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出台了哪些职业教育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多元办学格局,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
加快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结构与布局。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集中力量建成一批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0)》
构建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建成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及专业。
《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
强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重点支持一批优质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率先发展,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融入区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
从10个左右领域做起,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以社会化机制招募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开发若干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通过试点,深化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促进校企合作,建好用好实训基地;探索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构建过埃及资历框架。
《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高职大规模扩招100万人,确定2019年各省份高职扩招计划,重点布局在优质高职院校、区域经济急需、民生紧缺、就业率高的专业,以及贫困地区。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来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㈡ 党的教育惠民政策
法律分析:
党的教育惠民政策主要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费教育工程、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㈢ 我国的教育政策及内容
我国的教育政策及内容如下:
一、强化体育课和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二、改善美育教学,提升学生或燃审美和人文素养。
三、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包括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㈣ 国家对教育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关于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之规定,可以反向推导出营利性学校的教育设施,含楼宇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的。该条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学校资产究竟是否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的法律实务问题,今后凡在各省规定期限内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资产均可名正言顺的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