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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义务教育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4-11-03 22:34:00

‘壹’ 国外义务教育现状,谁知道啊

义务教育并不是中国本土产生的教育制度,所谓均衡发展的法律及政策要义,还需要从义务教育的历史沿革谈起。
义务教育的英文是Compulsory Ecation,字面上看就是强迫教育。国际上的一般定义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必须送6至12岁儿童少年入学,否则政府将强迫其履行义务,这一法令被公认为世界义务教育的发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和现代工业生产方式在全球的发展,各国都开始对青少年进行普遍的、一定程度的教育,以满足社会对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劳动力和公民的需求。英、法、美等国大多在19世纪中后期开始义务教育立法,实施之初,均为初等普通教育,以后年限逐渐延长,直至中等教育阶段。
现代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义务教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做法。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倡议,“每个人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各国宪法都有涉及教育基本权利的规定。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义务教育法律条文不尽相同,但共同之处是: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的对象、目的、内容和年限,规定政府在学校设立和管理方面的责任、学校与宗教分离、家长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经费来源和分配、实行免费及其他补贴措施等。一国要进行义务教育立法,就必须在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也称无歧视性或普及性)三个方面达成基本共识。
如果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差别很大,致使一部分公立学校配置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很高甚至超标准,另外一部分公立学校却基本条件不能达标,就无法体现普惠性的基本要求,也就背离了义务教育立法原则。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有别于其他教育的带有根本性的特征,构成了义务教育制度的一个基本属性。
经过近百年沿革,各国义务教育在坚持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前提下,已经分化为具有代表性的两类运作模式。
福利化公立学校均衡发展模式。如欧洲多数国家和阿拉伯国家,政府在社会事业全面福利化的政策框架内,把所有公办学校费用都包下来,在那里很难找到私立中小学,有的国家甚至从学前教育到大学都免费。再如日本和韩国,多年实行义务教育“平准化”政策,公立学校不仅通过财政支出全覆盖,而且城乡学校建设通常使用同一张图纸,既没有薄弱校,也没有豪华校。日韩的义务教育办学宗旨是,尽量不在义务教育提供富裕阶层歧视其他阶层的机会。
公立学校均衡发展兼顾选择需求模式。如美国,主要体制模式是在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充分供给前提下,适应不同阶层的选择性需求。美国实行教育分权制,各州义务教育年限略有不同,但除联邦和州财政专项资助补贴外,主要依靠学区收取专门的教育税(财产税),来支付义务教育公立学校费用。由于富人和穷人所缴税额不同,所得政府补贴也不同,即使富人区学校所得政府补贴少,但纳税额足以支撑质量上好的公立学校。相反,低收入阶层聚居区甚至贫民窟的学校虽有政府补贴,但很难聘到高质量教师。有些富人家庭连所居住学区高质量公立学校都不满意,而把孩子送进高收费私立学校。
其他发展中国家情况大体如此,如印度,在城市既有很好的公立中小学,也有高收费私立学校,但农村学校质量普遍偏低,农村学校正式教师都是公务员待遇,当财政不足时乡村就没有足够的教师或教学点,于是,有的地区村民集资聘请识字青年教孩子学习。也有个别发展中国家,试验举办少量优质公办校,收取低于私立学校的额外费用,提供的是准精英化教育。
无论是福利化模式,还是兼顾选择模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促进公平基本政策取向有直接关系。一个比较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全额负担公办学校支出,提供免费程度不同的义务教育,保证基本入学机会公平。同时,部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公共服务留出一定选择空间,通常是满足有额外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阶层的选择需求。显然,不同国家在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上存在着政策价值取向的差异。

‘贰’ 什么叫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当时科学发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当时工业制造的基本操作。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
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