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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教育有什么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3-13 18:18:19

① 今年教育部有哪些政策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体育课和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二、改善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三、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包括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四、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包括公办学校实行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五、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六、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学生多次考试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一、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
二、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三、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和注册入学。
四、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社会化考试科目一年多考。
五、试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宏观性的政策有
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国家强化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目前,在加强义务教育招生方面,教育督导方面现在有了新的进展。

② 中国教育新政策

法律分析:1、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2、课后“5+2”的全覆盖性

3、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

4、远离欺欺凌

5、禁止公开考试成绩和名次

6、课间休息不得侵犯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藏、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体检,或者对无做法本领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代为开拆、翻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翻阅

③ 现在的教育政策有那些

2001-2010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
一、2000-2010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目标是:以邓小平教育理论特别是“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论述为指导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构建一个开放的、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具体目标是:
——改革过分注重课程传承知识的偏向,强调课程要促进每个学生身心发展,培养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改革过分强调学科独立性,课程门类过多,缺乏整合的偏向,加强课程结构的综合性、弹性与多样性;
——改革强调学科体系严密性,过分注重经典内容的倾向,加强课程内容与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及学生生活之间的联系;
——改革教材忽视地域与文化差异,脱离社会发展、科技发展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倾向,深化教材多样化的改革,提高教材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改革教学过程中过分注重接受、记忆、模仿学习的倾向,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交流、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活动,改进学习方式,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改革评价考试过分偏重知识记忆,强调选拔与甄别功能的倾向,建立评价指标多元、评价方式多样,既关注结果,更加重视过程的评价体系;
——改革过于集中的课程管理政策,建立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提高课程适应性。
整个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0-2005年,完成新课程体系的制定、实验和修订;2005-2010年,逐步在全国全面推行新课程体系。
二、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用于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形成纵向衔接、层次递进的目标。新课程体系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德育为灵魂,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发扬人文和科学精神为基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新课程体系强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做负责任的现代公民。
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理解并热爱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对中华民族命运具有责任感;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具有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意识。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关心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具有为国家发展和人类和平而服务的态度。
四、新课程体系强调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
自尊、自信、自律;积极主动,乐观向上,具有克服困难、应付挫折的勇气和意志。
尊重他人,具有团结、合作、协调的精神,能与他人共同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新课程体系强调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具有适应学习化社会所需要的读、写、算等基本技能和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能够良好地表达和交流;掌握基本的劳动技术。
具有动手操作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形成科学态度,学会科学方法;具有独立思考、自主探究的精神与求实创新的意识。
六、新课程体系强调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和文明卫生的习惯: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爱好体育活动,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具有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锻炼身体和文明卫生的良好习惯,具有基本的安全保健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公平竞争意识、集体合作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毅力。
七、新课程体系强调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和审美能力:
树立健康的审美情趣,养成对自然美、社会美、科学美和艺术美一定的感受力、想象力和鉴赏力。
乐于参与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的文化艺术活动,进行表现美、创造美的尝试和实践。

④ 2021教育改革有哪些新变化

变大大致如下:

1、学生作业变少了

双减政策要求,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不布置书面作业,平时的任务尽量在学校完成;小学三年级到六年级的学生书面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中学生的书面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个半小时。说实在的孩子在不同年龄段就应该做适合他这个年龄段的事,过早的榨取他的天赋的话,难免保证不出事故。

2、课后服务全面普及

教育部要求5+2课后服务全覆盖,所谓的5+2课后服务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要求每周开展5天的课后服务,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这么一延长时间的话,学生放学的时间刚好和当地家长下班的时间吻合了,各位家长能下班之后接孩子了,也不用请假接孩子,回家还得拉拉个脸给孩子批作业了。

3、中学可以开展晚自习

中考改革之前,中学一般不开展晚自习,一般学生放了学就直接回家了,尤其是以区域分学校的学生。但是随着中考改革,中考越来越严格,学生考普高的几率最多也才50%,因此把晚自习放开了。中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来学习,来准备中考了,尤其是地理和生物更有时间来准备了。

4、教师补课会被撤销教资

现在很多老师要么自己开辅导班,要么去被人的辅导班里代课,这是他们的营利方式。而此次双减政策表示,将严厉对有偿家教的教师处罚。没有惩处之前几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老师课堂上不讲真东西,学生想听真东西必须参加他开办的辅导机构,这次出手也是大快人心,保证教学质量。

双减简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拟对各省“双减”工作落实进度每半月通报一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双减

⑤ 2021年最新教育政策有哪些

摘要 您好,目前已知的就是中考政策进行了大调整,普高和职校一半一半。

⑥ 两会在教育上有哪些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议取消1至3年级家庭作业;调整小学入学年龄划分节点;延长幼儿园、小学放学时间至晚6点;取消英语在中小学的主科地位;体育成高考第四主科;明令禁止学校张贴高考喜报,改革教育评价;建议禁止在职中小学老师有偿补课;鼓励大中小学定期开设学农类实践课程;建议将生命教育纳入学校基本课程体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⑦ 现在的教育实施什么政策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新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我国未来10年推动教育向纵深发展的政策体系。这一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对于深化教育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以及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意义。基于对《规划纲要》中所涉及的重大教育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完善的立场,本文特就我国当今教育改革的核心理念、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困境、制约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瓶颈等一系列涉及我国当前重大教育政策的问题,提出些许不成熟的看法与建议,以求教于教育领域的各界人士。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关乎国家命运,关乎民族的振兴与社会进步,而教育政策则更直接反映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了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以及“学有所教”的教育发展目标,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如果说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以教育体制改革作为切入点而拉开了我国教育改革的序幕,那么,《规划纲要》则是从教育质量、教师队伍、教育经费等全方位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我国未来10年推动教育向纵深发展的政策体系。[ 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师政策和教育经费政策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的教育政策。详细论述可参见孙绵涛着:《教育政策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研究》(着作),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84页]这一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对于深化教育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以及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毋庸置疑,对于已经通过的《规划纲要》的具体目标与内容予以贯彻及执行,这是当然也是必须的;然而站在教育的立场,从“人格完善”与“人性发展”这一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出发,并秉承完善现有教育政策的意愿与宗旨,对《规划纲要》中所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提出若干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也似乎是每一个从事教育政策研究的专业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之责任。以下本文即就当前我国重大教育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些许不成熟的看法与建议。
一、关于教育改革核心理念的若干看法
就任何一项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言,其背后都蕴涵着支撑这一政策制定的基本立场与理念,它亦会在很大程度上指引未来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就国家《规划纲要》来看,其无论是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还是在“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中,都把“优先发展教育”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挂起钩来。换言之,优先发展教育的最大理由,就是因为它具有使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功能。毋庸置疑,这一核心理念的提出,确有其促进教育加速发展的动力,而站在“富国强民“的立场,这一理念的提倡也某种合理之处,因为教育的落后而导致国衰民哀的历史毕竟至今仍让人们记忆犹新。
然而若站在教育科学的立场,站在一个具有社会使命感的教育工作者的立场,我们却难免会质疑这一核心理念的正确性和妥当性。众所周知,关于教育的终极目标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关乎人格的完善与人性的发展。任何把教育看作是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乃至繁荣国家的动力的观点,其所推崇的只是教育的附加价值而不是真正的内涵。对此,美国芝加哥大学前校长、“学习社会”的创始人罗勃特·哈钦斯早在上一世纪的六十年代,就对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在美国兴起的“教育投资论”的热潮提出过质疑。他认为,以经济的目的而培养人才,这实乃是教育的失误。[新井郁男着:《学习社会论》,日本第一法规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改变人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与学习观,而这一变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创立“学习社会”。
尽管哈钦斯的“学习社会”理论有着某种理想主义的成份,但当人们在讨论实施教育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的时候,哈钦斯的学习社会思想还是会被提到,并将成为讨论这一问题的基础。简而言之,无论是推动社会进步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乃至繁荣国家,其都不是教育的应有之意,教育的基本目标或者根本目的就是培养“合格公民”。而合格公民的基本定义在笔者看来,首先是正直的、明辨是非的,同时又是善良的和睿智的。因此把发展教育的目标与繁荣国家联系起来,那是拔高了教育的功能底线;而把教育又与促进经济相提并论,则是歪曲了教育的本质。同理,提倡“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迈进”,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其似乎是重视了教育的“育人” 功能,但就内中的实质而言,其强调的似乎仅仅只是“才”,而恰恰忽视的则是教育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具有生命活力的“人”。把一种蕴涵公平与普适意义的教育,与只关乎一小部分人的“成才之路”联系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对教育的极大误读与误导。因此,还教育培养合格公民的本来面目、化解教育专注“人力资本”的功利性弊端、促进教育之人格健全的真正内涵,并不让教育被经济性的诱惑牵着鼻子走,这应该是教育界或整个社会都需要予以反思的深刻问题,而这也同时应该成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关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建议
自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中小学教育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以来,素质教育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由此激发了各种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更是系统地阐述了有关素质教育的若干问题。其后,一系列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然而令人深感困惑的是,迄今为止素质教育的实施依然困难重重,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素质教育的寸步难行?存在于表象之中的深层问题又究竟应该从何处去寻找和发掘?推动素质教育的改革之路又应从何处去着手?对于这样一类问题的提出,已经迫使教育界的专家们去作出更为深刻的思考。
以笔者不成熟的看法,当前我国素质教育所面临的一系列困惑和问题,归结起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功利主义教育目标的导向;二是在“学历至上主义”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对人的评价标准的严重偏差。
1.关于教育目的的功利主义倾向与教育追求问题
诚如以上所述,当前推进素质教育面临的第一个困惑和问题就是学校对“全面发展”、“五育并进” 、培育“合格公民”等一贯以来倡导的教育目的的贯彻不力及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功利主义倾向。而这一理论导向又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受到市场经济的严重影响,以致于失去了自身的立场与方向有关。
关于教育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历来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具有指导就业及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要目的。而更多的人则认为教育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至于人被看作是“资本” 的思想以及“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学说的创建,亦因美国芝加哥大学农业经济学家舒尔茨(Schultz)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就学校教育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成长的关系,首次作了经济学上的测算以后,才被广泛传播。于是,一股以促进经济为目的的“教育投资论”的旋风也随即刮起。然而,为了经济成长的目的而培养人才的“教育投资论”旋风刮了不多久便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质疑。人们质疑的焦点即在于:当教育的目的与“产品”或“商品”等这样一些功利性的东西挂起钩来以后,教育所具有的最本质属性——即对人格的完善和人性的发展——是否还存在?对人文精神的弘扬及道德素质的培养是否还需要被重视和强调?特别是上一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当国际社会正在为“人才过剩”(学校的人才培养超过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状况而倍感担忧和困惑时,哈钦斯基于非教育投资论的立场提出的“学习社会” 的思想则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为“教育机关并没有因‘人才过剩’而关闭,其原因亦恰恰证明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只是为了经济的发展”。[ 新井郁男着:《学习社会论》,日本第一法规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由此,哈钦斯的上述观点再次唤起了人们对“教育目的”的关心及由此而引发的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思考。[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关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
那么,哈钦斯倡导的“学习社会”的基本内涵又是什么?简单地说,他是以学习的达成及人格的形成为目的,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使所有现存的制度能够发挥出一种作用,以最终形成一个能保证这一社会的全体成员可以实现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社会。一言以蔽之,着眼于对人,对人性以及对“人生的真正价值的培养和实现”即是“学习社会” 倡导的真正意义之所在。从上述“学习社会”论对教育目的的诠释中即可以看出,那种在现代社会中一味地追求学历,过于偏重教育的功利性功能的偏向实际上是非常有害的。它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促使一部分人把学校视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获取经济与利益的阶梯和手段,并且这样一种状况还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以至于义务教育也部分地、变相地演变成为人们追求学历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换言之,上学已不再仅仅意味着学习,它更体现的是一种附加价值和标记,即进入了一所好的公立学校,就意味着这个人也由此而挤入了攀升社会上层的路径和轨道。[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全球化视野中“学习社会”与基础教育改革》(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0期;]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对功利主义的教育目标进行彻底的批判与反思,其次确立教育的近期目标是培养合格公民,而其远期目标则应是着眼于以人自身的“乐观、贤明与善良”为基本内容的“人生真正价值”的实现。因为它既体现了一种未来理想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同时它也代表了所有教育活动应该追求的最高目标和境界。
2.关于教育评价机制和“学历至上主义”问题
当前素质教育面临的第二个困惑和问题是教育评价机制的“学历至上主义”。无疑,学校教什么,学生学什么,最后又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其最终结果应该由社会来作出评判与检验。换言之,学校应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为己任,但社会亦不应把在发展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时性倾向(如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市场化)来影响或误导学校。一言以蔽之,教育评价标准及机制的建立,应以对教育的本质认识为基础,它既应包括人们基于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及教育目标而形成的对教育对象的全面而正确的价值判断,同时亦应蕴涵着人们对教育终极目标的追求和向往。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评价体系无疑是“功利主义”的,借用伊凡·伊里奇的话来说,我们的学校评价体系早已陷入了“价值制度化”的泥淖。我们现行的评价机制完全置教育于培养人性与人格的目标以不顾,而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功利,以至升学乃至升入有名的学校并获得较高的学历逐渐成为了社会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在这样一股风气的影响下,家长互相攀比,学生激烈竞争,学校一味助长,而社会则推波助澜。于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唯学历至上的风气就愈演愈烈。为此,若要遏制这股歪风的继续蔓延,对现行的教育评价制度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和重建,亦是非常的必要和关键。换言之,社会对一所学校的教育水准的评价,不能光以就学率和升学率的高低及数量来衡量;学校对个人学习成果的评价,也不应局限于一张考卷定终身的层面。处在一个终身教育的时代,我们关注的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应该是自主的、主动的及可选择的;我们所持的亦应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相对以“贤、乐、善”为基本内容的“人生真正价值”的实现,我们所理解的人将永远是处在一个发展与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中。
笔者以为,未来的社会应该确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即人受教育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进程。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只是打下了一个基础而决不是人生教育的全部。新的教育评价标准和机制唯有建立在终身学习、回归教育的基础上,并从终身发展的角度去思考人生的成长和意义,这才能使我们的学校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这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当前素质教育所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 吴遵民:《关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
三、关于免费师范生政策的若干问题与建议[详细分析和论述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可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刍议》(论文),《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00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师范教育、加强对一线优秀教师的培养,同时鼓励更多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选择从事教育的工作,决定在六所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率先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的政策。2010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无疑,从积极的角度看,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已经集聚了全社会的目光,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而且也为教育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从如何使一项政策发挥其更大的效度和信度的视角出发,以下若干问题还是有必要给以充分的关注。
1.政策的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准确定位
就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于加强一线基层领域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换言之,打造一支能为国家培养急需的一流人才的师资队伍,应是这一政策出台的初衷。但现实的状况却是,把培养国家急需的一流师资的教育和援助西部贫困地区缺师少教的教育困惑捆绑在了一起,其预期可能是想取得“一石二鸟”的效果,但实际的结果却是因为政策目标指向的不明确而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2.政策的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落实
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目标的准确定位,同时也决定其内容和步骤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就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而言,如何把国家对基础教育的重视及期待培养出一流师资的任务完成好,即变“一策多能”为“一策专能”则是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部门在内的需要切实解决好的重要课题。
但如今,这一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却兼具了多种目的和多项功能,其看似一举多得,但却很有可能因为所要面对的对象不同、完成的任务不同及培养的目标与方式的也不同,而最终导致政策目标失真,政策方向迷失重心,并在具体操作上陷入迷惘的困境。
综上分析,为了对这一重要的新出台的政策予以健全与完善,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明晰免费师范生政策的实施目标,即把成绩最优秀的考生选拔上来,并通过经济的减负使其安心攻读学位,而最终使其成为基础教育战线的“教育家”似的优秀教师。
2.免费师范生政策应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应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免费师范生的待遇。
3.接收免费师范生的重点师范院校,应组织最优秀的师资力量,对免费师范生予以重点培养,在全社会形成免费师范生品牌,并以考取免费师范生为荣。
4.对于支援西部地区师资严重匮乏的扶贫问题,拟另行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予以统筹解决。如提高西部贫困地区教师待遇、鼓励应届毕业生到西部支援初、中等教育,也可以对口建立姐妹学校关系等,通过这些途径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落实优秀教师流动与互换的措施。
四、关于择校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当前社会呼声强烈的各种教育问题中,“择校”问题似乎已经成了领头羊,人们质疑我国的“择校制度”已经成了影响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全民性问题。诚如以上所述,造成这一全民关注的局面,其根源还在于功利主义的教育目标及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的误导。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还实行相对公平的“以分择校”制度,而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实施考试的政策下,“以分择校”则演变成了“以钱择校”、“以权择校”,并且又因为它关乎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孩子,因此择校问题备受社会高度关注。
就笔者的看法而言,目前我国存在的三对主要矛盾成为了择校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尖锐矛盾;二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彰显与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三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地区差距和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公众的教育需求呈现出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社会阶层日益呈现出多元与复杂的特征。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同社会阶层对教育的多样化与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的需求亦正在从基本的知识需求转向优质、多样与高效的发展需求。但长期以来,受优先发展城市、优先发展重点学校等政策的影响,教育资源的配置日益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状态。如从城乡角度来说,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于城市;而从校际角度来看,优质教育资源又主要集中于城乡中的重点学校。优良的办学条件、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附加价值,均使优质学校成为了家长们竞相争夺的筹码。 换言之,目前我国择校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而不是对每所学校的特色选择。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一个优质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问题,以及破除功利主义思想侵蚀的问题。由此,笔者又特提出以下解决择校问题的政策建议:
1.在教育公平政策理念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提出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异的补偿原则。解决择校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依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即在教育公平的政策理念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具体而言,一是在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实施政策倾斜,保证对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和资助,以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对公平与合理;二是大力推进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基本教育资源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出台《学校教育法》,即以法律的形式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软硬件设置的基准予以明确规定。三是采取教师合理流动、校长轮岗、教师支教等具体政策措施,提高各类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转变校长办学理念,促进各类学校的特色发展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2.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发展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发展,扩大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的存量,是解决择校问题的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大,各地区学校在办学硬件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而薄弱学校的“薄弱”亦主要体现在办学理念落后、学校管理水平较低、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软性建设的薄弱。在新形势下,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需要探索采取新的形式和策略来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特色发展。具体方法是:(1)城乡结对,强弱结对。城乡结对和强弱结对的方式可使学校与学校之间在常态合作与互助中相互影响、相互交流,可有效实现两校之间在教育资源方面的共享,可使办学理念、办学方法、校园文化等隐性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辐射。(2)以民间委托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薄弱学校的质量。政府可委托具有一定专业资质的教育中介机构来管理区域内的薄弱学校,以促使薄弱学校的转化。
3.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教育需求
目前我国择校问题有增无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公立学校几乎集聚了大部分的优质教育资源,但公立学校现有的建制与规模又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作为公办教育重要补充的民办教育又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因此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以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更适切的选择,才能逐渐根治择校问题。具体举措是:(1)以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以政府补贴、合同外包等购买教育服务的多种形式来扶持民办教育的壮大。(2)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即通过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来扶持并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
综上所述,要解决择校问题需要经过一个较为综合与长期的过程。一是要加深对择校问题的认识,即明确解决择校问题的过程,就是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提高我国基础教育办学质量与水平的过程;二是要借鉴国外一些择校的政策举措,把解决择校问题看作为转变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契机。三是帮助家长理性对待择校,即明白择校是择其学校的特色而不是择其升学率。为此需要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成才观,以减少择校行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与此同时,对于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群体来说,应在校本管理的理念下,寻找到学校内涵发展的突破口,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找准学校在区域内、校际间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空间,以使学生真正有校可择,有特色可选。

⑧ 新教育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aw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⑨ 教育部又有什么新规定

近日,教育部推出新规,通知指出: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由省级教育部门规定,小学生入学不再硬性规定8月31号前。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在此新规之前,各地学校普遍执行的是截至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上学的规定。这样一来,对于那些九月份或者之后出生的孩子来说,便只能推迟一年入学了!然而,这样的事情可能就要成为历史了。
对于新规的推出,多数家长表示喜闻乐见,支持这一规定。在这部分家长看来,新政策显然更加灵活,便于同年出生的孩子因其发育情况选择入学或者推迟入学,这给了家长们更多的可选择性。
在此之前,部分妈妈们为了能够让孩子及时入学,生怕宝宝们晚一年上学,特意赶在每年8月31日前剖腹产。新规放宽限制的同时却又因具体定在哪天引发了另一次的讨论。在中国,从孩子胎教开始,一直到孩子婚姻买房等事情,家长们始终是在分秒必争唯恐落后他人,害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或许就是现在很多孩子心理脆弱、缺乏独立的原因之一。
与此相反,另一部分家长则表现的比较淡然。他们表示:小孩子的童年本来就很短,童年该开开心心的。孩子过早入学并非是好事,孩子的身体和智力的发育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研究发现,男孩子相对于女孩子来说,发育稍微滞后,从课堂表现来看,年龄大一点的学生理解和接受都表现的更加优秀。
在此,笔者倒是认为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是终身学习,人的一辈子是一场马拉松赛跑,而不是百米比赛。早上一年晚上一年其实对孩子对孩子影响微乎其微,那些夸大其词认为晚上学一年就影响孩子一辈子的人难免显得太着急缺乏理性了。在此,希望家长们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因人而异,综合考虑孩子的入学问题。
入学年龄是否“一刀切”
教育部:不会统一规定入学年龄
针对教育部的这则通知,一些媒体解读为:教育部取消“9月1日前满6周岁”入学限制。
面对各种议论,教育部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由于各省适龄儿童数量情况和教育资源的实际承载能力不同,一直以来,具体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由各省具体规定。因此,引起网络热议的《通知》,实际上是依法重申现行制度和做法,教育部不会统一规定具体入学年龄截止日期。
孩子不够入学年龄,家长很焦虑
实际上,关于孩子入学年龄的讨论,在阜阳朋友圈内由来已久。
据颍州晚报记者了解,我市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当年8月31日之前达到6周岁才能入读小学,这也是省教育厅规定的。尤其是从2012年开始,全省中小学全部建立“电子学籍”,按学生出生年月编学籍号。年龄达不到,则入不上学籍。
由于政策“一视同仁”,客观上也造成了一部分家长的焦虑。
“孩子是9月中旬出生的,虽然离截止日期只差半个月,但上学要比同龄人晚一年。”市民许女士说,“这也意味着孩子将来毕业、找工作都会晚一年,各方面都会落后。”
孩子的年龄问题,也给一些家长带来麻烦。比如高先生的儿子是12月份出生的,幼儿园毕业后准备上小学时,被告知年龄不足6周岁无法报名,只好又上了一年幼儿园。第二年报名时,报名处又称孩子年龄超了。高先生费了好大的劲,才给儿子报上名。
“妈妈挨一刀,宝宝读书早一年。”一些准妈妈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采取了更为极端的做法——提前剖腹,抢在9月1日以前生下宝宝。这一现象,曾在我市部分医院屡次出现。
学校:年龄放开或导致学位不足
作为学校,对新政是否调整也存在一定担忧。不过校方担忧的是,一旦入学年龄放开,现有学位能否满足需求。
作为阜城一所热门学校,文峰小学近年来学位资源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该校一位人士介绍,前些年,因为入学儿童较多,“大班额”现象突出,不少班级人数达六七十人甚至更多。
近年来,我市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新建一批学校,新招一批优秀老师并均衡调配,使“择校热”、“大班额”问题有所缓解,班级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
这位人士说,通过多种措施,该校目前学位和新生人数基本达到平衡。“但如果入学年龄放开,势必会造成符合条件的儿童大增、学位资源不足,给学校带来压力。”
另外,根据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政策,进城务工人员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等,其随迁子女可在辖区学校直接上学。在这一政策带动下,近年来进城上学的乡村学生大增,目前已占该校学生总数的一半以上,“这种情况下,学校更不可能有多余的学位。”
与“进城上学热”相对应的,则是农村学校生源的减少。颍东区正午镇中心学校相关人士介绍,以该镇为例,16所小学(包括12个完小、3个教学点)中,只有三四所小学新生学位能招满,其他学校均存在“吃不饱”现象,生源最少的才十几人。
省教育厅:预计4月出台文件
“这个通知我们也看到了,但它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复颍州晚报记者。
这位人士说,即使如网络分析,入学年龄不再限定8月31日之前,也要由省教育厅结合全省实际来统筹考虑,“目前没接到省教育厅关于这方面的消息。”
随后,颍州晚报记者又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取得联系。
“我们也经常接到这方面的反映。”一位工作人员说,一方面是入学年龄有规定,一方面是一些孩子年龄离报名截止日期较近。对于这种情况,我省政策也给予了一定考虑,“如果学校招满符合条件的儿童,还有多余学位,可适当招收不足龄的儿童。”
这位工作人员说,结合教育部的通知,省教育厅正在研究相关的实施办法。至于入学年龄是否作出调整,暂时不好讲。“预计在4月份相关文件会出台,到时会下发到各市。”
这也意味着,孩子入学年龄是否调整,近期内或有答案。
老师:不建议儿童提前上一年级
对于孩子到底多大年龄入学,各方讨论也很热烈。
市民赵女士认为,孩子晚一年上学并无不妥,“现在功课那么多,提前上学后,各种考试会令孩子压力很大。”
“我个人不建议儿童提前上一年级。”具有多年教龄的莲池小学老师吴乃银说,6周岁以下的幼儿,很难把注意力集中于课堂,应对40分钟较为困难。
从孩子的性格形成看,年龄小的孩子,在集体生活中往往处于落后的地位,会让孩子对学习失去兴趣,自尊心、自信心也会受到影响。长此下去,会导致孩子胆怯、自卑,做事畏手畏脚。
从学习情况来看,年龄较小的孩子手关节发育还不够完善,对书写作业来说是件困难的事。另外,老师往往会挑选年龄大的孩子担任班干部,锻炼他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年龄小的孩子,则很难会有这样的机会。

⑩ 教育政策有哪些

题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将发文,要求学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特别对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将做一些硬性规定。

2、我国高考改革正在稳步进行,2000年教育部拟在广东省高教3+X试点的基础上,在江苏、上海等部分省(市)进行3+X试点。“二次考试”建议尚无定论。

3、 根据全教会精神和《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启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继续教育工程将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面向全体教师,突出骨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开创继续教育新局面。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已于今年8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上向代表们征求意见。

4、为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将出台《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岗位规范》。这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已在今年8月在上海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交代表们讨论。

5、 最近,教育部在总结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意见》。这个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的重要性。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督导工作的职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建设以及为何加强和改善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导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