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办民办学校有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