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象范围
法律分析:第二批教育整顿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更加突出政治建设、突出表率作用、突出建章立制,具体要做到“三个更加有力”。筑牢政治忠诚是党中央对政法队伍的一贯要求,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首要任务。要在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表率机关意识,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更加有力地筑牢对党忠诚思想根基。要在动真碰硬上见真章,弘扬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着力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更加有力地优化省级政法机关政治生态。要在建章立制上求长效,把建章立制作为重要任务贯穿教育整顿始终,真破真立,以制度创新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为打造新时代政法铁军提供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地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B.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
(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
(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
(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
(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
(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
(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
(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
(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
(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
(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
(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
(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
(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C. 教育整顿四案指什么
法律分析: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D. 太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八查是指
法律分析:一查思想涣散问题,重点整肃理想信念不坚定,“四个意识”不强,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面对歪风邪气,不敢亮剑、不愿斗争、听之任之等行为表现;二查纪律松弛问题,重点整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自由散漫、脱岗漏岗、警容警风不整,有事不请假、外出不报告,交不该交往的人、去不该去的地方、做不能做的事,以及执法办案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等行为表现;三查作风不良问题,重点整肃特权思想、衙门习气严重,漠视群众需求、侵害群众利益,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粗暴野蛮执法等行为表现;四查担当不够问题,重点整肃工作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及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敢啃硬骨头、敢于挺身上前精神,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该决策不决策、该推进不推进、该落实不落实,导致工作明显滞后的行为表现;五查执法不严问题,重点整肃执法司法随意,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超期羁押、久拖不结,以及违规越权办案、以罚代刑、随意变更或滥用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环节违规降低标准条件等行为表现;六查司法不廉问题,重点整肃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吃拿卡要、入股分红、索贿受贿、权钱交易,在执法办案中违法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参与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包庇犯罪等行为表现;七查扫黑除恶不力问题,重点整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发动群众不深入、摸排线索不主动、工作机制不完善、督导检查不积极等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行为表现;八查监管缺失问题,重点整肃少数政法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管党治党不严,一些政法领导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流于形式,对“关键少数”、重点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发力不够精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不鲜明等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