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局有行政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行政执法权但是没有立法权 教育局属于职权性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❷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是什么
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
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
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2)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意见》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各地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意见》同时提出,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