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名词解释什么是教育督导的含义及义务
要明了"教育督导",具体地说就是要明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
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
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B. 绩效管理工作建议及工作分析意见
绩效管理工作建议篇一
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近一年,从上半年的完成上级绩效考核情况来看,我局共完成并按时填报、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任务数10个。已完成未按时填报、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任务数7个。未完成、未按时完成任务数3个。截止9月15日上级绩效亮灯情况:红灯40个,黄灯1个,绿灯74个,上级绩效考评成绩125.56分,总分值127.36分。针对以上成绩,笔者对我局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存在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部分人员认为绩效考核工作是件“麻烦事”,或认为绩效考核是人教部门的事情,有的甚至认为绩效考核会影响日常业务工作,所以对绩效考核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只是填报完成情况,未上传相关依据,应付考核工作。
2、人员操作不熟练。部分同志过于依赖系统上的提醒功能和亮灯功能,认为无提醒或未亮灯就不需要填报,因而滞后了填报期。同时也有个别同志在未出现提醒情况下不知道如何填报。
3、考核系统有待完善。如完成状态,考评周期为月的任务内容,仅仅显示第一个月完成状态,但第二个月未完成状态未显示。同时,应该按季申报任务,在填报期未出现亮灯或提示信息。
4、指标设计不完善。如“改革发展-年度专项重点工作-税收管理改革-实施纳税信用评价和税收‘黑名单’制度”一项考核内容,计分方式设定为分4月、7月、12月上报,但考评周期却为年。按年考评周期填报只能进行一次填报,填报提交后无法修改,导致应该定期考核的任务被拖长考核周期,无法实时填报完成情况。
二、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责任落实。今年,总局多次召开会议部署落实绩效管理工作,在5月28日的全国视频会议上,王军局长更指出,20xx年是税务系统的“绩效推进年”。宁波市局更是多次组织工作布置会、培训会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层层部署、传压。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消除抵触情绪、畏惧情绪,克服压力、困难,推进绩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2、按月通报,提高执行力度。一是月度提醒。根据考核指标任务的完成时间节点、责任部门,每月初对工作任务进行提醒,目的是为了避免各部门因日常事务繁忙导致漏报、迟报等现象。二是月度通报,每月对各科室完成填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横向比对提高各部门的紧迫感。
3、成果运用,严格考评机制。严格按照《奉化市地税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次按项扣除部门年度考核分。对因个人原因而未及时填报的绩效联络员,扣除个人绩效考核分并取消评先评优的机会。
4、横向互动,加强指导培训。通过组织培训、建立联络员QQ群、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加强系统操作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责任意识的督导教育,增强干部对绩效考核系统的操作能力和熟练度。
绩效管理工作建议篇二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组织团干部培训;不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党政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向上的各项活动,加强集团公司青年爱岗敬业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
3、积极开展“青”字号系列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不断提高青年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4、开展团系统内的评先评优工作,发掘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做好青年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引导青年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并积极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
5、完成集团党政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绩效管理工作建议篇三
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战略部署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市安全角势持续稳定好转。年安全管理类绩效指标全面控制在年初下达的控制范围。为进一步完善20xx年我市安全管理的绩效工作机制,建议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部门分工。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包括工伤事故死亡率、火灾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农业机械事故死亡率和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五大类。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社会安全类目标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以及市本级政府指标考核的十万人工伤事故死亡率数据;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十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数据采集;市交巡警支队负责控制十万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数据采集;市农业局负责控制农业机械事故死亡率数据采集;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控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数据采集。因此,建议在由市安监局作为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基础上,增加安全管理类数据采集的配合单位如下:市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海洋和渔业局、市农业局等市直单位。
二、关于20xx年绩效管理指标的设置。
因为年省政府考核市政府的安全管理指标是:十万人事故死亡率和亿元GDP生产事故安全死亡率。目前我们考核县(市)区绩效管理采用的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工伤事故十万人死亡率,并且指标分解到县(市)区的单项指标可能是零指标,例如消防指标,不利于全面考核基层的绩效管理工作。建议20xx年参照省政府的做法设置安全生产绩效指标为:十万人事故死亡率和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X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考评软件系统也运行正常,20xx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建议有大动作的改革,20xx年绩效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巩固已有绩效管理推广成果,某些方面做得更加细化。下文为关于X公司20xx年绩效管理工作的八条建议。
20xx年12月份,我们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了一次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征询和调查活动,收集了各部门经理、总监的宝贵建议,现结合我们平时在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观察和总结,整理出20xx年绩效管理工作八条建议:
一、 绩效等级评定比例限制由月度核算改为季度核算
目前部分部门在某些月份评定绩效等级时遇到“C等级比较难评定”的问题,一方面可能因部门管理做得不够细,没有掌握员工详细的绩效差异情况,另一方面也可能遇到部门当期整体表现相对较好的情况,加上部门人数少,不容易操作。现建议将绩效等级评定比例限制由月度核算改为季度核算,给予部门一定的自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有些部门“做得好都好,做得不好都不好”偏态情形的发生。我们会及时提醒部门月度比例限制执行情况,但季度核算会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严格兑现,如果出现不能兑现的情况,取消该部门比例限制季度核算的资格,改回月度核算,并向该部门总监问责。
二、评定S、C、D等级时,部门总监应写总监评语
现行绩效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等级由部门总监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有些员工知道自己的绩效评定结果,却不知道为什么这样评的情况。部门在进行等级评定前应做好绩效沟通,但如果评定前的沟通工作没做好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了监督部门在绩效等级评定时做好绩效沟通,现建议强制要求总监要对评为S、C、D等级的员工写总监评语,这样一来,员工在考评查询软件系统中不仅可以查询到直属上级的评语,被评为S、C、D等级时还可以查询到总监评语。
三、职能部门基本考核一般不得超过100分,额外增加“加减分项”考核
目前有些职能部门考核有大面积出现100分或超过100分的情况,难以完全反映绩效的真实情况。一些“出错次数”、“投诉次数”、“准确率”、“及时性”之类的指标一般不适合设置120%的基准分,建议基本考核(考核表)一般不得超过100分。为了区分工作绩效差异,建议额外增加“加减分项”考核,分值10分,考核员工的综合表现。部门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加减分,加减分应有关键事件事实描述作为支撑,激励员工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减分理由可以是较为重要的事件,也可以是平常持续较好的日常表现,比如“连续六个月投诉为0”。
建议产用部门:总经办、人力行政部、财务部,另也建议品质部产用
四、生产系统部门梳理评分规则,额外增加“加减分项”考核
目前生产系统部门大部分指标均有设置120%的基准分,部分比较合理,现建议梳理评分规则,对公司产出价值树有重要贡献的指标才能设置120%的基准分,但是如果长期能达成的指标,也应只设置100%的基准分。
建议生产系统增加“加减分项”考核,主要内容为“跨部门沟通”,当然也可直接设为“成品交货达成率”或其他公司级指标,分值10分。
建议产用部门:生产部、采购部、PMC部、灯具OEM部
五、技术系统部门考核增加“启动项目奖励/鞭策”设置,双倍于比例限制
当项目开发整体进度和项目成果超过预期时,启动“项目奖励”设置,该部门奖励名额翻倍,享受双倍的S、A等级名额,C、D等级名额不受限制;当项目开发整体进度严重拖延,没有达成项目预期要求时,启动“项目鞭策”设置,该部门惩罚名额翻倍,即C(含D)等级名额双倍,取消S等级名额。“项目奖励/鞭策”是否启动、何时启动由技术系统提出,报总经办审批,但限定周期一个季度至多启动项目奖励一次。
建议产用部门:技术部、研发部、实验室
六、总监考核改为二级考核,按权重计算系数
建议部门总监考核改为二级考核,副总为第一级考核,占60%,总经理为第二级考核,占40%,汇总得分后,系数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
七、评寻绩效S级员工”荣誉称号
员工绩效被评为S级,是对员工绩效的充分肯定,不仅是1.2倍系数绩效工资的物质奖励,更应该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奖励。现建议月度评定的S级员工信息应在部门范围内公布并宣传,激励员工本人也激励其他团队成员。同时建议设立“年度绩效S级员工”称号,评选年度S级员工,例如规定年度6次以上月度被评为S级员工可被评为“年度绩效S级员工”,给予加薪奖励,并增加其他形式的奖励——如在公司宣传栏和内刊上公开宣传年度绩效S级员工事迹、组织年度绩效S级员工旅游、S级员工与总经理共同进餐,等等。
八、员工反映上司考评时没有进行沟通面谈的,出现一次按1%的系数扣减
目前各部门考核面谈的记录全部保存在绩效考评软件系统中,方便考评者在考评操作时直接记录,也方便员工自行查询。被评为C、D等级的员工要求部门填写纸质档沟通辅导记录,记录由人力行政部作为人事资料进行备档管理。从去年的跟踪的情况来看,绝大部门考评者都能认真做好绩效面谈记录,面谈内容构成了员工考评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个别考评者没有做好面谈记录,只用字符代替,建议从今年开始,如果出现员工绩效申诉,经调查考评者没有进行绩效面谈且考评软件系统中没有面谈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按1%的系数扣减考评者绩效工资。
C.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权威解读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全面实施,确保各地认真履行职业教育职责,教育部于2011年底发布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各地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评估工作。
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行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实现了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相当,人才培养和社区服务均有所突破。然而,政策落实、专业建设适应性、办学条件和教师实践能力等方面仍有待提升。为此,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评价教育质量,监督办学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主要包括宏观政策、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和水平评估等内容,设计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调查表,以百分制衡量,细化为多个一级和二级指标。这套办法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目标和重点,旨在规范办学,推动教育督导功能的发挥。
评估办法的制定历经多方调研、意见征集和修改,其实施采用自查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省级政府需在接到评估通知后进行自查并提交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将进行审核、实地督导,并根据结果给出督导意见。督导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表彰与问责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地区进行表彰,对职责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3)教育督导考评办法修改意见怎么写扩展阅读
教育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D. 教育督导条例的文件解读
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问:《条例》经历了怎样的制定过程?
答:《条例》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教育部就《条例》的框架结构和督导性质、督导体制、督导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地位等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第二阶段,2007年研究起草《条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送审稿)》。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3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一些学校、专家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阶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011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召集教育部、中央编办、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
问:《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 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变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三是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问:《条例》做了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条例》对督学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问: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推动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适应教育督导全覆盖的新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开发督导评估工具,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建立督学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专业化为核心的督学资格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各地要依据《条例》,制定和修订本地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督学聘任办法、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规章,健全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规范,使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要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让全社会了解教育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