接影响观察分析的正确性。
二、教师正确运用观察法要做到:
1、上课
亲自为学生上课,是观察学生最普遍、最经常、最方便、最理想的观察途径。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面对面的观察,获取信息之准确、丰富是其他途径不能比的。很多教师已深有体会和备受其益。
2、听课
听课的目的是观察课堂教学中教师教的情况与学生学的情况,可以直接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表现、教师的教学思想和技能;还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活动和心理特征。此外通过听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见解了解教师的备课情况。这是教学研究人员或管理人员研究课堂教学改革、评价课堂教学优劣经常采用的途径。
3、参加有关活动(参与观察)
如参加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身临其境”,考察师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了解校风、学风的情况。在参与观察中,不能让观察对象知道和察觉观察意图,这样才能观察到想要知道的本来面目。
4、实地参观考察
观察学校的自然环境、校舍建设、设备仪器和清洁、卫生、纪律制度、校风教风等,并观察学校教学、生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运转情况,这是参观学习的外地人员或上级领导者经常采用的途径。 列席学校各种会议或召开座谈会,倾听学校领导、中层干部以及班主任、教研组长和学生的发言,观察会场气氛和大家的情绪;查看反映学校以前运转情况的各种资料,如计划、教案、作业、档案等,可以了解该校办学思路、办学水平、教改情况和团结情况等,这是教育督导人员经常采用的途径。
5、访谈
与观察对象访谈,可以直接观察和了解对象的个性心理特征、思想倾向、仪表神态以及身体状况等。访谈包括个别访谈和小组访谈。访谈时研究者要善于察言观色。

‘肆’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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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莱斯利蕞薆502 政治 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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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着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

‘伍’ 福禄贝尔的教育方法有什么特点

福禄贝尔教育方法的特点是教育应当追随儿童发展之自然,自我活动是儿童教育的原则,游戏是儿童的内在本能,尤其是活动本能因而对儿童的教育,不应加以束缚和压制。
弗里德里希·威廉·奥古斯特·福禄贝尔是德国教育家,被公认为是19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几个教育家之一,也是现代学前教育的鼻祖。福禄贝尔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对世界各国幼儿教育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

‘陆’ 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方法有什么特点要4个特点

《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内容分析与写作特点:

本文是孔子“因材施教”的范例。通过孔子和四个学生的谈话,以言志为线索,写出了学生们的志趣、性格,表达了孔子的思想、态度。
一、内容分析
课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段)。
这一部分,孔子向学生问志。但孔子没有直接让弟子言志,而是先用温和自谦的话打消学生的顾虑,为他们创造一个轻松、亲切、活跃的环境。孔子一出场,就给人以态度和蔼、思想明智、胸襟开阔的印象,可见孔子确实是一位高明的老师。
第二部分(“子路率尔”──“吾与点也。”),可分四个层次。
第1个层次(“子路率尔”──“夫子哂之。”):这一层次,写子路述说己志。孔子见子路不谦让,所以笑他。既是暗示性的批评,又不伤其自尊。
第2个层次(“求,尔何如?”──“以俟君子。”):这一层次,写冉有述志。他“长于政事”,认为儒家的最高理想──实现礼治,要等待君子协助才能办到。
第3个层次(“赤,尔何如”──“愿为小相焉。”):这一层次,记述公西华述志。他很重视礼治,年龄虽小,态度却很谦恭。
第4个层次(“点,尔何如?”──“吾与点也。”):这一层次,写曾皙述志。孔子对曾皙予以赞扬。
这一部分,是写子路先回答说,他有治理“千乘之国”的才能。孔子对他的话不以为然,报之一笑。冉有的回答是:自己只有治理方圆几十里的小国的才能。公西华的回答更为谦逊,他说自己的才能只配做个小司仪官。孔子对冉有和公西华的话都没有立即表明态度。曾皙表示不愿做官,但他所描绘的师生暮春郊游的美好图景,正是儒家所向往的“礼治”社会的景象,是“礼治”的最高境界,集中而形象地体现了儒家的政治理想。孔子对他的话非常感慨,当即表示赞同。
第三部分(“三子者出”──文末)。
这一部分写子路、冉有、公西华走后,曾皙向老师探问那三位同学的谈话如何。孔子对子路、冉有、公西华所谈的志向逐个加以评价。孔子说治理国家要讲究礼让,可是子路的话表现得不谦让,所以笑他。而对冉有和公西华的谦逊态度是满意的,尤其是对公西华,从他的才德看,足可胜任一个大司仪官。
孔子是一个伟大的教育家。在本文中,可看出他们师生关系十分融洽、非常平等。他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每个人的情况了如指掌。即使在日常交谈中,也引导学生立志,关心国家政事,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当四个学生述志后,他高屋建瓴地将他们的发言上升到“礼治”,将他们要做的事上升到与治国有关的高度,很有指导意义。
二、写作特点
1.本文的突出特色是能扣紧每个人的性格特点来记述,五个人的发言都合乎各自的个性、身份、志趣、教养,显得深刻而生动。
2.全篇以“言志”为中心组织材料,思路清晰,极有层次,不枝不蔓,文意明晰。表现力较强。
3.成功地运用对话和人物动作来塑造人物形象。孔子师生间的对话,将人物的心情语态,精神气质,都传神地表现出来,写得简练含蓄,生动感人。

‘柒’ 中国教育方式的普遍特点是什么

填鸭式教育方法,不管你是否真的知道原理或有实践0,只要知道如何套公式,死记硬背就行了。
动手能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数
应试教育

‘捌’ 教育的特点

教育在不同时期发展的特点
(一)原始社会的教育(有教育、但无学校教育)
原始社会时期的教育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自发性、广泛性、无等级性。(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由此决定了儿童是公有的,也是公育的,教育机会对所有儿童都是均等的;)
2.教育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的。(原始社会没有学校,教育活动融合在生产、生活中;负责教育的是有丰富生产生活经验的长者,但这些长者还不是从事教育的专职人员;)
3.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教育方法也只限于动作示范与观察模仿、口耳相传与耳濡目染。)
(二)古代社会的教育
(1)古代产生了学校,教育成为社会专门职能。教育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2)古代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具有非生产性。
(3)古代学校教育适应古代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具有阶级性;封建社会的学校还具有等级性。
(4)古代学校教育适应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表现出道统性、专制性、刻板性和象征性。
(5)古代学校教育初步发展。尚未形成复杂的结构体系。
(三)近现代社会的教育
(1)近代教育的特征
①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公立教育崛起;
②初等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义务教育最早起源于16世纪的德国);
③教育的世俗化;
④重视教育立法,倡导以法治教;
⑤出现了双轨制;
⑥形成了较系统的近代学校教育制度。
(2)20世纪以后教育的特点
第一,教育的终身化;第二,教育的全民化;第三,教育的民主化;第四,教育的多元化;第五,教育的现代化。

‘玖’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

(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