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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教育局有权审核学校外包配送公司釆购财务吗
无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采购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见的通知》(厦教发〔2021〕86号),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的小额采购,包括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小额工程采购。其中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大宗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各学校应当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实施归口管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信息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对本学校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工作的主体责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总务、采购需求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并具体执行采购(自行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审核采购文件(委托采购项目),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及做好合同履约管理,整理采购项目档案等;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负责人、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有关专家(根据需要)等组成(至少3人),其职责是:做好项目验收及固定资产入库与领用管理,支付资金等。
采购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财务人员、纪委委员(纪检干部)、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对本学校的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负责审查项目方案、采购文件,视情况监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适当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实行“一项目一监督”机制,可以采用灵活便捷高效的方式开展监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问题性质,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核查处置。
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实施归口管理,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学校总务部门为采购归口负责部门,受理本学校采购具体事务,配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规范内控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加强内控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和人员A/B角制度;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超过7年,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或者不具备执行不相容岗位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岗位责任制等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或插手小额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依供应商申请回避;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项目需求和采购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要分别签订《廉洁采购承诺书》,一项目一签;采购人与供应商要签订《集美区属学校小额采购廉洁合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强化采购工作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四、明确采购限额及流程
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小额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小额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如下: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程序进行“比价”,提出采购意见,经党委(总支、支部)会或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以上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定的适用情形。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自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则应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3.通用类、年累计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小额货物(总园、分园可分开计),可以选择主流网商或信誉良好的连锁超市采购,无法在主流网商和连锁超市采购或遇突发性急需采购货物的,可以就近在学校附近商店购买,但须事前审批,审批方式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
(二)小额工程采购方式
1.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是否实行监理制由学校行政会或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确定。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定的适用情形。
2.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实行项目监理制。5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和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制。
做好信息公开。5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没有网站的在集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五、几种特定采购方式的规定
(一)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或为避免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上级文件、政策要求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经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通过审批后,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二)适用跟单采购的情形:同种货物在本市政府采购(含自行采购)相同产品中标、成交后3个月内,可以按不高于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备。
(三)适用服务项目合同延续的情形: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部分服务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三年的服务合同;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续一次合同履行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