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个人所得税缴纳减免六个专项需提供什么证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根据扣除的项目的不同,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提供本人的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提供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