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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莞接受教育年限证明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5-01-29 18:21:10

Ⅰ 申请入读小孩教育程度证明原件

非东莞户籍的孩子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在东莞的公立学校就读。申请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拥有东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且一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必须年满6周岁,初中一年级的孩子需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子女,不能申请重复入学。若孩子在小学阶段的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则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初中一年级的资格。

申请地点由各镇街自行决定。申请办法是: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子女需准备相应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父或母服务地所在的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宣教办审核资格后,将接收申请材料并现场填写受理回执。

录取办法则是,宣教办会将申请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并打分。各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后,宣教办统计积分,按照申请人的积分从高到低录取,并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材料包括必备资料和积分材料。必备资料有: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或母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计划生育证明以及申请人家长在我市的固定职业证明。

积分材料则包括文化程度、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在东莞的服务年限、参加社保年限、居住条件、计划生育、纳税、参加志愿者服务、接受教育、加分项目等。

已进行积分入户信息登记的新莞人子女入学申请办法略有不同。去年曾到东莞市各镇街新莞人服务中心进行积分入户申请并登记信息的新莞人,可选择两种方式申请:一是以积分入户信息为积分依据;二是按《暂行办法》的有关材料和流程重新申请。

已取得入户资格但手续正在办理中的积分入户人员子女或不愿入户的子女,如需入读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持家长和小孩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所在的宣教办申请。宣教办在积分入学名额中安排学位,并统筹安排到镇街所属公办学校就读。

查询方法为:各镇街宣教办会公示申请人的积分结果,申请人可以查询积分及排名。如有异议,可到各镇街宣教办或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申请人需认真阅读《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各申请人可登陆东莞教育网“新莞人入学”专栏,了解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说明。相关表格可到当地宣教办、学校领取,或登陆东莞教育网“新莞人入学”专栏。如有问题,可咨询东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当地镇街宣教办。

Ⅱ 外省小孩到长安镇上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外省小孩到长安镇可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有一年在长安镇购房或租房合同。 2、长安镇有一年的营业执照(一年的打工合同证明书)。 3、长安镇有购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有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小学,是人们接受最初阶段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是6年,有些地区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

Ⅲ 东莞办居住证需要哪些证件

1、办理居住证的证件:需要交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登记证)、劳动合同、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等;
2、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或者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心等,申请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达到6个月后,再凭上述证件及暂住登记证明等,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