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育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根据教育目的和基础教育的实践经验,教育一般原则有:
1、循序渐进的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要按照学科知识的逻辑系统和学生身心发展的顺序进行,系统地、有步骤地使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培养他们的品德和发展他们的智力,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巩固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使学生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持久地储存在记忆中,当需要运用时,能及时准确地再现出来。同时要求教师反复抓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要求学生不断地进行道德实践,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3、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师首先要重视知识、观念的传授,在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过程中去理解掌握知识、观念,并把所掌握的知识、观念运用到实际当中去,从而逐步养成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形成正确的道德信念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4、启发性教学原则
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的能力。在实际教学进行过程中,贯彻此项的要求需要教师有深厚的教育教学理论基础。
5、因材施教原则
这一原则是为了处理好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统一要求与尊重学生个别差异问题而提出的。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到充分了解学生,包括学生的年龄特征、学习成绩、个性特征、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等。其次还应做到尊重学生的差异,面向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
㈡ 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活教育的教学原则
简介
作者简介
主要内容
评价
参考资料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简介
4作者简介
5主要内容
6评价
7参考资料
《活教育的教学原则》(1948年),共十七条,曾分别发表于《活教育》月刊各卷,1948年汇编成集,由上海新华书店出版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活教育的教学原则
类别
文学
语言
简体中文
出版社
上海新华书店出版
页数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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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教育的教学原则》(1948年),共十七条,曾分别发表于《活教育》月刊各卷,1948年汇编成集,由上海新华书店出版。陈鹤琴在该书卷头语中说:“这里所举的十七条原则,都是根据最近儿童心理的学说和我个人的教学经验写成的。我的目的是与格(格里高来)、詹(詹姆士)二氏相同的,就是‘心理学具体化、教学法大众化’,使得做教师的做家长的读了,都能了解,都能应用,并供同仁的研讨”。在这一段话里,陈鹤琴把十七条原则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教育目的都交待清楚了。
简介
“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是活教育的第一目标,十七条教学原则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做人”是教育最起码的任务,要研究人是什么?人的活动是什么?人与人的关系是什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什么?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都在十七条原则中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来了。如比较教学法一条,陈鹤琴也对做人进行了比较。通过这种比较从小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将来做一个立身社会的人打下初步基础。又如在“用比赛的方法来增进学习酌效率”一条原则中,陈鹤琴指出,“在团体比赛中,我们可以学习许多做人做事的美德,合作、牺牲、互助,都是在团体中养成的”。这说明人不是一般动物,他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再如“鼓励儿童去发现他自己的世界”,就指明了人的活动是要到大自然、大社会中去发现,去探讨,去追求知识。“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我们的活教材”,要求学生从研究时事中得到宝贵的教训,从探讨抗日与欧战有关的史地中得到宝贵的活知识,这就培养了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国主义思想的人就是中国人,而不是崇洋媚外的人。此外,十七条教学原则或者是以培养儿童道德,或者是以传递现代科学知识为目的的,如此造就出来的人便是具有民主思想、具有现代科学知识的人了。这种人显然不是古代的中国人,而是现代的中国人了。
“做中教,做中学,做中求进步”,是活教育理论体系的第二大目标。它继承了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并发展到求进步。这在十七条教学原则中也有体现。比如为首一条就是“凡是儿童自己能够做的,应当让他自己做”,就是让儿童自己在做中学。在做的过程中去取得直接经验,去获取新的知识。一旦获取了新的知识,人就进步了。照陈鹤琴看来,“做”有纽带作用,通过“做”可以把理论和实践的距离缩短,把知识和技能联结起来。他的这种理论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他提出“做中学”的命题就在杜威的“做中学”完全重合了。对于杜威的“做中学”虽然不能全盘否定,但这样的命题只强调了儿童的直接经验,而忽略了人类的间接经验,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实际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相去甚远。不过陈鹤琴在强调“做中学”的同时,首先强调“做中教”,即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这又和杜威教育思想有很大的区别,从而纠正了杜威忽视教师主导作用的错误。
“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这是活教育理论体系的第三大目标。陈鹤琴把它直接做了十七条教学原则中的第六条。其他各条原则,如“鼓励儿童去发现他自己的世界”、“注意环境,利用环境”等都含有同样的意思。不难看出,陈鹤琴非常重视向大自然、大社会的探求,而反对旧教育的死肯书本。不过,陈鹤琴并不反对学习书本知识,而只是反对教师的教学死死地把眼光钉在书本上。他认为,课堂教学应以大自然、大社会作为活标本。“这个小菜场,是你的标本,是你的仪器,是你的宝库,所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就是活教材,这就是活教育。而不是抛开书本,到大自然、大社会中去从头探索。他在谈到教授历史、地理这两门课程时指出,我们要从研究抗战、研究二次世界大战去了解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地理。也就是从“现在”的活教材研究到“过去”的历史、地理上去。在这里陈鹤琴强调直接经验,但并没有否认间接知识,是较为合情合理的。
作者简介
陈鹤琴(1892—1982),浙江上虞人。1914年毕业于清华学校,同年8月公费留学美国,先入霍普金斯大学,研习政治、市政、经济、地质、生物等,获文学士学位。后入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受教于克伯屈、孟禄、桑戴克等,获教育硕士学位。1919年8月回国,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教授,讲授儿童心理学与教育学等课程。1920年,喜得长子一鸣,于是,便以一鸣为研究对象,对儿童的动作、能力、情绪、言语、学习、绘画等方面的发展进行了连续808天的观察和实验,写出了《家庭教育》一书。在该书中,陈鹤琴利用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父母怎样教育小孩子,做了科学的说明与指导,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1923年,在南京创办鼓楼幼稚园,对幼稚园教育中国化进行长期深入地实验。通过实验,他总结出幼稚园的课程、读法、故事、图画、设备等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办好幼稚园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并写出了《我的主张》一文,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儿童心理的十五条教育原理,对建立中国化的幼稚园教育起着指导作用。1928年,陈鹤琴支持陶行知筹创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兼任第二院院长。又与陶行知等合力创办樱花村幼稚园,开辟了乡村幼稚教育实验场地。1940年,他筹创江西实验幼稚师范学校,开始了中国幼稚教育制度的实验。在实验过程中,陈鹤琴创立了活教育理论体系,形成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独树一帜的教育派别。新中国成立后,陈鹤琴历任中央大学师范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学院院长、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兼南京币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府副主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幼儿教育研究会名誉理事长、江苏省心理学会名誉理事长等职务,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宝贵的贡献。陈鹤琴于1982年逝世后,他的文章着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整理为《陈鹤琴教育文集》上下卷,共300余万字。并于1983年至1985年先后由北京出版社出版。《活教育的教学原则》是他的代表作,收辑在该文集的下卷中,是活教育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
主要内容
十七条教学原则如下:
原则一,凡是儿童自己能够做的,应当让他自己做。这一条是依据了儿童好游戏、好动的心理。儿童自己动手,就可以得到肌肉运动的快感。自己动手即是做,做了就与事物发生直接的接触,就得到直接的经验,就知道做事的困难,就认识事物的本质。陈鹤琴说:“‘做’这个原则,是教学的基本原则,一切的学习,不论是肌肉的,不论是感觉的,不论是经验的,都要靠‘做’的”。“所以,凡是儿童能够做的就应当让他自己做。”
原则二,凡是儿童自己能够想的,应当让他自己想。这一条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按行为心理学说来,思想原来也是一种行动。儿童不仅喜欢动手、动脚,而且也喜欢动思想。因此,学校里的各种活动,各种教学,都不应该直接去说明种种结果,应当让儿童自己去实验,去思考,去求结果。陈鹤琴说:“直接经验、自己思想,是学习中唯一的门径”。
原则三,你要儿童怎样做,就应当教儿童怎样学。这一条也是强调儿童动手去做,去亲身实践。譬如游泳,在陆地上学是没有用的。譬如烧饭,在教室里讲饭怎样煮,也是没有用的,“一定要使他们在适当的自然环境之内,得到相当的学习”。
原则四,鼓励儿童去发现他自己的世界。这一条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小孩子喜欢野外生活的心理特点。小孩子到门外去就欢喜,终日关在屋子里就不高兴。所以,门外的大自然大社会都是儿童的世界。探讨自然的神秘,研究社会的实际问题,都是儿童的活教材。陈鹤琴说:“儿童的世界是儿童自己去探讨去发现的,他自己所求来的知识才是真知识,他自己所发现的世界,才是他的真世界。”
原则五,积极的鼓励胜于消极的制裁。这一条原则依据了儿童喜欢称赞的心理特点。你称赞他,就高兴,你骂他就反感。我们可以利用这种心理,去鼓励儿童怎样做人,怎样求学。即“要用鼓励的方法,来控制儿童的行为,来督促儿童求学”。旧式学校总是用消极的方法来制裁儿童,这种制裁是不会发生多大效果的,有时候反而容易引起他的反感。
原则六,大自然大社会是我们的活教材。这一条原则的理论依据和原则四相同。儿童喜欢野外生活,到野外的大自然大社会中去探讨、去追求,就可获得确实而经济的直接知识。书本上的知识是间接知识,儿童完全没有经验过,读了也不可能完全理会。所以,必须让儿童到大自然、大社会中,通过“现代”的活教材研究到“过去”的死知识上去。
原则七,比较教学法。这一条教学原则的好处在于使小孩子对所学的事物,认识得格外正确,印刻得格外深切,记忆得格外持久。譬如我们要教儿童认识一只猫,最好用一只狗来比较,让儿童在对比中分化出各自的特点而加深认识。比较教学法应用的范围较广,各门学科均可应用,连做人修养也可以应用。
原则八,用比赛的方法来增进学习的效率。这一条原则依据了儿童喜欢竞争的心理。教师可利用这种心理,去组织儿童比赛,以增加儿童的学习兴趣,促进儿童的学习效率。但比赛必须避免胜利者骄傲、败北者气馁两种弊病,防止不服从指挥,把竞争变成倾轧,把比赛变成妒嫉的恶果出现。比赛一般分两种:一种同别人比赛,一种同自己比赛。同别人比赛又分两种:一种是团体比赛;一种是个人比赛。同自己比赛有两种益处:一是容易得到鼓舞,不容易灰心;一是明瞭自己的成绩,高兴学习。
原则九,积极的暗示胜于消极的命令。这一条原则的依据与原则五相同。即是小孩子喜欢听好话,而不喜欢听恶言。利用这种心理教师可用激励教育法去教育儿童。积极的暗示就是一种激励教育法;它是软性
㈢ 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㈣ 教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方向性原则。
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公益性原则。
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尊重;整个社会和公民负有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教育的义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机会均等原则。
《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终身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先关规定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㈤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着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
公共性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终身性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㈥ 教育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㈦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很简单,就是提高国民的素质,一个国民的教育素质关系着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
㈧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有哪些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除了教学与知识传授以外,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因此,教师要将儿童当做独立人格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兴趣、爱好、需求及愿望等。
因此,教室要注意倾听孩子们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从而建立起他们的自信心,进而获得良好的自我概念,为自身的全面发展确立方向。
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儿童不同于成人,其发展及需求也与成人完全迥异。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比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家庭、学校、社会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全面发展的原则:全面发展的原则,是指教师在制定教育计划、设计教育活动时,应当注意:
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而不是片面的,教育必须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单方面的突出,并不能让孩子应对以后的人生。
儿童的发展应是全面协调的发展,协调发展包括几个方面: 儿童身体的各个器官、各系统机能的协调发展;儿童各种心理机能,包括认知、情感、性格、社会性、语言等协调发展;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协调发展;儿童个体需要与社会需求间协调发展。
儿童的发展还应具有个性化,教育除了让孩子们达到标准以外,还应考虑到孩子们独有的特点,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潜能,让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方面能够实现自我的发展。
3、个体差异性原则: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在关注全体受教育对象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儿童的个体差异性,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
教育要促进每个孩子的发展,教育必须面向每个孩子,使每个孩子都能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求。教师不能只照顾优秀的学生,而是要保证每个儿童在学校里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要促进孩子在原有基础上发展,每个孩子的需要、兴趣、性格、能力、学习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教师必须考虑
每个儿童的特殊性,因材施教,使每个儿童都能发挥优点和特长。
教育的特殊原则:
1、保教结合的原则:教师应从孩子们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全面、有效地对孩子们进行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孩子们日常生活的保育工作,确保幼儿真正能健康、全面地发展。
2、寓教于乐基本活动的原则:娱乐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娱乐最符合孩子们身心发展的特点,最能满足孩子们的需要,有效地促进孩子们发展,具有其他活动所不能替代的教育价值。
3、教育的活动性和活动的多样性原则:幼儿园教育,应从孩子们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出发,以活动为基础,展开幼儿教育过程。同时,活动形式应体现多样化,让幼儿能在多种多样的活动中得到发展。
4、发挥整体性教育功能的原则:幼儿园应充分认识和利用生活中各种活动的教育价值,通过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发挥活动的一致性、连贯性、整体性的教育功能,寓教于乐。它包括由教师组织的活动(如幼儿的生活活动、劳动活动、教学活动等)和幼儿的自主自由活动(如自由游戏、区角自由活动等)。
(8)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幼儿园游戏设计的原则:
1、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的原则:游戏教学的目的首先在于借助游戏的娱乐性以改变儿童对某些枯燥、乏味的传统教学方式的厌倦心理,消除孩子的生理与心理的疲劳;使他们积极地投身到教学活动中去。
保证游戏教学的娱乐性除了要遵循游戏活动本身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外,还应注意要使游戏新颖、奇特、出乎意料,这样的性质往往使游戏教学变得更有色彩,使游戏中掌握知识的过程变得引人入胜。
总之,游戏教学的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游戏教学在激起并满足儿童情感需要的同时,激起并满足儿童的认知需要,使以情感需要等为核心的一系列非智力因素,能加强和帮助儿童的学习和发展。
2、具体活动和反省抽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活动和反省抽象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教师在组织游戏教学时既要让儿童有具体实际的游戏活动,又要引导儿童对游戏过程和游戏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从而帮助儿童从具体的活动对象及活动过程本身中抽象出概念、定义、原理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规律。
因此,教师在组织游戏教学时,应切实引导儿童深入到具体实际的游戏活动中去,敦促儿童履行游戏的动作和行为,即使游戏是对观念性的物体进行游戏性操作,教师也应引导和鼓励儿童在操作过程中不断地表达和交流。这样,才能变严肃的内部思维活动为活泼的内部思维与外显行为相结合的游戏活动。
因此,在组织游戏教学时,教师必须引导儿童对自身的游戏行为、游戏信号物、游戏过程进行反省抽象,从而帮助儿童获得确定、清晰、统一的知识,并逐步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
3、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教师在组织游戏教学时既要使儿童有自由选择的情感,又要引导和组织全体儿童参与到规定的游戏之中,并成为游戏活动的主体,
有自由选择的情感是游戏的心理学基础。因此,游戏教学在儿童的心目中,是把强制性和基本强制性的教学过程跟儿童在游戏中体验的自由选择那样的情感结合起来。游戏教学如果没有自由选择的情感,只有强迫和压抑,童就会对活动失去兴趣和主动性。
因此,坚持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关键是既要给儿童在活动中以一定的自由,又要有具体措施敦促儿童去全面参与所指示的活动,措施不应是强迫性的手段,而应是游戏本身的吸引力及适当的规则和要求。
教师应创造条件,把指定给儿童必须做的游戏教学转化为儿童自主的活动。创造条件是指教师要善于使用各种方法,让儿童对游戏教学感兴趣,让他们极大部分人都能自主自愿地选择这个活动,从而成为游戏教学活动的主体。
4、主体互动原则:幼儿园的游戏教学是教师和幼儿的双边活动,两个主体是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互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动是指一切物质存在物的相互作用与影响。通常所说的互动是相对狭义的互动,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与具体情境下,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各种性质、各种程度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它既可以是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方式和过程,也可以指在一定情境中人们通过信息交换和行为交换所导致的相互之间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改变,从而表现为一个包含互动主体、互动情境、互动过程和互动结果等要素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系统。
互动是一种交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互动中的双方总是基于对方的行为来作出自己的反应的。在游戏教学中,一方面,教师的行为对儿童有很大影响,儿童往往是依据教师的要求等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的;
另一方面,儿童的行为同样会对教师产生很大影响,构成师生影响的双向交互性。同时,师生间的这种双向、交互影响不是一时的、间断的,而是连续的、循环的,不但在互动当时对师生双方产生较大影响,还会对其以后的互动产生影响,从而表现为一个既交互又链状的循环过程。
㈨ 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一,家庭教育的基本上原则。
家庭教育的原则是依据家庭教育的目标和规定,依据对家庭教育的周期性的了解,而制订的具体指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规定。它是在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的根基上,对施教全过程中各种各样矛盾关系的了解和处置的主要标准。
第六,奖罚并使用方法。多鼓励,慎惩罚。对孩子合乎社会认知和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和具备创新能力的逻辑思维,应立即表彰激励,乃至当诸多家人的面给与夸奖,或给与合理的物质鼓励。针对孩子有悖文明行为规则的言谈或显着具备违法乱纪趋向的个人行为,例如聚众斗殴,偷窃行为等,要在立即劝阻,依据造成不良影响剧情的深浅和发展等要素,给与合理的惩罚,必需时,可与孩子所属院校相互配合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防范于未然。有一些文化艺术层级较高的父母,她们也常常为儿女的教学而觉得茫然,疑惑。
父母要需注意把对孩子的儿童早期教育和家庭的社会实践活动融合起来,为孩子造就一个较好的家庭教育自然环境,让孩子在一个和谐,文明行为的家庭氛围中受到文化教育,健康快乐成长。
㈩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原则: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10)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