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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营转非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2024-06-01 22:28:11

Ⅰ 教育机构营转非是什么意思

教育机构营转非是把营利属性改成非营利属性,使培训机构真正成为教育生态的有益补充。
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营转非”资格认定的六个标准,具体如下:
1、在“营转非”前不再售课,不再招生,不产生新收费;
2、必须向教体局提交“消课计划”,要求应提尽提并保证数据精准,由教育部门对“消课计划”进行动态监管;
3、在消课过程中,有家长要求退费要无条件退费,不能产生退费纠纷,不能存在纠纷记录;
4、要严格遵守“双减”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教学,周一至周五,自行安排,时间不得晚于20:30);
5、存量课程预收款存入银行托管账户,要应纳尽纳,存款金额与“消课计划”基本匹配;
6、承诺“营转非”后使用托管银行下发的二维码进行收费,费用直接进入托管账户进行动态监管。
营转非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申请新办学许可。即日起,现有机构可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新办学许可,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2、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现有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应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3、注销原办学许可。区教育部门及时注销现有机构原办学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注销情况。已注销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机构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培训”或“学校”等表示培训业务特征字样(继续依法从事培训业务的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