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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用地契税减免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4-11-27 04:56:53

A. 教育用地交哪些税

教育用地需要交纳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的增值税等

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城市及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教育用地大多位于城市或工矿区内,因此一般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税的计算依据是土地面积和所在地区的税率。

2. 契税是在不动产交易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教育用地的购置或转让,通常需要交纳契税。契税的多少取决于交易金额和所在地的税率标准。

3.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如果教育用地涉及到占用耕地,那么就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这一税种旨在保护耕地资源,鼓励节约用地。

4. 如果教育用地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交纳增值税等流转环节的税种。增值税是根据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增值额来计算的。

具体到教育用地的税收问题,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需要结合当地的税务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具体税额和税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导,确保正确履行税务义务。同时,由于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保持关注税务政策的更新动态。

B. 土地出让契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教育用地契税减免如何计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C.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缴纳什么税

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涉及主要税种减免如下:

1、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耕地占用税、契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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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育培训网站或机构发展时间过于短暂,只有大致类型上的分类。

类别:

1、以教育教学知识和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2、以职业教育为主要方向的相关网站或机构。

3、以企业缺少人才的专门课程为主的网站或机构。

4、提供再就业以及创业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5、在线招生的信息类网站或机构。

6、专业课程培训机构网站或机构。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2018年10月,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南昌市出台政策规定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条件,明确禁止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考资料: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D. 对教育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对教育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减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 哺 乳室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根据京财税(2000)1089号文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五)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对校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七)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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