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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机构需要教育部门什么证

发布时间: 2024-06-24 12:07:23

❶ 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手续

开教育辅导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1、当地政府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2、然后去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到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

4、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I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❷ 办培训班需要哪些证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2、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3、通过短书平台也可以看办私立补习学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一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4、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科技教育机构需要教育部门什么证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简介: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从5个方面推进减负,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以及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2018年9月,武汉市教育局,公布2018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❸ 开办一个教育培训中心需要哪些证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办人应向拟设地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场地证明、举办者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批达到设立标准的,可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此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取得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